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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现状及政策

2020-11-28张黎张文英

科技与创新 2020年1期
关键词:挥发性废气印发

张黎,张文英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现状及政策

张黎1,张文英2

(1.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 南京 210000;2.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江苏 南京 320102)

中国VOCs管控与治理的工作起步较晚,约起步于2010年,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首次将VOCs治理提升到国家层面,之后又陆续出台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技术政策,逐步走上VOCs管控与治理之路。

VOCs;挥发性有机物;防治技术;技术规范

1 江苏省VOCs污染治理政策历程简述

江苏省作为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近年来响应国家政策,陆续出台了一系列VOCs管理办法。

2012年,江苏省积极响应原环保部政策,针对环保部颁布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十二五”规划》,对应出台了《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183号),从政策层面首次明确提出了要减少VOCs排放,并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2013年,江苏省针对原环保局颁布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公告〔2012〕第31号),配套印发了《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试行)》(苏环办〔2013〕318号)。

2014年,江苏省颁发了《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明确了要积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加强重点行业综合整治,并要出台相关行业VOCs废气治理技术规范,后又印发了《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4〕73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苏还办〔2014〕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苏政发〔2014〕128号)等文件,针对化工、表面涂装、合成革、橡胶和塑料制品、印刷包装、纺织印染、人造板制造、制鞋、化纤、电子信息等重点行业提出了具体的VOCs控制方案。

2015年,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首次明确了江苏省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提出要逐步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后续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文件,如《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关于开展〈石化、化工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示范与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157号),提出了化工行业的具体整治方案。

2016年,江苏省发布了《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苏发〔2016〕47号),提出了要全面治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2017年底前石化、化工企业全部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完成重点化工园区(集中区)和重点企业废气排放源整治工作。同年,配套引发了《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16〕95号)。

2017年,江苏省人民政府针对化工企业VOCs排放问题,出台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号)、《江苏省减少落后化工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提出了具体的VOCs减排任务和达标排放要求。

2018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VOCs整治的专项方案,制定了到2020年,VOCs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20%以上的目标。

2 江苏省VOCs污染治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江苏省自2012年明确提出要治理挥发性有机物以来,逐步从严管控VOCs排放,并加强了污染防治工作,印发了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定了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等,加强了VOCs监测、监控等方面的工作。

但是,VOCs治理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源头控制力度不足

在涂装行业,涂料中有机溶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是VOCs重要排放来源,基于成本等因素,目前江苏省使用溶剂型有机溶剂居多,据统计,工业涂料中水性、高固份、粉末和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的使用比例不足20%。为此,江苏省提出了汽车制造、家具制造、电子和电器产品制造企业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需逐步提高到50%以上。

2.2 无组织排放问题严重

VOCs挥发性强、涉及行业广、产排污环节多、无组织排放特征明显。目前多项法规、技术规范都提出了要加强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但目前江苏省存在大量的中小企业,其管理水平差、收集效率低、逸散问题突出。

2.3 治污设施不配套

VOCs废气组分复杂,不同企业VOCs的排放由于其原料、生产工序的不同就会有多种类型。目前市场上可供选择的VOCs治理技术有很多种,其适用性的差异也较大,多数企业在选择VOCs治理技术时,只是对其有初步了解,并不是根据自身污染物成分来选择,而市场上废气治理公司参差不齐,治理方案并不是从企业实际角度出发,导致治污设备跟企业实际产生的污染物不匹配,因此实际运行情况远远达不到设计时的处理效率。

2.4 运行管理不规范

有的企业环保意识薄弱,由于未能及时掌握现行环保管理要求,对现行VOCs治理技术的适用性缺乏辨别能力,VOCs治理设备靠厂家维护,未能制订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如化工园区普遍存在的活性炭吸附材料长期不更换,未能按照操作规范来运行治污设施,RTO、RCO等燃烧设备的运行温度、燃烧条件不满足要求等。

2.5 监测监控不到位

中国VOCs监测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虽出台了多项企业自行监测技术规范,但由于基层环保局监管能力不够,有很大一部分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并未按照自行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

此外,企业自行监测质量普遍不高,由于没有环保专业人士进行指导,自行监测布点、采样方式、监测时段的设置很有可能不符合自行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部分重点企业未按要求配备自动监控设施。

从监管方面来看,缺乏现场快速检测等有效手段,走航监测、网格化监测等应用不足。

3 江苏省VOCs污染治理方向

3.1 源头控制

所有产生有机废气污染的企业应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推广使用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胶粘剂(环保涂料)和水性胶粘剂(水性涂料),鼓励企业通过改进原料配比、研发新工艺,控制高VOCs原料的使用,对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进行密闭,从源头控制VOCs的产生,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3.2 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

企业应加强对无组织VOCs废气的集中收集和处理,对有可能造成VOCs物料或废气泄漏的环节,如密封点、储存场所、装载设备、废水集输、储存与处理系统、非正常工况(含开停工及维修)、火炬排放、事故排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

3.3 鼓励对产生的VOCs废气进行回收利用

根据具体情况,对于浓度较高,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废气应进行分类收集,优先采用吸收吸附等技术对废气中的VOCs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废气再采用其他技术处理达标后排放。含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的母液和废水应采用密闭管道收集,存在VOCs和恶臭污染的污水处理单元应予以封闭。企业应提出针对VOCs的废气处理方案,明确处置装置长期有效运行的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经审核备案后作为环境监察的依据。企业在VOCs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时应监测TVOCs净化效率,并记录在线连续检测装置或其他检测方法获取的TVOCs排放浓度,以作为设施日常稳定运行情况的考核依据。

3.4 开展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与检测工作(LDAR工作)

通过企业现场检查,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 000个的,应开展LDAR工作。其中泵、阀门、法兰、搅拌器、压缩机等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频次进行泄漏检测,发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泄漏源修复。

TS210.1

A

10.15913/j.cnki.kjycx.2020.01.039

2095-6835(2020)01-0104-02

张黎(1986—),硕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环境规划与管理。张文英(1989—),硕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环境规划与管理。

〔编辑:张思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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