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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PC”模式下财务风险及控制的思考

2020-11-27朱秀英

大众投资指南 2020年1期
关键词:业主资本融资

朱秀英

(三千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41400)

一、研究背景

新常态下,由于PPP模式在推行过程中出现乏力的情况,在发展与控债的双重驱动下,“F+EPC”模式受到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与该模式相关的路径选择分析和合规性分析也成为了重点关注的话题。“F+EPC”的融资建设模式不仅仅是具有EPC模式的优势的,其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衍生出了“F”的优势,即将“融资”功能加入到原先的总承包模式中去。“F+EPC”模式——Finance+“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即融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可以简单解释为公共设施的业主(往往是指地方性政府平台公司),通过招标等公开形式来进行社会资本方的选定“F+EPC”模式下的资金筹集大体上都是由社会资本方进行间接性或者直接性的筹措,除此之外,还承揽了在以往的EPC模式下所有工作内容,待项目全部完工后再移交至业主方(地方性政府平台公司)。在整个项目的合作期内,项目业主按照相关的约定标准进行建设、承包以及资金使用等费用的支付,因此,“F+EPC”模式也被称为融资建设模式或者融资代建模式。

二、“F+EPC”模式的回报机制

“F+EPC”模式的回报机制较之EPC模式而言,并没有太大的差别,原因在于“F+EPC”模式追根溯源同样是EPC模式,因此两者之间的基本特征是一样的。“F+EPC”模式的回报机制有两种,其一是采用与社会资本方签订一个合同,即总价合同,其二是确定建设、融资等成本,在此基础上考虑总承包商的酬劳,即成本+酬金方式。而针对“F”融资而言,是约定了类似于投资收益率等标准,而由于“F+EPC”模式的类别差异,可以是从合资企业的股权投资中获得相应的分红,或者是项目业主进行支付。由于“F”是在原有的EPC模式中衍生出来的,因此其费用可以与EPC分离开来,进行单独进行约定,除此之外,也可以将两者进行合并计入到工程的总承包费用中去。而“F+EPC”模式的付费周期有两种选择,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在项目建设期内进行全额支付,也可以选择适当延长至项目完工后的一定期限内,但是项目业主很多都是地方性的国有企业,而项目本身大部分又是公共设施类的投资建设,因此,往往项目本身的回报机制追溯到最终来源都是与政府的财政支付实际相关联起来的。

三、“F+EPC”模式下面临的财务风险

(一)“F+EPC”模式下,社会资本方承担较大的融资风险

针对融资风险,“F+EPC”模式下,其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并不是由财政资金或者业主的资金进行直接提供,而是社会资本方自行进行股权或者债券等来进行资金筹措以供项目的建设和业主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社会资本方采取贷款或者自有资金,所有的融资风险都是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的。如果建设项目拟采取项目贷的方式,那么金融机构必然会对项目本身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还会要求该项目的未来收益具备偿债能力,除此之外,金融机构会基于相应的规章制度或者通知而严格执行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因此,一旦股东无法向金融机构提供其他的增信方式,就必然会面临银行贷款和放款无法通过审核的情况,进而使得项目的融资面临困难,在建设资金无法落实的情况下,必然会对项目业主工程款的支付能力造成影响。

(二)“F+EPC”模式下,社会资本方承担较大的投资回收风险

在“F+EPC”模式下,地方性的政府平台公司往往是被政府指定作为既定公共设施等承担社会职能项目的业主,因此在进行社会资本方选定的过程中相对严格,而最终建立的合资企业社会资本方的股权是由政府平台公司进行回购的,因此,具体建设资金的统筹安排往往是双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合资公司进行安排统筹的,项目业主下达指令后,合资企业才进行项目总承包费用的支付。在这个情况下,社会资本方可以获取的工程费用是依靠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能否顺利筹集资金以支付EPC工程总承包费用,而能否进行股权回购则要求政府平台公司具有良好的资信。除此之外,政府平台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竣工等环节进行资金利息的支付以及本金的归还。而获取承包费用的回款会由于政府平台公司的资金来源与财政支付相关而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原因在于财政支付不可能永远与项目的进度时序相匹配,因此能否在项目竣工结算之后对回购的财政资金进行安排,因此,社会资本方在“F+EPC”模式中的投资回收期和回收金额都具有不确定性风险。

四、“F+EPC”模式下财务风险的防控措施

(一)“F+EPC”模式下信用风险的防控措施

信用风险对于一个项目本身是具有不可控的性质的,在此基础上还呈现出极易发生和难以预估的性质,而且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也发生了由于信用风险而导致的项目遭受较为惨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对信用风险保持持续的关注并有效降低是非常有必要的。针对“F+EPC”模式下,有效甄别项目业主的资信能力是非常有必要的,社会资本方在进行投标前,要合理评估项目业主的支付能力以及信用评级,多方面了解业主的实际情况。除此之外,项目业主再选择社会资本方时也应当权衡利弊进行慎重考虑,进行合资公司建立时要确保尽职调查的相关工作是完善的。由项目业主向社会资本方提供履约保证,同时,社会资本方也向项目业主提供保证,双向保证使得彼此的合作更具有紧密性。合资公司要坚持预算管理的严格执行,以“量入为出”为原则控制垫支行为和预算外行为的发生,超前投入也要予以禁止。

(二)“F+EPC”模式下融资风险和投资回收风险的防控措施

针对“F+EPC”模式下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的来源不是政府或者平台公司,而是社会资本方,其采用对合资企业进行股权出资的方式注入资金,或者将该项目的土地等资产进行抵押获取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亦或者将项目可能产生的未来收益采取质押的方式筹措资金等。除此之外,为了增加融资的便利性和快捷性,可以与相关的金融机构进行战略合作,特别是地方平台公司作为项目业主时,由于地理优势可以充分了解当地的金融结构,以此为契机进行金融保险的战略合作,使金融机构不单单提供资金支持,还参与到工程和资本运作中来,从而使得合作企业可以突破自身融资能力有限的困境。最后,针对项目本身的特性,可以选择适合项目的融资方式,要知道仅仅依靠合作企业本身进行融资的能力是有限的,充分发挥资产的有效性以及项目的运作模式,从而全面衡量和比较多个融资渠道的优劣性并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合理选择,从而发挥出企业融资能力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及联动协调作用。

而针对项目的投资回收往往是由于项目本身的收益以及政府的资金安排和支持,而政府的资金往往是以预算为准的,其预算的标准往往针对政府投资以及回购资产等项目,因此,采用“F+EPC”模式的项目期回购预先纳入到财政预算是非常有必要的,原因在于一旦没有政府作为后盾进行资金支持,那么“F+EPC”模式是否具有可行性,能否顺利收回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基于此,在目前地方债被大力管控的环境中,政府方应当对“F+EPC”模式的资金支持注重是否避免了地方债的管控红线,在这方面要受到项目各方的重视,只有完美避免地方债的管控,才可以促使政府资金的预期支持,投资回收风险降低。

五、结语

针对“F+EPC”模式这类新提出来的以解决公共设施建设融资的模式,具有一定风险是必然的,而在所有的风险中,财务风险又是“F+EPC”模式的核心风险,是伴随着整个EPC项目窄招标到竣工结算的始终,但是机遇往往和风险是并存的,社会资本方和作为项目业主的地方平台公司可以积极参与,勇于尝试,在此同时要积极发现和识别潜在的财务风险点,一旦发现财务风险点就要及时进行剖析和防范,建立合理的风险规避和应对策略,提高预警处理机制,从而不断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为社会资本方和项目业主在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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