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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和政策发展

2020-11-27郭嘉欣

大众投资指南 2020年1期
关键词:再融资股权资本

郭嘉欣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 西安 710004)

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上市公司在扩大公司规模时便需要充足的资金保障。而再融资作为获取资金来源的有效形式目前引起广大上市公司的重视。但是在进行再融资的过程中却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为了确保上市公司能高效利用再融资的方式促进公司的发展,对再融资方面进行研究便有很大的必要性。

二、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概述

第一,配股。指公司在卖现有的股份时,根据老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老股东享有优先权。对于此种方式,由于新老股东的利益不牵涉其中,并且操作便捷、审核较快,所以在进行再融资时该种方式尤为受到上市公司的青睐。第二,增发。指在对本公司的股票进行买卖时,对于本公司的股票不管购买者之前是否持有都享有购买权。对于此种方式,相比第一种其规模更大,但是本质大同小异,差别主要体现在面向的受益人这一方面。第三,可转换债券。指在对本公司的债券进行买卖时,基于特定的时机下,债券可向公司股票进行转换,期间投资人的收益主要来自其差值。但是相比不可转换债券,此债券的报酬率不高[1]。

三、上市公司再融资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不良动机

在进行再融资时,目前很多上市公司普遍都会结合国家再融资政策的上限进行,即在公司的再融资方案中以筹集资金最大化为主要目标,资金的筹集往往不是以公司的实际需求为依据,甚至一些公司还会利用再融资“圈钱”。

(二)方式单一

目前股权融资是多数上市公司的主要融资方式。而在现代资本理论结构中认为:公司在选择再融资方式时最多的应为内部股权融资,其次为债务融资,最后为外部股权融资。然而现实情况往往与之背离。同时,在这几种再融资方式中由于外部股权融资往往具备如下优势:一是融资规模可观,二是限制条件不多,三是不需要利息支出,四是经营效益高。因此,上市公司在选择再融资方式时该种方式变成首选。而股权融资后,股本的上升导致资本难以与投资项目的收益持平,公司业绩指标也会因此稀释并下滑。所以,再融资后的盈利与预期之间就会存在极大的偏差,进而公司股票价格就会受到不利的影响[2]。

(三)资金利用率不高

上市公司为了谋取更好的发展都渴望得到融资。但目前多数上市公司并未能注重落实经营可行性分析的工作,因此就会造成如下现象的出现:一是投资方向不明,二是项目预期不切实际,三是闲置资金多,四是使用募集资金时的效率不高。而对于那些闲置的资金,多数上市公司则会对资金投向进行变更,甚至有些公司将其向国债市场投入,以此获取利息。而低效利用资金势必浪费资本市场资源。

(四)行为存在偏差

上市公司选择再融资方式时应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依据。然而基于我国股权分置的政策,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东利益存在偏差,造成最终站在自身利益的角度选择再融资方式。另外,对于上市公司的股票,目前非流通股股东的持有量相当高,因此实现非流通股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即上市公司的目标所在,且在做相关决策时也主要以非流通股股东的意向为主。基于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便难以得到保障。

四、上市公司再融资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提高融资观念的正确性

上市公司在做决策时管理层为主要决策人,所以公司的融资金额一般与管理层的融资观念有极大的关系。目前也许股权融资的成本不高,所以在进行再融资时成为首选。但是资本市场在逐渐稳定后,这样的现状不可能一成不变,所以股权成本也会变成真实的成本。如此当短期股本增长过快时,势必给公司的成本和发展带来不利[3]。因此,管理层在进行再融资决策时要充分考虑资本市场的发展实际,并做到三思而后行。

(二)增强公司品质

目前对于我国的上市公司,它们的品质呈现出“良莠不齐”的现状。为此注重完善上市公司的诚信考核制度便有很大的必要性。在此过程中应切实做到如下几点:第一,提高上市公司的社会公信度,确保其能够严格做好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第二,提高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的监管力度,以此避免上市公司出现虚假报告等不良现象。同时,当上市公司出现不良现象时需对上市公司进行严惩,以儆效尤,以此促进上市公司品质的提高。

(三)创新融资方式

受到我国的早起股权分置影响,上市公司普遍热衷于股权再融资。2005年4月29日我国正式施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此开始改革股权分置。在这样的背景下,所以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工具就会变得更多,如此就能有更多理性选择机会进行再融资,并且在取舍债务和权益时也能更科学合理,进而便能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可行性和科学性[4]。此外,在创新再融资方式时还可以参考国外的优秀做法,例如可以有效结合增发新股和配股,以此最大限度对再融资的需求予以满足。

(四)加强资本市场监管

我国自成立资本市场以来,监管有效性低的问题普遍存在,不仅难以深刻认识资本市场,而且对监管手段进行采用时行政化凸显,所以在对资本市场进行调控时就会缺乏特殊的手段进行。如此,基于资本市场监管不完善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就会产生钻漏洞的行为。故而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加强资本市场监管、完善成套的资本市场体系便有很大的必要性。同时,在该体系中应该充分实现能够互相制约、协调、补充的目标,且监管要契合社会主义和资本市场的发展[5]。

五、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政策发展

(一)配股政策发展

1992年至次年有关上市公司配股的政策开始在证券监督管理会出台,并且《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权的暂行规定》在1993年正式颁布。在此规定中对于配股融资的问题,则对该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明确。1994年到1996年,在实践配股融资的过程中证监针对存在的问题陆续颁布两大政策通知,即一是《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二是《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并且在通知中限制发行配股融资的规模。1997年至2001年对于配股融资的条件,在已发布的相关通知中已适当地放宽。2006年,出台并开始实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其中对配股融资时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要求这一方面,该管理办法已明确对此项规定进行取消,上市公司只需在最近三年维持盈利状态即可[7]。

(二)增发政策发展

1994年增发融资的方式开始出现于上市公司,1994年至1998年由于增发融资的相关政策还未建立健全,所以增发融资的法律依据则主要有如下:一是《公司法》,二是《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而对于增发融资的条件和标准,分别在2000年的《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和2001年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2002年为了有效解决融资随意性较强的问题我国出台《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自此增发融资的门槛开始变高。2006年《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开始实行,在这样的背景下,市场约束机制则得到进一步强化。

(三)可转化债权政策发展

1992年该种再融资方式开始出现,1997年对于可转换债券融资的条件则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得到明确。2001年《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实施办法》开始出台,在这样的背景下发行门槛得到降低。2003年对于可转换债券融资的条件,基于《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管理办法出台》后已进一步放宽[6]。

六、结束语

上市公司在融资市场的发展与市场经济发展间是密不可分的,随着再融资渠道和方式的增加、融资审批程序的简化、市场约束机制的强化,目前我国的再融资政策和体系已得到进一步优化和完善[8]。因此,上市公司要善于运用科学合理的再融资方式,以此推动公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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