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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结构设计与税收政策

2020-11-26

经营者 2020年24期
关键词:合伙税收政策增值税

李 婷

一、前言

在国民经济和市场发展中,私募股权基金组织的重要性极高,为更好地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结构设计与税收政策进行深入了解存在必要性。优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结构设计并更好地进行税务处理,正是本文围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结构设计与税收政策开展具体研究的原因所在。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结构设计

(一)主要组织形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主要存在三种形式,即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契约型。所谓公司型,指的是基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制公司建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设有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等主要组织机构,相关职责和实际业务执行措施通过召开会议决定或指定,投资者(股东)为主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来源,基金资产管理由职业经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所谓有限合伙型,主要以有限合伙型企业组织形式设立的基金,其在制度层面的优越性较强,如可以避免重复征税、解决委托代理等,这使得近年来我国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大量涌现。作为基金投资者的有限合伙人仅负责出资和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经营管理,由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合伙基金事务。所谓契约型,指的是不存在单独法律实体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其对外募集资金并基于信托计划或基金合同开展单独核算及对外投资,具备无双重税负、投资范围广、设立和变更程序简单、退出方式多样化等优点,但也存在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可直接放委贷等缺点[1]。

(二)结构设计路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结构设计需关注上述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优缺点。对于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来说,公司的资合性属于其主要优点,基金不会受到人员变动与股权转让的影响,存在稳定性较高的基金,较为完备的组织架构、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是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的优点所在。但值得注意的是,该组织形式同样存在一定的缺点,如股东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左右决策,基金有效投资决策可能因此受到影响。此外,需要遵循公司法的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在对外投资方面也会受到一定的约束,因此出现的资金限制、导致的决策时间延长往往会对基金收益率造成负面影响。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具备融资结构灵活的优势,在基金的时间效益最大限度发挥方面表现出色,同时具备较为自由的组织机制和基金分配[2]。但值得注意的是,该组织结构形式也存在提供的投资者权利弱化等不足,且由于能够自由约定资金的缴付比例及时间,这就使得很容易出现不能及时缴付的后续资金情况,基金无法正常营运的风险较高;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结构可实现双重税负的有效避免,受益人直接承担所得税,税收成本因此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由于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无须注册组织实体,因此不存在大量的人员、动产、不动产投入,拥有较为低廉的运营成本。但值得注意的是,该组织结构形式也存在IPO(首次公开募股)退出障碍和流动性差等不足,另外,不属于标准化契约的信托合同会导致存在较为复杂的转让手续,二级市场上存在较差的流通性,这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结构设计中必须得到重视。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的税收政策

为深入探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的税收政策,本节将围绕上文提及的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契约型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对三者的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展开具体介绍。

(一)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的税收政策

围绕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的税收政策进行研究可以发现,在基金层面如股息红利所得来自非上市公司,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对于转让标的公司股权获得的损失或所得,应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计入,企业所得税缴纳需按照25%的税率计算,无须缴纳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增值税。按照金融商品买卖完成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增值税缴纳按照6%的差额进行。在投资者层面,对于取得的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公司投资者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人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对于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公司投资者需将其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5%的税率进行计算,个人投资人需按照20%税率(“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进行个人所得税缴纳。

(二)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的税收政策

围绕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的税收政策进行研究可以发现,在有限合伙型企业层面,对于合伙型基金取得的红利和股息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股权转让收入,只有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增值税,非上市公司无须缴纳,具体缴纳额为6%的差额。对于合伙企业的每一个合伙人(纳税义务人),具体计税需遵循一定原则,即“先分后税”,即将扣除费用先核算出后,基于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确定“税基”,并以此向合伙人分配,最终完成合伙人缴税。合伙企业还需要遵循“先分后税”原则进行所得税的缴纳,自然人合伙人需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缴纳,法人合伙人需按照企业所得税计算缴纳;在对持有标的企业股权的转让过程中,合伙企业需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转让收益,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征收需基于应纳税所得额,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计征需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开展,同时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由于需要按照5%~35%税率缴税个人合伙人(合伙型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且进行股权投资的个人投资者仅存在20%的税率,同时对于基金所获得的股息红利,法人合伙人不能享受免税优惠。这种情况下,为吸引股权投资企业,近年来我国很多城市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突破税法层面,如北京、山东、浙江、重庆、武汉、江苏等,个人有限合伙人如不执行合伙事务,可按照20%对其分得的所有股权投资收益进行个人所得税计征。为促进企业创新,我国政府决定保持已实施的地方政府创投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需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并遵循确保总体税负不增、不溯及既往原则,以此完善税收政策,更好地为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提供支持[3]。

(三)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的税收政策

对于不存在独立法律主体的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对于其取得的投资收益,基金本身不存在代扣代缴义务与纳税义务。一般情况下,契约型基金层面产生的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义务需由基金管理人作为纳税义务人依法纳税,具体可参考财税(2016)36号文、(2016)140号文、(2017)56号文等,如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基金管理服务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纳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分别按3%、6%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契约型私募基金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率;财税(2017)56号文规定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需分别核算运营和其他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和销售额,并分开核算不同资产业务,对应纳税额和增值税销售额进行单独计算,否则无法按照3%简易征收。

四、结语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结构设计与税收政策会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在此基础上,本文涉及的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的税收政策等内容,直观展示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的税收要点。为更好推进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发展,针对性的税收筹划探索、相应设计方式和管理制度的优化建设、权限与责任的科学划分同样需要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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