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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汽车融资租赁的信用风险分析

2020-11-26丁晓萍

商品与质量 2020年38期
关键词:出租人承租人信用风险

丁晓萍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福建福州 350007

汽车新零售平台开始提供汽车融资租赁方案,他们不仅在形式上丰富了汽车金融的内涵,而且在范围上将汽车金融扩散至信贷难以覆盖的长尾人群,贴合了下沉市场小镇青年的需求,充分挖掘、释放了三四线城市的汽车消费潜力,但这同时也蕴藏了较大的风险。

1 互联网汽车融资租赁的兴起

汽车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汽车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提供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1]。

汽车融资租赁服务最早起源于美国,在我国发展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据《2019 年中国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研究报告》统计数据显示,2018 年美国、德国和法国的汽车融资租赁渗透率分别为32%、21.3%和18.5%,同年我国这一数据仅为4.4%,表明我国汽车融资租赁行业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增长潜力;同时数据表明,2018 年我国汽车融资租赁的市场规模约为2255 亿元,预计未来三年你的符合增速在20%左右,所以汽车融资租赁的发展前景得到了行业内外的广泛认可。目前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有厂商系、经销商系、专业租赁系和互联网系四大阵营,其中互联网系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成长速度最快,目前发展状态相对最好,易鑫、弹个车、花生好车等互联网汽车融资租赁平台获得了互联网巨头的多轮投资。2018 年大搜车及花生好车门店数量均突破4000 家。

2 互联网汽车融资租赁平台开展汽车金融业务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汽车融资租赁平台开展直租业务时,从面临的风险类型来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信用风险、欺诈风险、用途风险和还款来源风险。

2.1 信用风险

来自购车的单个借款人的风险,主要是指借款人是否有真实购车用途和还款能力。通常因借款人信用意识差或者多头负债,到期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造成经济损失。

2.2 欺诈风险

是指金融机构所推行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是否有吸引诈骗团伙进行骗贷的可能性。比如贷款人伪造个人身份贷款,伪冒他人身份贷款,因债务主体不存在或被冒名,难以追偿,风险极大。贷款人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美化个人资质,而偿还能力不匹配,逾期风险高。

2.3 用途风险

对常出没违章风险区域监控、例如是否租车去跑黑车、租车是否拿去载货、租车是否在一些高危风险地带经常出没,例如赌博、酒吧等。

2.4 还款来源风险

指借款人所在地区、行业、平均工资、收入来源导致的逾期风险。比如今年突发的新冠疫情影响经济发展,导致很多借贷人无法按时履行还款义务造成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对互联网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来说是经营管理的核心[2]。

3 互联网汽车融资租赁的信用风险类型及成因分析

互联网汽车融资租赁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承租人合同诈骗,通过黑市将车辆非法销售;承租人拖欠租金,偿付能力减弱或者是主观恶意拒绝支付到期租金;承租人将租赁车辆进行转让等擅自处置。造成上述信用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1 承租方自身的信用

互联网汽车融资租赁面向的消费人群一般是无法在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获得授信的次级信用人群,信用状况堪忧。

3.2 出租方的授信判断

由于目前我国的征信系统还不够完善,覆盖面不高,同时个人非银信息和互联网信息还未完全接入系统,导致征信系统数据不完善,在进行授信判断时往往只能凭借承租方出具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各种证照和个人信用平台进行审核,主观判断的概率加大,有可能会导致不可预见的违约风险。

3.3 针对出租人对租赁车辆所有权的法律保障不够完善

承租人在非法转让租赁车辆时,若受让人符合物权法有关善意取得的条件,将善意取得融资租赁车辆的所有权,这将严重损害出租人的合法权益,目前相关法律在这一方面的保障不够完善[3]。

4 互联网汽车融资租赁的信用风险控制关键

针对上述信用风险的成因,互联网汽车融资租赁平台在开展业务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控制风险:

4.1 建立完善透明的征信系统

国外的融资企业之所以做得这么好,主要源于他们有一套完整的征信体系。他们可以非常容易地运用系统来获得承租方的所有信用信息。我国目前还达不到这种程度,应尽快将下沉市场的信用信息及互联网数据、电子商务数据等个人互联网信息尽快接入征信系统。同时应提高承租方的违约成本,如提高保证金额度等。

4.2 进行高效准确的授信判断

这首先需要完善信息数据库,快速分辨信用不达标客户,其次要建立关于客户准入和审核的科学评分模型;最后也要加强面审和实地考察,尽可能提高授信判断的准确度。

4.3 完善相关立法,更好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第754 条赋予租赁登记法律效力,彻底解决善意取得制度对融资租赁造成的伤害。通过弥补法律漏洞,最终实现在保障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基础上,不影响融资租赁的交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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