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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地方行政制度在朝鮮半島的接受與變遷
——以朝鮮朝“面里制”爲中心*

2020-11-26

中华文史论丛 2020年2期
关键词:世紀單位户籍

朱 玫

提要: 中國古代地方行政制度在朝鮮半島的接受與變遷可從“面里制”具體分析。17世紀面里制改革論的内容以周代鄉遂制等先王的政制作爲政治理念原型,並參照中國歷代行政村的實施方案,其内容構造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朝鮮朝鄉村治理的理念。17世紀關於面里制的設計在强調國家對鄉村實行再編和統治的同時,積極吸收古法的封建制理念,並繼承了古代鄉里制、鄉官制的遺志。面里單位既承擔基層行政管理職能,又帶有一定的鄉村自治性質。慶尚道丹城縣户籍所見的面里建置演變過程顯示,丹城縣面里編制以及面—里縱向統屬關係從17世紀後期開始逐漸形成,18世紀基本確立。

關鍵詞: 面里制 鄉里制 户籍 地方行政制度

作爲東亞歷史上的王朝國家,朝鮮(1392—1910)的中央與地方統治制度深受古代中國的影響,同時也結合自身的統治需要與本國的實際,形成了不同的特點。“面”和“里”是朝鮮時期邑(朝鮮時期的邑包括牧、府、郡、縣,以下簡稱郡縣)以下的行政建置單位。郡縣由若干面構成,面又由若干里構成,面設面尹,里設里正。里内設鄰保組織“統”,各里由若干統構成,統通常由五户構成,各統設一統首。(1)關於朝鮮時期的五家作統制,參見拙稿《朝鮮王朝的“五家統制”與户籍管理》,“東亞地區的現代性與徽州社會”中韓文化論壇論文,合肥,2017年7月,頁124—141。

朝鮮後期確立的“面—里—統”作爲郡縣以下官方基層組織存在,亦是户籍管理體系。依據朝鮮時期現存的户籍文書,大體上在17世紀後期,户籍文書開始采用五家作統和面里相結合的編制體系。(2)朱玫《朝鮮王朝的户籍攢造及其遺存文書》,《史林》2017年第5期。版圖内的人户以新的編制體系編入官治的面—里體系及下部組織統,進而成爲郡縣(守令)統治之下的編户齊民。朝鮮後期的面里體系不僅涉及户籍管理,同時也涉及土地管理。因此,釐清朝鮮時期面里的基本性質,有助於理解朝鮮朝郡縣以下基層行政體制的構造,也是理解朝鮮朝户口與土地管理、賦役制度的關鍵。

朝鮮後期地方行政體制面里制的形成與確立,是高麗末、朝鮮初期至朝鮮後期長期社會變動的結果,亦是朝鮮朝地方制度改編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將着重對朝鮮朝面里制的成立過程、内容構造等進行梳理,並利用現存的户籍文書,對17、18世紀慶尚道丹城縣面里建置的演變過程展開討論,在此基礎上探討中國古代地方行政制度在朝鮮半島的接受與變遷。

一 朝鮮前期的面里建置

朝鮮時期面和里作爲郡縣以下鄉村基層的建置,主要得益於朝鮮初期以來自然村落的成長。高麗末、朝鮮初以來,農業技術發生了重大變化,受休閑法制約的粗放型農業逐漸向連作常耕法的集約型農業轉换。(3)[韓] 李泰景《十四、十五世紀農業技術的發達和新興士族》,《東洋學》第9輯,1978年;同氏《高麗末、朝鮮初的社會變化》,《震檀學報》第55輯,1983年;[日] 宫嶋博史《朝鮮農業史上における十五世紀》,《韓國史叢》第3號,1980年。農業技術的這一變革帶來了民田的發達、自耕農的成長等一系列變化,反映在地方統治制度上則是高麗前期的郡縣、地域村等大單位爲標誌的地方社會運營體系逐漸崩潰或向自然村等小單位的移行。(4)[韓] 李泰景《高麗末、朝鮮初的社會變化》,《震檀學報》第55輯,1983年。

在這一趨勢下,國家試圖强化對賦役承擔層“民”的控制,建立對郡縣以下村落的直接支配關係。高麗時期的郡縣分爲派遣守令的主縣和没有守令的屬縣,郡縣以下又分爲一般村落和鄉、所、部曲等特殊行政地區。在這樣的郡縣制體系下,國家以吏族爲媒介實施對民的統治。(5)[日] 武田幸男《高麗·李朝時代の屬縣》,《史學雜誌》第72卷第8期,1963年;[韓] 邊太燮《高麗前期的外官制》,《韓國史研究》第2輯,1968年;[韓] 朴宗基《高麗時代村落的機能和構造》,《震檀學報》第64輯,1987年;[韓] 李純根《高麗初鄉吏制的成立和實施》,《金哲埈博士華甲紀念史學論叢》,首爾,知識産業社,1983年。國家通過對屬縣、鄉、所、部曲、處、莊等任内的整理(升格、移屬、革罷、直村化等)、(6)任内是指没有直村化、在主邑管轄内的獨立區域,並通過實際統治者縣吏、長吏與主邑建立關係。屬郡縣、鄉、所、部曲、處、莊等統稱爲任内。直村是指不通過任内的統治機構縣司(鄉、部曲)及縣吏、長吏爲媒介,直接在守令統治下的主邑直轄村,是與“任内”相對的概念。參見[韓] 李樹健《地方統治體系》,國史編纂委員會編《朝鮮初期的政治構造》第三章,《新編韓國史》第23輯,首爾,國史編纂委員會,2002年,頁164—165。郡縣的合并、越境地的整頓、郡縣名稱的改定、面里的代置等一系列郡縣制再編,郡縣體制逐漸轉向一元化。(7)[韓] 李樹健《直村考——朝鮮前期村落構造的一斷面》,《大丘史學》第15、16輯,1978年。伴隨郡縣制和守令制爲核心的中央集權化的展開,作爲郡縣以下鄉村運營體系的面里制也開始形成。

面和里的名稱在15世紀的《朝鮮實録》中就已出現。世宗十年(1428)四月漢城府建議在城中五部和城底實施新的行政區劃編制。京城五部各坊每五家爲比,置長一人;每百家爲里,置正一人。城底各面三十家爲里,置勸農一人。(8)《朝鮮世宗實録》卷四〇世宗十年四月己丑條,首爾,國史編纂委員會影印,1970年,3册,頁128。成宗十六年(1485)頒布的《經國大典》首次將面里制寫入法典,《户典》的“户籍”條規定京中和地方均以五户爲一統,各統設統主;地方每五統,即二十五户爲一里,設里正,各面設勸農官;京中則各坊設管領。也就是説,漢城府城中五部(東西南北中)實行坊(管領)—統(統主),地方則實行面(勸農官)—里(里正)—統(統主)體系。

每三年改户籍,藏於本曹、漢城府、本道、本邑。京外以五户爲一統,有統主。外則每五統有里正,每一面有勸農官(地廣户多則量加);京則每一坊有管領。(9)[朝鮮] 崔恒等受命編《經國大典》卷二《户典·户籍》,光海君五年(1613)木版本。

《經國大典》揭示了國家試圖通過面里建置確立排除吏族、富户等在地勢力的中間統治,强化中央集權的村落統治秩序。不過,法典所揭示的面里建置方向,在這一時期並未得到全面實施。

第一,以一定户數爲基礎的里制没有得到落實。朝鮮初期以來關於里的各類建置方案其實提出的都是以一定規模的户數編制里的方案。“鄉舍里長之法”以十户爲里,置里長;“比里制”將城底各面三十家編爲一里。《經國大典》規定里與自然村的規模大小無關,一律以五統,即二十五户爲一里。但根據《慶尚道地理志》和《世宗實録地理志》,這一時期各里的户數規模存在顯著差異,没有出現劃一的户數劃分標準。(10)[韓] 朴鎮愚《朝鮮初期面里制和村落支配的强化》,《韓國史論》第20輯,1988年。

第二,這一時期的面制實行的是以邑治爲中心,按照方位將周邊地域劃分爲東西南北四個面的“方位面”體制。(11)[韓] 金俊亨《朝鮮後期面里制的性質》,首爾大學國史系碩士學位論文,1982年。郡縣無論規模大小,甚至規模很小的屬縣、鄉、所、部曲,一律分割成四個面。因此,面的規模出現了嚴重的不均等。

第三,面作爲村落上級單位的功能没能施行,郡縣(守令)—面(勸農官)—里(里長或里正)的縱型體系没有全面形成。吏族的影響力雖比高麗時期有所減弱,但在地方社會仍有着不容忽視的影響力,難以形成以守令爲中心的行政支配關係。郡縣以下没有完全實現直村化,屬縣和鄉、所、部曲等任内尚有殘存,許多地方直村和任内仍然並存。在《慶尚道地理志》和《世宗實録地理志》中,面通常用“村”表示,或“面”、“村”混用;里則以“里”、“山”、“川”、“谷”、“坪”、“浦”、“串”、“坊”、“村”、“洞”、“社”等不同名稱出現。(12)[韓] 朴鎮愚《朝鮮初期面里制和村落支配的强化》。面和村,里和坊、洞、村等不僅名稱上相互混淆,相互關係和内部構造也錯綜複雜,有時是上下關係,有時又是並列關係。面(直村)以下常常出現地域村(里)和自然村(屬坊、洞、村)並存的情況。任内則分爲屬縣和鄉、所、部曲,鄉、所、部曲或由若干自然村構成,或自身爲一個自然村。(13)[韓] 李樹健《地方統治體系》,國史編纂委員會編《朝鮮初期的政治構造》第三章,頁143—144。郡縣—面—里的縱型體系要到任内的直村化基本完成的朝鮮後期纔真正得以形成。(14)[韓] 李樹健《直村考——朝鮮前期村落構造的一斷面》。此外,也有研究者認爲面里制在15世紀中期(世宗朝)已經基本成立,並作爲守令和鄉吏爲中心運營的邑司組織的下部體系,在鄉村教化、鄉村統治、賦税徵收體系的運營方面發揮了實際的作用。參見[韓] 朴鎮愚《朝鮮初期面里制和村落支配的强化》。

朝鮮前期雖然提出了面里建置方案,但在面里制的實際運營過程中仍然存在諸多局限。從落實情況看,這一時期面里制的基本性質仍處於高麗時期和朝鮮後期的過渡階段。

二 17世紀面里制改革論的抬頭及其理念原型

16世紀以後,隨着川防(洑)、堤堰等水利設施的開發和普及,農耕區域逐漸向平野地帶擴散,集約型農業下的小農經濟得到迅速發展。(15)[韓] 李泰景《韓國社會史研究》,首爾,知識産業社,1986年,頁217—219。宫嶋博史先生在概觀東亞小農社會的形成時對中韓農業發展階段的不同有所言及。伴隨着宋代以後農業技術的變革,江南地區經歷了山間平地的集約型水田農業、沖積平原地帶的開發及沖積平原地帶的集約型水田農業的轉型,逐漸成爲中國農業的中心地帶。這一過程自宋代開始,到明前期基本完成。韓國在15—16世紀開始對山間平地和西海岸一帶的農地進行大規模的開墾,17世紀左右基本完成向集約型農業的轉型;而河川下流地區或廣闊平原地帶向集約型水田農業的轉變則要到日治時期的水利組合結成以後纔得以實現。參見[日] 宫嶋博史《東亞小農社會的形成》,《人文科學研究》第5輯,1999年,頁135—166。村落人口出現了增長,通過村落内外的農田開發,以個别村落爲中心的共同體逐漸形成。加之16世紀末壬辰戰爭的爆發和隨之而來的丙子之役,農村的生産和社會秩序遭到巨大的衝擊,亟需建立新的鄉村秩序。

面對16世紀以後鄉村社會的一系列變化,政論家意識到僅僅依靠郡縣制和守令制無法實現對民、鄉村的統治。他們以周代鄉遂制等先王的政制作爲政治理念原型,並參照中國歷代行政村的實施方案,提出了新的鄉政論。最具代表性的有柳馨遠(1622—1673)的“鄉里制”、尹鑴(1617—1680)的“五家作統制”和“面里制”,以及安鼎福(1712—1791)的“鄉社法”等。(16)[韓] 吴永教《17世紀鄉村政策和面里制的運營》,《東方學志》第85輯,1994年。這些方案雖然名稱和内容有所不同,但都涉及地方制度的改革,强調郡縣以下面里的建置。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地方制度改革論,積極吸收古法的封建制理念,旨在對鄉村進行再編和統治的同時,一定程度保障鄉村社會的自律和自治性。

柳馨遠(1622—1673)是17世紀南人黨色政論家的代表人物,他積極推進鄉政論的改革。柳馨遠在“郡縣制”的歷代志中對從周代以來的鄉里制、鄉里職任作了整理。這裏主要提到了周、齊、漢、魏、隋、唐、宋、明之制。(17)[朝鮮] 柳馨遠《磻溪隨録》補遺卷一《郡縣制·歷代志》,韓國古典綜合DB點校本。柳馨遠在郡縣制關於“邑”的設想中,提到了以五家統制爲基礎,十統爲里,十里爲鄉、坊的鄉里制。他主張鄉的劃分,應以田頃爲本,又須考量人户稠曠,參以地形之便宜。他將五百家、七百頃規模的鄉(京中爲坊)看作是生産、行政組織的適當單位。

每邑定以五家爲統,十統爲里。凡五家爲統。統外,若有餘家不成統,則不可分屬於遠村,可稱以餘家,附於其統。待滿五家,然後置統。里制仿此。

十里爲鄉。五百家爲鄉,約以墾田五百頃之地爲限。然田之墾廢不常,宜以元籍七百頃爲率。而又須量其人户之稠曠,參以地形之便宜。多不過九百頃,少不減六百頃,以此定爲一鄉。(18)同上注。

針對當時面有面、道、里、村、坊、社等不同的稱呼,柳馨遠主張應統一稱呼。面名也應作更改,使之更爲雅觀。

按今各邑掌面大小懸絶,元無準據,所以百事尤難經紀,不可不或分或合,釐正適宜也。又其稱號不一,雖例皆稱之曰面,而其間或有稱道者,稱里者,稱村者。黄海平安道,則稱之以坊。咸鏡道,則稱之以社。蓋因陋襲苟而然也。中國之制,以五百家爲鄉,宜依此改之。京中則國初已定名爲坊,因之可也。且即今面名,鄙俚不雅,不可形諸文書者甚多。如此者,守令與鄉父老,從善改名,可也。(19)[朝鮮] 柳馨遠《磻溪隨録》補遺卷一《郡縣制·各邑》。

柳馨遠對統長、里正、鄉正的擇授和職能也作了規定。鄉正由守令擇授,並享受一定的待遇,可升貢,有常禄、伺候等。他主張鄉正一職,應擇士族中清平公直者擔任。

每統,有統長,每里,有里正。里正,以良民年長謹直長者擇授,免其保布。統長,里正告鄉正定之。里正、鄉正,報官司,差定。

每鄉,置鄉正一人。凡有公事,檢舉各里施行,又主課審農桑等事。守令,擇衆議,牒授。以其鄉内,内外捨免番生,擇清平公直者以授。既授,以名報觀察使。(20)同上注。

柳馨遠還引用了北朝時期蘇綽和明代邱濬的見解,强調“鄉正”是“治民之基”,是“親民之任”,鄉正的擇定決定了鄉里制的成敗,必須予以重視,使士大夫樂而爲之。他對當時以士族擔任鄉正、並予以常禄的異見進行了反駁和説明。

蘇綽曰: 天生蒸民,不能自治,故必立君以治之。君不能獨治,故必置佐以輔之。上自帝王,下及郡邑,得賢則治,失賢則亂,此乃自然之理,百王不能易也。非直州郡之官,必須擇人。黨族閭里正長之職,皆當審擇。各得一鄉之選,以相監統。夫正長者,治民之基。基不傾者,上必安。凡求賢之路,自非一途。然所以得之審者,必由任而試之,考而察之。起於居家,至於鄉黨,訪其所以,觀其所由,則人道明矣。賢與不肖别矣。率此以求,則庶無愆矣。

邱濬曰: 周制内有六鄉,外有六遂。鄉置比長、閭胥、族師、黨正,遂置鄰長、里宰、酇長、鄙師。漢時縣之亭長、三老等職,是其任也。夫天子之與鄉里正長貴賤雖殊,其任長人之責則一也。耳聞不如目見之真;意度不如心孚之切。是以古人識治體者,必重親民之任。而與民最親者,莫正長若也。漢人於三老、亭長之任,俾其勸導鄉里,助成風俗,復其家户。歲首,常頒米肉,或賜帛,又或賜以爵級。任之既重,優之又厚。是故,當世之士夫,皆樂爲之。如張敞、朱博、鮑宣、仇香之徒,亦嘗爲其鄉亭長等任,而不以爲浼也。(21)[朝鮮] 柳馨遠《磻溪隨録》補遺卷一《郡縣制·各邑》。

尹鑴(1617—1680)是顯宗末年至肅宗初年執政的南人黨色政論家。尹鑴認爲先王政制中的鄉政對17世紀朝鮮社會尤其具有借鑑意義。他首先强調鄉政對於先王之政的重要性:“先王之政,始於鄉遂而達於朝廷,以及於天下。”但秦商鞅變法導致鄉政的崩潰。漢唐之興,雖然有意整頓,但亦不知“反本修古之道,必本於鄉政也”。

先王之政,始於鄉遂而達於朝廷,以及於天下。及秦鞅變古滅學,爲一切苟簡之治而鄉政先壞。漢唐之興,雖一時君相有意整頓世道,而亦不知反本修古之道,必本於鄉政也。是以,人倫斁壞,百姓困窮,俊民不興。而先古之治,卒不可復見於天下。(22)[朝鮮] 尹鑴《白湖先生文集》卷二四《雜録·漫筆上》,《韓國文集叢刊》,123册,頁427。

尹鑴强調周代的鄉政對用人十分重視,中央官和鄉官有所循環。

周之鄉政,用人職任甚重。蓋致事於朝而授位於鄉,或儲材於鄉而拔雋於朝,此所謂出使長之,入使治之者也。漢之鄉有秩,三老、郡長、吏掾、佐等,皆亦署用甚高而通於大僚,此所以治自下起,而朝廷多識務之賢也。自江左以後,縣令不用士人,而李唐之高官多武臣,參署皆勁卒。至趙宋則長吏不得辟署,所用掾佐鄉官,只是無文黠胥,稚騃土氓爾。百姓安得不困,天下安得不亂。(23)同上注。

他主張鄉政職任應當由士來擔任。尹鑴注意到當時朝鮮鄉村社會面任的權威受到侵害,主張應保障其權威,積極吸收士族擔任面任。他將五家統所設的面任,即都、副尹比作漢代三老之任。五家統設立之初,都、副尹是專爲糾正風俗,勸課農桑,團結鄰伍,使其無移來移去之弊而設立的職任。但近來守令監司對其任意對待,小有差誤,就加以刑杖,以致居鄉士大夫都回避面任一職。這違背了五家統設立之初的寓意,應當加以糾正。

五家統設立之時,臣亦與聞其事。其差出都副尹者,其意專爲糾正風俗,勸課農桑,團結鄰伍,俾無移來移去之弊,有如古者公三老之任而已。當初事目,勿得答辱,明有條法。而近來守令監司,不有法令,既以士夫差其任而待之,不異於前日鄉任里約之輩。至於責之以年分等事,小有差誤,輒加刑杖,窘辱無狀,靡所不至。居鄉士大夫,舉皆奔避,邑里騷然,怨聲嗷嗷,與當初設法之意,大有相反。今後則朝廷宜糾發守令之如此者而罪之,更爲事因,申明其法,俾無如前之弊何如。(24)[朝鮮] 尹鑴《白湖先生文集》卷一三《啓辭·己未九月二十六日晝講入侍時》,《韓國文集叢刊》,123册,頁231。

17世紀的政論家柳馨遠、尹鑴提出的鄉政論,一方面强調面里隸屬於郡縣,面里任由守令擇授,具有輔助守令進行官治的職能,體現了國家强化郡縣制的意志;另一方面繼承了古代鄉里制、鄉官制的遺志,强調面里應具備一定的自治功能,應積極吸收兩班士族擔任面里任,承認其權威,予以一定的待遇。

三 肅宗朝《五家統事目》關於面里制的設計

面對鄉村社會的一系列變動,政府一方面采取了實施號牌制、土地開墾和賦税減免等一系列政策,以防止人民流離,確保軍丁和平均賦役;另一方面,在維持郡縣制和守令制的同時,開始摸索鄉村基層行政組織的再編,試圖通過整頓面里制和五家統制確立新的鄉村秩序。

朝鮮後期政府對面里制的運營和面里任職能的設置一定程度反映了當時鄉政論的見解。從顯宗元年以來,尹鑴一直主張五家統是整頓户籍和防止避役的對策。他的鄉政論並不僅局限於賦役徵收問題,而是旨在建立一套長久、法定的對鄉村、對民的統治組織。即,從國家層面統一執行防止避役者、搜括良丁之策,實現對賦役負擔者民及鄉村的持久合法的統治。(25)[韓] 吴永教《17世紀地方制度改革論的展開》,《東方學志》第77—79輯,1993年。

肅宗元年(1675)九月頒布的《五家統事目》就是由尹鑴參與主導的。該《事目》先由尹鑴制定,再由許積、金錫冑、柳赫然等作增補删減而成。(26)《五家統事目》各條目載《朝鮮肅宗實録》卷四肅宗元年九月丁亥條,首爾,國史編纂委員會影印,1970年,38册,頁303。《五家統事目》共計二十一條,不僅闡述了五家統的具體内容,對面里、紙牌(號牌)的内容亦多有涉及,還吸收了鄉約和社倉等要素,將當時的户籍、良役問題和地方統治組織有機地結合在一起。(27)關於《五家統事目》的内容分析,參見拙稿《朝鮮王朝的“五家統制”與户籍管理》。《五家統事目》所揭示的面里制與朝鮮前期的面里建置方案相比,顯得更加完備。在内容設計上具體表現出以下幾個特徵:

(1) 《事目》强調面—里—統的縱向統屬關係,“有統有里,以屬於本面”。《事目》還强調面尹—里正—統首的監督體系,“面尹統里正,里正統統首”。

(2) 《事目》重視面里的地域性。《經國大典》上一律以五家爲一統,五統爲一里。《五家統事目》也以五户爲一統,但强調作統後出現未盡餘户時,不必越他面,仍可自成一統。《五家統事目》對里的設想仍然是基於一定户數的,但已不是定數。《事目》承認里的規模差異,依據統數(户數)多少將里分成三個等級:“每一里,自五統以上至十統者爲小里,自十一統以上至二十統者爲中里,自二十一統以上至三十統者爲大里。”若换算成户數,小里即二十一至五十户、中里即五十一至一百户,大里即一百零一至一百五十户。面也分大小:“大面則所統里多,小面則所統里小,各隨户之多寡殘盛而稱之。”

(3) 《事目》鼓勵由地方士族擔任面里任,對面里任的稱呼、擇定、任期等作了詳細的規定。朝鮮初期的《實録》中面里任的名稱出現了勸農、里正、里長、方别監、監考、色掌等不同用語,《經國大典》上則規定面設勸農官、里設里正,但由於這一時期面里的過渡性質,面里任的稱呼和相互關係没有形成一貫的體系。《五家統事目》規定面設“都尹”、“副尹”各一人,總管面内事務。里中除了里正,還增設了里有司。當時鄉村社會的里正者職任,常常以“庶孽、賤類差之”,所以“守令如欲擇定,則人多謀避”。《事目》規定里正和面尹應當由“有地位聞望於一鄉者”擔任,任命後“如有謀避者,論以徒配之律”。面里任的任期爲三年,“各任三年而易之”。

(4) 《事目》具體描述了面里組織在鄉村社會運營中的具體功能。《事目》融入了鄉約、社倉要素,對統如何與上部組織面里結合,實現鄉村統治和鄉村自治作了規定。面里既有賦税徵收、户籍管理、治安維持等行政職能,亦有勸農和賑恤,保障勞作和修繕建設等方面相互協作的職能,同時還兼有鄉風教化的職能。

綜上,朝鮮時期的面里制是在朝鮮前期以來自然村逐漸形成的背景下,提出的郡縣以下的鄉里基層建置。17世紀《五家統事目》對這一建置單位的設想仍然是基於一定户數的,但已不是定數。這意味朝鮮後期的面里劃分開始重視面里的地域性,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國家注意到村落共同體(或者基於村落的地域單位)作爲生産、行政單位的合理性。通過17世紀面里的設計,不難發現政府和政論家都充分意識到鄉政在國家統治中的重要地位,希望建立一套官治的鄉里和鄉官體系,即面(面尹)—里(里正)體系,實現對鄉村社會的再編與統治。在17、18世紀面里體系的實際運營中,面里任具有賦税徵收、官令傳達、户籍管理等行政職能,並兼有保障農業生産及再生産的勸農職能,還被賦予了鄉風教化、基礎裁決權等。(28)關於17、18世紀面里制的實際運營和面里任的職能,參見[韓] 吴永教《17世紀鄉村政策和面里制的運營》。

四 户籍所見的面里建置: 以慶尚道丹城縣爲例

對於郡縣以下的面里建置,《五家統事目》中曾提出過一些設想。那麽這一時期面里建置的實際演變過程是怎樣的呢?位於慶尚道的丹城縣共保存了三十九册户籍大帳,(29)朝鮮時期現存的户籍文書主要有户口單子、準户口、户籍中草、户籍大帳等。户籍大帳屬於官修户籍册的正册,又稱户籍臺帳、帳籍、户口帳等。關於朝鮮時期户籍文書的構成及形成原理,參見拙稿《朝鮮與明代户籍文書的比較研究: 以形成背景、遺存現況爲中心》,“2017年中國朝鮮史研究會學術年會”論文,洛陽,2017年12月,頁329—341。時間跨度從17世紀初至19世紀末(1606—1888年),是考察該地區面里建置演變的寶貴資料。本節主要選取了丹城縣現存户籍大帳中17世紀初、末,18世紀前期、中期、後期個别式年,以及17世紀中期的邑志,對該地區面里制的形成過程略作考察。

表1 17世紀初至18世紀末慶尚道丹城縣“面”的建置

17世紀初(1606年)的丹城還是山陰縣的屬縣,因此當時丹城的户籍收録在山陰縣的户籍大帳中。(30)《宣武三十九年丙午山陰帳籍》(1606年),奎章閣藏(奎 14820)。從這份户籍看,當時丹城任縣(屬縣)由元堂里、元縣里、北洞里、都生里、新燈里、法勿也里等構成。1606年以後,丹城脱離山陰縣成爲丹城縣,與山陰縣從從屬關係上升爲平等關係。(31)1630年的山陰帳籍中已經不包含丹城户籍。可以推測丹城在1606—1630年期間脱離了山陰縣,成爲獨立的丹城縣。《仁祖八年庚午山陰帳籍》(1630年),奎章閣藏(奎 14640)。又,朴順賢先生根據1786年《丹城誌》的記載,認爲丹城縣是在光海君五年(1613)獨立出來的。[韓] 朴順賢《18世紀丹城縣的面里編制》,《大東文化研究》第40輯,2002年。獨立後的丹城縣現存最早的户籍册爲1678年丹城縣户籍大帳,下屬八個面的户籍被編造在一個户籍册里。

1606年至1678年期間,丹城縣雖然没有户籍册遺存,但存有1650年代編撰的丹城縣邑志《雲窗誌》。(32)[日] 井上和支《〈雲窓誌(丹城誌)〉解題》,[日] 武田幸男編《朝鮮後期の慶尚道丹城縣におけて社會動態の研究(Ⅰ)》附録一,學習院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1997年。依據此私撰邑志,17世紀初户籍上出現的“元縣里”至1650年代被改成“縣内里”,“都生里”則分成了“悟里”、“都山里”、“生比良”三個里。若再比較1678年的户籍大帳,1650年代登載在《雲窗誌》的里至1678年已經全部升格爲面。只是各面的名稱仍保留了方位面的痕迹,由方位面與地域名構成。在之後所存的1717年丹城縣的户籍大帳上,面的名稱進一步發生了變化,八個面的名稱改成了元堂面、縣内面、北洞面、悟洞面、都山面、生比良面、新燈面、法勿也面,即直接由地域名構成。(33)《慶尚道丹城縣戊午式户籍大帳》(1678年),原爲丹城鄉校所藏,現保管於慶尚大學校圖書館。

從面的演化過程可知,直至17世紀中葉,丹城縣的“里”仍接近地域村的性質,1678年升格爲面。這一時期形成的八個面直至18世紀末没有發生大的變動,丹城縣下面的地域劃分是相對穩定的。

隨着17世紀後期面制的形成,里制也逐漸發生了變化,郡縣以下的行政區劃逐漸從里坊體系轉向面里體系。1606年的丹城户籍並没有反映里下的組織單位。李海濬先生通過考察晉州地方壬辰戰爭前後里坊再編的變化,發現17世紀初晉州地區的里是由若干屬坊(自然村)構成的。(34)[韓] 李海濬《17世紀初晉州地方的里坊再編與士族》,《奎章閣》第6輯,1982年。丹城縣1606年的里制同晉州一樣,仍然屬於廣域意義上的里。那麽,基於自然村的里制出現於何時呢?表2以丹城縣縣内面爲例,對該地區里制的變動作了長期考察。

1650年代的邑志中,縣内里下八個坊的名稱分别爲縣内、九印谷、磨屹内、磨屹外、涼亭、文慶、江樓坪,另有一個没有標記。1678年的户籍大帳上縣内面轄括了邑内、麻屹、校洞、江樓、水山、於里川等六個里。里名和邑志的坊名出現了部分的重合,也有僅在户籍上出現的里名。這説明1678年的里仍然多由數個自然村構成。1678年的里用“第○里○○”形式表示,尚未用“村”表示。到了1717年,里的編排開始用“第○里○○村”表示。以後,户籍上的里名均采用里序加上“○○村”的方式標注,里以具體的村落或地域名命名。也就是説,丹城縣的里制大體上是在18世紀前後初步形成的。前述《五家統事目》中規定按照面内各里的户數多寡排列里序,“以某面第一里第二里,以至三四五六,亦隨其分里之多寡”,但從丹城縣里的排序看,里序並没有反映里的規模大小。

18世紀,丹城縣在面制基本維持的情況下,里出現了統合、分化、衍生等現象,表3展示了里的演化過程。縣内面1678年轄括了邑内、麻屹、校洞、江樓、水山、於里川等六個里。1717年的户籍上,六個里分化爲十六個里。18世紀中葉和18世紀後期的里數一直處於持續增加的趨勢,1759年爲十八個里,1786年爲二十一個里。這與丹城縣17世紀末以來整個縣的里數增長趨勢是吻合的。(35)丹城縣各年度的里數規模爲: 1678年六十個,1717年八十五個,1750年一百零五個,1786年一百零九個,1828年一百一十四個。[韓] 朴順賢《18世紀丹城縣的面里編制》。

表3 17世紀末至18世紀末慶尚道丹城縣“里”的規模分佈——以縣内面爲例

① 1650 年代的《雲窗誌》仿照《周易》卦的思想,“八里之各有八坊,如八卦之各有八八六十四”,對丹城縣進行了八里八坊的行政 區劃編制。但這裏的坊不同於自然村的屬坊。[日]井上和支《〈雲窓誌(丹城誌)〉解題》,[日]武田幸男編《朝鮮後期の慶尚 道丹城縣におけて社會動態の研究(Ⅰ)》,頁109—117。通過這一資料,難以瞭解當時里下的行政編制。因此,這裏以1678 年 以後的户籍大帳爲中心,探討里制的形成。

《五家統事目》將里按照規模大小分成三個等級: 小里(五至十統,二十一至五十户)、中里(十一至二十統,五十一至一百户),大里(二十一至三十統,一百零一至一百五十户)。按照這一劃分標準,17世紀末至18世紀末丹城縣縣内面各里的規模分佈可歸納爲表3。

表3顯示,該時期縣内面各里之間的户數分佈很不平均。大部分的里不足五十户,屬於小里,還有不少達不到小里的標準,屬於殘里。1678年縣内面有一個大里,一個中里,三個小里,一個殘里。1717年有一個中里,六個小里,九個殘里,殘里的比重超過一半。這些規模小於二十户的殘里的出現,很可能是接近自然村的里。這一時期的里既有接近自然村形態的里,也有包含數個自然村的里,出現了向基於自然村的里制逐漸演變之趨勢。前文提到的里的名稱通常源自若干自然村中的代表性村落,這些村落往往居住着兩班士族。

丹城縣的面里制形成過程呈現出幾大變化趨勢: (1) 17世紀後期原先的方位面體制逐漸瓦解,原來的里上升爲面。面的名稱逐漸轉爲以地域命名。(2) 廣域意義上的里出現了廣泛分化,18世紀前後逐漸形成了基於一個或數個自然村的里制。里的名稱則以地域名命名,既有與村名重合的情況,也有不一致的情況。(3) 17世紀後期以來,面的地域範圍已經相對穩定,但里的分化、統合等現象一直延續至18世紀末。(4) 各里之間的户數規模是不等的,大多數的里不足五十户,不少里不足二十户,中小規模的里占多數。

綜上可知,丹城縣地方行政體制面里編制的確立,以及面—里縱向統屬關係從17世紀後期開始逐漸形成,18世紀基本確立。面里作爲基層行政單位的屬性是十分明確的: 里通常包含一個乃至數個自然村;里隸屬於面,面由若干個里構成,因此面是介於里與郡縣之間的行政單位。

五 朝鮮朝“面里制”的繼承與變遷

面對麗末鮮初以來至朝鮮後期的一系列社會變動,朝鮮朝積極展開地方制度的改編,一方面强化郡縣制和守令制,另一方面開始摸索鄉村基層組織的再編,試圖通過整頓面里制和五家統制,確立新的鄉村秩序。朝鮮時期的面里制與五家統制屬於兩種不同系統的設置,這從名稱上也得到體現。統主要作爲鄰保單位存在,屬於基層鄰保自治系統。統的上部組織面里屬於基層行政系統。朝鮮朝的基層行政系統和基層鄰保自治系統始終是並行的,一直延續至近代以後。

朝鮮後期成立的面里制在强化郡縣制的基礎上,融入了周代封建制理念的鄉里組織制度。17世紀面里制改革論以周代鄉遂制等先王的政制作爲政治理念原型,並參照中國歷代行政村的實施方案,其内容構造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朝鮮朝鄉村治理的理念。17世紀關於面里制的設計在强調國家對鄉村實行再編和統治時,積極吸收了古法的封建制理念,並繼承了古代鄉里制、鄉官制的遺志。面里單位既承擔基層行政管理職能,又帶有一定的鄉村自治性質。

朝鮮時期面里制的形成是基於村落與地域的。慶尚道丹城縣面里建置的演變過程顯示,丹城縣面里編制以及面—里縱向統屬關係從17世紀後期開始逐漸形成,18世紀基本確立。17、18世紀朝鮮鄉村社會面里制的確立與朝鮮初期以來集約型農業轉向下出現的人口增長、村落開發等社會經濟的一系列變動有着緊密聯繫。同時,面里的具體演化受到兩班士族勢力、國家賦税政策等多種因素的綜合作用。

初步比較東亞王朝國家地方行政制度和户籍管理的内在聯繫,不難發現經過長期演變,朝鮮和明的王朝統治仍然以户籍制度爲根基,人户登記和管理體系都基於一定的基層組織,但兩者結構有所差異。朝鮮後期成立的“面里制”是對中國古代“鄉里制”的繼承與發展,户籍編制是通過面里制和五家統制的結合實現的。“統”是對鄰保制的繼承與發展。“面里”既是户籍管理單位,又是具有地域性的基層行政單位。朝鮮時期一直没有放棄“鄉”一級單位,即“面”在户籍、土地管理的職能。與之相比,明萬曆清丈後,“圖”逐漸成爲户籍(圖—甲)和土地(圖)登記的基礎單位。明黄册采用圖甲編制原則。“圖”是南宋江南地區基層組織長期變遷的集成與發展。圖的功能偏重於賦役管理。“甲”的功能亦體現在賦役方面,其作爲鄰保組織的功能被弱化。黄册上的圖甲組織與古代鄉里制、鄰保制相比已經發生了變遷,而凸顯了作爲賦役單位的性質。與“面里”相比,“圖”呈現出與地域性分離和高度組織化的傾向。“面里”和“圖”呈現出的不同構造特徵和演變路徑,體現了王朝國家編户齊民的具體形式。兩者的具體比較,筆者將另撰文做進一步的分析與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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