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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駐英公使館與國際法的運用:以雙語照會爲中心的考察

2020-11-26皇甫崢崢

中华文史论丛 2020年2期

皇甫崢崢

提要: 駐外公使館從1876年設立之後,便成爲清政府與各國外交部之間重要的通信渠道。公使館作爲清政府官僚系統的一部分,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用人政策使其在外得以較靈活地履行外交職能,包括外交談判、搜集整合情報、管轄及保護華民、照料政府派出的海軍學員等等。公使也可以代表清政府,對於總理衙門和外國駐華公使之間爭執不下、無法解決的外交問題,向各國外交部提出交涉的請求。本文以晚清駐英公使館爲例,考察了收藏於英國國家檔案館FO 17檔案號下的雙語照會,對公使館如何利用國際法代表“中國國家”做出了初步的分析與評估。

關鍵詞: 駐英公使館 晚清外交 文書流轉 國際法 照會 外交代表

清朝在1876年正式派遣駐外使臣是一場意義重大的變革。在此以前,清政府與各國外部的交流,主要在中國的各國駐京公使與總理衙門之間進行,或由通商大臣、地方督撫主持,各國使館的中文翻譯官提供中外文之間的翻譯工作。清朝的駐外使館另闢了新的外交地點和交换信息的渠道,即在各國首都,由中國駐外公使直接與外交大臣進行溝通。

駐英使館自1876年底創建到1905年,一共發出了數千封中英文信件。在這三十年間,主持使館的欽差大臣有七位: 郭嵩燾(1876—1878),曾紀澤(1879—1886),劉瑞芬(1886—1890),薛福成(1890—1894),龔照瑗(1894—1897),羅豐禄(1897—1902),和張德彝(1902—1905)。這七位欽差大臣在維也納公約體系裏對應的稱號爲“公使”,英文全稱爲Envoy Extraordinary and Minister Plenipotentiary,簡稱爲Minister。使館的照會,大多是以公使的名義寫成,每年大約有二十至六十封不等。其長短不一,大部分爲正式的照會(diplomatic notes),少數爲節略(memorandum),半官方(semi-official or informal correspondence)與私人信函(private correspondence)。由於這些外交文書大多數没有抄送總理衙門形成檔案,僅夾雜在英國外務部的國内檔(FO 17)中,以孤本形式存在,因此其對於晚清外交史的獨特價值尚未得到充分關注。(1)衆所周知,英國國家檔案館收藏了豐富的晚清外交檔案,特别著名的是保存在FO 682,FO 931,FO 233檔案號下的,總理衙門、南北洋通商大臣、各省督撫、海關監督與英國外交官及英國外務部之間來往的文書。見Immanuel Hsü, “Modern Chinese Diplomatic History: A Guide to Research”, The International History Review, vol.1, no.1, 1979, pp.102-120. Dilip K. Basu, “Ch‘ing Documents Abroad: From the Public Record Office in London”, Ch’ing-shih wen-t’i, vol 2., no.8, 1972, pp.3-30. David Pong, “The Kwangtung Provincial Archives at the Public Record Office of London: A Progress Report”,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vol.28, no.1, 1968, pp.139-143.倪善道《明清檔案概論》,成都,四川大學出版社,1990年,頁84—88。但這一批史料對於清朝駐外公使所承辦的各項外交事宜,往往語焉不詳,即使偶爾收録駐外公使的照會,也難窺其全貌。以晚清駐英使館照會爲中心展開研究,可以更加準確、客觀地評估駐外使臣是如何在國際外交舞臺上履行代表中國的職責,以及使館外交職能在此三十年之間的演變。

駐英使館所處理的事件,雖然重要性和複雜性不一,但從職責上來説,基本上符合19世紀西方的外交慣例。在公使與其隨員使用的外交手册《星軺指掌》中,主要提到了以下五項職責。(2)查爾斯·馬頓斯著,聯芳、慶常譯,傅德元點校《星軺指掌》,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頁73—90。第一,管轄、保護本國人民,使其不受欺壓虐待。同時也負責給海外華人與申請遊歷中國内地的英人頒發護照。如發現駐紮國或其殖民地添設與條約不符的法令,使館有義務照會英外部,請其暫停。第二,使館定期采集信息,廣徵博引,隨時向本國奏報外國事件。第三,出使大臣與英外部商議公事,議定條約時須先面商,再交换文書,議妥之後行文至本國查閲畫押,最後再遞交給英外部。《星軺指掌》中提到的第四項職能,即“兩國有不協之處,往往請友國從中調處”,雖然在此期間使用的機會較少,但在1883—1885年間的中法衝突和1894年的高昇號事件中,駐英公使也積極地發揮了請求第三國調解的作用。(3)關於駐英公使館與高昇號的研究,參見區春海《光緒年間中英“高昇”輪索賠案述要》,《歷史檔案》2019年第2期,頁106—111; Douglas Howland, “The Sinking of S. S. Kowshin: International Law, Diplomacy, and the Sino-Japanese War”, Modern Asian Studies, vol. 42, no. 4, 2008, pp.673-703.1885年英國發動第三次英緬戰爭,擒服緬甸國王之後,曾紀澤也曾試圖利用國際法的第三方調解原則,向英外務部提出“請中國調停,用其所有之權勢,以令緬甸王賠罪於英廷”。(4)FO 17/1034,folio 39.第五,“事關數國大局者,應由各國簡派全權大臣,公同會議”,則主要體現在清政府1899年與1907年參與的兩次海牙保和會(Hague Peace Conventions),由於出席會議的分别是駐奧、俄公使楊儒與駐荷公使陸徵祥,所以駐英照會裏並没有涉及這方面的内容。(5)這一方面的主要論述,見唐啓華《清末民初中國對“海牙保和會”的參與(1899—1917)》,《政大歷史學報》第23期,頁45—90。林學忠《從萬國公法到公法外交: 晚清國際法的傳入、詮釋與應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頁288—345。

一 使館文書的處理流程

清朝派遣駐外公使事屬創舉,準備的過程極爲倉促,因此使館與國内各部門的配合協調並未一步到位,再加上總理衙門與地方督撫的多元外交與西方的制度也大不相同,增加了使館文書流轉的複雜性。英國駐華公使威妥瑪(Thomas F. Wade)在1875年8月16日(光緒元年七月十六日)給總理衙門的照會中指出:

查本國辦理公務,與中國辦法頗見相異。在中國,各省督撫大臣等報達之件則上摺奏聞,嗣或選派前往外國欽差大臣有報達之件,諒亦如是辦法。在本國,則出使欽差大臣等雖品級最大者,均與總理各國事務丞相咨會往來,即由總理各國事務丞相轉爲入奏,將咨會原文代爲進呈;遇事另由總理各國事務丞相會合各朝議大臣,同爲核議,隨後既有回文寄發,雖由總理各國事務丞相主稿,實係大君主參聽股肱大臣定擬意見,即屬國家定制。(6)王彦威、王亮輯編《清季外交史料》卷二,長沙,湖南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年,頁33—34。

威妥瑪指出總理衙門和各省督撫可以各自上奏,遇事缺乏信息整合、多方會商的機制,照此模式,他料到新設立的駐外公使與國内中樞的通信機制,也會和地方督撫如出一轍,即使臣可以不通過總理衙門就直接上奏。而英國的外交信息體制則不同: 外務部實爲信息整合的中樞,遇事須會合各部門,主持協調意見,並有代表一國之君定擬意見的最終決定權。相比之下,總理衙門只能算作與使館、督撫平行的外交機構。(7)Immanuel Hsü, China’s Entrance into the Family of Nations, The Diplomatic Phase, 1858-1880,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0, pp.193-194.總理衙門在回信中,强調“各國國體政令誠有相異,而斷不能强同之處,然亦有相異之中,而仍見相同者”,以似是而非、答非所問的方式躲過了威妥瑪所指的總理衙門在外交通信體制上的弱點:

中國各省督撫大臣及在京各部院衙門并本衙門,每有陳奏大皇帝事件,或係單銜具奏,或係聯銜具奏,或係會同别衙門具奏,當日奉旨依議欽此。其不應發鈔者,該衙門亦必將所奉諭旨并原摺,行文各該處,欽遵辦理,實與各國體制相仿。(8)《清季外交史料》卷二,頁35—36。

關於總理衙門與駐外使館在體制上的平行關係與弱點,許多學者已經注意到,在此不必重申。在以往研究的基礎上,本文分析的着重點在駐外使館文書的雙重性,即其跨越兩種不同的外交制度與話語體系的信息處理機制。相比起總理衙門和地方督撫主持下的對外交涉來説,使館使更爲果斷、自信地利用國際法與條約體系,爲清政府伸張“中國國家”作爲主權國應有的權利。

縱觀使館文書的處理流程,大致總結出來一些不成文的規律:

第一,使館可以根據上諭接手外交任務,也可以根據總理衙門、通商大臣、各省督撫的咨文,從這些官員手中接受外交任務。郭嵩燾於1877年到任後立即處理的馬嘉里事件善後事宜,以及與英外務部對於《煙臺條約》中有關洋藥(即鴉片)繳税抽釐的協商,都屬於奉旨外交的性質。(9)Jenny Huangfu Day, Qing Travelers to the Far West: Diplomacy and the Information Order in Late Imperial Chin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8, chapter 4; Owen Hong-Hin Wong, A New Profile in Sino-Western Diplomacy: The First Chinese Minister to Great Britain, Hong Kong, Chung Hwa Book, 1987.從總理衙門處接受交涉任務,始於1877年郭嵩燾辦理的鎮江太古洋行躉船移泊一案,總理衙門與英使威妥瑪相持不下,經海關總税務司赫德(Robert Hart)的提議“此案在中國相持,不如告知出使大臣,在英國總理衙門剖辯,較有把握”之後,轉交使館與英外部交涉處理的。(10)《清季外交史料》卷一三,頁249。

另外,使館也可以根據地方督撫的咨文,將其與英領事之間因意見衝突而無法解決的案件,向英外部提出解決的請求。此類照會占比重較多的有兩種: 第一,當中、英民人刑事交涉案件中的被告方爲英籍,或英方雇用的他國外籍人員,而英領事一再推托、不肯訊辦之時。此種案件的典型,可見於1878年5月郭嵩燾照會中的福建莆田縣怡記行雇工槍斃漁户兩命一案,和1891年薛福成照會中的鎮江海關英員梅生(Charles Mason)代哥老會販運炸藥一案。(11)FO 17/794,folio 73;FO 17/1146, folio 346-350.第二,從英殖民地引渡逃犯的案件,由於中英兩國並未簽有引渡條約,而《天津條約》中關於引渡的條文又過於簡略,因此廣東、福建官員遇到香港總督不肯交犯時,也會咨文請使臣與英外部直接交涉。比如1881—1885年間曾紀澤關於從香港引渡廣東歸善縣十三名逃犯的多次照會,履行的便是要求引渡的職責。(12)FO 17/1080, folio 47-52.

除此之外,使館也承辦一些看起來較爲瑣碎,但與辦理洋務及維持地方秩序息息相關的任務。例如,北洋水師學員在英國格林威治皇家海軍學院的學習,派送軍艦練習等等,往往是先由駐英使館向英外部照會請求,再由英外部與英國海軍部協商之後,答覆公使,公使再與隨學生赴英的肄業監督進行協商辦理。

第二,使臣可以根據自己對外交政策的理解,相機行事。這一類型比較有代表性的多來自郭嵩燾、曾紀澤、薛福成三者任期内。比如郭嵩燾於出使英國前,根據總理衙門的“出使經費”一摺裏“開總領事及正副領事名目”一條,即奏請設立領事官。郭在出國途中路經新加坡時,拜訪胡璇澤,見其“爲其地人民所推服”,斷定“新嘉坡領事非胡璇澤無可充承者”。到達倫敦後先照會英國外部,經過五個月的交涉,得到英政府正式的允許之後,才請旨辦理的。(13)《清季外交史料》卷一一,頁207—208。又例如郭嵩燾於1877年6月15日向英外相德爾貝(Lord Derby)發送的關於喀什噶爾的照會,起因是他在使館裏“日來見《新報》内稱: 印度孟買來信,因阿密爾之請,派沙敖充貴國駐劄大臣,前赴喀什噶爾”,而隨後在7月22日的信函裏所回覆的内容,代表的也是自己的想法,並未事前受到總理衙門委托。正如他所説:“本大臣於關外情形,本未能詳知,又無?棿來中國案卷可以查考,略就所知一二,縷晰言之。”(14)FO 17/768, folio 83.

此類使臣自發性的交涉,如果没有事先與總理衙門、通商大臣、各督撫協調,有可能招致國内官員的抵制。在郭嵩燾、曾紀澤、薛福成的任期内,使館提出的建設性意見較其餘四位使臣爲多,其成功與失敗,往往取決於是否事先做好政治輿論上的鋪墊,得到國内官員的支持。郭嵩燾於1877年8月24日通過世爵夏弗斯白里(Earl of Shaftesbury)瞭解到英國禁煙會的活動後,立即請旨禁煙,並得到“著郭嵩燾與英國官員妥爲籌商”的諭旨。總理衙門、南北洋通商大臣、各地督撫是在上諭發出之後才得知此事,對郭嵩燾此舉不以爲然。據李鴻章的觀察:“各省籌復,寥寥數語,毫不著力。”他隨後在給郭嵩燾的私信裏,具體地指出原因:“若先令中土禁種禁食,而外洋販途日廣,是爲叢驅爵,非平恕之道,勢亦有所不行。即如各口洋税,歲共千餘萬,洋藥税居四分之一,加以内地捐釐約二三百萬,若中外合禁,棄此數百萬尚爲有益民生;若我徒禁種禁食,而不禁外來,固非政體,亦損國計。”(15)郭廷以編《郭嵩燾先生年譜》下,臺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71年,頁637。

倫敦使館的電報通信初始於郭嵩燾與曾紀澤任期交接時,之後電報便成爲了使館與總理衙門通訊傳輸的主要渠道之一。(16)Day, Qing Travelers to the Far West, pp.166-177. Stephen Halsey, Quest for Power: European Imperialism and the Making of Chinese Statecraft,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5, chapter 7.1880—1881年,曾紀澤在聖彼得堡協商《中俄伊犁條約》期間,與總理衙門隨時保持着電報通訊。此後一切大事,都會先以電報方式向總理衙門請示,並同時以海運郵遞的形式寄出比電報更加具體的詳文。由此可知曾紀澤辦理外交的成就與清政府逐漸利用電報通訊緊密相關。曾紀澤在馬格里的密切配合下,將使館的作用發揮到極致,尤其在中法戰爭的前期,使館在外交方針政策上隱然有引導總理衙門和國内輿論走向的趨勢。(17)關於馬格里在中法戰爭裏起到的作用,見Thomas Barret《清朝在外公館における西洋人スタッフの外交活動に関する考察——清仏戦爭時のハリデー·マカートニーの活動を中心に》,《東洋學報》第100卷第3號,頁59—93。

比起1880年之前以海運函件爲信息載體的通信方式,此後使館與總理衙門和各督撫的電信通訊,大大提高了使臣在外交上的作用,也增加了中國辦理外交的靈活性,以及消息的準確度和及時性。

第三,使臣可以向總理衙門傳達來自英外部的詢問、請求、情報等,起到内外互通的作用,同時也可以代表總理衙門提出詢問或請求。比如曾紀澤於1879年3月31日接到英外部有關土耳其民人穆哈馬德刊(Mohammad Khan)請求中國葉爾羌官員釋放其妻女的照會,立即通過總理衙門將此請求轉交陝甘總督左宗棠辦理,但同時他也根據自己的判斷,對於穆哈馬德刊呈詞的可疑者“不能不預言之”,告知外相沙里斯伯(Lord Salisbury):“細閲呈詞,各節不能遽然全信。”(18)FO 17/821, folio 91.1881年10月10日英外相格蘭維爾(Lord Granville)告知曾紀澤,英國駐秘魯公使查出當地民人拐帶華民,售與秘魯北省種户,英方已設法保護中國商民。曾紀澤接到情報後立即通知總理衙門,同時知會新任的秘魯大使鄭藻如派員到秘魯查禁此事。(19)FO 17/869, folio 97.

使臣遇事的反應常常走在總署之前,他們的意見有時甚至可以左右總署大臣,並非總是處於被動。在馬格里的指導下,薛福成任期内對於南洋設領、領事管理權限和中英緬甸劃界談判,均持一面交涉,一面以電信通報的方針,對於把握較大、對中國有利無損的事情,先爭取倫敦外務部的同意,然後再向總理衙門取得同意。(20)關於薛福成出使期間在外交通信方面的創新,見Day, Qing Travelers to the Far West, chapter 6。

第四,使館可以接收在外華民、華工、華商的申訴,或者風聞有侵犯華人利益的新聞,可以當即照會英外部。典型的例子有郭嵩燾在1878年11月接到加拿大維多利亞(Victoria)華人對於苛派華人税銀的聯名抗議,和劉瑞芬在1886年12月23日接收中華會館董事對於黄河清一案的申訴。值得注意的是,駐新加坡的領事官有對華人及其産業管轄與保護的職責,當其在履行職責時,遇到與英國殖民政府看法不一的情況,常需要駐英使臣與英外部協商解決。比如曾紀澤在1882年11月15日“風聞有寓居新加坡之華人”被安南官處死一事,代其家人索要賠償,最終使其獲得安南國家賠償洋銀兩萬。(21)FO 17/911, folio 108.

縱觀這二十五年間使臣履行的各類職責,雖然比起列强駐華公使來説,辦理交涉事宜的成效不甚明顯,但範圍幾乎涵蓋了當時駐外使臣被賦有的所有權力職責,小至管理水師學員,大至劃界條約,事無巨細,可見其並非一味采取“重於觀察少於談判”的消極態度。(22)嚴和平《清季駐外使館的建立》,臺北,私立東吴大學中國學術著作獎助委員會,1975年,頁234—238。以往學者常持有這種觀點,除了受“東方主義”(orientalism)的影響之外,主要來自以下一些原因:(23)“東方主義”理論最經典的論述,見愛德華·薩義德《東方學》,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9年。使館和總理衙門之間的平行性,以及總署、地方督撫、駐外使館的多元外交,使得駐外使館的信息網絡較爲獨立;使館没有定期將檔案全部抄送衙門的慣例,即使咨呈,内容也有所揀選,抄送與英外部來往文件的原稿,也因事而異。(24)“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所藏“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檔案”中,存留有部分使館抄送的檔案。

與此相關的是,使館與英外部的通信以英文照會爲主、中文照會爲輔,這種處理文書的方式提高了中國在國際法上的地位。1886年,也就是曾紀澤任内的最後一年,清公使在外交上的權力提升已是不爭的事實,英國的外交界甚至公認倫敦的使館辦理外交比總理衙門還要强硬許多。(25)Demetrius Charles Boulger, The Life of Sir Halliday Macartney, London, John Lane, 1908, p.416.但使館照會的具體内容和其反映的外交策略多不爲國人所知,若單純以“從傳統到現代的轉型”作爲框架來評價使館的作用,常常容易簡化歷史事件的複雜性。比如曾紀澤和薛福成就越南、中緬交界的問題與法國、英國政府的交涉,均采用了在國際法的語境下重新敍述審視朝貢體制的方式,來抗衡西方國家對於中國周邊地區的殖民地化過程。(26)Day, Qing Travelers to the Far West, chapters 5-6.

同樣,單單以使臣的出使日記來評價使館的外交也是不夠的。日記的内容偏重觀察,少於外交,這和出使日記作爲觀察、紀録的文書種類的自身特點有關,而並非使臣外交活動的所有記録。(27)有關出使日記的主要論著,見尹德祥《東海與西海之間》,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岡本隆司、箱田惠子、青山治世《出使日記の時代: 清末の中国と外交》,名古屋大學出版會,2009年;青山治世《清末の出使日記とその外交史研究における利用に関する一考察》,《現代中國研究》第22號,頁44。即使使館内的人員,若非直接經手照會,也難以得知交涉事件内情。如張德彝在《五述奇》中寫道,即使在使館内部,外交信息的流通也受到公使與其親信不同程度的壟斷,並不是所有的隨員都可以通過出使得到外交上的歷練。

查各國换駐公使,原爲查訪風俗、事體情形,以便保護人民,辦理交涉事件。是不惟公使須通曉一切,而隨員人等,尤當歷練,隨時見聞。故各國公使署,凡往來文件,無不置諸公案,聽衆觀看,以便知曉各事情形,如何辦法。余自乙丑東隨使外洋,於今五次矣,所知者惟一國之風俗民情,所有兩國交涉事件,茫然不知。二十年來,虚受國恩,每一思之,慚愧無地。(28)張德彝《五述奇》,長沙,岳麓書社,2016年,頁68。

總而言之,使館照會與出使日記、總理衙門檔案和使臣個人的文牘相輔相成,填補了晚清外交史料一塊不小的空缺,對於我們研究清朝使臣如何積極地運用國際法來爭取中國應有的權利,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 英文爲主,中文爲輔的照會形成過程

使館人員之中,英文參贊馬格里(Halliday Macartney)的重要性不可低估。馬格里(1833—1906),字清臣,蘇格蘭人,原爲英軍軍醫,曾協助李鴻章辦金陵機器局,1876年隨郭嵩燾出使英國,在隨後的近三十年裏輔佐七位使臣辦理使館幾乎所有的大小事務。馬格里與各任使臣的親疏,與使館的外交成效息息相關,從使館建立至其退休(即1876—1905年),馬格里與曾紀澤默契最深,其次爲薛福成,再次爲郭嵩燾,而與劉瑞芬、龔照瑗兩人只能説是勉强配合。在羅豐禄、張德彝任期内漸漸退出日常事務的管理,只是在個别較難處理的事件上提供顧問服務。

使館的大部分照會采用了以英文爲主,同文館學生翻譯的中文照會爲輔的形式。每封英文照會相對應的中文翻譯,雖由英外部存録在案,用鉛筆標上了接收的時間,用膠水黏在英文照會之後,但中文在交涉過程中作用不大,起到的主要是存檔與備使臣之忘作用。更爲重要的是在照會形成之前,使館人員與英外部以口頭溝通達成的共識。薛福成説:“欲與爭辯,則平日之聯絡布置,尤不可不慎,譬之開弓者,必和其幹,調其絲,引矢一發,彀力雖勁,不至弧折弦絶者,審固於先事也。”(29)薛福成《出使公牘》,傳經樓校本,1897年,葉1B—2A。在FO 17的檔案與使臣的日記裏,都常常有相應的會客記録。縱觀使館照會的形成過程,使臣與英外部間面對敏感、棘手的外交事件,幾乎都選擇了先會面,再以備忘録或照會達成、鞏固共識的方式。這些平日裏的聯絡布置,特别是馬格里與英外部副部長間試探性的訪問,使得使館與英外部即便是在1900年的義和團運動與聯軍占領期間,也没有出現“弧折弦絶”的情況。

對於照會這一文書的特殊性、重要性和形成過程,薛福成也頗有心得。在《出使公牘》的前言中,他把洋文照會的重要性列於諸文書之首,認爲照會爲一切外交公牘之綱領:

大臣出使,有洋文照會者,蓋以此國使臣告彼國外部大臣之辭,亦即兩國相告之辭也。執筆者宜審機勢,晰情僞,研條約,諳公法,得其窾則人爲我詘,失其窾則我詘於人,是非於此明,利害於此形,强弱於此分,實握使事最要之綱領。使事既有端緒,然後述其梗概而奏之、而咨之劄之,意有未達,則再爲書以引伸之,胥是物也。故凡治出使公牘者,必以洋文照會爲兢兢,而諸體之公牘,皆由此生焉。(30)薛福成《出使公牘》,葉1A。

而具體如何通過英文照會來爭取中國的權利,薛福成認爲,使臣對於時勢的判斷,對於國際法、條約的通曉,對於輕重緩急的判斷也相當重要:

自我中國通使東西洋諸大邦,所以咨政俗、聯邦交、保權利者,頗獲無形之益。然使職難稱之故,蓋由中國風氣初開,昔日達官,不曉外務,動爲西人所欺。西人狃於積習,輒以不敢施之西洋諸國者施之中國。爲使臣者,遂不能不與之爭。爭之稍緩,彼必漠視而不理,其病中於畏事;爭之過亢,彼必借端以相尤,其迹疑於生事。邇來當事,願生事者較少,而習畏事者較多,故失之剛者常少,而失之柔者常多。(31)薛福成《出使公牘》,葉1B—2A。

使館雙語文書的形成,各位使臣的處理方式不盡相同。第一任使臣郭嵩燾任期内的前幾封英文照會,似由使臣的中文稿逐字逐句翻譯成英文的,此後兩三個月内,英文一躍成爲書寫照會的第一語言,英文照會的内容,也比中文更加翔實具體。與之相對應,馬格里在使館外交中逐漸趨於主導地位。郭嵩燾在光緒三年二月十二日(1877年3月26日)的日記中曾抱怨:

夏弗斯白里商禁鴉片煙一節,開示馬格里應答之詞,並告知德在初: 或馬格里言語稍有參差,即行糾正。詎是日馬格里編造無數言語,而所開示之詞,竟無一語及之。德在初、鳳夔九不獨不能糾正,相距十日之久,隱秘不言,至是見新聞報乃始知之。(32)郭嵩燾《倫敦與巴黎日記》,長沙,岳麓書社,2008年,頁142。

馬格里於使館事務的壟斷,郭嵩燾私下認爲“使人茫然不解其心意之所屬”,但郭的下任曾紀澤卻與馬格里形成了默契,日記中幾乎每日都有“清臣來一坐”,“與清臣久談”,“?棿清臣外出”等語。“曾侯”(Marquis Tseng)與馬格里的聲音便逐漸融爲一體,難以辨認誰的意見更占優勢。同時馬格里在倫敦Regent’s Park的住宅,也在給英外部的清單中列入辦公的地點,與使館在49 Portland Pl.同樣享有免輸房税的待遇。當英外部1885年準備取消此待遇之時,受到了曾紀澤的嚴詞抗議,認爲馬格里既爲中國使館人員,便擁有使館人員之免税權利。(33)FO 17/990, folio 90-93.

對比中英文照會的内容與寫法,即可知使館在外交上的“雙面性”來自於公使和馬格里的配合。馬格里雖非外交官出身,但在使館多年的歷練,使其成爲通曉國際法理論和實踐的外交專家,在代表中國利益的同時,與英外部既有合作也有對立。1899年,馬格里在給好友的信中坦言:

有些人指責我在英國政府面前爲中國虚張聲勢。在我看來,中國的弱勢並不是秘密,如果我隱瞞了這個事實,把弱者裝飾成强者,那麽我的確做錯了。但是我從未這樣做過。我到倫敦以來,一直竭盡全力要幫助公使達到的目標,是讓中國在外交上達到“文明國家”的標準,並且讓英國以對待其他大國一樣的尊重來對待中國。(34)Boulger, The Life of Sir Halliday Macartney, p.482.

使館的照會以馬格里的英文照會爲主,更加有利於將清朝呈現爲與各國平等的“主權國家”。使館發出的所有英文照會均運用了當時西方宫廷的一套話語體系,稱外相爲“My Lord”,並以謙卑的“I have the honour to be, with the highest consideration, My Lord, Your Lordship’s most humble obedient servant”作爲結語,稱英政府爲 “Her Majesty’s Government”,而相對應的清廷則爲 “The Imperial Government”或者“His Majesty’s Government”。條約賦予中國的權利,和西方平等國家之間的外交體系是使館最好的武器。在商訂條約、設領、保護華人、引渡逃犯等事務的照會中,使館皆采取對條約字斟句酌、恪守萬國公法的方針,對於中國在國際法上應有的一切權利,寸步不讓。

中文照會多數是馬格里所寫英文照會的翻譯。在羅豐禄上任之前,除了曾紀澤之外,使臣不諳英文,與馬格里口頭溝通之後,往往需要將其寫成的英文照會輾轉回譯成中文,方能確認英文的意思正確無誤。回譯形成的中文照會,薛福成有如下的體會:

中西文法截然不同,洋文照會,本用西洋文理,一經譯爲華文,已難盡依其舊,數人譯之,往往意同而語不盡同。輒爲斟酌字句,以暢譯者之意。然讀之仍覺艱澀詰屈,微有聱牙意象,此則洋文通病也。(35)薛福成《出使英法義比四國日記》,長沙,岳麓書社,1985年,頁575—576。

而薛福成在日記中,也提到中西文法不同而導致中文照會晦澀難懂:

十三日記 馬參贊呈送英文照會稿,余屬張聽帆譯漢文閲之,其立言頗中肯綮。惟中西文法往往不同者,中國文尚簡明,而彼則必須煩復,且多前後倒置之句法,否則閲者轉茫然不解。兹特録之,雖其文法已多經譯者删潤,亦稍見外洋公牘之體。(36)薛福成《出使英法義比四國日記》,頁152—153。

由此可見,使館發出的中文照會,由於其成文的目的在於作爲英文的副本,讀者僅限於使臣與使館的工作人員,所以並没有經過文辭的修飾。

1894年薛福成卸任,接任的龔照瑗身體欠佳,缺少外交經驗,其被選拔爲使臣主要是因爲李鴻章的關係,因此與總理衙門之間的隔閡較深,使館的日常事務常由馬格里包辦。馬格里在一封給英外部副部長Francis Bertie的密信裏稱劉瑞芬、龔照瑗兩人爲“某些督撫的傀儡”,“數次拖延執行來自總理衙門的指示,以便向自己的庇護人請示”。他坦言自己希望下届使臣可以是“有能力又爲清帝國所信任的人”。(37)FO 17/1286, folio 230-231.由於龔照瑗對外交事務的疏忽,從這一時期起,雙語照會的數量減少,多數的英文照會没有經過回譯成中文,便直接送至英外部,使館辦理的外交事務驟減。而通曉英文的羅豐禄於1896年接任之後,代替了馬格里處理使館絶大部分的事務,也許因爲自信英文嫻熟,欲與前任數届公使樹立形象上的反差,便没有恢復雙語照會的傳統。(38)關於羅豐禄的外交能力與英文水平,見Boulger, The Life of Sir Halliday Macartney, pp.473-474.

曾紀澤、薛福成兩人任期内,與馬格里的緊密合作成就顯著,在處理中英之間的外交摩擦時,對於國際法的運用和外交語言的運作,比起總理衙門的章京來説,顯得嫻熟、精準、游刃有餘。與之相反的是,在劉瑞芬、龔照瑗、羅豐禄的任期内,使館的業績平庸,起到的作用僅僅爲在英外部和國内各衙門之間搭建信息橋梁。從使館照會中可以看到,劉瑞芬任期内,使臣的絶大部分時間用在北洋水師的培訓規劃上,相比前任曾紀澤的積極外交,劉、龔在外交政策上之消極避事,無疑與其身後的李鴻章的利益有關。當然,使館在劉瑞芬、龔照瑗任下也並非無所事事,馬格里也可以公使的口吻撰寫照會,以維護中國政府以及海外華民的利益。從信函的歸類上來看,還是可以看出使臣與馬格里大致的分工。就劉瑞芬任期下的幾百封照會來説,超過半數的信函與北洋海軍的進修、采購、雇用教習有關,這一類照會一般來説外交性極弱,文字也趨於模式化。從筆迹來看,此類信件主要是由使館内的中文翻譯官而非馬格里撰寫的。

三 駐英公使館與中英引渡案件

提到駐英使館在刑事上的責任,一般人都會聯想到1896年孫中山在倫敦公使館被“綁架”事件。不爲人知的是使館1880年之後,在跨國逃犯的問題上,一直監督英國恪守條約,履行向中國追捕和遣返罪犯的職責,其引渡的大部分逃犯並非政治犯。而當普通引渡方式行不通時,西方國家也常用域外綁架(即extraterritorial abduction)的方式,以欺詐、强行的方式遣返逃犯,因此駐英使館對於孫中山的拘留,並不能完全歸結於“東方專制主義”。(39)Sun Yat-sen, Kidnapped in London: Being the Story of My Capture by, Detention at, and Release From, the Chinese Legation, London, Simpkin, Marshall, Hamilton, Kent and Company, 1897, p.97.

更值得注意的是,西方各國之間通行的引渡原則,在19世紀經歷了巨大的變革。德國著名的法理學家拉薩奧本海(Lassa Oppenheim)在其國際法著作中提到,17世紀,西方國家間的引渡主要是用於各種政治逃犯(political fugitives)和宗教異端分子(heretics),18世紀才逐漸使用在一般性的“常規罪犯”身上。19世紀上葉,鐵路、航運業的發展,使得跨國逃犯數量劇增,各國之間因此認識到簽署引渡條約、加强國際間對於刑事案件合作的重要性。同時,在法國大革命與美國獨立運動的自由民主思潮的影響下,各國逐漸將“政治犯”排除在可引渡罪行之外。(40)Lassa Oppenheim, International Law, Longmans, 1905, pp.388-340.並非所有的西方國家對於政治犯可引渡性的排除(political offence exception)都絶對服從,同時“政治犯”和“常規罪犯”(例如謀殺、縱火之類)之間的區分,也常常難以斷定。執行引渡的最終決定權,並非是司法機構,而是行政機構,即一國的中央或地方政府。

在這一歷史背景下,駐英使館對於引渡案件的交涉,便有了深刻的政治意義。其中比較棘手的類型之一,是在内地犯罪後逃往香港的罪犯的引渡問題。中英早在1843年簽署的《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裏,對於逃犯的引渡,有以下的協議:

倘有不法華民,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潛住英國官船、貨船避匿者,一經英官查出,即應交與華官按法處治。倘華官或探聞在先,或查出形迹可疑,而英官尚未查出,則華官當爲照會英官,以便訪查嚴拿,若已經罪人供認,或查有證據知其人實係犯罪逃匿者,英官必即交出,斷無異言。其英國水手、兵丁或别項英人,不論本國、屬國,黑、白之類,無論何故,倘有逃至中國地方藏匿者,華官亦必嚴行捉拿監禁,交給近地英官收辦,均不可庇護隱匿,有乖和好。(41)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57年,第1册,頁36。

1858年中英簽署的《天津條約》中的第二十一款,重申了英方向中方引渡逃犯的義務。

第二十一款 一、 中國民人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潛往英國船中者,中國官照會英國官,訪查嚴拿,查明實係罪犯交出。通商各口倘有中國犯罪民人潛匿英國船中房屋,一經中國官員照會領事官,即行交出,不得隱匿袒庇。(42)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頁99。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兩份條約中都明確規定了英國政府向清政府引渡的義務,但對於何種行爲屬於“不法”,量刑的輕重,如何使犯人認供,以及引渡的具體過程,中西方法律差異頗大;對於“政治犯”的定義,及“政治犯”引渡與否的問題,也未提到。這些遺漏的原因,與其説是中英代表對引渡法的無知,不如説其反映的是國際法自身發展變遷的過程,以及各地方在具體實踐中的分歧。正如英國法理學家,曾任香港首席按察司的碧葛(Francis Taylor Piggott)在其引渡法著作中寫道:“引渡是一個政治問題,因爲與之相關的法律是由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和條約組成的。”(43)Francis Taylor Piggott, Extradition: A Treatise on the Law Relating to Fugitive Offenders, Hong Kong, Kelly and Walsh, 1910, p.5.《天津條約》中引渡一段的種種遺漏和語焉不詳,恰恰爲中英兩國政府在香港與兩廣、福建一帶,以治安爲名打壓各種游離於灰色地帶的地下組織,掃清了法律障礙,提供了行政上的便利。

鴉片戰爭之後,香港政府爲了維持社會穩定,采取了對清政府的引渡要求積極配合的方針。據港督包令(John Bowring)統計,1849—1857年間,香港政府向中國交出了二百三十四名逃犯。據香港政府藍皮書統計,1849—1866年間,共有六百六十五名逃犯在香港以“海盜”名義受審,其中約四百名被引渡回國。(44)Ivan Lee, “British Extradition Practice in Early Colonial Hong Kong”, Law & History, vol. 6, no. 1, 2019, p.97.《天津條約》簽訂以後,中英罪犯的引渡程序,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 一、 中國地方官經查訪,確認逃犯在香港之後,稟報當地督撫,請其向廣州領事官提交並附上相關證據。二、 廣州領事官照會香港當局,請求協拿犯人。三、 香港司法機構檢驗證據,認爲存在犯罪的相當理由之後,即由總督發出通緝令,逮捕犯罪嫌疑人,同時經廣州領事官,通知督撫,派人押解犯人回國審訊。(45)Ordinance No.2 of 1850, “An Ordinance to provide for the more effective carrying out of the Treaties between Great Britain and China in so far as relates to Chinese subjects within HK (20th March, 1850)”, The Ordinances of Hong Kong, London, George E. Eyre and William Spottiswoode, 1866, pp.70-71.至於中方的逮捕請求是否有政治動機,香港政府一般不予過問。從引渡案件來看,清政府與香港殖民政府在治理社會,捉拿逃犯,維繫地方穩定等方面,其根本利益是一致的。(46)關於香港早期的法律史,見Christopher Munn, Anglo-China: Chinese People and British Rule in Hong Kong, 1841-1880, Richmond, Curzon Press, 2001.

19世紀六十年代中期,香港殖民政府的引渡政策遭到香港本地和英國輿論的强烈譴責,這與清政府追繳太平天國餘黨有直接的關係。1865年的“森王”事件(英文中稱爲Mo Wang case)成爲改變引渡政策的導火索。森王侯裕田,本名侯管勝,漳州人,太平後期將領,在天京失陷後逃入香港,以經商名義向漳州太平餘部運送軍火糧餉。(47)羅爾剛《太平天國史》,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頁2216.1865年,兩廣總督瑞麟、廣東巡撫郭嵩燾將侯成功引渡回國,第二日被凌遲處死。

森王被處死的報道一出,西方輿論嘩然。(48)Overland Trade Report, May 30, 1865; Daily News, August 8, 1865.當初廣東政府爲了不打草驚蛇,假稱要求引渡的是一名叫Ho-Yu-Teen (即侯裕田) 的海盜。香港總督將計就計,以海盜身分提交了侯裕田。依據當時國際上不引渡政治犯的慣例,香港媒體加倍譴責中國政府濫殺無辜,用刑手段殘忍。香港政府迫於政治壓力,不得不緊縮引渡政策,從此之後,“政治犯”不再屬於引渡範圍内;香港政府要求中國督撫在請求引渡罪犯的同時,交付一份保證犯人不受酷刑(即凌遲)懲罰的文書。(49)FO 17/614, folio 38-39.郭嵩燾雖然對於森王引渡成功之事頗爲自得,可對其造成的政治影響多有遺憾,以爲“此後香港捕盜門徑,永以杜塞矣”。(50)《郭嵩燾奏稿》,長沙,岳麓書社,1983年,頁368.所幸從香港方面來説,拒絶與清政府合作引渡罪犯,對於本地的治安和司法亦多造成不便,非長久之計。於是,何種案件符合引渡的條件,港方如何接受清政府的引渡要求,如何確保犯人不會被施用酷刑等問題,均需要多方權衡。

駐英使館是在森王案之後,中英政府間就引渡事件達成新共識的橋梁。公使可以根據上諭,從總理衙門或者地方督撫手中接手較爲棘手的重大引渡案件,當然也可以直接介入某些案件的辦理。公使在引渡案件中的主要作用在於監督香港殖民政府根據條約履行引渡義務。

使館處理的引渡案件中,比較棘手的有1881—1885年間廣東歸善縣十三人犯案,1884年黄金鞍、陳阿傑逃往香港案,和1886年福建海盜張野、張阿知隱匿香港案。另外也有中方接受英方引渡請求的案例,比如廈門地方官拿獲1881年在檳榔嶼行凶後逃往廈門的謝拱照,此案經過使館的協調後,由新加坡總督在檳榔嶼處提取卷宗,交付閩浙總督在中國審理。另外還有馬格里、羅豐禄等在1896—1898年間有關通緝孫中山、康有爲、梁啓超向英外部提出的是否可以使用引渡法的詢問。由於絶大多數的口頭詢問没有形成正式的文書,在檔案中只有一兩封照會提到。

從這些引渡的照會裏可以看出,駐英公使對於國際法通行的引渡原則有較深的見解,其與英外部辯論的要點,在於香港政府是否可以在條約之外製造各種理由,以此拒絶向中國引渡犯人。在廣東歸善縣案中,楊、白、毛、金等十三人在殺斃楊家三口之後,隱匿香港。香港法官(Hong Kong Magistrate)審案後,認爲犯罪證據符合引渡條件,而香港總督則以十三人已入教,並獲得天主教教主雷孟第的擔保爲理由,將犯人全部釋放。曾紀澤與馬格里在1884年12月8日與1885年6月13日的兩次照會長文中,對於香港總督拒絶交犯的決定進行了精彩的辯駁。這兩封照會體現了使館人員對國際刑法的深刻理解,也對香港殖民政府刑法體制中的不合理處,進行了透徹的譴責。(51)1884年12月8日的中文照會收録在FO 17/967, folio 87, 英文照會收録在 FO 17/1079, folio 342-348; 1885年6月13日的中文照會收録在FO 17/1000, folio 67, 英文照會收録在 FO 17/1080, folio 39-48.

曾紀澤在辯論中引用的法律依據,不僅僅是中英1858年簽署的《天津條約》和香港法例,也包括了英國不久之前,即1870年和1873年,與各國簽署的《交犯條約》(Extradition Acts)。使館與英外部對於此案甚爲重視,雙方都多次咨詢法律顧問,最終英國檢察總長(Law Officers of the Crown)認爲《交犯條約》只用於“文明國家”之間,並不適用於香港與中國之間的引渡,以此拒絶了中方的要求,言外之意是中國並不屬於文明國家,不能在國際法上和西方國家平等視之。此決定反映的是19世紀西方國家對非西方國家文化和政治體制的普遍偏見與歧視,其結果導致廣東地方官無法正常執法,民情怨憤,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本地的秩序。

曾紀澤在1884年12月8日的照會中,針對西方國家對於中國刑律的偏見,作了如下的闡述:

所謂仁慈之道者,本乎人心之向善。而人心向善之説亦隨時爲轉移,世間之事,固有今日視爲無礙於仁慈之道,而明日視爲有礙於仁慈之道者。觀夫西洋教化最深之國,亦曾有刑律與中國之刑律略同者,當行律之時,未曾謂爲不合仁慈之道,直至近來各國視之,始以爲當日刑律有礙於仁慈之道。至於大辟之刑,西洋各國仍謂不可缺少,將來如有一日西洋憎惡大辟之刑,則其時視大辟之刑,亦與現今之時視中國律内某條之刑,無以少異。然而中國雖有各條刑律,究竟用之,其難其慎,故於條約之外肯出保文,許不照本國之律以用刑也。(52)FO 17/967, folio 87.

曾紀澤認爲,“仁慈之道”並不是一成不變的絶對理念,而是與時俱進,處於不斷變化中的。西方各國也曾有與中國類似的刑律,只是在近年來才開始“以爲當日刑律有礙於仁慈之道”。既然香港法官經過審案,認爲證據符合交犯的條件,並且中國政府已經做出了對提交的犯人“不照本國之律以用刑”的保證,而英國外務部也曾同意交犯,最終卻以一與案件無關的教主的“證詞”,將犯人無罪釋放。(53)CO 129/224, folio 260.英國政府的做法無疑違背了法律的公正性。

曾紀澤、劉瑞芬兩届公使在外交上的反差,可以從各自對待引渡逃犯的態度上看出。1884年8月16日,曾紀澤在給英外務部長格蘭維爾的照會中寫道:

本爵大臣疊奉本國國家之諭,深願與貴國妥定章程,似宜及早議辦,以免日後交犯之事再有耽延。按現在香港應交之犯如此之難,而廣東各處理刑官員見死者親屬稟訴催辦,民情怨憤,竟致無從措手。中外交涉之事,亦因此有所未合也。(54)此封照會的中文收録在FO 17/967, folio 57; 英文收録在FO 17/1079, folio 211-213.

之後雙方共同擬出的《中英引渡條約》英文草案(Treaty between Her Majesty and the Emperor of China for the Mutual Surrender of Criminals),即爲馬格里受曾紀澤委托,與英外部就此達成共識的初步成果。從馬格里與英外部協商的稿件中,可以得知此引渡條約是基於英國與西班牙1878年簽署的引渡條約,經過雙方多次修改達成的初步共識。(55)FO 17/1630, folio 1-124.當曾紀澤1886年回國之後,談判即被擱置。1887年10月10日,英外部詢問劉瑞芬是否可以繼續進行談判,劉即回覆“需向總理衙門詢問,再行告知”,但實際上並没有任何行動,此談判因此作罷。(56)此封照會的中文收録在FO 17/1052, folio 128; 英文收録在FO 17/1630, folio 125-126.從現有的檔案文件中,很難判斷劉瑞芬是否爲此事請示了總理衙門。公使個人的意向、精力及其代表的國内利益,對其辦理外交的積極程度有限制性作用。

四 義和團期間的使館通訊

使館在義和團期間的照會,從另外一個側面體現了使臣在清廷外交危難時期起到的通信作用。1900年使館主要的負責人是羅豐禄,這位海軍出身並通曉多國語言的外交官,雖然有着多年使館隨員的經歷,但因其並非正途,在清朝體制内的政治根基單薄,主要的支持者是李鴻章。馬格里在接到羅豐禄任命的當天,即向總理衙門提交了辭呈,其原因便是羅豐禄精湛的英文與外交能力,大大降低了馬格里對於使館的關鍵性作用。在羅豐禄的强烈要求下,馬格里收回辭呈,但從此之後對使館一切事務“盡量只接受最低限度上的責任”。(57)Boulger, The Life of Sir Halliday Macartney, p.473.因此使館在庚子拳亂裏擔當的外交重任,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使館自身的成熟化及其獨立運行的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使館在義和團運動的前後,一直與英外部保持着多項事件的交涉和禮儀上的友善往來。比如就高昇號事件邀請第三方仲裁的談判,清政府請求英國在智利、厄瓜多爾等處的使館代理保護華人的職責,以及代表總理衙門邀請各國公使出席光緒皇帝生日宴會等禮節性的照會。從使館照會的視角來審視庚子拳亂,可以使我們看到公使與反對拳亂的地方督撫勢力的結合,使其外交文書中所代表的“中國”與保守派所掌控的清廷有着相當的反差。相比各國駐京公使在庚子年對中國人妖魔化的形象構造,使館照會展現了中國政府理性的一面。正如戴海斌所説:“事變前後,駐外公使的外交作用明顯提升,可以説駐使有此絶大表現者前所未有。”正是因爲使館外交,中國在衝突中始終没有與各國政府決裂。駐外公使與國内各地勢力的聯合,使之“在政治立場上與北京政府保持一定距離,而更接近於開明的地方大員”。(58)戴海斌《中國外交近代轉型的節點: 簡論庚子事變前後若干外交問題》,《社會科學戰線》2011年第12期,頁25。使館傳遞的信息,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了這些地方督撫的立場。

庚子年間的使館文書有以下三個特點:

第一,駐英公使在以往例行的照會模式上,稍作變通,從1900年6月起開始直接翻譯從地方大員(即劉坤一、張之洞、李鴻章、盛宣懷等)處接收的電報,送達英外部,而並不如以往傳遞總理衙門咨文那樣,用公使的語氣寫成照會的形式。如羅豐禄在1900年6月26日寫給英首相沙里斯伯的照會裏,開頭即直截了當地説明,下文便是湖廣總督張之洞於6月23日清晨六時向他發出的電報。除了遞交翻譯之外,公使對電報的内容一般不作書面的評論,但經常出入英外部面談。

這以後的一年多裏,公使發給英外部的信件多半采取了直接翻譯國内電報的形式,並且每封信都注明中國發報與倫敦接報的具體時間,使得英外部較爲及時地掌握事態的變化。使館直接翻譯電報,而不采用照會的格式,其原因之一是國内請求遞交電報的地方督撫與英外部不在同一個外交級别上。一般來説,督撫的任何外交需要,應該是通過總理衙門,或者其下屬道臺與各國在中國地方的領事來進行。雖然督撫没有直接給英外部發送照會的特權,可是如果他們給駐外使館發送的電報,被公使直接作爲友善的情報送達英外務部,則並不違背外交慣例。因此庚子、辛丑年間的來自地方督撫的外交信件,收件人表面上是駐英公使,而實際上是直接翻譯成英文之後,迅速遞交給英外部的。這種特别的通信方式一直持續到《辛丑條約》簽訂之後。

第二,駐英使館在翻譯來自國内的電報、信件成英文時,通常會根據自己的立場,在不改變原文大意的基礎上,對英文加以修辭潤色,加重對拳亂的譴責,强調對各國損失的歉意,以助其立即停戰的請求。比如上文提到的羅豐禄在6月26日傳遞的張之洞發來的電報裏,我們可以看到中英文在感情色彩上有明顯的差别:(59)此照會的中文收録在FO 17/1435, folio 85, 英文收録在FO 17/1435, folio 82-84.

中 文英 文北方會匪違旨滋事,各國人口物業致遭損害,京内京外數百里華商華民財産焚毁億萬,至戕殺日本使館隨員。The rebels in the Northern provinces, called by the name of “Boxers”, have, in defiance of the Imperial Decree, overrun and devastated a large tract of country in the vicinity of Peking, taking the lives of many per-sons, natives as well as foreigners of various nationali-ties, including a member of the Japanese Legation at Peking. 乃各官辦理不善之故,實非朝廷意料所及。The present lamentable state of affairs, which the Im-perial Government deplore as a national calamity, is doubtless attributable to the culpable negligence of the provincial authorities who surely could never have fore-seen the large proportions which the Boxer movement was fated to take, otherwise they would have sup-pressed it in the commencement. 今各省督撫並未奉有開戰諭旨,可見朝廷並無失和之意。The intentions of the Imperial Government are entirely pacific and in favour of friendly relations with the Trea-ty Powers. This is shewn by the absence of any in-structions to the provincial authorities to take measures with a view to defence. 若天津再有戰事,則南方必將牽動,事機危迫,務祈迅飭施行。The situation, then, being so critical, I would impress on you the necessity of your exerting yourself to the ut-most in order to induce Great Britain to be forbearing, and not to press matters unduly in the North.各省督撫意見相同,亦即有電達各國外部矣。以上各節,請羅星使即刻轉商外部。感禱。The provincial authorities of the Central provinces all agree with me as to the extreme desirability of these recommendations being attended to, and join me in re-questing you to bring to the notice of the Foreign Sec-retary all the considerations I have given expression to in this telegram.

上文對比可見,張之洞的電報原文語氣尚屬婉轉,在中國政府的責任和朝廷對義和拳的態度上,以“各官辦理不善”和“並無失和之意”含糊地一筆帶過。而羅豐禄時使館人員翻譯的英文中,更加强烈地表現了發電者對於拳亂毫無保留的憎恨、對於官員疏忽職責的憤慨,和對於中外關係恢復和平的渴望,使得使館在感情上明顯靠近英國政府的立場。

第三,使館與各國外部的及時通信,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各國駐華領事、軍隊和中國政府的衝突,避免了各國在華軍事力量無限制地擴大。例如湖廣總督張之洞在6月19日通過羅豐禄發給英首相兼外相沙里斯伯的電報中寫道,英國漢口領事宣稱接到英外部的指令,表示英國政府已經準備對南方省份進行必要的軍事保護。對此張之洞有如下的表示:

The Viceroy tenders his grateful acknowledgements to Lord Salisbury for his friendly offer, and will gladly avail himself of it in case of need. He, however, is persuaded that he and his Colleagues the Viceroy of Nanking, with whom he has been in communication on the subject, will be more than able to cope with the “Boxers”, or any other elements of disorder who, contrary to his expectations, may attempt to disturb the peace and tranquility of the Yangtze provinces.

Both he and the Viceroy of Nanking have at their disposal very sufficient, well equipped and well disciplined Forces, on which they can implicitly depend; and these they will so dispose and employ as to give the fullest measure of protection to all residing with their respective jurisdictions, whether natives or foreigners and of whatever religion.

Under these circumstances, the Viceroy would deprecate any obstructive demonstration of British Naval force on the Yangtze, as being calculated rather to make difficulties for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than to aid them in maintaining tranquility and good order in the riverine provinces.(60)FO 17/1435, folio 75.

張之洞首先對英國政府的援助表示感謝,但同時表示自己與兩江總督擁有的兵力和彈藥足夠應付義和拳,並對中外人士給予必要的保護;也明確説明了英國軍艦在長江流域不必要的軍事示威,不僅於事無補,而且恰恰“專門給中國政府添亂,使恢復長江流域的平静變得更加困難”。英首相沙里斯伯接受了使館的請求,立即以電報的方式給英國海軍高級軍官發出訓令,使其暫緩入江。

通過使館在1900—1901年給英外部的過百封信件,可以看到使館在遞送何項詔令、何種電報中有極大的決定權,偏向地方開明派所代表的中國政府,對於各國在中國的教士、外交人員和貿易利益,不留餘力地保護,而對於强硬派的言語,一致不予發送,甚至連宣戰詔書也隻字未提。當然,比起列强在中國的外交、軍事力量,使館可以起到的作用較弱,英國外務部也並非常常聽從公使的請求,制約本國在中國的勢力,戰爭最後不可避免地發生了。但總體來説,使館作爲各國的外部與中國國内勢力的主要連接點,使得中國在義和團事件之中,始終在國際上樹立着一面獨立的主權國家的旗幟。在慈禧太后、光緒皇帝逃亡西安、總理衙門束手無策之時,代表國家的地方大員利用使館提供的外交渠道,果斷地向各國做出必要的擔保、妥協。從此也可以看到,在義和團期間,使館照會中的“中國國家”,對應的不再是滿清皇朝,而是地方掌管經濟、軍事力量的督撫,及其屬下的以漢人爲主的官僚體系。“中國國家”與“清朝”概念上的分離,在此次外交危機中凸顯出來。

五 總 結

使館雙語照會對中國近代外交史研究的意義,主要可以用以下三點來總結。

第一,晚清外交的理論框架值得進一步探討。使館的中、英員之間的合作,與使館的雙語照會,在很大程度上賦予其功能上獨特的“雙面性”。使館在清朝官僚體系中的地位,與其和英國外務部之間形成的通信網絡是相輔相成的,如果只看到公使的日記和給總理衙門的咨文,卻没有同時看到使館如何在國際上發揮作用,得到的結論是不完整的。當我們研究一些較有爭議的事件,比如曾紀澤對於中法戰爭、緬甸進貢的外交方針,或者龔照瑗拘留孫中山事件,如果没有相應地參考使館幾十年來外交的具體背景,很容易以中國官員落後、保守、不通公法等過於簡單、片面的概念來詮釋。

第二,使館的通信史,也是一個尚待重視的研究外交史的角度。在這個角度下探討的問題,包括使館如何建立其信息網絡,整合來自不同角度的情報,在國際法的框架下詮釋這些信息,以及如何在給總理衙門和國内官員的咨文中以中文慣有的形式表達這些信息,兩者的表述有如何微妙的不同等等。本文前半部分根據照會的來源,總結了使館接手事務的幾個不同的渠道,但照會裏所反映的只是官方的信息體制,對於使館收集來自小道信息、報館、情報人員的各個方面,往往語焉不詳。使館、總理衙門、地方督撫、海關監督與列强駐華使臣之間的博弈,以及使館的電報通信對於以往外交模式的衝擊,也是值得進一步研究的課題。在許多重大的外交事件上,使館是如何與國内、國外的多種勢力,或配合、或競爭,來使中國達成與西方平等地位之目的?

第三,使館代表的“中國”在不同語境下的不同含義,以及這些含義是如何演變的,尚未得到很好的詮釋。使館的照會中,常用“清廷”、“中國”、“華廷”、“中國國家”、“China”、“The Imperial Government”等各種中英詞彙來表達中國的政體,根據交涉事件的不同,含義也時有不同,它們有時對應的是具體的國内中央與地方的勢力,但更多指的是中國作爲世界各國中與西方平等之國的抽象的法律概念。换句話説,使館的設立,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不論中國國内運行的是何種政體、誰與握權,在國際法上對應的中國的概念與其對應的權利與義務,並不需要隨之改變。使館在許多國内政治動蕩期間,在各國的首都繼續履行着代表中國國家的職責,其逐漸訓練有素的外交人員,與逐漸完善的外交信息體系,給予了中國從晚清到北洋時期必要的延續性。從這個角度來説,“中國”這一概念是如何在國土之外的法律空間被賦予意義的,也是值得研究的一個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