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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对河南网络社会治理的创新启示

2020-11-23卢伟丽买晨迪樊文静杨雅舒王田田

就业与保障 2020年1期
关键词:软法枫桥经验枫桥

文/卢伟丽 买晨迪 樊文静 杨雅舒 王田田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县枫桥区干部群众创造了“枫桥经验”,即“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1]。在我国社会化发展的历程中,“枫桥经验”也在不断创新发展,在我国的社会治理中起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网络社会也在不断发展壮大,河南作为我国网络发展的缩影,也面临着网络治理的社会性问题。虽然“枫桥经验”在我国的发展已经有几十年历史,但是在不断创新发展的同时,利用其价值及优势对河南网络社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指导和启示作用。同时对河南网络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河南处于中原地带,并且近年来中原地区的经济呈推动性发展状态。伴随网络社会的迅速发展,网民的年龄段不断拉长,公民网购成为生活习惯,公民的网络社会言论更加自由[2]。针对上述情况,网络社会的治理迫在眉睫。因为网络社会的发展依托于现实社会,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所以针对网络社会的治理问题,鉴于“枫桥经验”具有依靠“群众”、依靠“网民自治”的特点,同时也体现出节约资源性、非正式的“法律制度”。那么,在网络时代如何利用“枫桥经验”促进国家发展,解决河南网络社会治理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创新性策略。

一、依靠网络群体发起力量

“警+企”合作模式被誉为网络“新‘枫桥经验’”,也就是警方发动自己力量的同时与企业相结合[3]。“8·14盗号专案”就是成功的实例,这一案例告诉我们网络社会的治理可以依靠企业治理,因为有些企业掌握了非常高端的网络技术,能够在第一时间破解技术难题。针对网络治理问题,除了能够依靠企业的治理力量外,根据“枫桥经验”,可以发动“群众”即“网民”的力量来实现网络社会治理。基于“新‘枫桥经验’”有了“警+网民”合作模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网络社会所面临的挑战对现实社会的影响极大,正所谓轻触鼠标就可以引起现实社会的骚乱,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网民”。对此,我们应注重网络社会的治理。根据“枫桥经验”的成功事例,我们应结合群众,同时在“警+企”合作模式的基础上实现警察与网民的合作,即推动警力的合理下放。在当今社会,网民遇见问题更多选择在微信平台、微博平台、贴吧等进行网络舆论维权,从而导致更多网民不是拿起法律武器而是“自发”维权。这一现象对现实社会的整体稳定有较大的影响。根据“枫桥经验”的价值理念,发动“群众”力量也是进行社会治理的一种创新手段[4]。

对此,警方形成“枫桥警察”的模式以减少网民自发维权行为的产生。根据“枫桥经验”形成“枫桥警察”需要进行以下过程。首先,要以网民为主要宣传教育对象。通过“枫桥警察”的宣传教育使网民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例如积极宣传网络诈骗的常见手段等,让网民形成网络纠纷要找公安机关的意识;其次,抓住网民个性,就个人处理纠纷而言,要使网民认识其纠纷的特殊性及危害性,并且要通过合适的手段及途径解决纠纷;最后,遇到网络问题应注重表达用语,不能过于激进、偏激[5]。

二、发挥“网络软法”的力量

“枫桥经验”注重矛盾不上交的理论,即我们遇到问题,不要通过硬性方式来解决,而是通过一定的软性方式解决问题。在网络社会中存在很多不成文的约定和规约,来解决网民遇见的问题。因为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相应的法律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对此,在网民不知法及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更要注重硬与柔的结合。因为网络空间是一种虚拟独立的场所,在不同独立的空间中需要行使不同的区域规则。随着网络的发展,在网络社会中逐渐产生各种各样的网络软法,如《京东开放平台交易纠纷处理总则》《微信支付用户服务协议》等。由于网络纠纷的特殊性,实体法律同样具有特殊性,但是实体法难以适应虚拟场所的复杂性[6]。根据软法的协议或是规约正符合“枫桥经验”的理念,利用软法而不上交矛盾的手段治理网络社会。这一方法启示我们网络软法可以更好地治理网络社会。

1.制造缓冲空间解决“网络软法”

在现实社会中国家法律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处于独立空间的软法,例如规约、协议会与硬法相违背。对此,不可避免地硬法与软法会存在一定的冲突,但是,在虚拟独立空间出现问题时,硬法并不能够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根据“枫桥经验”的理念,在网络社会中存在一定范围的“缓冲地带”,硬法不能够顾及,需要网民与网民或网民与网店、平台之间通过网络协议、规约来解决问题。针对这一可行理论,就需要“缓冲空间”的出现,进而利用软法解决这部分问题,同时在不突破硬法的基础上,制止相应虚拟空间网络的出台,也是对传统法律制度的抨击,对网络等相关法律的出台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2.形成规约意识解决“网络软法”

随着网络社会的迅速发展,互联网已经遍布于人类社会的每个角落,对此,产生了很多软法。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软法也在不断适应网络社会的发展。作为普通网民,我们不断适应新硬法及协议的出现,也不断适应网络法律。“枫桥经验”的理念促进网民遵守各个协议规则,形成软法意识,正是这种长期发展的意识不断形成软法,促进软法的诞生。

三、实施网络调解职能

“枫桥经验”坚持调解先行,矛盾不上交的理念。对此,根据“枫桥经验”的理念,我们实施先调解的理念,使网络问题在襁褓中得以解决。所以,利用枫桥把网络社交所产生的问题,直接在网络上解决,能够节约时间、金钱及人力物力,这就需要发挥调解职能。“枫桥经验”给我们的启示是:如何更好地解决网络社会中存在的网络纠纷问题,具体运作可参照如下:

1.建设调解队伍

网络调解并不是在现实社会中,而是在虚拟独立的网络社会,网络纠纷的双方及调解人员均是陌生的身份,对此,网络调解的效果存在一定的影响,这也对网络社会问题的解决带来一定的挑战。对此,应建立调解队伍,形成调解信任关系,加大有效调解力度。根据“枫桥经验”的理念,应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激励等,让优秀“网民”成为调解工作的顶梁柱。同时,做到让“网民”职业化、专业化。

2.加大推广网络调解范围

互联网的发展已有一定的时间,但是随着互联网络的发展,网络社会问题得到进一步凸显,网络调解随之产生。作为网络调解的重要途径,为节约一定的人力、物力并在第一时间解决问题,应通过该途径解决网络纠纷,对此需要广大“群众”能够认识到该解决途径的优势。枫桥通过一定宣传语、网民平台、政府网站及社区等进行宣传。

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不了互联网这一关,就过不了党长期执政这一关”。对此,借助“枫桥经验”的理念解决问题,要发动群众,遇到矛盾不能上交的方法。针对河南网络社会问题的创新启示,我们探究了网络社会治理的新模式。同时,我们也不断提出新的“枫桥经验”,为网络社会治理提出创新的策略。虽然网络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网民的价值观也在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有所改变。但是,“枫桥经验”的理念可以重新架构网络民众的力量,通过网络软法化解网络社会中的问题,建立网络纠纷解决机制,推进网络社会综合治理,促进互联网法治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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