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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生态水权分配调整研究

2020-11-21孙建光韩桂兰

节水灌溉 2020年11期
关键词:水权塔河干流

孙建光,韩桂兰

(1.新疆财经大学统计与信息学院,乌鲁木齐 830012;2.新疆社会经济统计研究中心,乌鲁木齐 830012)

在西部干旱区,尤其是在塔里木河流域(简称塔河流域),生态水权分配缺失是生态环境逐渐恶化的主要原因[1,2]。目前以生态需水为中心的生态水权研究主要是指生态水权需求,并不是生态水权分配[3-6];生态用水缺少基于水权保障的制度安排。显然,基于水权理论的流域尺度上的生态水权分配研究亟待加强;而且,基于供求平衡的生态水权分配研究不仅要在理论层面展开,更要在实际应用层面加强。基于供求平衡的绿洲生态水权流域分配及其调整研究也仅在塔河流域开展[7,8];这也是本文重要的前期研究工作。但是由于生态水权分配需要从水量分配方案中大量分水,所以生态水权分配难以纳入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塔河流域也没有明确的生态水权分配,从制度上保障绿洲生态环境用水需求。另一方面,国内外水权交易主要是农业用水转为非农用水;其中,国外水权交易主要流向城镇和环境部门,国内水权转让则是向工业用水转让[9,10];农用水权向生态水权转让研究很少。而且,基于供求平衡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研究非常少;国内研究也仅在塔里木河流域有较系统研究[10-12];特别是,在干旱和落后的塔河流域,98%的农用水缺少基于市场机制的农用水权转让再分配[12],农用水权转让应当成为今后研究的重点。基于塔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及其制度变迁研究,由于塔河流域工业和第三产业不发达且用水需求比较小,所以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可转让农用水权向二、三产业用水需求分配很有限[11,12]。再加上,塔河流域绿洲生态水权分配的生态用水需求非常大,且挤占非常严重,使可转让农用水权向生态水权分配,成为主要分配去向[13];塔里木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相关研究,自然成为本文另一个重要的前期研究基础。为此,塔河流域农用水权转让应当借鉴当前国内外的实践经验,结合自身存在的问题,把可转让农用水权向绿洲生态水权分配;然后,在绿洲生态水权和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基础上,通过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生态水权分配调整研究,进一步调整生态水权分配方案;这不仅成为塔河流域绿洲生态水权分配纳入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重要制度保障,也对未来水资源高效配置与绿洲生态环境维持和恢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指导意义。但是,塔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生态水权分配调整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尚未开展,亟待加强。

1 塔河流域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绿洲生态水权分配调整

1.1 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绿洲生态水权分配调整

塔河流域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绿洲生态水权分配调整是指立足塔河流域绿洲生态水权分配[8],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向绿洲生态水权分配结果,对塔河流域三源流(阿克苏河流域、叶尔羌河流域和和田河流域)和干流上游、中游与下游的绿洲生态水权分配进行调整后,新形成的三源流和干流上游、中游与下游的绿洲生态水权分配。

1.2 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绿洲生态水权分配调整的内涵界定

首先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生态水权调整是依据供求平衡的原则,既满足流域生态水权分配的需求,又不超过可转让农用水权向生态水权分配的水量上限。而且,不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绿洲生态水权分配需求,与可转让农用水权向绿洲生态水权分配的水量不同,将决定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绿洲生态水权分配调整差异。其次,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绿洲生态水权分配调整属于以准市场机制为主导的绿洲生态水权再分配阶段;而且,在行政管理体制下,将采用准市场机制,给予生态水权分配经济补偿。再者,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生态水权分配调整范围主要在各源流和干流上游、中游与下游各自流域范围内,不做跨流域生态水权分配调整。还有,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生态水权分配调整能通过增加生态水权供给,提升生态水权分配的保障能力,保证塔河流域生态水权分配纳入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推动生态水权和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制度创新。

2 塔河流域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绿洲生态水权分配调整的实证分析

2.1 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绿洲生态水权分配调整内容

首先,依据不同绿洲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及最低和适宜绿洲生态水权分配标准[6,8],塔河流域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生态水权分配调整可分为最低和适宜绿洲维持生态水权分配调整与最低和适宜绿洲维持恢复生态水权分配调整;而且,基于2015年、2020年和2030年可转让农用水权向绿洲生态水权分配,又可分为2015年、2020年和2030年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最低和适宜绿洲维持生态水权分配调整与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最低和适宜绿洲维持恢复生态水权分配调整。

2.2 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绿洲生态水权分配调整方法和模型

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向生态水权分配[12],结合不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绿洲生态水权分配[8],塔河流域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绿洲生态水权分配调整等于绿洲生态水权分配减去可转让农用水权向生态水权分配;而且,如果塔河流域绿洲生态水权分配减去可转让农用水权转换的新增生态水权分配后,小于等于0,则可转让农用水权转换为生态水权分配后,能够满足流域绿洲生态水权分配需求,不再需要生态水权分配,即绿洲生态水权分配调整为0;为此,在流域绿洲维持生态环境目标下,塔河流域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绿洲维持生态水权分配调整的计量如下式:

RFAd=RF-RFTRF(RF-RFTRF)>0

(1)

RFAd=0 (RF-RFTRF)≤0

(2)

式中:RFAd为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绿洲维持生态水权分配调整,m3;RF为绿洲维持生态水权分配,m3,具体计量见文献[8];RFTRF为可转让农用水权向绿洲维持生态水权的分配,m3,具体计量见文献[12]。

在流域绿洲恢复生态环境目标下,塔河流域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绿洲维持恢复生态水权分配调整的计量如下式:

RRFAd=RRF-RRFTRF(RRF-RRFTRF)>0

(3)

RRFAd=0 (RRF-RRFTRF)≤0

(4)

式中:RRFAd为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绿洲维持恢复生态水权分配调整,m3;RRF为绿洲维持恢复生态水权分配,m3,具体计量见文献[8];RRFTRF为可转让农用水权向绿洲维持恢复生态水权的分配,m3,具体计量见文献[12]。

2.3 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绿洲生态水权分配调整的实证分析

据表1,在塔河流域绿洲生态水权流域分配调整基础上[8],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向绿洲生态水权分配研究[12],在维持绿洲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下,塔河流域2015年、2020年和2030年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最低绿洲维持生态水权分配调整为23.762、6.395和3.764 亿m3;其中,三源流占比分别为92.0%、72.3%和49.3%,干流上游占比分别为8.0%、27.7%和50.7%,干流中下游占比都为0;且三源流以叶尔羌河流域占比最高,分别为52.0%、50.4%和30.6%。较原有最低绿洲维持生态水权分配,塔河流域最低绿洲维持生态水权分配分别降低了48.7%、78.0%和80.7%,其中三源流分别降低了30.8%、86.9%和94.6%。塔河流域2015年、2020年和2030年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适宜绿洲维持生态水权分别调整为47.938、30.571和26.853 亿m3;其中,三源流占比分别为94.9%、92.5%和91.0%,干流上游占比分别为5.1%、7.5%和9.0%,干流中下游占比都为0;且三源流以叶尔羌河流域占比最高,分别为49.0%、47.0%和45.8%。较原有适宜绿洲维持生态水权分配,塔河流域适宜绿洲维持生态水权分配分别降低了42.0%、58.5%和61.7%;其中,三源流分别降低了17.2%、48.4%和56.8%。

表1 塔河流域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绿洲维持和维持恢复生态水权分配调整 亿m3

在维持恢复绿洲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下,塔河流域2015年、2020年和2030年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最低绿洲维持恢复生态水权分别调整为48.737、31.370和27.653 亿m3;其中,三源流占比分别为91.3%、86.9%和84.6%,干流占比分别为8.7%、3.1%和5.4%,干流中下游占比都为0;且三源流以叶尔羌河流域占比最高,分别为50.0%、48.6%和47.7%。较原有最低绿洲维持恢复生态水权分配,塔河流域最低绿洲维持恢复生态水权分配分别降低了42.2%、58.9%和62.3%;其中,三源流分别降低了17.7%、50.0%和57.9%。塔河流域2015年、2020年和2030年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适宜绿洲维持恢复生态水权分别调整为80.156、62.782和59.072 亿m3;其中,三源流占比分别为93.6%、92.0%和91.3%,干流占比分别为6.4%、8.0%和8.7%,干流中下游占比都为0;且三源流以叶尔羌河流域占比最高,分别为46.0%、44.2%和43.4%。较原有适宜绿洲维持恢复生态水权分配,塔河流域适宜绿洲维持恢复生态水权分配分别降低了38.9%、49.3%和51.5%;其中,三源流分别降低了11.1%、31.0%和36.3%。

基于上述分析,较原有绿洲生态水权流域分配研究结果[8],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绿洲生态水权分配调整降低了塔河流域绿洲生态水权分配;其中,干流上游2015年和2030年由于没有可转让农用水权向绿洲生态水权分配,所以不需要绿洲生态水权分配调整;干流中下游都不需要生态水权分配;在三源流,仅和田河流域2030年不需要最低维持生态水权分配,其他源流和干流都需要生态水权分配;而且,由于塔河流域绿洲维持恢复生态水权分配高于绿洲维持生态水权分配,适宜绿洲生态水权分配高于最低绿洲生态水权分配,所以最低和适宜绿洲维持生态水权分配调整降低的生态水权分配分别大于最低和适宜绿洲生态水权分配调整,最低绿洲维持和绿洲维持恢复绿洲生态水权分配调整降低的生态水权分配分别大于适宜绿洲维持和绿洲恢复绿洲生态水权分配调整;其中,在三源流中,叶尔羌河流域生态水权分配调整最高,约占50%。再者,由于从2015年到2030年,可转让农用水权向绿洲生态水权分配不断加大[12],也导致2030年绿洲生态水权分配降低大于2020年,2020年降低又大于2015年。还有,由于塔河流域绿洲生态水权流域分配调整使干流绿洲生态水权分配降低[7,8],所以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干流绿洲生态水权分配调整降低的生态水权分配大于源流;而且,干流中下游基本不需绿洲生态水权分配;但是,由于干流绿洲生态水权分配仍是由源流生态水权分配调整来供给,所以源流绿洲生态水权保障仍然事关干流绿洲生态水权分配保障[13]。此外,干流中游和下游绿洲生态水权分配调整降低的绿洲生态水权分配,在扣除原有绿洲生态水权分配后,还有一定节余;本研究没有考虑不同源流和干流上游、中游与下游生态水权分配的跨流域分配;为此,三源流和干流上游可以根据流域生态水权需求,依据一定的分配权重[8],通过生态水权交易,以有偿购买等方式获得这部分生态水权,增加生态水权分配的供给,减少纳入塔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生态水权分配,提升源流和干流上游生态水权保障能力。

3 结 论

(1)塔河流域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绿洲生态水权分配调整以源流为主,干流只有上游需要绿洲生态水权分配调整;其中,叶尔羌河流域绿洲生态水权分配调整最高,并且干流中游和下游不需生态水权分配调整。

(2) 较已有研究的生态水权分配方案,塔河流域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绿洲生态水权分配调整,能够降低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中的绿洲生态水权分配,提高生态水权分配保障能力。

(3) 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塔河流域最低和适宜绿洲维持生态水权分配调整降低的绿洲生态水权分配分别大于最低和适宜绿洲维持恢复生态水权分配调整,最低绿洲维持和维持恢复生态水权分配调整降低又分别大于适宜绿洲维持和维持恢复生态水权分配调整。

(4) 塔河流域干流绿洲生态水权分配调整降低的绿洲生态水权分配大于源流;而且,2030年绿洲生态水权分配调整降低的生态水权分配大于2020年,2015年绿洲生态水权分配调整降低的生态水权分配最小。

由于可转让农用水权向生态水权分配之后,干流中游和下游存在生态水权富裕,所有可以考虑不同源流和干流上游与干流中游和下游间进行生态水权分配的再调整;但是,生态水权分配究竟如何调整的理论机制和具体调整方法,目前还没有相关研究;尤其是,当前农用水权交易理论和实践研究不少;而借助水权市场,通过生态水权转让交易,实现生态水权再分配研究很少;为此,依据本文研究,在塔河流域源流和干流间,如何进行生态水权再分配,以提升生态水权分配保障能力,是今后进一步研究的重要内容,亟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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