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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入民法典

2020-11-20谢雨昂

传播力研究 2020年22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绿色生态民法典

谢雨昂

摘 要:民法典各分编内容的编纂,并不是制定全新的法律,而是科学地将已有的法律进行整合与排序,最后形成体系性的模块。侵权责任编中无论是大改与小修均围绕“当修则修”的原则,致力于全面覆盖当下与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结合司法解释、法学研究、司法实践经验等,为民法典的颁布尽一己之力。

关键词:民法典;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法典化;绿色生态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866(2020)22-00-02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环境污染、高空坠物、产品责任、动物损害等侵权问题屡见不鲜,《侵权责任法》是日常保障人们权益的有力武器。《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该法利用提取公因式法,将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其他类型民事责任的共同之处、基本规则规定于第八章民事责任之中,是值得肯定的举措。“典中有编”是我们在编制民法典时创新性做法,此次《侵权责任法》编入民法典,既是一次难得的机遇也是一次严峻的挑战,无论最后结果如何,最后的宗旨都是定分止争,实现公平正义,为全民全社会谋幸福。

一、《侵权责任法》入民法典面临的问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司法解释成果的吸收与扬弃:目前学说对民法典的编纂普遍倾向法典中心主义,也就是说,要适当吸收司法解释、司法实践经验的智慧与成果,把握好程度,因为一旦过度依赖了司法解释,就将与法典中心主义背道而驰。既然编纂民法典并非是制定抽象的整体性法律,那么在侵权责任编纂过程中,就要制定更为细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

二、《侵权责任法》入民法典需遵循的基本内容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以来,我国民法发展到了难得的机遇阶段。《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中重要的一部分,在编入民法典时需要注意多方面的问题,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不必纠结“大改还是小修”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立法应当符合政体原则。《侵权责任法》无论做出如何修改,都是为了社稷和民生需求,既不需要推翻以前的法律,也不必拘泥于修改现有的法律条文。侵权责任编的制定应坚持“当修则修”的原则,符合“此时此地的正义要求”。当然,中等力度的修改加之与其他各编的协调无疑是最理想的状态,大改耗费立法资源,小改可能无法做到全面兼顾,但是法律没有绝对性,只有盘点好现有的法律资源,处理好该编与其他民事特别法的关系,才能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起草的过程中找到最合适的进路。

(二)旧法到新法的数据变动

相较于之前的法典来说,修改后所发布的法典是对已有法律资源的基础盘点,从原来的12个章节浓缩为10个章节,也删除了部分技术性条文,此外,还有部分条文归入了第八章民事责任,还增加和修改了部分条文。新法典的出现,是为了适应时代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改变的必经之路,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推动我国法律建设的关键。同时,制度的创新还是为了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和民法典“绿色”基本原则,建立与完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的责任制度,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揭示侵权责任的公平正义基础,吸收司法实践和法学的研究成果,完善若干具体制度和规范,适应信息社会的要求,强化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

(三)致力于全面覆盖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

任何现行的法律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从而导致修改法律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然而过于频繁的修改又会导致法律的不稳定性,所以只有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尽力覆盖未来可能发生的问题,才会减少日后的负担。例如,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针对人类和机器人发生纠纷时的责任划分、自动驾驶普及之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等问题只要出现,《侵权责任法》就应该积极做出回应。因此,只要是未来可能对人类的行为方式与生活常态可能造成革命性改变的事项,都是值得关注的事项。此外,为了提高新制度的覆盖程度,还需要注重法律中的小细节,从细微之处体现民法典的意义,例如“重塑过错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增加“造成损害”,这是因为单纯技术性的修改不仅不能改变法律条文的规范意义,还能够使法律规定定位更加精准;“受害人与有过失扩大适用于无过错的责任案件”,通过部分文字的改动,在保证法律条文规范意义不会变化的基础上,使得法律条文的使用条件或者范围发生变化;此外,在创新法律条例中,也会将“根据实际情况”改为“依据法律的规定”,这一修改对法律规范意义做出调整。

(四)贯彻“建设美丽中国”“生态文明”等绿色原则

民法典编纂已经收官,从现有立法来看,我国尚未形成一个缜密体现生态文明的民法体系,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规定仅散见于《民法总则》和单行民事法律,与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条是理论界普遍遵循的“绿色原则”。十八大首次提出“建设美丽中国”,是侵权责任编在修改和制定生态环境侵权方面应当努力的方向。在生态文明大前提下,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制度。生态文明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侵权责任法》应当是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奠基石。生态环境的侵权同人身财产侵权一样严重,甚至小到随地乱扔垃圾、随地吐痰都应当在规制考虑范围之内。人类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很重要,法律规制人们的行为更为重要,法律需要明确侵害生态环境的界限和概念,否则仅仅依靠人类的道德底线将无法对建设美丽中国提供绝对保障。

(五)价值层面上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创新条文就中国特色的讨论目的与方法进行细化,也从人民主体、党和领导的教育指出应该全面依法治国,也从价值层面更加精准的指出精准平衡权力的保护,追求更加实质公平兼顾特殊受害人的利益,更加强化私权的保护和公共利益二者的關系,例如1173、1174、1176、1177、1234、1235、1254、等条文,在法律技术方面,也贯彻落实法在法典和典外有法的原则,从实质规范法律条文和指引性条文,将裁判规则和行为规范相结合,制定法和司法解释的指导案例,例如1208、1178、1244、1228、1251等条文法律并不是一味的向弱者一边倒,而是根据实际过错、因果关系、社会效果等综合考量,最后谨慎定夺,进行责任划分。就算在某些极端情况下,也要在追求实质的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兼顾特殊受害人的利益,做到私权与公共利益相互平衡。所以说,侵权责任法编作为民法中救济权利的兜底法律需要平衡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做好全面依法治国的后勤保障工作。

三、《侵权责任法》入民法典增加的规定

1.增加“受害人自甘风险”的规定(1176)

2.增加“受害人自助”的规定(1177)

3.增加关于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法律适用指引条文(1178)

4.增加“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183-2)

5.增加故意侵权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定(1185)

6.增加委托监护情形的侵权责任规定(1189)

7.提供劳动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侵权责任规定(1192)

8.增加承揽情形的侵权责任规定(1193)

9.增加网络授权总归“反通知”的规定(1196)

10.增加“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2001)

11.增加采取召回措施的必要费用承担的规定(1206)

12.增加“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的交通事故责任”规定(1211)

13.增加“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责任”规定(1212)

14.增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顺序的规定(1213)

15.增加“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轻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规定(1215-2)

16.   增加“好意同乘”情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1217)

17.增加故意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的规定(1232)

18.增加环境生态公益诉讼的规定(1234)

19.增加环境生态国家利益诉讼的规定(1235)

20.增加建筑物抛掷(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规定(1254-2、3)

《侵权责任法》入民法典增加的规定是为了适应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权力救济与自由保护要求,“增加建筑物抛掷(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规定”,是因为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让不少人心惊胆战,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草案作出这一规定,意味着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不能明确责任人,那该楼业主都有可能要被追偿责任。这为受害人提供了“兜底”保障,同时为补偿人进一步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增加故意侵权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是因为知识产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商标、专利、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是为了保证创作者的基本权利,还是为了给创作者提供更好的创作环境。

四、侵权责任编的正确理解和实施

侵权责任编是将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统一到新的法律规定中来,侵权责任编的理论研究重点也是对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清理,体系解释方法在侵权责任编中的应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民法典》内部的相关条文之体系解释与适用,《民法典》外部相关法律规定的系统解释与适用,此外,民法典是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需要在法治实践中检验和完善。

五、结语

民法典的编纂是法制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也是革命性的一个举措。民事立法,必须在立法者的法思想、民众的法感情、学理上的法技术三者之间形成和谐的统一。社会形态和人民舆论随时随地的变化,是我们在立法时的风向标,面对如此的现实复杂性我们应该做好充足的调研工作,立足于民生社稷,尊重各种声音,取其精华,缓中求进,才能够使得本次大费周章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具有创世纪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李莹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最终承担规则的制度性構建与完善[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7(4).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商务印图书馆,1961.

[3]周友军.我国《侵权责任法》修订入典的初步构想[J].政治与法律,2018(5).

[4]孙宪忠.当前我国民法典分则编纂的几点思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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