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发展与利用:成本评估与制度设计
2020-11-19夏旭丽李华武
社会科学家 2020年6期
夏旭丽,李华武
(1.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广东 广州 511370;2.广州航海学院,广东 广州 510725)
一、前言
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是一种依托于基层行业工会(产业工会)和行业协会组织资源的民间调解机制,经历了从局部到全局、从实践探索到制度化的发展过程。相应的,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就是由行业(产业)工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派代表组建起来的组织体,其独立地居中调解劳动争议。[1]因此,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不同于由政府主导引入行业力量(行业工会与行业协会)的三方协调机制,其遵循的是一种以“去政府化”为导向,积极发挥行业力量,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民间调解机制。
近些年来,我国自上而下积极推动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与运行,打造国家、省、市三级行业性调解示范单位。与此同时,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制度化已经形成,中央与地方出台的各种调整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文件普遍对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予以了关注并作出了大致相似的规定。这些行动与制度化努力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拟举全国之力将这种长期处于劳动争议解决体系中相对边缘的机制推到一个显要的位置,发挥其在分流、过滤案件、解纷息讼(仲)上的功能。
在促进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发展与利用问题上,我国的政策制定者重点关注两个方面:一是与司法确认、仲裁审查确认两套机制的衔接,二是调解机制运行的成本负担模式。其中,将成本负担作为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建设的重点之一,应是制度设计上予以回应并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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