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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姻法中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

2020-11-18金余一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0期
关键词:离婚婚姻法

金余一

关键词婚姻法 离婚 子女抚养

从2003年以来,我国离婚率呈现出一个上升的趋势,从2015年的数据来看,我国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一共有384.1万对,比上一年增长5.6%。而从社会研究数据来看,我国夫妻离异后,子女是由夫妻双方中的一方进行抚养,而抚养方由于抚养压力的加重,其生活贫困化情况更加严重,难以对子女进行更优质的照料。而从未成年人心理压力数据情况分析,父母离婚是除了死亡外,对未成年子女压力最大的因素。

一、研究意义

现阶段,我国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环境与传统社会存在较大的区别,这种环境下,人们的婚姻观念,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在离婚案件中也出现了新隋况与新问题。而从现有的数据来看,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我国离婚率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给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甚至对其的身体、心理等造成伤害。因而,我国需要更加重视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提升我国对于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合法利益的保护。

二、离婚后子女监护现状

从现阶段我国对于离婚子女监护情况来看,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各个法律在规定的过程中,概念不统一,其实都难以衔接,立法体系化程度较低,且法律制度中缺乏优先保障子女利益的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来指导立法和司法运行。

而从我国离婚后子女监护的制度以及实际实施情况来看,子女监护制度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第一,离婚后子女监护制度中对于监护权的行使方式不清晰,立法中明确的表示,离婚后父母仍属于子女的监护人,但是我国制度在制定的过程中,仅仅对抚养方的监护权进行了规定,而对于非抚养方的监护义务,监护内容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难以共同参与到亲子关系的构建中,影响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培养。而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构建质量较低,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子女的心理状态与行为,不利于子女的成长。第二,我国在确定离婚后子女监护权归属的过程中,都是考虑夫妻双方的经济、工作等情况,对于子女自身意见不尊重,也不承认。以及我国在进行夫妻双方情况评估的过程中并没有专业的机构提供信息数据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子女监护权归属的判断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情况。第三,监护权变更不合理。我国在进行子女监护权变更的过程中虽然有距离法定事由,但是其缺少总体的限制变更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子女在夫妻双方离婚后,自身生活的稳定性难以保证,故而,我国在发展过程中应当进一步的进行变更理由的补充与更新。

总而言之,我国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相关制度存在细化性不足、可操作性较低等情况,而在现阶段更加复杂的社会环境下,我国需要对相关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改进与完善,在最大程度上保护离婚子女的利益。

三、离婚后子女监护制度概述

《婚姻法》中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其制度中明确了抚养与教育、保护与教育、抚养等相关概念。这明确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双方均具有扶养、保护、教育子女的义务与权利。而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伴随一方生活,而另一方则需要按照子女生活的实际情况承担一定比例的生活费用以及教育费用,且擁有子女探视权。《婚姻法》虽然在立法方面主张父母在离婚后需要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但是从实际角度出发,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子女随一方生活,而另一方需要支付合理的抚养费且具有子女探视权。而法律在规定的过程中,仅仅是对子女监护事务进行规定,而没有对其他的事物做出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在实施监护权的过程中,没有具体的规定,责任没有进行细化,父母共同监管过程中易于产生矛盾,不利于子女与父母之间和谐关系的构建。

四、子女监护制度改进意见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知,我国离婚子女抚养仍存在较多的问题,离婚后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和谐关系难以构建,进而会对子女的个人利益,心理状态,长远发展等造成极大的影响。而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对于子女监护制度改进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而在进行子女监护制度改进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及是子女监护制度能够有具体的功能定位。

(一)离婚后子女监护制度的应用原则

1.儿童最佳利益原则概述

儿童最佳利益原则是现阶段世界范围内儿童事务处理的第一标准。从我国发展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多数父母在离婚后,难以实施相应的监护管理义务。而我国在进行离婚双方协商的过程中,对于监护权的评定存在一定的任意性,常常会出现牺牲子女利益的情况。

我国需要以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为中心进行离婚后未成年人抚养制度是制定。

第一,在离婚案件处理的过程中,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利益产生冲突时,需要以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为首要原则,进行儿童利益的保护。

第二,我国离婚制度需要建立在离婚后子女监护制度之上,为未成年人成长提供保障的前提下,保证夫妻双方的离婚自由。

2.实现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基本要求

第一,尊重子女的主体地位。从现阶段我国离婚案件实际角度出发,我国在进行离婚案件抚养问题处理的过程中,多数情况是站在父母自身的角度进行利益的问题的处理,而在这个过程中,我国多数情况下会牺牲未成年的利益。为满足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我国需要清晰的认识到未成年人所享受的利益,不同于父母的利益,在父母离异,子女利益产生冲突的情况下,需要在尊重子女意见的情况下,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未成年人的利益。如,我国民法总则中表示,儿童在年满8周岁的情况下,可以对其居住安排表达自身意愿。而从实际情况角度出发,我国在进行子女监护制度完善的过程中,需要降低年龄对于子女意愿表达的限制,子女拥有表达自身意愿的权利同时也拥有不表达自身意愿的权利。

第二,强化离婚后父母的责任与合作。未成年人在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之前,其实生活依赖于父母的照顾,抚养与保护,而离婚后非抚养方在未成年人发展过程中的参与度较低,则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发展质量。首先,我国在进行离婚后子女监护是一种优化的过程中,需要父母双方能够更多的参与到子女生活以及子女事务决定中,通过责任的细化、抚养费以及探望权等方面的优化,促使离婚父母与子女之间能够持续的交往,保证父母双方在儿童成长中的参与度。其次,离婚后父母在进行儿童教育的过程中,不仅仅需要履行自身的责任与义务,也需要相关制度规定辅助父母协助对方完成责任与义务。保证离婚父母与儿童建立亲密关系的过程中,不能够以损害子女另一方家属利益为代价。

第三,适当干预。父母离婚之后父母双方对于子女管理的权利义务呈现不平等状态,而这种不平等状态中隐藏着一定的隐患,影响父母抚养权的实施。如,引导子女远离父母中的一方等情况,这些情况的产生给父母与子女之间和谐关系建立以更大的挑战,对未成年人的管理教育等工作造成极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制度,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进行适当的监督,以保证离婚后子女监督制度能够更加顺利的开展。

(二)离婚后子女监护制度的功能定位

1.保证离婚后子女仍属于双亲抚养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表示,家庭能够为儿童的成长提供和谐的环境,让儿童能够在幸福、亲密、有爱的环境成长。从儿童现阶段发展实际情况来看,父母婚姻关系产生破裂的情况下,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几乎是不可能的情况,而这种情况的产生也给未成年子女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从家庭结构上来说,儿童在成长的过程中需要父母双方投入精力、时间与金钱。而在父母离异后,成长过程中父母所投入的总体精力、时间等都减少一半,非抚养方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联系会减少,亲子关系减弱,子女的教育与监督中也存在较多的不完善之处,难以对子女成长过程中的心理状态,生活状态,学习状态进行及时的调整,影响未成年人的成长。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知,离婚后父母中的一方在未成年成长过程中的参与度降低,影响其成长质量。故而,我国在进行离婚后,子女监护制度改进与完善的过程中,需要对父母的义务与责任进行更加明确的计划,让父母能够更好的参与到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过程中,与未成年子女建立更加和谐的亲子关系,保证父母在未成年成长的过程中,能够更好的对其进行监督与管理,使未成年成长过程中各方面的需求,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得到保障。

2.保障父母离婚自由

自由是现阶段人们在发展过程中所追求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没有对他人造成危害的自由都应该得到珍视。父母离婚自由是满足现阶段发展实际需求以及人们追求的重要手段,而这种手段实施的前提在于,离婚后子女的监护工作能够得到妥善的安排,婚姻自由不仅仅需要建立在离婚自由的制度之上,更需要建立在离婚后子女抚养制度之上。就现阶段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法律是明确规定父母双方在离婚后需要共同承担抚养义务,但是在未成年儿童抚养的实际情况来看,抚养方在进行子女抚养的过程中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情感等,就给予抚养方更大的压力,甚至于造成抚养方的负担。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需要對离婚后未成年抚养制度进行进一步改进与完善,解决离婚后未成年人抚养等一系列的后顾之忧,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离婚自由。

五、结语

伴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离婚率在不断上升,而其的不断上升也使得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更加的凸显。我国需要建立在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基础之上对离婚子女抚养制度进行改进与完善,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我国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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