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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下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及其破解探究

2020-11-18王彦璋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0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环境公益诉讼困境

王彦璋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 环境公益诉讼 困境 破解途径

随着新《环境保护法》的全面实施,有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工作获得了最新进展,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变的明确,诉讼也更加容易开展。但是,因为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新《环境保护法》下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依然困难重重,必须得到有效的解决。所以,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背景下,对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主要困境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找到破解困境的途径是当前重要的工作之一,需要得到全社会的支持与帮助。

一、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2014年4月2日,在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通过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环境保护法》在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也是中国环境保护法出台25年来的第一次修订,开始为依法建设“美丽中国”服务。《环境保护法》牵涉面很广、争议也比较多,因此环保法的修订过程十分艰难,经过了四次审议才得以通过。新《环境保护法》新增了“按日计罚”“行政拘留处罚措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环境保护法》的条例,为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使得环境执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高效开展并落实。

二、新《环境保护法》下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

(一)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机构数量少

新《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机构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该组织需要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第二个条件是该组织必须从事专门的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第三个条件是该组织不能有违法记录。但是,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全国范围内能够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组织结构总共300多家,也就是说每个省份平均拥有10家左右的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机构,数量明显不足。另外,现有的满足基础条件的环境公益诉讼组织有很大一部门都是由政府部门创办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意愿和积极性都不够强烈,例如环保产业协会、生态文明研究会等。给环境公益诉讼事业的发展带去了一定的阻碍。而社会组织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意愿更加薄弱,因为社会组织大多由当地知名企业组成,环境公益诉讼会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所以出现了无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现象,新《环境保护法》的条例增加成为了“摆设”。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则不够明确

新《环境保护法》出台以后,虽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条件,但是其中所涉及到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并没有对相关工作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落实,给环境公益诉讼留下了很多争议的空间。尤其是在新《环境保护法》中没有对“法律规定的机关”进行明确,使得很大一部分环境和资源保护机关都无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才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局限性较大,限制和影响了其它环境保护部门和组织行使自己的权利,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机关也被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不利于环境公益诉讼事业的有序发展。反之,如果放开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制,又容易出现权利滥用问题,浪费国家资源。

(三)司法体制改革相对滞后

在新《环境保护法》施行以后,环境公益诉讼也进入了社会大众的视野中,并且快速发展,但是受到司法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的影响,使得有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在人民法院中无法及时立案。举一个简单但是典型的例子,在新《环境保护法》施行以后,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体被告基本上都是各省市的主要纳税人,部门还是当地的明星企业、产业带头人等,必将受到当地政府的袒护。而现有的司法体制,各级人民法院的人事以及财政大权又都掌握在同级政府手中,就产生畏首畏尾的情况,无法积极立案,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审理。

所以,在司法体制未彻底完成,没有彻底脱离同级政府的限制和制约以前,环境公益诉讼的难度是非常大的,必然会遇到各种阻力,这也是国家需要认真思考和积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

(四)环境公益诉讼开展不畅

在新《环境保护法》下,环境公益诉讼主要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类别。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作用就是对环境执法和守法情况进行监督,从我国现在主要发生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来看,几乎全部都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类型,需要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条件的机关和组织机构发起,并由《环境保护法》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决策、许可以及执法等。但是,我国有关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否因为行政机关的违法审批,监督不力所造成,处于不明确的状态,进而导致环境公益诉讼开展不畅。如果存在主观问题,那么就可以很快的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解决。反之就难以开展工作。另外,虽然新《环境保护法》中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出了明确解释和规定,但是人民法院在受力相关诉讼时往往会对法律的规定做出狭义的解释,并没有从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去进行解释延伸,能否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还需要打一个问号。

三、新《环境保护法》下环境公益诉讼困境的破解途径

(一)鼓励社会环保组织的公益诉讼

新《环境保护法》下,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破解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需要得到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权利支持。基于我国现阶段环境问题的集中爆发,为了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持续发展,有效改善多元化价值和利益的冲突现状,必须要不断健全环境公益訴讼的工作开展制度,根据现行的《环境保护法》,鼓励社会环保组织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事业中,提高环境保护事业的社会覆盖面积,获得社会大众的一致认可和信任,积极配合。环境保护事业必须建立在公众参与基础上,所以国家和各级政府都需要大力支持各种环境保护组织机构的成立和发展,帮助其提高环境公益诉讼能力。国家需要通过多元化的渠道给予社会大众正面的舆论引导,在环保组织和社会大众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形成互动循环,加大法治精神宣传,提高社会环保组织的公益诉讼意愿和决心。

(二)逐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规则制度

为了加快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事业的发展,有必要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发展实际,逐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规则制度,改善环境公益诉讼现状,提高诉讼能力。国家应该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对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合理解释,并作出准确的问题界定。例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需要通过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去进行环境损害鉴定和评估,并出具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报告,以此客观的反映出环境破坏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公共健康损害、生态破坏情况,给出准确界定。其中,因为行政管理部门的违法审批、职权滥用、徇私包庇等行为,如果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环境污染问题等,也应该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该纳入到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中。

(三)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增强政府支持

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在于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审判环境,可以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快速发展,使得诉讼变得容易,简单,不会有太多的阻力。

首先,司法机构应该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多元化监督机制,通过法院内部自我监督、检察院监督、人大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手段,保证法院的立案和案件审理有序进行、合法合规。

其次,要加快环境司法的专业化和科学设计,组建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例如环境资源审判庭等,以此可以集中审理有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

最后,可以实施流动法院以及快行政区域司法审判等制度,从而有效避免了地方利益冲突、地方保护等,减少对环境公益诉讼司法的干预。

(四)加大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宣传和推广

新《环境保护法》下,环境公益诉讼应运而生,并且快速发展,为了确保其有序进展,获得社会支持,必须要加大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宣传和推广,帮助社会大众深入了解和认识环境公益诉讼的内容和相关规定,消除他们的质疑和担心等。同时要鼓励社会群体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提起和社会监督中,提高对司法机关和国家的信任,坚持制度自信,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彻底解決环境公益诉讼中直接利害关系人不能诉讼、不敢诉讼以及不会诉讼的问题,保证环境公益诉讼落实在实处,保证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

四、结论

总之,在新《环境保护法》出台并予以实施以后,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事业获得良好的成果,并且发展迅速。但是,在具体工作中,依然面临着可提起诉讼组织机构数量少、诉讼规则不明确、司法体制改革滞后以及诉讼开展不畅等问题,需要深入分析环境公益诉讼困境的产生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积极应对,以此有效破解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事业的快速发展,改善我国生态环境的现状,加强环境保护力度,实现人类生存和生态环境的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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