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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融资法律保护

2020-11-18邹爱华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0期
关键词:民间资本非法集资非公经济

邹爱华

关键词非公经济 金融机构歧视 非法集资 民间资本

一、我国非公经济的发展与作用

(一)推动经济发展

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后,我国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至此,非公经济如雨后春笋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沃土中生根发芽。经过40年的发展,非公经济从初期的小规模的资本积累,到如今,在市场经济中独占一席之地,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非公经济不容小觑。

(二)调整产业结构

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是国家经济的基石。在发展的初期,由于国家自身经济问题,我国民营企业结构不甚合理。其主要集中在耗能高、污染重的第二产业制造业,对当地经济的增长质量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速,民营经济的发展势头逐渐转向第三产业转移,带动了国民经济产业结构总体的调整方向,促使其向着更为合理、优化的方向调整发展。

(三)缓解三农问题

具体而言,三农问题即:随着社会进步,城市化进程推进,国民生活质量不断提升的过程中,在广大的农村偏远地区,以种植业为主的农民在生存过程中的产业发展、生活状况,以及社会进步相对滞后的问题。

由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大部分劳动密集型的投入结构,所以各种中小规模的民营企业崛起需要大量劳动力支撑,故规模不同的企业为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解决了农村地区就业难的问题,有力的缓解了就业压力,对部分地区的脱贫致富也大有裨益。

(四)促进国企改革

我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二者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部分民营企业发展势头日渐赶超国有企业,并且在效率、竞争力、创造力方面有所欠缺。为了提高国有企业发展的多样性与灵活性,增强其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能力,国有企业混改逐渐被提上日程。这一举措其实也从侧面反映了非公经济日趋重要的社会经济地位,其创造力与经济活力已不容小觑。

二、非公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从以上方面来看,非公经济发展形势一片大好,但是在稳步推进的过程中也并非一帆风顺,迅猛发展背后也存在着阻碍其发展的诸多危机。在政策落实上,非公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起跑线并不统一平等,“没钱”这一问题,始终困扰着民营企业。为了保证企业在运转过程中资金链不断裂,某些企业走上了非法集资的道路。此类的案件屡见不鲜,背后反映的问题值得反思,主要分为几点:

(一)金融机构歧视,非公经济供血不足

“融资难”的问题一直都紧扼着非公经济的喉咙,其与公有制经济在政策落实上长期以来一直处于不平等地位,不同程度上的制约、限制、歧视在审批、行政服务方面都有所体现。

相比国有企业,银行金融机构对非公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较弱,原因显而易见,因为在国有企业背后是政府的强大支持,而相比之下,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大,回报收益不稳定,很少有银行金融机构愿意承担这种风险。在投资基金方面也十分有限,民营企业从银行机构以及非银行机构获取的投资款项额度有限,并且贷款利率高,考虑到偿还能力,很多银行机构只愿意提供短期贷款。所以说,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资金难以维持、融资渠道单一成为限制非公经济发展的根基问题。

(二)法律意识缺位,为求融资铤而走险

为了维持企业资金链的稳定性,保证企业的运转与继续发展,部分未获得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逼不得已会走上非法集资的道路。

但是,由于准入门槛高、要求严,闲散的民间资本难以进入正规的金融市场。在供求皆有需要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之间便逐渐产生了一种不公开甚至是不合法的交易市场。但是由于这种非正规市场具有割裂性,民营企业与民间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民营企业在拥有大量专业知识与技术经验的情况下,会处于一种优势地位。若在吸引投资的过程中,企业实力不足难以偿还债务,非法集资便趁势而生。

民营企业主体在进行非法集资的过程中,为了融资不择手段欺骗大众。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民营企业非法集资的现象屡禁不止,涉案金额之大,社会危害之重,令人心痛。

(三)认定界限不清,合法集資处境被动

在民间资本与民营企业进行具有非法集资的交易时,二者处于一个法律规范几乎空白的法律环境中,若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出资人则不会在意整个过程是否合法,是否会危害金融秩序。只有在资金链断裂,出资人没有按时得到本息发生纠纷,司法机关才会介入。由于民间资本在市场准入方面缺少规制,使得其在审批、监管方面的法律规定不足。在此之前的融资过程完全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

与此同时,由于认定犯罪的标准不明确,造成集资行为合法与非法的认定界限模糊。其次,借贷企业还款形式的多变性,使非法集资、合法集资、假借合法经营行非法之实三者之间的区别感并不是十分明确。是否按时还本付息为标准进行规制,导致诸多不法行为成为漏网之鱼,给社会主义金融秩序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三、促进我国非公经济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改革金融制度,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第一个方面,首先改革金融制度,完善其对非公经济的服务,最大限度减轻金融机构对非公经济的歧视,保证非公经济和公有制得到相同的财政支持。同时对民营企业采取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将资金最大限度的落实到企业经营与发展上。并且,还应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消除金融机构对非公企业的歧视与误解,构建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与纽带,促进规范化的融资渠道的形成。

第二个方面,要拓宽民间资本准入的领域,除了国家明令禁止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其余领域都应准许进入,放宽管制、降低门槛、消除壁垒,并且完善其准入的审批、监督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非法集资罪定罪量刑再思考

非公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着难以代替的重要作用,在国家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不可取代的角色。但是非公经济由于资金问题长期处于劣势地位,从改革开放后国家一直处于提集资色变的状态,以严厉的手段对民间集资进行搜剿打击,并且保留了集资诈骗的死刑。

在非法集资的过程中,其顺利进行一部分原因也包括集资参与人自身过错。集资参与人在明知自己参与的活动是有风险的甚至是危险的情况下,自愿去承担这种风险,从而促成了非法集资的发生,最终造成自己的损失。危害结果由两方造成,但是最终只有企业方承担刑事责任,集资参与人却站在道德制高点享受赔偿。在刑法严惩非法集资的过程中往往会忽略犯罪成因中被害人的过错,不但没有因为被害人自身的过错而对企业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反而严惩,这显然是不合理。综合考虑,我们应对民营企业的此类犯罪慎重定罪,在打击时宽严相济。

(三)完善相关立法,准确区分集资罪与非罪

由于市场交易方式错综复杂,对于非法集资的认定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慎重考虑:

首先,集资对象是否是社会公众。社会公众顾名思义,指的是社会生活中不特定的人,其范围具有开放性与不特定性,并非以人数多寡为认定标准。若集资人并不是以社会上不特定人群为集资对象,或者社会不特定人群并不是通过公司发放的公告得知并参与的,即使是参与人数众多,集资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追诉标准,也不宜认定其为非法集资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对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中,要着重强调社会公众这一对象的开放性与不特定性。

其次,集资动机是否正当。若集资目的是用于正常的企业运营等个人发展中的需要,而并不是用于非法的资本、货币经营,则不适宜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对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认定中,除了要考虑对象的开放性与不特定性,也要兼顾集资目的的不正当行性考虑,只有二者均符合才能认定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非公经济留有余地,也是为国家经济发展铺路。

四、结语

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却存着市场地位不平等、融资不足等诸多阻碍。为了发展与生存,民营企业不得不寻找新途径,很多企业没有把握好界限,最终走上非法集资的道路。对于这种多发、并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经济案件,我们需要从多个层面去寻找解决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融资难、融资贵诸如此类的问题,采取政策倾斜,保证非公经济与公有制經济处于同一水平线接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完善立法,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打击时宽严相济,不轻纵也不要泛泛严惩,为非公经济的发展从根本上创造一片适宜生长的沃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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