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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民法典的诞生

2020-11-17文小梅

传记文学 2020年11期
关键词:民法民法典草案

文小梅

成都大学

有人说,新中国的民法典是“最美”民法典,体现在核心价值、绿色原则、人文关爱、中国特色、现代气息、体例结构、规范艺术等各个方面;它体现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实现了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的平等保护,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民法典编纂是制度变迁的重大工程,在新中国70 多年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基础上,不仅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 多年优秀法律文化,亦借鉴了人类先进法治经验和立法技术的宝贵结晶。我国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完善的重大标志,推进了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建设,推动了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民法典汲取了中华法系的民法元素

民法典彰显了中华传统法治理念。我国古代法律属于中华传统法律体系,从春秋战国时期魏国的《法经》,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源远流长。我国古代刑事制度高度发达,但民法制度较弱,没有成文的民法典,也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民法体系,民法规则多体现在判例、礼法、诸法合体的法典、诏书条令、契约等中,编制于各种家族、婚姻、食货的礼制,并非现时所称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法和身份法。中国古代的民事权利主体并非现代法中的“自然人”,多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家族长制度和宗法制度体现得更为具体。自然人人格和身份权利、所有权以及婚姻权利等都被家族规范所囊括。

1868年,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首次提出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并发表在《泰西国法论》上,后经过清朝末年的变法,被引入中国。鸦片战争后,“变法图强”成为清政府的重要改革内容,清政府向西方学习相关制度,沈家本、伍廷芳被任命为修律大臣,拟制定刑律、民律。1905年3月13日,两人共同上奏,恳请将原《大清律例》中的民事条款与刑事条款分立。1911年11月,《大清民律(草案)》在日本民法学者梅谦次郎、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等人的协助下,由修订法律馆编纂完成,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该草案共计1569 条,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5 编,但此草案并未得到正式颁行,其采用的潘德克顿体例被延续了下来。傅秉常曾这样评价:“中国人可以在日本找到适合远东思想、又代表西方科学的法律科学最先进的东西,而在语言上也是密切相连的。”[1]

新中国的民法典编纂之路

新中国成立初期,曾经积极推进民法典的编撰,1954年和1962年两次发起民法典编撰工作,但由于当时国家的工作重心在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1956年12月,以《苏俄民法典》为蓝本,新中国第一部民法草案颁布。《苏俄民法典》的内容很多借鉴了《德国民法典》,如梁慧星教授所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个民法典草案及此后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仍旧与大陆法系民法尤其《德国民法典》相通,有着相同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编纂体例。”[2]

1978年之前,新中国的民事法律仅有婚姻法一部。国家于1979年、2001年又先后两次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但由于各种条件尚不具备,也均未结出最终成果。改革开放后,国家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不断制定出经济合同法(1982年)、商标法(1983年)、继承法(1985年)、民法通则(1986年)、合同法(1999年)、物权法(2007年)、专利法(2009年)、侵权责任法(2010年)等各部民事单行法,逐步实现了民法典体系的制度完善,健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保障。

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由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因为在第五章民事权利的第四节中设立了人身权制度,故民法通则被视为是我国民事权利的宣言。但民法通则的各项内容多数已经被后期制定的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新法所代替,156 个条文真正被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条款仅有10 来个。故亟需修改民法通则,制定民法典。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2002年进行了一次审议,但最终方案是仍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正式提出“编纂民法典”的重大立法任务,并采取了分两步走的办法。

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完成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第一步。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等单行法的基础上,集中表达了民法典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比如保障私权、诚实信用、私法自治、公序良俗等,还突破了传统以自由为核心的民法规则,第一次引入绿色原则。民法总则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民法法律渊源,不再将政策作为民法渊源。法源分为:有法律规定的,首先适用法律;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适用于习惯。民法总则为民法分则制定奠定了基础,尤其是原则性的规定。

2018年8月,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2019年12月,“完整版”中国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的先河,同样也是世界法治文明的最新成果。在借鉴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两大法系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全面总结了我国民事立法制定的经验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并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原则。全文包含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7 编、1260 条,涵盖自然人的一生,从出生到死亡,从衣食到住行,从日常生活到交易活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以及中华民族繁荣富强的理想和伟大复兴的家国梦想。

民法典较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但由于知识产权是特殊权利体系,而民法典注重稳定性及逻辑追求,知识产权制度实难完美地整体纳入民法典之中。知识产权权利散见于民法典各编章,比如知识产权范围延续民法通则思路,民法典第123 条对知识产权的范围予以列举式规定,即“民事主体依法对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由于科技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又会导致新型知识产权类型的不断出现,故民法典通过设置兜底条款的方法,即“法律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客体”的方法来权衡稳定性和灵活性的关系。民法典坚持鼓励创新,有利于发明创造实质贡献者的原则,在合同编下技术合同一章中通过多个条款对知识产权归属予以细化规定。第859 条采取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属于研究开发人。第860 条对合作发明创造则规定专利权申请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第844 条确立了技术合同应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的基本原则。依据这一原则,民法典专设一节“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许可合同”,对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的概念、类型、内容等予以具体规定。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条款,民法典第1185 条则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条款,即“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应以故意和情节严重为要件,还对知识产权质押的条件及登记(第440、444 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合同(第600条)、知识产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第1062 条)等予以规定。

国际法中的民法典

我国的民法典借鉴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这两部法典均以罗马法为基础编纂范式。罗马法是对自然权利和交易规则的完美表达,正如法学家乌尔比安的评价:“诚实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道出了私法的精髓。两部民法典的精髓成为全世界民法典的基础,也是人类经济交易、企业生存、民众生活的基础,保障了社会有序、健康的发展。

《法国民法典》是在拿破仑主导下完成的,所以颁布后被称为《拿破仑法典》。而法国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首先来源于资本主义高速发展的经济基础。1799年11月9日,拿破仑通过雾月政变取得最高权力,立即下令起草民法典,但由于各种原因,草案未被采纳。

1800年8月12日,拿破仑又组织专家成立民法典起草委员会,指定大理院院长特隆歇、政府司法行政长官比戈·德·普雷亚梅纽、罗马法专家马尔维尔、海军法院推事波塔利斯四位律法精熟的法学家参与民法典制定,对罗马法、日耳曼人习惯法、革命前和革命期间的立法以及法学家的著作进行了整理分析。仅仅花了4 个月的时间,民法典草案就于1801年1月1日拟定出来,同时征求了各法院法官的意见,根据意见对民法典逐条研讨,形成统一文本后再进行全面修改,被称为“共和国八年草案”。拿破仑非常重视民法典的颁布,尽管他政务繁忙,仍抽出时间积极参与讨论,仅民法典专题会议就召开了102 次,而由拿破仑亲自主持的就有57 次。拿破仑参与会议常常到深夜,为了让民法典制定更完备,他对法学家的见解认真倾听,并在遇到一些疑难问题,尤其是出现纠结不清的情况时,便从会议室出来,一个人静静思考、理出头绪,同时归纳结论。他对民法典的理解非常有见地,经常提出让法学家们都感到吃惊的见解。1804年3月15日,立法院正式通过民法典,命名为《法国民法典》,6 天之后正式颁布。法典分为人法、物法和取得财产的法律规定三部分,共包含法律条文2281 条。1804年的某个阳光明媚的下午,拿破仑从军队调了一个炮队对准了议会大厦,因为这天是《法国民法典》决定通过与否的关键一天,拿破仑说:“如果今天民法典能通过,它发出的会是祝贺的礼炮;如果不能通过,那它发出的就绝不是礼炮,而是真正的炮弹。”拿破仑于1821年病死于圣赫勒拿岛,他在临死前说:“我一生四十次战争的光荣,被滑铁卢一战就抹去了,但我有一件功绩是永垂不朽的,这就是我的法典。”

《法国民法典》对国际影响深远,随着拿破仑对欧洲国家的征服,助推了德国、瑞士、西班牙等地模仿法国制定民法典,其中德国民法典是最为有名的。19世纪前的德意志联邦境内有10 个主权的成员邦,各国有自己的私法体系,各类民事法律繁多,造成德国民法典立法酝酿和编纂的过程异常漫长。与法国制定民法典由拿破仑使用政治强力推动不同,德国法学家更具话语权和影响力,对民法典编撰有过激烈的交锋和论战,最有名的莫过于蒂堡和萨维尼之论战。海德堡大学教授蒂堡于1814年发表《论统一德国民法典的必要性》一文,他认为:“应当制定一部共同的德国民法典取代难以容忍的多种多样的德意志地方法,同时以此奠定德意志国家统一的基础。民族的统一将会促进德国的统一,法律的统一是实现民族统一和国家复兴的前提。”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则不同,他并不反对制定统一的民法典,而只是认为条件和时机尚不成熟。“我们是殊途同归。大家都朝着共同的目标,期望良好合理的法律制度,以抵制任性与虚伪的侵蚀,同为民族联合,齐心协力。”实际上,萨维尼及其追随者的反面态度,影响到民法典制定的进程,直至1873年,德意志共和国国民议会才终于启动民法典的立法制定。经过长达27年的争论和修订,在《法国民法典》的基础上,以及对罗马法精髓的吸取,《德国民法典》终被打磨成形,也因此成为世界法学史上的另一座高峰,并享有“民法教科书”的美誉。《德国民法典》沿袭潘德克顿体系的编纂模式,分为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5 编体例,拥有逻辑严谨的概念理论,思维缜密的逻辑体例,精准无比的法律术语,使用了大陆法系最卓越的立法技术。英国法学家梅特兰评价道:“从未有过如此丰富的一流智慧被投放到一个立法行为当中。”[3]

全世界的民法典运动在《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影响下如火如荼地展开,比如瑞士、俄罗斯、阿根廷、日本等国家还将民法典纳入国家政治改革的必经一环。日本在明治维新运动的助推下,于1898年制定并实施了《日本民法典》,保障了日本现代化改革之路的发展,为其经济法治建设奠定了强力基础。学者穗积陈重坦言:“今德意志帝国脱法国之羁绊,新恢复其自由。然国内分裂,群雄割据之势。此实国家危急存亡之秋也。苟为国民者,为日耳曼民族者。大发扬国民的思想,弃联邦诸国之小异而采大同。一致协同,荡扫法国之余势,不可不维持德意志全国之独立。而其能至此者,则德意志之普通民法编纂也,为德意志联邦之法律统一,使各联邦人民栖息于同一。”[4]

我们的“最美”民法典不仅借鉴了人类历史上的法治文明成果,又汲取了新世纪、新时代的中国气质与底蕴,彰显了中华民族的精神文化传统,必将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进步贡献中国智慧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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