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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公司破产案:谁是真正的受益者?

2020-11-17祁彪

民主与法制 2020年45期
关键词:安顺市债权债权人

本社记者 祁彪

贵州省安顺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鼎城公司)破产六年难产事件持续引发关注。

目前,这起耗时六年的破产案依旧看不到任何向前推进的迹象,而随着破产受管理人委托的执行人安顺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城投公司)起诉破产管理人和鼎城公司已故法定代表人陈明的直系亲属起诉鼎城公司股东李声荣等一系列诉讼的相继开庭,该事件的走向愈发复杂。

按照正常的逻辑,诉累增加和愈发复杂的案件走向,无疑会损害事件各方的利益,但在追踪采访的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委员会负责人、安顺市中级法院等事件各方均三缄其口,城投公司对此事件也不愿多谈。

这起耗时六年的破产案,到底谁才是真正的受益者?

破产案为何六年难产?

2009年,安顺市政府通过招商引资,拟将上海红星美凯龙引入安顺。鼎城公司经过多次洽谈,与上海红星美凯龙集团签署合作协议,合作打造运营“建博国际广场-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项目,并计划将该项目打造成红星美凯龙贵州地区旗舰店。

据介绍,为维持并扩大生产经营,鼎城公司曾陆续向金融机构贷款,向民间自然人或单位借款,并为贷款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2012年,受房地产市场低迷影响,各债权人相继起诉且有效资产被查封或执行,加之公司的两名股东先后被羁押了一年多后才被释放,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陷入严重危机。

2014年1月27日,刘国梁等21 名债权人以鼎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安顺市中院提出破产申请,请求安顺市中院对鼎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2014年3月5日,安顺市中院“〔2014〕安市破字第1-1 号”民事裁定书以“估计鼎城公司负债24 亿元……已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为由,裁定受理鼎城公司破产案。

2014年4月29日,安顺市中院下达“〔2014〕安市破字第1-2 号”民事决定书。决定成立鼎城公司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管理人组成人员共有10 名。其中,组长为时任安顺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唐某,组员为安顺市八个政府部门的一把手或者副手以及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

安顺市中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后,又于2014年5月28日,以“〔2014〕安市破字第1-6 号”复函,同意鼎城公司继续经营。2014年7月8日,经债务人鼎城公司申请,以“〔2014〕安市破字第1-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鼎城公司重整。

然而,至今六年过去了,安顺中院既没有通过鼎城公司重整方案,也没有终止鼎城公司重整裁定清算,鼎城公司破产案似乎成了一桩悬案。

在此过程中,一个特殊的“管理人”的粉墨登场,让这起破产案变得复杂起来。

是行使管理人职权还是左右手互搏?

2014年5月29日,管理人委托城投公司作为执行人,负责鼎城公司“建博国际”项目的生产、经营、融资和建设。

对于城投公司受破产管理人委托进入鼎城公司,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后,应由破产管理人作为具体执行人按照破产重整方案来负责破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等工作,破产管理人无权再次指定执行人,否则破产管理人条款将形同虚设,法院无法形成有效监管,也容易引发各种问题乃至诉讼纠纷。

事实也确实如此。2020年,城投公司及其子公司贵州省安顺市城投宜安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相继起诉鼎城公司的两起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引发了事件各方关注。

城投公司表示,其早在受托成为破产执行人之前的2013年,就介入了鼎城公司,在安顺市政府指导下,将资金借给鼎城公司以推进建博广场项目。成为破产执行人之后,全面介入鼎城公司建博广场项目的生产、经营、融资和建设工作。直到2017年9月退出该项目之前,城投公司和宜安公司为盘活建博广场项目投入了大量资金和精力,最终使得该“烂尾”项目形成了有效有价值的资产,同时为维护当地的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时至今日,城投公司和宜安公司的巨额资金投入迟迟无法收回,起诉鼎城公司也在情理之中。

根据城投公司的说法以及相关财务往来显示,城投公司在成为破产执行人之前已经是鼎城公司的债权人,因此,有质疑称城投公司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无法保证其他债权人和鼎城公司的利益。

贵州经纬益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3月6日出具的一份《关于城投公司对鼎城公司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显示,截至2017年9月12日,鼎城公司应付城投公司本金7.5 亿余元及其相应利息、信托服务费和财务服务费;应付宜安公司本金2430余万元及其利息。

“城投公司和鼎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数额,是没有争议的,双方已经确认,但城投公司主张的利息过高。在7.5 亿借款本金中,有一笔代鼎城公司偿还农行1.5 亿贷款的款项,本来农行的贷款利息很低,且农行应该作为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一样等待法院认定追回其借款,但城投公司却自作主张还了这笔低息贷款,转而向鼎城公司主张高额利息,这操作让人费解。按照城投公司和宜安公司的诉求,其确认的债权数额高达十多个亿,利息等费用加在一起几乎和本金差不多了。如果被确定并划走或者抵扣相应鼎城公司资产,比陈明和李某某之间涉嫌虚假诉讼的标的数额要大几倍,能够用来偿还债务的钱将所剩无几。”多位不愿具名的债权人表示。

2020年3月26日,城投公司向安顺市中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要求确认其对鼎城公司的债权。因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安顺市中院裁定本案按城投公司撤诉处理。

此后,城投公司再次提起诉讼,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而宜安公司提起的诉讼,安顺市中院已经作出一审判决,目前正在上诉中。

而城投公司和宜安公司的两宗诉讼,引发了部分债权人的不满。

此外,上述诉讼中,由破产管理人代表鼎城公司参与诉讼,而城投公司又是破产管理人委托的破产执行人,也引发了一定质疑。

“基于两者之间的关系,难免会有左右手互搏从而损害鼎城公司利益的嫌疑。我作为鼎城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数次要求参与到庭审当中,以维护鼎城公司的利益,但是均未获法院同意。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不得因其债权而单独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强制执行,而应该统一进行债权申报,通过破产程序来满足债权。因此,安顺市中院立案审理上述两起案件也是违法的。”李声荣说。

是真破产还是另有隐情?

李声荣表示,其作为鼎城公司的占股80%的股东,一直被排除在鼎城公司破产事件之外,尤其在陈明去世后,其作为鼎城公司工商登记中唯一的股东,无法参与鼎城公司破产事务,也就意味着无法维护鼎城公司的权益。

“其实鼎城公司破产案根本就是一场闹剧,在法院裁定鼎城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时,建博广场项目已经开始盈利,鼎城公司的资产是大于债务的,根本就不具备破产条件。”李声荣说。

贵州省嘉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一份《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3月5日,也就是法院出具裁定的当天,鼎城公司的资产为9.7 亿余元,负债为9.5 亿余元,净资产为2000 万余元。

另一份2013年10月鼎城公司写给安顺市住建部门的《鼎城公司建博广场项目相关情况紧急汇报》也显示,截至2013年10月18日,鼎城公司建博广场项目的资产价值为34亿余元,对外债务约为23亿元。

“相关的审计报告等显示,鼎城公司当时的资产是远远大于债务的,根本不具备破产的条件,法院裁定破产时,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总共有30 多亿元,绝大部分并非鼎城公司的欠债,强行让鼎城公司破产,受到伤害的肯定是我们,那背后受益的是谁呢?”李声荣说。

而2017年由破产管理人拟定并由债权人委员通过的《鼎城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显示,截至当时,经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总额为6.7 亿余元,与申报债权差异巨大。

此外,破产管理人的资格问题也受到关注。除之前有报道对于唐某等9 名行政人员不具备破产管理人资格的质疑外,蕴城律师事务所成为破产管理人的过程也受到质疑。

蕴城律师事务所的官网显示,其于2014年3月15日经贵州省司法厅批准成立,其成为鼎城公司破产管理人时仅仅成立不到五十天。

“安顺市中院裁定受理鼎城破产案是3月5日,蕴城所成立是3月15日,到了4月29日蕴城所就成了破产管理人,这样的时间节点不是太巧合了吗?此外,根据我们的了解,蕴城所直到2015年才取得一级管理人资格,也就是说蕴城所是没有资格在2014年成为鼎城公司破产管理人的。那安顺市中院为什么要指定它为破产管理人?蕴城所在成为破产管理人之后,一个重整草案弄了三年才弄出来,到底是能力不行还是另有原因?”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说。

针对上述问题,蕴城律师事务所、债权人委员会和安顺市中院均没有给出答复,城投公司也仅简要概述了其参与建博广场的过程,不愿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回复。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还了解到,目前陈明的直系亲属还在针对鼎城公司的股权问题与李声荣展开诉讼,使得这起破产事件显得更加扑朔迷离。

而本案的最终结果,利益各方都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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