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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

2020-11-17

民主与法制 2020年4期
关键词:撤销权商标法行使

主论

国有企业改革应国资国企改革两手抓

国际法在国有企业问题上遵循主体和行为相统一的标准,是否行使政府职能是分析国有企业身份和行为性质等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多边国际经贸投资规则采取所有制中性做法,聚焦商业活动。近期发达经济体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对现行国有企业规则提出了挑战。中国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时既要符合自身实际需求,又要顾及国际规范,并通过实践影响国际法规则的发展。中国目前在国有企业性质和职能认识上还不尽统一,下一步的国有企业改革应国资国企改革两手抓,继续坚持政企分开原则,采取国有企业分类和分级制度,加快政资分开,建立相应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治理制度,促进公平竞争。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韩立余

1

使用地域性问题是商标法中的难点问题

法律全球化的今天,地域性仍然是各国商标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使用地域性问题是商标法中的难点问题。对注册维持使用,因其系商标注册赋权的反面表达,原则上必须在注册保护国的境内完成。对在先使用而言,则应区分积极和消极的在先使用,前者因其同样具有一定赋权性质,基于一国知识产权收益最大化的考量,这种使用也必须在本国境内完成;而后者更多体现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应平等地开放给境内外所有符合条件的在先使用者。侵权使用更多强调的是对境内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行为的遏制,为境内的商标权人创造商誉的劳动努力提供激励。在标准的定牌加工情形下,当贴牌加工产品全部销往境外时,不会引致商标法激励功能制度性失灵,所以不将其作为侵权来对待不至影响我国商标法功能的实现。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黄汇

2

宜建立法院统一审查逮捕模式

基于无罪推定与保障人权原则,逮捕作为未决羁押处分,应当受到严格规制。我国三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均对逮捕制度进行了改革。1996年修法,修正了逮捕的证据要件;2012年修法,明确了逮捕的社会危险性要件即必要性要件,确立了准诉讼化审查程序模式,并构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证研究表明,这两次修法对逮捕适用没有产生明显影响,未能有效减少逮捕适用,过度适用逮捕的问题未获解决。根本原因是,检察机关惯于先行作出“有罪认定”进而奉行“构罪即捕”,不能真正履行逮捕社会危险性即必要性要件审查义务。2018年修法,仅在逮捕条件条文中增加一款社会危险性考虑因素的规定,并无实质意义。鉴于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模式无法克服自身局限,遭遇改革瓶颈,建立法院统一审查逮捕模式,从而实现逮捕审查司法化方为出路。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计划

3

学位撤销权的行使应遵循两级审查制

学位撤销权的行使应遵循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两级审查制,前者对学术问题进行实质审查,后者对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查过程和审查结果进行形式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表决方式应实行两个过半数原则,即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1/2以上出席会议方可举行,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方为有效,同时委员投票采取记名制且不被允许投弃权票;学位撤销权行使过程中应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并通过回避、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说明理由和送达等制度,实现当事人对学位撤销过程的有效参与;最后,学位撤销权的行使应遵守必要的时限。

——深圳大学讲师高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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