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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研究

2020-11-16王树文李云婷

科学与财富 2020年26期
关键词:普法刑罚

王树文 李云婷

摘要:随着生态学、医学、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类对野生动物的价值认识有了新的发展,一方面有助于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加剧了不法分子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资源的掠夺。我国在刑法中对非法破坏动物资源的行为进行了惩戒,相关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使得野生动物保护体系不断完善,但是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通过对云贵川地区100份判决书进行分析,发现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的一些特点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针对上述问题在认定动物死体,更新动物保护名录,加重财产刑,普法宣传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希望能够减少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的几点意见。

关键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死体认定;刑罚;附录更新;普法

引言:

我国疆域辽阔,地形多样既有高原山岭,也有平原盆地,还有绵延数万里的海岸线以及难以计数的河流沼泽和湖泊,为各种各样的动物提供了适宜的生存环境,我国是世界上野生动物分布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但同时我国也是世界上濒危动物的分布大国,据不完全统计,仅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原产于中国的濒危动物有120多种(指原产地在中国的物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有257种,列入《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的鸟类、两栖爬行类和鱼类有400种,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还有成百上千种。随着医学和科技的发展,相当一部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品都被认为有医用和药用价值,引发了大量野生动物被杀害买卖,导致了多种野生动物成为濒危野生动物。我国政府社会对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相当重视,从立法上对破坏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和惩罚。公益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也积极相应,从大家耳熟能详的姚明广告词“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到今年7月 1日演员陈学冬举报海南三亚太阳湾柏悦酒店潜水教练带游客在海里捕捉国家保护动物砗磲。我国政府和人民对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加。但是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仍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使得我国的濒危野生动物种群数量继续呈下降趋势。本文基于云贵川地区100份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判决书,从犯罪分子的个体特点,脏物性质,主观恶性以及所受刑罚的轻重等多个方面,对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进行分析,发现了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并对提出了几点不成熟的建议。

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数据统计

通过裁判文书网,笔者整理归纳了100份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案件。并将这100个案例作为分析样本,这100个案件都发生在我国云南、贵州、四川三个野生动物数量种类较多且案件多发的省份。

1.犯罪分子的文化程度

这100个案例中,共计有175位犯罪分子。其中涉及155位犯罪分子的判决书中有学历记载,这155位犯罪分子,其学历为小学及以下(包括文盲)的行为人有71人,占总犯罪人数的46%,文化程度是初中的行为人有49人,占总犯罪人数的32%,文化程度是高中的有11人,占犯罪总人数的7%,文化程度是大学及以上的有24人,占犯罪总人数的15%。

2.    犯罪主观方面情况

在统计的175位犯罪分子中,有166名犯罪分子主观表现为明知自己从事的是破环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只有9 名犯罪分子以“主观不知”作为辩解的理由,法院对这9 人的辩解都予以驳回,表示辩解不成立,且并未作出驳回的解释。

3.    野生动物死体的认定结果统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的犯罪对象有两个,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动物死体的认定意见不同,在25个涉及野生动物死体的判例中,其中有13个案例中的野生动物死体被认定为野生动物,有12个案例中的野生动物死体被认定为野生动物制品。

4.量刑结果

这100个案例中的175位犯罪嫌疑人,其中有5 人因为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免予刑事处罚,103人被判处缓刑,2人被判处拘役,被判处五年以下的犯罪嫌疑人有24人,被判处5-10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有25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13人。

5.犯罪情节严重程度

175位犯罪分子中,根据《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情形規定,其中有126人属于一般情节(包括情节较轻),14位犯罪嫌疑人被法院认定为属于“情节严重”,30位犯罪人被认定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附:云贵川地区的部分非法收购、运输、售卖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同时也伴随着非法制造、持有、买卖枪支弹药犯罪;非法走私类犯罪和毒品类犯罪等社会危害性巨大的犯罪类型。

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实证分析

1.    犯罪嫌疑人的学历层次偏低

在100份判决书中的175位犯罪嫌疑人,学历层次是初中及以下的占比高达78%,其中大部分主体都是身居山林中的农民、牧民等,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在法庭辩论阶段都会辩解自己不知道收购、运输、售卖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违法的。由于其自身受到的教育较少,法律意识薄弱,或者缺少普法的宣传,这些村民的的主观上可能不具有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其观念可能并未完成从“不知者不为罪”到“不知法者不免责”的转变。所以这些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对犯罪行为缺乏认识和对犯罪对象缺乏认识不应该混为一谈。不可否认的是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由于其自身数量的稀少,不只是村民,大多数人都对其缺乏认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的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中的绝大多数例如:中华蛩蠊、赤颈鸊鷉等野生动物是广大人民群众所不认识的,即便文化程度是大学及以上的人民主体,也具有相当的识别难度。所以如果以不识别野生动物,不认为是违法理由抗辩成立的话,那么只有学习野生动物专业的主体实施此项破坏行为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显然是不合理、不科学的。这可能无形地提高入罪的标准,将会使很多人逃脱处罚,刑法作为最后的强制手段将不会起到效果。对犯罪对象缺乏认识当然的不能成为违法抗辩的阻却事由。其次是以不知其行为违法作为理由的抗辩,这类辩解略显的牵强。时代发展到今天几乎所有认知能力正常的人都知道,大熊猫、亚洲象、东北虎等野生动物是被国家禁止买卖、杀害的,即便不知自己破坏的野生动物为何种类,但当自己秘密地运输、售卖行为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时候,购买价格不菲的时候,就应当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合理性甚至是违法性。我们认为:行为人对违法行为的认识存在可能性即可认定犯罪成立。文化程度较低的犯罪嫌疑人,根据自己的主观认识和社会经验,对购买、运输、售卖野生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的认识存在可能性。因此他们以不了解法律想要免除法律的制裁是不能成立的。

2.    野生动物死体的判定存疑

侦查人员发现,一部分犯罪分子从事野生动物违法活动中,会提取野生动物的身体器官,例如熊取熊掌、胆汁;猴取猴脑;穿山甲取鳞片;鹿、羊等取麝、皮,此种野生动物再被猎捕时为活体,猎杀后为死体,分解后为野生动物制品。如统计所显示,法院将野生动物死体认定为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制品的观点存在相当大的差异。但是由于两种观点所带来的定罪量刑标准是截然不同的,认定为野生动物的量刑情节是以数量核准的;认定为野生动物制品的量刑情节是以制品的价值核准的,两种不同标准带来的刑罚轻重也是有所差别的。以何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为例,涉案的野生动物死体共有31只,

经鉴定,有红腹角雉14只、白鹇8 只,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价值人民币73480元。根据《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录的标准,涉案的红腹角雉达4 只以上即应认定为“情节严重”,6只以上即为“情节特别严重”;涉案的白鹇达6 只以上即应认定为“情节严重”,8只以上即为“情节特别严重”。若将野生动物死体认定为野生动物,何某某涉案两种野生动物都分别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判处被告人何某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最终法院判处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法院应该是认定上述动物死体为野生动物制品,按照其价值标准73480元,价值在10万元以下,核定为本罪的“一般情节”,做出的判决结果。由此可见选用不同的死体认定观点,刑罚的轻重有着天壤之别。

3.    量刑与刑罚分析

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情节分三个层级,一般犯罪情节、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匹配了三种刑罚,五年以下、五到十年、十年以上。统计数据显示,犯本罪造成危害但尚不构成“情节严重”的占比高达74%,与之相应的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占比高达77%,由此可见本犯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法益,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其中由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本罪侵害的法益上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破坏的对象是野生动物,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金融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犯罪有所区别的是,本罪没有具体的受害者,本罪是间接的侵害人类的利益。如果不是涉案野生动物制品价值较高,涉案野生动物只数较多,大多数犯罪分子都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缓刑条件,大多数本罪的犯罪分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只是可能对动物有重大不良影响,一般不会直接的对人形成危害。统计中发现有部分犯罪分子只是为了食用或药用,而非获取较大经济利益。审理本罪的法官在犯罪主体的犯罪情节达不到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大多表现出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实现了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当然为了预防法官滥用自主裁量权,也可以在“情节严重”以下的犯罪情节的表现方式做细化规定。

三、减少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的建议

1.    正确认定动物死体

野生动物死体是指野生动物的生命机能已终止,而所谓制品,是指对野生动物死体或活体进行加工后获得的制成品。有理论研究的学者和司法实践的司法者認为:野生动物的死体应当认定为野生动物制品,理由是野生动物死体失去了其作为活体的生态价值和研究价值,也失去了野生动物在自然生态系统中的能量转化、物种控制、改善环境、植物授粉和种子传播的价值。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若将动物死体认定为野生动物制品,会对野生动物造成更大的危害,由于动物死体便于隐藏和运输,犯罪分子为了努力逃避法律的制裁,会在猎捕到野生动物的伊始就将其杀害,具有不可恢复、不可逆转的危害性,不利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违背立法初衷。但是若将死体定性为野生动物,可能存在量刑过高的情况,以何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为例,以此标准,何某可能面对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将死体认定为野生动物制品还是野生动物都不应该一概而论,最高法应出台野生动物死体认定司法解释,根据各种野生动物死体的死因、源头等因素制定出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比如:自始为死体的(捡来的野生动物尸体)认定为野生动物制品;狩猎原因致死的野生动物死体判定为野生动物等。

2.    更新司法解释附表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距今已有整整20个年头了,如今中国成功攻克了大熊猫、朱鹮、麋鹿、野马、扬子鳄等200多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救护、繁育等技术难题,数十种极度濒危野生动物已建立稳定的人工繁育种群。以我们的国宝大熊猫为例,截至2013年底,全国野生大熊猫种群数量达到1864只,增长了16.8%,2016年国际组织将大熊猫的保护等级从濒危改到易危。这几十年来,有的野生动物品种因列入保护范围,在保护下实现了大量增长,也有的野生动物因没有列入保护范围也面临灭绝危险。司法解释的附录所列野生动物一直以来都没有变化,核定情节轻重的只数标准也没有更新,这无疑是不利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

3.    提高财产刑惩罚数额

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设置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根本目的是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此类型犯罪主体对社会的危险性极小。刑法对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主体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能够直接阻断其社会危害性。但是对破坏野生动物犯罪采取限制自由却不能直接的补救野生动物资源。正如韩国对严重性犯罪实行化学阉割的刑罚,这种直接打击犯罪动机,消除再犯能力的刑罚设置具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既然大部分犯本罪铤而走险的嫌疑人是为了获取高额的经济利益,那么对其施加更重的财产刑能使其产生更大的痛苦,起到更好的惩戒效果。此外,财产刑缴纳的罚金甚至是没收的财产能用来弥补其违法行为带来的动物资源损害,为恢复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提供资金支持。财产刑的数额由林业部门或动物保护部门规定,也可根据犯罪人的违法涉案金额的数倍或一定比例来确定。

4.    普法宣传教育

总体来说,我国野生动物保护责任意识还不够不高,以闫某某掏鸟案被判十年有期徒刑为例,其行为人学历为大学,表明我国绝大多数民众对野生动物类犯罪认识程度偏低。据统计分析来看,犯罪嫌疑人的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生活习惯和文化传统很难改变。所以,对于山区、林区、牧区等村民,政府及基层自治组织应定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村民的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意识,引导村民爱护野生动物。民间保护团体、志愿者要参与宣传,在村中醒目位置设置标语。在全国范围内,要多向广大民众传播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知识,普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种类,改变民众认为野生动物制品在食用、医用方面有奇效的特殊观念。没有买卖没有杀害,严厉打击市场买卖行为。加大动物保护的宣传力度,提升民众的相关认识,有利于减少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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