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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正当防卫 守护社会正义

2020-11-11阿计

公民导刊 2020年10期
关键词:正义刑法司法

阿计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这一新规以全面系统的规则设计,传递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信号。至此,社会争议已久的正当防卫认定悬念,终于有了清晰的答案。

作为一项重要的现代法律制度,正当防卫寄托着民众朴素的正义观念,更是公民无法及时获得“公力救济”的危急之时,以“私力救济”对抗不法侵害的天然权利。

然而,这一早已载入我国刑法的法律武器,却是现实中常常难以兑现的奢侈品。

从十多年前的“邓玉娇刺杀淫官案”,再到近几年的“于欢刺死辱母者案”“昆山龙哥案”“涞源反杀案”“赵宇见义勇为案”等,因正当防卫认定争议所引爆的公共事件连绵不断,汹涌的舆论浪潮倾诉着民间对公平、正义和权利的集体焦虑,也揭开了正当防卫制度在现实司法生态中的种种困境。

譬如,司法实践中涉正当防卫案件的裁决,时时陷入有违常理的机械思维、悖离实际的教条误区,以事后的冷静理性取代事发时的紧迫情境,对防卫人近乎洁癖的苛求,导致诸多理应认定的正当防卫,被误判为防卫过当甚至互殴案件。更有甚者,“人死为大”等传统观念的误导,滋生了正当防卫认定的“唯结果论”倾向,随之而生的不问是非、息事宁人的“和稀泥”司法捷径,最终纵容了“谁闹谁有理”“谁死谁有理”等乱象。凡此种种,使正当防卫的认定被套上层层的保守枷锁,不仅导致认定率长期徘徊于低水平,也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异化为事实上的“睡眠条款”。

从本质而言,正当防卫制度旨在确认此类行为在道德上的正当性,乃是正义观念的法律化。这就意味着,法制的具体构造,决定了正当防卫能否从观念正义走向实质正义。

然而综观现行刑法,相关法条的原则、抽象,并不能为正当防卫提供清晰的认定尺度,而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其它犯罪在法制层面的界限模糊,不仅容易误入“罪与非罪”的认定歧途,也给司法的自由裁量徒增过重的负担,难免“司法判断”与“民意表达”的冲突。

事实上,近年来围绕正当防卫的案例讨论,其争议焦点正是认定标准等关键问题。由此推动的个案公正,诸如“于欢刺死辱母者案”的二审改判、“昆山龍哥案”直接认定为正当防卫等,也的确彰显了民意的力量。

然而正当防卫制度的真正激活,终究不能依赖公共舆论和个案纠偏,而必须立足于普适性的规则细化和制度重构。从这个意义而言,正当防卫认定新规的诞生,正是司法理念自我更新的必然产物。

综览22条、洋洋4000多字的新规,全方位覆盖了准确理解、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诸多细节,其精细程度远超一般的司法文件。尤其是,从“坚持法理情统一”之类的总体要求,到明确厘清各种界限的具体规范,无不直面现实的司法难点和积弊,为正当防卫走出认定迷思提供了权威指南。由此宣示的支持正当防卫、守护社会正义的鲜明立场,更是深深契合了社会大众朴素的正义观念和道德情感。这对推动正当防卫制度回归立法初心,将这一“沉寂”的权利还给人民,乃至为见义勇为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制背书等,意义深远。

另一方面,以规则改进鼓励正当防卫制度落地,并不意味着脱离法治框架的权利滥用。对正当防卫认定的合理“松绑”,也不意味着纵容“以防卫之名行不法侵害之实”。对此,新规同样具有足够的清醒和理智,围绕滥用防卫权所设定的诸多情境辨识、尺度把握等,体现的正是司法应有的审慎美德。同样,捍卫正当权利和遏制滥用权利的合理平衡,也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更高要求。

司法,既要回应民意关切、尊重人间公理,防止自囚于“专业主义”的牢笼,也要追求事实真相、坚守法律底线,抵御盲目的社会偏见绑架司法理性。

从更深层面而言,新规也是法制建设与公共民意良性互动的典范。在此过程中,司法专业思维与民间善恶常识的思想碰撞,天理、国法与人情的深度融合,为国家法治改革、公民权利兑现奠定了坚实的共识基础,也为民间正义认知、公众法治信仰开辟了广阔的提升空间。

这样的法治效应,无疑有着宝贵的复制价值。而这,也是正当防卫认定新规的标杆意义所在。

》》》指导意见制定背景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

1997年刑法修订对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制度作了重大调整,放宽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增设特殊防卫制度。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修改后刑法的规定,依法正确、妥善处理了一大批相关案件,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有的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也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近年来,涉正当防卫案件常常引发广泛关注,新闻媒体、专家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其中,各抒己见,讨论激烈。

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提出:“适时出台防卫过当行为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明确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

根据规划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文件起草工作。鉴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关系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涉及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联合发文有利于更好统一法律适用,经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研究,决定以“两高一部”联合制定指导意见的方式,对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涉及的各方面问题作出系统的规定;同时,与指导意见相配套,联合发布七个涉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结合具体案件,以案说法,有针对性地阐释在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刑法规定和《指导意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总之,采用“指导意见+典型案例”的方式,是希望收到“点面结合”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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