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的问题探析
2020-10-21邓岚
青年生活 2020年1期
邓岚
摘要:我国的遗赠扶养制度已经建立了,通过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能保障遗赠的生老病死。在老龄化日益严峻的当下,这一制度的潜力将被激发。作为预防纠纷的重要手段,公证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地位一直都是不可替代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一项极为普通的公证,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与扶养人往往希望对该协议的进行公证,以保障彼此的权益。然而,笔者在公证实践中发现对该协议的公证上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以问题为导向,对遗嘱扶养协议公证提出几点疑惑,以期共同进步。
关键词:遗赠扶养 遗赠扶养协议 公证
近期,张某向我处咨询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据张某称其为视力残疾人,离异后未再婚,未生育有子女,亦未收养有子女。张某名下有一套拆迁安置房,但还未取得产权证书,张某想与其继母的女儿李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李某负责扶养张某,张某将其名下的拆迁安置房遗赠给李某。笔者仔细向张某解答了有关问题,但事后经仔细思考,发现自己对遗赠扶养协议的了解并不透彻。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老龄化现象的加剧,类似张某的人会越来越多,会有更多的人想要通过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保障自己的生养死葬,而很大一部分人都会选择对此协议进行公证。鉴于此,笔者对遗赠扶养协议公证进行探析。
一、遗赠扶养协议概述
遗赠扶养协议指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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