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河北大午农牧集团公司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罪名辨析
2020-10-21刘方华
青年生活 2020年1期
刘方华
摘要:河北巨富“草根金融”覆灭,关乎的不仅是该案件中公司的存续、法人代表是否涉罪、如何处理的问题,发人深省的是该案件背后牵涉的罪名认定的问题。归结有三:一是是否涉罪;二是所涉何罪;三是适用何领域法律进行调整。目前,争议最大的是民法、刑法与经济法之争,各领域大家们都极力主张由本了领域法律进行规制。本文就其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民法调整;刑罚处罚;经济法规制
一、民法角度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当事人均满足这个条件,但是并不等于该案就适用民法调整。通观本案,不难发现争议的焦点在于大午公司与其借款对象,即其公司员工及其亲戚之间的“借贷关系”的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借贷案件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指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案中大午公司法人之名,以借条形式向其员工及员工的亲戚借款一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主体。根据第二十三条可推论民法承认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的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行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对此没有直接规定,但在其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与公司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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