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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2020-10-21于秋华

青年生活 2020年1期

于秋华

摘要:《民法总则》第171条继承和发展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中既有的规定,完善了无权代理制度,相较之前在文字表述、规范内容上有了长足进步,同时仍有问题没有解决。本文首先介绍无权代理的概念、构成及其法律效力,其后根据无权代理人、相对人的主观状态确认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对《民法总则》第171条进行解释。

关键词:无权代理;法律效力;责任内容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是一种无过失的法定特别责任。无权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责任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存在无权代理行为,即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第二,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如果予以追认则转化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和相对人成为法律关系当事人;第三,相对人没有撤回。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第171条第1款的规定无权代理有以下三种类型: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一)在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民法总则》第171条第1款的规定意味着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状态并非确定无效,而是效力待定。法律赋予了被代理人追认的权利,首先尊重了被代理人的意思自治,由其决定是否有效,从而结束法律效力的不确定状态,保护交易安全。

2.相对人的催告权

为及早结束对相对人不利的这种不确定的状态,赋予了相对人催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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