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2020-10-21汤丽花刘庆琳
青年生活 2020年1期
汤丽花 刘庆琳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法律条文规定的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过窄、赔偿标准过于抽象、监督机制不完善以及刑事和解方式单一等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刑事和解制度,认为要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必须适度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规范赔偿标准、完善刑事和解的监督机制、倡导多元化的赔偿方式。
关键词: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的困境 刑事和解的完善
1.刑事和解的内涵
1.1基本概念
结合我国国情,学者们在参考国外司法制度的前提下,深入研究和分析了刑事和解制度。目前,对于刑事和解的定义,有以下几种主流观点:
1.1.1第一种观点
我国学者刘凌梅将刑事和解的概念定义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沟通、交流、协商,从而化解矛盾和纠纷。其目的是恢复加害人和被害者的关系,并使罪犯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1.1.2第二种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认为: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的形式恢复原有的秩序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道歉、赔偿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的公权力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综上:结合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笔者以为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办案机关、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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