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权对民族司法制度的影响及意义
2020-10-21李灵素陈玲沈宇智
青年生活 2020年1期
关键词:法律
李灵素 陈玲 沈宇智
摘要:元代以降,西藏开始正式纳入中国版图。历代中央政府治理西藏有自己的独到方式,如元代时设立行省制度,采取扶植一派的策略,明代则在沿袭前朝的基础上推行土司制度,采取多封众建、多头而治的战略,以形成相互牵制的局面。历朝历代的这些治理方法各有千秋,然皆不抵清。由满族建立的清王朝,因其自身的少数民族身份,所以能够以一种全新的角度和视野对待和处理西藏问题。
一、清朝对藏族地区治理概况
中国古代法制文明发育较早,但是在长期一元化的集权统治下,法律始终是作为“治之具”,中央对地方司法制度享有绝对的控制权。在此情况下,相比内地的稳定局势,边疆民族地区的政局显得较为动荡。“边疆一日不靖,内地一日不安”,边疆民族地区的治理也就顺理成章的成为了历代中央政府关注的重点。
清朝的治藏之法不仅承袭了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中,有关民族地区政策、边疆地区的政策,而且根据不同时期西藏及其周边的不同情势,结合自身的民族特点,不断革新前朝的旧思想、旧制度,重视民族自治法规的制定、推行和完善。在清统治西藏的250多年时间里,清政府先后多次制定和完善治藏法规,这些法规在数量上超过了以往的任何一个朝代,在内容上实现了历史上的最高峰,并达到了系统化、制度化的境界。
二、清廷治藏的法律思想
清朝政权本身是由东北的满族建立的,因此其对于少数民族的社会状况、需求、法律制度保守落后等有深刻的认知与体会,有特有的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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