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庭前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完善
2020-10-21余永昌
青年生活 2020年17期
摘要:庭前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存在的问题由来已久,已经被诸多实务界人事所诟病,尤其是律师群体。本文便直接提出几个关键的改革建议,以期能供参考。
关键词:庭前程序;非法证据排除;审查机制
一、建立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制度的告知机制
(一)应告知的事项
1.告知有提交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权利
在法院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辩方可以申请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并且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当随之附上相关的线索和材料,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前会议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2. 告知有提交书面意见的权利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利在庭审前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陈述其审判前的供述是非法获取的事实和理由。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笔录,审判机关应当在正式开庭前交给检察院。
(二)告知时间及方式
对于告知时间,可以参考刑事起诉程序中自诉案件的时间,当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收到公诉机关送达的起诉书后,法院应向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在此时,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权利告知书应当连同副本一同送达,并且同时告知其享有的申请权——申请排除对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采取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提出申请的权利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在接到权利告知书后5日内,可以向法院提出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如果不提出,则在后面的诉讼中丧失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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