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80条评注》
2020-10-21王宁
青年生活 2020年17期
摘要:《公司法》第80条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目的在于激发市场投资活力,减少政府干预,推动经济发展。当公司运营出现问题,但又尚未申请破产清算,如果公司无力偿债,债权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由未至出资期限的股东来替公司负担该笔负债呢?
关键词:设立方式;认缴制度;加速到期
引言
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催生了一批钻法律漏洞的投资人,引发了人们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担忧。在公司经营还没有陷入破产的艰难境地时,如果公司没有能力偿还届期的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还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履行其出资义务呢?本文试图通过对《公司法》第80条评注的方式对该问题进行研究。
一、法条释义
《公司法》第80条第三款没有限定最低注册证资本额,但并不是任何类型的公司都不受最低注册资本额以及出资缴足期限的规制。《公司法》第80条第三款主要针对的是特定行业和领域的股份有限公司,如:证券、银行、保险等领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符合相关领域的法律的特殊规定。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明确股东尚未缴付的出资能够加速到期的时点是公司解散,但若公司还没有申请破产,债权人能否通过加速到期股东的出资义务来使自己的债权得到实现呢?
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构成要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公开募集股份,只要发起人认足了全部股份即可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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