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视角浅谈房屋租赁合同
2020-10-21陈晨
青年生活 2020年17期
现代市场经济中,人们要使用房屋、厂房、机器、汽车等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出于成本的考量,亦或是为了以后的变动作打算,都倾向于花钱购买该不动产或动产的使用权。对于承租人的好处使用该租赁物并获得收益,又能够避免一些不要的风险。对于出租人的好处就是该租赁物即使自己不适用,也不会被荒废,还为自己创造了收益。对于市场的好处在于促进了市场经济中的物尽其用,租赁物发挥了它的作用,创造了经济价值。租赁合同分为动产租赁合同与不动产租赁合同,法律对不动产租赁合同特别是房屋租赁合同作出若干的特别规定,在现实生活当中,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也日渐增多,所以今天笔者谈一谈房屋租赁合同。
一、法律倾向于保护承租人
这种合同的法律关系主体有承租人和出租人,而法律对二者的保护是有倾向性的。我认为法律更倾向于保护承租人。理由如下:房屋租赁合同分为住房租赁合同和经营用房租赁合同,在住房租赁法律关系中,承租人漂泊在外,没有固定居所,与坐拥房产、不用忍受露宿街头之苦的出租人相比,承租人显得更弱小,应当成为被保护的对象。经营用房租赁法律关系中,经营人(有可能是法人)受制于经营成本的因素,经营用房的变动会使他们不堪重负,所以他们缺乏与出租人讨价还价的资格,在租赁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总的来说,房屋租赁市场大多数是卖方市场,承租人不具有议价能力,处于合同劣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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