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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的人本主义对现代法制建设的启示

2020-10-21贺平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26期

贺平

摘 要:中华法系的人本主义主要归结为:一,德主刑辅,宽仁慎刑;二,恭行天理,执法原情。本文将结合古代具体的法律制度对这两点进行阐述,希望对现代法制建设有所启示。

关键词:人本主义;中华法系;合理性

人本主义,作为中国古代法制与法文化的哲学基础,对中国传统法律有着深厚的影响。中华法系的人本主义作者主要归结为两点:一,德主刑辅,宽仁慎刑;其二,恭行天理,执法原情。本文将结合古代具体的法律制度对这两点进行阐述,希望对现代法制建设有所启示。

一,德主刑辅,宽仁慎刑

人本主义思想所推崇的重人伦、尚德性;重教化、轻刑责的观念,在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体现,就是由周初提出的明德慎罚,到汉以后传承不衰的德主刑辅,成为一以贯之的法制模式。人本主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限制刑讯

从某一方面来讲,刑讯确实在古代侦察技术落后的情况下是很好用的方法,但在人们人本主义意识觉醒的情况下,对刑讯制度也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如隋朝《开皇律》:“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为之程品,行杖者不易人”。唐律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尤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对拷囚次数,间隔时间,总数,不适用人群,受刑部位做了具体规定。《大明律·刑律·断狱·老幼不拷讯》规定:“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若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入人罪论。”

(二)疑罪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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