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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时期诸葛亮的法治思想评析

2020-10-21鲁斯琪

兰台世界 2020年2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

摘 要 诸葛亮是历史上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他治理益州二十载,得到了人民的深厚爱戴,甚至由后主亲自下令立庙以供人们怀念。诸葛亮作为蜀汉开国丞相,有着出色的政治才能和领导能力,他带领一干官员制定了《蜀科》,作为益州的基本法律规范。他的法治思想不拘泥于传统儒家的“礼义”“德治”,而是吸收了先秦法家“重法”的思想,并结合益州具体实际、注重变通,创造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答法正书》 法家思想 儒法结合 依法治国

中文图书分类号 D929 文献标识码 A 收稿日期 2019—07—21

★作者简介:鲁斯琪,武汉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公司金融。

Abstract  Zhuge Liang was a famous politician and strategist in history. He won a high reputation by ruling Yizhou for over 20 years, and the emperor even ordered in person to build a temple to memorize him. As the founding Prime Minister of Shu Han, he had excellent political competencies and leadership and led his officials to formulate Shu Ke as the basic legal rule of Shu Han. His legal thinking wasnt constrained to the traditional Confucianism, but absorbed the legalism of pre-Qin days and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local practice, created a set of effective legal system.

Keyword  Answer to Fazheng; legalism; combining Confucianism with legalism;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钱穆老先生曾称:“有一诸葛,已可使三国照耀后世,一如两汉。”[1]186事实上,真实的诸葛亮或许并不像演义中那样“多智近妖”,但他本身确是一位非常出色的政治家,《三国志》作者陈寿在《诸葛亮传》中给出了这样的评价:“诸葛亮之为相国也,抚百姓,示仪轨,约官职,从权制,开诚心,布公道;尽忠益时者虽仇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服罪输情者虽重必释,游辞巧饰者虽轻必戮;善无微而不赏,恶无纤而不贬;庶事精炼,物理其本,循名责实,虚伪不齿;终于邦域之内,咸畏而爱之,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可谓识治之良才,管、萧之亚匹矣。”[2]530蜀汉立国之时仅拥一州之地,前益州牧刘璋昏庸暗弱,天府之国早已是败絮其中;而诸葛亮随刘备入主益州不过七年,就能扭转局势、辅佐刘备登基、实现三国鼎立,后经历荆州被夺、夷陵战败的困境,诸葛亮也只用了五年时间便稳定了内外局势、足兵足食,为第一次北伐奠定了物质、政治基础。《毛诗·小雅·车攻序》中云:“宣王复古也,宣王能内修政事,外攘夷狄,复文武之境土。”春秋五霸之一的齐桓公也曾提出“尊王攘夷”的口号。而诸葛亮能以一州之地蹈涉中原、抗衡上国,至关重要的因素就在于蜀汉国内政治清明、经济稳定,使其北伐无后顾之忧。鉴于此,本文将从诸葛亮初入蜀地、制定《蜀科》之时的《答法正书》入手,对诸葛亮治蜀的法律思想进行浅析,并由此延伸出对当今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思考与探讨。

一、从《答法正书》的内容来看诸葛亮的立法思想

1.《答法正书》的背景及内容。法正字孝直,曾在刘璋麾下任职,但因刘璋昏庸无能、未能予以重用而郁郁不得志;后在刘备入蜀时,他转投刘备帐下,并在取蜀过程中屡建奇功,成为刘备入主益州的首要功臣之一。当是时,益州经历三年战乱,经济崩溃、法制凋零、官僚体制一盘散沙,制定一部适用于当地的基本法律成为当务之急。因此,刘备命法正与军师将军诸葛亮、昭文将军伊籍、左将军西曹掾刘巴、兴业将军李严五人一起制定《蜀科》,改变刘璋治下益州法纪松弛、德政不举、威刑不肃的局面。在诸葛亮的主导下,《蜀科》的制定以严法为主,打击了地方豪强势力,豪强十分不满,以消极态度抵触蜀汉政权。为此,法正提出用当年汉高祖入关与民约法三章之事向诸葛亮进言,认为成都初定,宜“缓刑弛禁”,放宽约束,与民休养生息,从而得到民众拥护。在这种情形下,诸葛亮写下著名的《答法正书》[3]17一文,为自己的法治理念作出了注解:“君知其一,未知其二。秦以无道,政苛民怨,匹夫大呼,天下土崩;高祖因之,可以弘济。刘璋暗弱,自焉已来,有累世之累,文法羁縻,互相承奉,德政不举,威刑不肃。蜀土人土,专权自恣,君臣之道,渐以陵替。宠之以位,位极则贱;顺之以恩,恩竭则慢。所以致敝,实由于此。吾今威之以法,法行则知恩;限之以爵,爵加则知荣。荣恩并济,上下有节,为治之要,于斯而著矣。”

2.诸葛亮的立法思想兼采儒法之长。诸葛亮在治理蜀地时,并未延承西汉以来“独尊儒术”的传统,以推行德治教化为主,而是在法典的编撰与推行实践中带上了浓厚的法家色彩。众所周知,自汉武帝以来,为加强中央集权、巩固君主专制统治,西汉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主张,上书武帝“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4]100,使儒家学说成为中国古代士族阶层的主导学说。儒家思想在法律治理中,则体现为坚持礼治、德治、仁治,崇尚道德感化,用“仁义”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这一系列主张在西汉经历初期的休养生息后,极大促进了中央集权、维护了封建统治,儒学也成为当时的正统思想。但是,经过了两汉的繁荣与强大,东汉末年,曾经大一统的王朝又陷入了严重的政治动乱、分裂危机之中。长年的战乱使得民生凋敝、道德沦丧,史书中对此的记载是“黄巾贼起,天下饥荒,人民相食”、“民人相食,州里萧条”,随着东汉统治的崩溃,儒家所推崇的德政已然难以施行;在这一背景下,曾经被抑制的学说开始重新活跃,法家思想开始在士大夫阶层传播。而年轻时的诸葛亮在随刘备出山之前并未入仕,而是在襄阳的学业堂中博览群书、涉猎甚广,从他日后所写公文信件中可知,诸葛亮对儒、法、道各家著作都有研读,这为他治理益州的實践提供了理论基础。

同时,诸葛亮又并非仅从先秦法家思想中汲取营养,他虽支持商鞅韩非等法家代表“以法为本”“重刑惜赦”的主张,但又不认同法家学派过于严酷的刑罚措施,用酷刑来约束人民、维护统治。他认为,要使人民真正支持一个政权,最重要的是施行仁政、以德治国,对百姓进行道德教育与感化,从而维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他的法治思想中又借鉴了儒家的“仁义”“礼治”等学说,在用法律给人民划定底线的同时,也希望通过宣扬儒家的道德伦理来鼓励百姓遵守秩序、上下和睦、从而恢复两汉以来的威仪与昌盛。隋代儒学思想家、教育家王通甚至给出这样的评价:“若诸葛亮不死,则礼乐大兴。”

二、诸葛亮在治蜀时的法制实践

在这篇短短数百字的《答法正书》中,我们能够知道诸葛亮既未选择士人阶层正统的儒家思想,也未采纳法正提出的建议、延用汉初“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而是以严刑峻法治理益州。事实证明,诸葛亮的这套举措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经济方面,益州从战败的狼狈中迅速恢复过来,农业与手工业生产在战争年代罕见地得以发展,诸葛亮与刘巴采取的一系列充实国库、平抑物价的政策也卓有成效;在政治方面,益州地方豪强的势力成功得到压制,刘备政权的地位得以稳固的同时,一套运行良好、高效廉洁的行政系统也在蜀汉建立起来;在社会方面,百姓在乱世之中得到了难得的喘息之机,综合各种史料也可得出,诸葛亮时期的蜀汉对比另两国来说,是农民起义最少的国家,从建安二十年直至蜀汉王国,仅发生了两起农民起义[5]495。陈寿对其的评价为“吏不容奸,人怀自厉,道不拾遗,疆不侵弱,风化肃然也。”那么,诸葛亮治蜀为何会有如此斐然的成果呢?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结合蜀地实际情况制定法律。在刘备入蜀之前,益州由刘璋父子治理,但此二人并非能才、性格暗弱,“德政不举,威刑不肃”,导致益州的军政大权落入地方豪强与官僚手中,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尖锐,人民也深受其剥削,使蜀中人民“思为乱者,十户而八”[2]549。为了解决这一忧患局面,诸葛亮从蜀地实际出发、针砭时弊,制定出了一套峻急严威的刑法体系,对专权恣意的地方豪强给予了严厉打击。面对法正的质疑,诸葛亮给出了他的理由:一方面,汉初之所以会采取“宽禁省刑”的做法,是因为国家刚经历了秦朝严苛的暴政与数十年的战乱,人民遭受深重壓迫导致阶级矛盾加剧。因此,只有实行休养生息、缓刑弛紧的政策,才能逐步恢复国家生产力、建立人民对新政权的信任;另一方面,益州的疲敝并非是由于前任统治者的暴虐无道,而是法令松弛,贵族阶层穷奢极欲所导致的政权腐朽、社会无序,依据这一现实基础,诸葛亮认为政府首要的任务不在于施以恩惠,而是建立一套严肃公正的制度体系,抑制豪强的专横恣肆,在最大限度上维护封建社会的基本公正与秩序。正是由于诸葛亮依据现实情形作出了准确判断,益州在短短数年内迅速恢复了因战争而停滞的生产力,刘备政权也较为平稳地扎根当地,为日后的蜀汉立国奠定了坚实基础。

2.刑法虽峻但不滥杀擅杀。诸葛亮执法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惜赦”。在他当政期间,蜀汉进行大赦的情况非常罕见,他认为“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2]509,这其实也是与现代法治精神相符的。纵观中国历朝历代的大赦次数,我们可以发现,赦免与政局是否稳定有很大关系。政局稳定,则赦免次数较少;反之,则较多[6]96-97。统治者多会寻求通过频繁赦免来稳固民心、缓和社会矛盾,然而,这种做法只是饮鸩止渴,非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破坏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将整个司法机关的权能破坏得干干净净,法律根本起不到其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此外,频繁的大赦只会使有罪之人逃脱惩处,却对安分守法的良民没有大的益处。明代邱睿总结历代大赦制,认为不分范围的大赦不仅使法律失去作用,而且使仁政也变得虚假,不能感化人心,“非独刑法不足以致人惧,而赦令不足以致人感也”。事实上,刘璋父子在益州连年大赦却人心离散、百姓怨声载道,就说明百姓并不会因为这种法外之仁而对统治者心怀感念,只有建立一个强有力而又清明公正的司法体制,才能赢得百姓的信任。

同时,诸葛亮制定的法律虽严峻,却摒弃了先秦法家酷刑寡恩、刑杀立威的陋习,秉持“慎刑”原则,严格限制枉杀滥杀。诸葛亮在时,事无巨细皆谨慎处理,杖罚二十以上都要亲自过问。《蜀科》中虽有“族诛”“连坐”的规定,但由于诸葛亮的明罚慎刑而从未使用过,仅在其去世后的“魏延案”中,中央以谋反罪名“夷延三族”。相比之下,魏、吴两国则一再使用族刑与连坐,诛戮甚惨[7]459。固然,现代有人对诸葛亮过于操劳、不懂放权的理政方式提出过批判,但不得不承认的是,在“人治”而非“法治”的时代,统治者的亲力亲为确实能够在最大限度上保证政令得到施行、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3.法律严明公正而富有弹性。最能体现诸葛亮执法公平的就是“斩马谡”事件。晋人习凿齿对诸葛亮执法的评价为:“夫水至平而邪者取法,镜至明而丑者无怒,水镜之所以能穷物而无怨者,以其无私也。”[5]436诸葛亮正是秉持这样一种无私公平的精神,才能在乱世中获得百姓对其执政的认可与爱戴。

但同时,诸葛亮的法制思想还具有严而不酷、达情知变的特色,“服罪输情者,虽重必释;游辞巧饰者,虽轻必戮”。“核诸史籍,诸葛亮对于一些介于可杀与可不杀、可判刑与可不判刑之间的犯罪者,则往往根据犯罪者的态度及具体情况而灵活处理。”[7]448因此,诸葛亮立法虽严,但并未以酷刑治狱,对于犯罪后主动自首或坦白的,会减轻、从轻处罚;相反,对于犯罪后拒不认罪、妄图掩饰抵赖的,则绝不宽宥、进行严厉处罚。

4.注重经济发展、民风教化。自先秦至汉末,益州都被称为天府之国,自然环境优越、物产丰富;而刘璋父子当政时期,行政系统臃肿低效、浮夸之风盛行,完全无法利用手中财富。诸葛亮治蜀时,深刻认识到刘备集团作为外来政权,要得到当地人民的支持,就要发展对于封建社会来说最为重要的农业生产,使农民安居乐业。因此,他重视农业生产,主张“唯劝农业,无夺其时;唯薄赋敛,无尽民财”[8]150,兴修水利,甚至专设堰官对都江堰进行管理,以减轻每年的水患困扰;同时,他重视盐铁等手工业发展,实行盐铁官营政策,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另外,蜀汉设置锦官,促进丝织业发展,蜀锦还曾作为硬通货大量流入魏吴两国,深受当地贵族的喜爱。由于政治、经济、社会等的繁荣,使得蜀汉立法虽峻却不会加重人民负担,执法虽严却不会造成良民的困扰。晋人袁淮将其描述为:“亮之治蜀,田畴辟,仓廪实,器械利,蓄积饶,朝会不华,路无醉人。”[2]530对诸葛亮的治理政绩给予了高度评价。

另一方面,最能体现诸葛亮法治思想中儒家色彩的是他对民风教化的注重。他认为商鞅变法虽取得了卓越成就,但忽视了民众的思想教化;为政之道应“以教令为先,株罚为后”,应先对百姓进行法制教育、引导百姓遵纪守法,刑罚仅应在教化起不到效果时才得以施行。蜀汉建国数十载,除景耀年间宦官黄皓擅权之外,政府一直保有相对清明廉洁的形象;诸葛亮身为蜀汉掌舵者,及其去世,身后财产不过“桑八百株、田十五顷”,而其接班人蒋琬、费祎、董允等人,也同样坚守原则、无所余财。坚持“刑不择贵”“诛罚不避亲戚”的原则,通过一个廉洁高效的官僚体系来引导民众恪守规范,具有明显的儒家“德政”色彩。

三、诸葛亮的法治思想对我国依法治国的启示

1.要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先秦儒家学派就阐述了礼义的重要性,倡导统治者施行德政,“礼法合一”一直是中国古代政治中的独特思想。而诸葛亮在治理蜀地时,一方面吸取了汉代传统的儒家思想、注重道德教化对规范人们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的作用,一方面又积极制定《蜀科》等基本法律,让人们的日常行为有法可依,通过法律这一最坚固的工具,维护社会的有序运转。因此,在倡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今天,我们也要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既要培育民众的法治观念,树立法律在公民心中的权威,又要宣扬社会主义道德、凝聚社会正能量,形成和谐风气,让民众自觉得有法必依,从而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发展。

2.要在完善立法条文规定的同时,兼重量刑情节上的灵活性。诸葛亮治蜀雖采用严刑峻法,却从不滥杀擅杀,而是审情度势、懂得变通,“终于邦域之内,咸畏而爱之”。这启示我们,立法者既要健全法律体系、规范法律漏洞,又要坚持中国古代传统“慎刑”思想,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证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合理价值判断,避免法律的僵化与陈旧。从陈寿的评价中可知,对于犯罪后积极认罪、态度真诚的人,司法机关会从轻、减轻处罚,给予他改过自新的机会,这其实也说明,量刑制度对于刑法体系来说非常重要。我们在健全社会主义刑法体系的时候,除了对各类罪名的规定要尽量精确完整外,还要注重能够影响量刑的特殊情况,这样的法律才是人民支持信任的法律。

3.要执法公正严明,建立一个清廉高效的官僚体系。诸葛亮一生主张“静以修身,俭以养德”,对蜀汉官员亦是如此要求,他提拔的蒋琬、费祎、董允也因治国有方、德行卓越而与诸葛亮一道被称为“蜀汉四相”,这对于我国现今的反腐建设有着重要警示意义。反腐制度建设的关键一环在于廉政建设,要制度反腐、过程防腐与文化倡廉三维并举、协同治理,形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三维保障,健全反腐败法律法规与制度,消除权力潜规则在政府机构中的存在,通过开展各种反腐败教育与培训来巩固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防线,加强群众以不同渠道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使人不敢腐败不能腐败也不愿腐败,构成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的有机内涵和创新维度[9]197。

“两汉以来无双士,三代而后第一人。”诸葛亮因其卓越的治国理政之才和高尚的人格魅力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一直被人们所铭记。他治理蜀地二十载,武侯祠的香火却绵延了两千年。在当代中国,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所有人的“中国梦”,就要从中国古代传统政治与思想中感悟与升华。而诸葛亮“以法治国”、儒法结合的法治思想,更是对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着深远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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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寿著,裴松之注.三国志[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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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董念清.论中国古代的赦免制度[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3):9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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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殷雄.诸葛亮治政方略:《便宜十六策》解读[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5.

[9]刘占虎.制度反腐、过程防腐与文化倡廉——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的探索与思考[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4(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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