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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规制

2020-10-21侯璐

大东方 2020年3期
关键词:专用发票定罪增值税

摘 要:我国在发展过程中取得了不错的成绩,经济在最近一段时间中都呈现出稳定增长趋势,但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国家仍需要不断的从各方面完善各项经济体制以及制度,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我国的经济领域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项基础的环节,而目前社会上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犯罪,骗取国家税款的现象日益增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税收制度,威胁到我国经济体系的发展,其次,犯罪行为也越来越隐蔽,对国家税务机关稽核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会上升到刑事层面予以规制。基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我国发展形成的不良影响,本文将着重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的这个问题,试图从剖析该行为出现的原因、防范措施等方面谈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规制。

关键词: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研究

2016年营改增之后,增值税就已经成为了影响我国税收的重要税种,征税范围覆盖的层面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经营领域,增值税专用发票肩负记载业务税款、连接各个流转环节功能,故其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因此,我们在经济领域中对一些行为人、行为企业利用其一些违法、犯罪的手段企图通过此项发票偷逃税款的,应当审慎分析,强化规制,从而为国家经济体系正常运行的有力作出保障,笔者拟先梳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客观行为存在原因,为后续的规制奠定基础。

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一般违规行为存在的原因

(一)个人

国家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金额,将增值税纳税人分成一般纳税人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种,这两种类型,在缴纳增值税时,缴纳规定有所不同,一般纳税人在缴纳资金期间,可以通过税款抵扣缴纳税款,而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通过简易征收的方式缴税,这种类型,在缴纳环节期间不能扣减进项税额,这与一般纳税人有较大的不同。这两种缴税的标准是以年销数额记录,这样会存在较大的不合理之处,因为很多小规模纳税群体,即便是销售额符合一般纳税人的要求,但是在这种规定之下,也难以享受一般纳税人在缴税方面的优待,从这方面就明显体现出财务制度在设计方面存在不足。除此之外,很多行为人在运行工作时,并没有思考增值税纳税方面的工作,故,在发展过程中,由于没能利用好增值稅纳税的相关政策规定,使得很多工作开展存在问题,这也是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多的原因。

一般纳税人面对纳税时,想要降低税负可以从两方面思考缴税,一般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沟通,了解税务机关的日常事宜,同时还需要让纳税人了解征收的细则,采用这种方法是能够实现使用高税率开具发发票,但是却按照减低的方式缴纳税款。除此之外一般纳税人还可以使用税款抵扣制缴纳税款,通过这种方式能够也能够达到税负的目的。但是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在这样操作时,需要满足发票购买价需要等于或者大于开票税额,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进行税款抵扣计算,缴纳税金。

(二)税务机关

面对经济形势的多样化,违规行为越来越隐蔽化,造成税务机关在工作时稽核的困难,客观导致了一般违规行为的发生。故,税务机关应该根据工作内容做好监察工作,针对某些特定行业需要按照行业的工作特点,思考相关的工作细节,同时加强对开票方、受票方、中间方的资金流向的审查,加强对三流一致的核查。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发生原因

《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规定》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含义进行了解释,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聚义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那么,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不得有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在实践中,因营改增开展以来,存在部分企业在开展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接受对手交易方的劳务、货物等对价时不愿意、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导致其对手无法取得对应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对手交易方没有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自己的成本,只能通过一些非正当手段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一些企业,在没有交易的情况下,纯粹为了偷税,通过中间人等途径,以非法手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自身的交易成本予以抵扣,属于较为恶劣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对此罪行为模式进行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下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虚开的税款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务实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规制

(一)个人方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缴税时,主要以年销售额为主,通过调查之后,发现其数额基本在百万以上,从数额角度分析,能够看出一般纳税人的规模非常大,企业要想在发展中逐渐扩大规模,必须吃透相关法律法规。在当前时代中,要想进一步的扩大发展规模,应该向综合型发展,加强财务制度管理,规范日常工作内容,了解征税的范围以及税务政策在项目划分中的不同。企业在发展期间,还需要按照国家的规定,不断完善工作制度,保证财务管理工作能够正常运行,加强税收制度对企业发展的积极导向作用。此外,不同税率应该按照项目累积计算,在发票上应该注明销售额以及折扣额,财务人员在处理这方面工作的时候,一定要注重工作细节,了解工作的政策倾向,在缴税之前,统筹规划,这样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税负,从而能够规避在工作期间触碰法律的红线。

(二)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在工作中,应该加强监管,并且需要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了解缴税规定,这是顺利开展监管工作的前提,了解一般纳税人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在缴纳税金上的不同,同时,应当在工作中应该提高警惕,加强对征收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开票方、受票方的形式以及实质审查。

(三)司法机关层面

针对当前经济态势中存在的日益严重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的刑事问题,在适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过程中,应当本着谨慎的态度,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在办案过程中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笔者认为具体需要审查如下几方面:

1.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因

在上文论述中,笔者就一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因进行了列举,从此可以看出有些企业之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因为客观上确实存在一些不能开具发票的原因,以及法律观念的淡泊,还有一些企业是完全为了偷逃税款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涉及到一个罪与非罪的问题,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曾作出《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性质的征求意见的复函》,其中提到行为人若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以代开、挂靠形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不构成犯罪。故在主观意图上應当进行细致审查,避免对案件定性的错误。

2.加强三流一致的审查

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本罪时,还需要审查案件中的“三流”,即销售方是否向购买方实际销售了货物,购买方是否想销售方实际支付了货款,并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有中介方介入时,要审查货款资金是否回流以确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质违法性,即没有实际的交易却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3.做好案件的后半篇文章

办理此类案件难免涉及对一些民营企业的处理,对其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这些企业的生存,影响民营寂静的发展,故要在办理此类案件中要秉持“谦抑、审慎”的态度,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时退出违法所得责任方,可以考虑酌情从处理。

结语

综上,在规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时,虽然有行政、刑事等多种手段,但要妥善处理相关问题需要追究其问题发生的源头,找寻问题发生的原因,这样才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规制。保障经济的发展,并非是行政、刑事一家之事,需要个人、企业、社会的多方配合,在理论中实践,再用实践指导理论,才能更好的多措并举规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最终对经济发展达成良性的影响。

参考文献

[1]任卫东.我国有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定罪分析[J].安阳工学院学报,2019,18(05):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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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黄应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数额标准确定[N].人民法院报,2016-07-20(006).

作者简介:侯璐,女,浙江舟山人,法学学士学位,检察官助理。

(作者单位: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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