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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T 82—2019演出用专业音响设备音质主观评价方法(一)

2020-10-21

演艺科技 2020年9期
关键词:听音音质扬声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演出用专业音响设备音质主观评价的音质评价词、评价节目源、听音环境、听音员、评价方法与评价尺度,提出了评价试验中的辅助设备及评价结果的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组成各类专业演出场所用扩声系统中的各类专业音响设备在规定环境下的音质主观评价。本标准也适用于同一制造商设计的同一类设备的不同样品的音质主观评价和不同制造商设计的同一类设备的音质等级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4854.1—2004 声学 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第1部分:压耳式耳机纯音基准等效阈 声压级

GB/T 10240—1988 电声产品声音质量主观评价用节目源编辑制作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51091 试听室工程技术规范

GSB 16-3451 声音质量主观评价用节目源标准样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音响 sound

音是声音,响是发出声音。声音的产生、传播、处理、达到听闻效果的过程中涉及电声学、建筑声学、 音乐声学、心理声学、生理声学等方面的内容。

[WH/T 57—2013,定义 2.1.1]

注:现在通常把“音响”作为扩声设备、扩声系统或扩声效果等的简称。

3.2 音响设备 sound equipment

对声音信号拾取、记录或还原、处理加工、放大等所用的设备。

[WH/T 57—2013,定义 2.1.4]

3.3 音质 sound quality

声音质量。声音通过人的听觉,由心理所确定的心理量。

[WH/T 57—2013,定义 2.2.4]

3.4 音质主观评价 subjective assessment of sound quality

在规定条件下,通过听音者的主观感受来评价扩声系统和设备的声音质量水平。

[WH/T 57—2013,定义 6.1.1]

3.5 听音试验 listening test

由一定数量的、经过训练的听音员,在规定声学特性的房间(或称之为试听室、听音室、审听室等)内,按照共同规定的听音试验方法,对音响设备、节目源、乐音或乐器音等的音质进行主观感觉的评定, 最后用数理统计或其他方法对数据进行计算,评定出结果的试验。

[WH/T 57—2013,定义 6.1.2]

3.6 典型节目 typical program

能代表某种类型节目特征的,同时对电声系统和产品声音质量主观评价有较大贡献的节目源。

[GB/T 9002—1996,定义 12.2]

3.7 听音员 listener

在进行听音试验时,对音质做出评价或按要求对声音刺激做出可重复性判断反应的人员,也称为受试者。

3.8 听音小组 listening group

听音试验中参与评分的全体听音员。

3.9 个体的可靠性 intra-individual reliability

某一听音员对某一评价对象重复评定的一致性。

3.10 个体间的可靠性 inter-individual reliability

不同听音员对同一个评价对象评定的一致性。

3.11 心理尺度 psychological scale

在声音质量的主观评价或听音试验中,通过统计处理得到的反映某个音质属性的心理量的数值。

注:心理尺度一般是一个相对尺度,反映被评价对象之间在心理感知上的相对关系。

4 音质评价词

音质评价词的选择应根据被评价的设备以及它所可能具有的音质属性来确定。音质评价词应通俗易懂,避免生僻的词汇。

对一般性的设备音质评价,宜使用以下的音质评价词:

a) 丰满(fullness)。中、低音充分,高音适度,响度合适,听感厚实、温暖、舒适、有弹性。

b) 明亮(brilliance)。高、中音充分,但不过分,听感明朗、活跃、通透,谐音丰富。

c) 清晰(articulation)。语言声音节清晰、可懂度好;音乐声层次分明,乐器和人声音色清晰可辨,声音细节清楚。

d) 柔和(mellow)。听感上中低频能量充足,高音适度不刺耳。声音温和、松弛,没有紧张感。听感舒服、悦耳,不尖、不噪、不破。

e) 力度(dynamics)。声音坚实有力、通畅,构成整体音质的各声音元素之间协调一致,能充分表现声源的动态范围。

f) 平衡(balance)。高、中、低音搭配得当,均匀协和。能还原节目源各声部之间协调的比例。

g) 真实(real)。尽可能保持原有声音的时域和频域的音质特点。

5 评价节目源

5.1 一般规定

节目源的选取应根据所评价设备的音质属性来确定,听音节目一般由多种不同的素材组成,并能充分反映被评价设备的音质属性。素材的选择要结构合理,避免冗余和漏缺。

5.2 节目制作

节目制作应按GB/T 10240—1988规定的要求执行。

5.3 节目基本类型

5.3.1 一般要求

对综合性的评价任务,节目源应至少包括语言声、声乐、器乐、景观声等几种类型。

5.3.2 语言声

用汉语普通话标准语速朗读的男、女语言声。语料的选取应基本符合日常语言交流中各种声、韵、调出现的概率分布。

5.3.3 声乐

无伴奏男低音和女高音各一段;无伴奏混声合唱一段;有传统乐器伴奏的代表性戏曲唱腔一段。

5.3.4 器乐

按GB/T 10240—1988中4.2.3的规定执行。

5.3.5 景观声

自然声或人类活动所造成的声音。可选用钟声、列车通过的声音、汽笛声、警报声、流水声、雷声、枪炮声、玻璃破碎声、虫鸟鸣叫声等。

5.4 典型节目

宜按GSB 16-3451规定的节目作为演出用专业音响设备音质主观评价的典型节目源。

6 听音环境

6.1 —般规定

音质主观评价在规定声学特性的室内环境下进行。试听室的房间声学特性应满足演出用专业音响设备音质主观评价的要求,即传输频率特性平滑,无可觉察的声染色;不应出现回声、颤动回声、声聚焦和共振等声学缺陷。

6.2 房间尺寸

应根据受评设备的类别、性质及听音员人数来确定试听室的合理建筑面积。

试听室的具体尺寸比例应按GB/T 51091规定的要求设计。

图1 小型和中型试听室500 Hz时的混响时间T

图2 大型试听室500 Hz时的混响时间T

6.3 混响时间

试听室在500 Hz的混响时间宜处于图1和图2中规定的范围,但最大不应超出图中的上限值 0.2 s。

混响时间的频率特性,相对于500 Hz的比值宜符合表1的规定。

6.4 本底噪声

6.4.1 试听室无人占用时,听音员位置处噪声级的限值不宜超过表2的噪声评价曲线NR值的规定。各NR值的倍频带声压级如表3所示。

6.4.2 感觉到的本底噪声不宜是冲击性的、周期性的或有音调感觉的。

6.5 环境条件

听音试验时的环境条件应尽可能接近设备(或设备所组成的系统)正常使用时的环境。试听室应满足的环境条件如下:

a) 环境温度:18°C~27°C。

b) 相对湿度:25%~75%。

c) 大气压强:86 kPa~106 kPa。

d) 空气质量:室内空气应按GB/T 18883规定的标准执行;环境空气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应不高于GB 3095规定的二级限值标准。

e) 室内照明:在不能采用自然光的条件下,室内照明应中性、柔和,不应对听音员造成视觉上的刺激或不舒适感。

6.6 扬声器系统的位置

当所评价的设备是扬声器系统时,通常应按照制造商在用户手册中推荐的方法摆放。当缺乏这方面的信息以及扬声器系统是用来评价其他设备的音质时,则可按照以下方法摆放:

表1 各频率混响时间相对于500 Hz的比值

表3 噪声评价曲线NR值对应的各倍频带声压级 单位为分贝

a) 扬声器系统的高音单元应指向听音员处于听音状态时耳朵的平均高度,一般情况下为1.2 m;

b) 扬声器系统应指向听音区的中央,除非扬声器系统的设计另有规定;

c) 扬声器系统与墙面的距离应不小于1 m;

d) 应避免把扬声器系统布置在试听室的对称主轴上。

6.7 听音员的位置

听音员的位置布置应使得所有的听音员尽可能感受到同样的音质,听音区距扬声器系统的距离应视具体的评价设备和放音条件而定。宜满足下列要求:

a) 听音员距墙面的距离≥1 m;

b) 听音员距扬声器的距离≥2 m;

c) 所有听音员宜坐在同样的高度,当多排布置时,座位高度应逐排上升12 cm;

d) 听音员之间的排距≥0.8 m,左右间距≥0.6 m;

e) 听音员的座椅靠背不应高于肩;

f) 有多个听音员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或减少相互间的视觉交流;

g) 在被评价的设备和听音员之间宜设置透声遮光的帘幕,避免设备的视觉信息对听音员的心理暗示和干扰。

6.8 听音声级

扬声器系统重放声级的大小,应为听音员的优选平均听音声级。

对一些声音输出能力不够的设备,听音试验宜在低于优选声级、具有更低本底噪声的环境下进行。

7 听音员

7.1 听音员的条件

听音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应具备正常的听力条件,并且两耳听力应基本一致;

b) 左右任意一耳在125 Hz~8 000 Hz的频率范围内,听力级不应高于GB/T 4854.1—2004规定的20 dBHL要求;

c) 应能区别声压级为80 dB时在1 000 Hz处,1 dB的声压级变化和3.3 Hz的音调变化;

d) 应具有临场听音的经验,包括有扩声和无扩声的现场演出;

e) 应对音乐基础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且不应在音乐风格上有明显偏好;

f) 经常参加听音试验的听音员应定期进行听力检查,宜经常聆听现场自然声音乐排练或演出。

7.2 听音小组的组成

听音小组应由听音员组成,可以从音响师、录音师、音乐工作者、声频工程师、声学工作者和相关专业的学生等中选取。成员组成宜包含1/5~1/10的非专业听众,男女比例和年龄宜均衡,且应至少包括30岁以下的男、女听音员各一名。

7.3 听音小组的人数

经过专业训练,有相同经验且成员个体间可靠性高的听音小组人数不应少于7人,否则不宜少于 20人。

7.4 听音员的工作时间

在听音评价时,听音员的连续工作时间不宜超过30 min,每次休息时间不宜短于20 min。包括工作和休息时间在内的一次听音试验不宜超过3 h。每个听音员每天的累计听音时间不宜超过3 h。

7.5 听音员的预备工作

7.5.1 每次听音试验开始之前,每个听音员应熟悉听音过程,并了解以下事项:

a) 被评价的设备类别;

b) 采用的听音评价方法;

c) 采用的评分方法;

d) 重点评价的音质属性和音质评价词。

7.5.2 听音试验时应避免听音员了解被评价的设备的品牌、生产厂商等详细情况。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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