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机舱设备或管路绝热包覆到220℃还是60℃?

2020-10-21王在忠

中国船检 2020年9期
关键词:表面温度机舱管路

王在忠

机舱设备或管路绝热包覆到220℃还是60℃?该问题源于现场检验的分歧,一方提出仅将温度超过220℃以上的管路和设备进行包覆,另一方提出将温度超过60℃的管路和设备进行包覆。这一分歧也关系到船舶机舱设备和管路绝热包覆后需要满足的温度情况,包覆后外表温度是不是应该低于60℃?

一、隔热防护要求按照220℃要求的理解

1、SOLAS公约中明确提出对于温度超过220℃且可能引起火灾的高温表面,需要进行隔热保护。

SOLAS 第II-2章、第4条引燃的可能性、2.2.6.1:“高温表面的保护,所有温度超过220℃且可能因燃油系统故障而受到影响的表面均应妥善隔热。”

2、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中,将人员防护和着火的危险放在一起考虑,提出了对于表面温度超过220℃的设备和管路应进行护栏保护、绝缘防护等措施。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篇第1章第3节1.3.6.3条:“所有机械设备和管路表面温度可能伤人时应以护栏或围栏进行保护,当其表面温度可能超过220℃时,其表面应有有效的防护措施,以防触及可燃液体引起着火。如果绝缘设施的表面是吸油或可能被油渗透,则应采用薄钢板或类似材料妥善包裹。”

3、IMO通函中MSC.1/Circ.1321提出了“高温表面”和“热表面”的概念,要求高温表面的隔热要使表面温度降低到220℃以下,同时提出在考虑220℃以上高温表面的同时,应该也对220℃以下的热表面的着火危险进行考虑。

SOLAS 第II-2章第B部分下标引用了《机舱或货泵舱防火措施指南》(MSC.1/Circ.1321通函),其中MSC.1/Circ.1321通函中规定:

PART 1

“3.3高温表面是指温度在220℃以上的表面。”

“3.4热表面是指温度小于220℃的表面,包括压力小于2.3 N/mm2的蒸汽系统、热油系统、废气管道以及燃油和废气锅炉。”

PART 2第2章

“5.1.1高温表面的隔热主要是通过将表面温度降低到220℃以下来降低火灾的风险。”

“5.1.2除高温表面外,热表面的隔热也应该被考虑,以减少潜在的火灾风险。”

通过以上公约、通函和规范的条款得知,在对机舱设备和管路的隔热防护时,对温度超过220℃的设备和管路进行隔热防护,是公约和规范的明确要求。从公约的出处SOLAS第II-2章来理解,隔热防护按照220℃来划分,更多是从防火的角度来考虑。表面温度超过220℃的高温表面,引起可燃液体着火的风险较高。

二、隔热防护要求按照60℃要求的理解

1、SOLAS公约同样提出了机舱设备的防护应使对船舶人员的危险降到最低,其中受伤的风险包含接触热表面,因此应对人员接触热表面而受伤的风险进行考虑和防护。

SOLAS 第II-1章第26.1条:“机械、锅炉和其他压力容器、相关关系和附件的设计和建造应适合于其预定用途,其安装和防护应使对船上人员的危险性降至最低程度,并应充分考虑到运动部件、热表面和其他危险。设计应考虑到建造中使用的材料、设备的预定用途以及将要遇到的工作条件和船上工作环境条件。”该条引用了《机舱的设置、设计和布置指南》(MSC/Circ.834通函)。

MSC/Circ.834通函中要求:

“6.3.5应确保机械周围有足够的空间,以便有效地进行维护、修理和清洁工作,不受不必要的限制,也不因接触热表面或旋转机械而有受伤的风险。”

“6.4.1机舱内的机器和设备的设计应尽量减少或消除旋转机械、热表面和电位所固有的危险。”

2、IMO通函中MSC.1/Circ.1321提出,在考虑220℃以上高温表面的同时,应该也对220℃以下的热表面的着火危险进行考虑。如果热表面所处位置接触可燃液体引起着火的风险较高,需要进行隔热防护。

MSC.1/Circ.1321通函中规定 :“PART 2第2章5.1.2除高温表面外,热表面的隔热也应该被考虑,以减少潜在的火灾风险。”

3、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规范中提到过绝热防护到不超过60℃,在对锅炉本体的隔热防护中提到了“工作时的温度一般不超过60℃”的要求。应该也是考虑到该设备人员接触较多,降低人员接触烫伤风险。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篇第6章第2节6.2.1.3:“锅炉壳体应有良好的绝热层,外面用金属皮包裹,工作时的温度一般应不超过60℃。”

4、按照《海事劳工公约》的要求,应该考虑设施引起的伤害,其中热表面会引起接触人员烫伤。

《2006海事劳工公约》标题4/规则4.3/标准A 4.3(b):“采取合理预防措施,防止船上的职业事故及伤害和疾病,包括减少和防止置身于有害水平的环境因素和化学品中的风险以及由于使用船上设备和机械而可能引起的伤害和疾病的风险。”

5、在考虑防止人员接触热表面而受伤的问题时,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4272-2008)对设备和管道绝热提出了一些指标要求:外表温度高于50℃需要隔热,从防止烫伤角度,外表面温度超过60℃,就应该采用隔热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引起烫伤。

《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4272-2008)4.1的要求:

具有下列工况之一的设备、管道及其附件必须保温:

a) 外表面温度高于323K(50℃)者;

b) 工艺生产中需要减少介质的温度降或延迟介质凝结的部位;

c) 工艺生产中不需保温的设备、管道及其附件,其外表面温度超过333K(60℃)并需要经常操作维护,而又无法采用其他措施防止引起烫伤的部位。

6、船舶设计行业常用的《船舶设计实用手册》中,对于管路隔热要求是为防止人员烫伤,隔热层表面温度一般不应超过55℃~60℃。

《船舶设计实用手册(第三版)》轮机分册、第7篇管系设计原则,7.4.1管路隔热的要求,7.4.1.1.1隔热:“对载热介质的管路,为避免人员烫伤以及减少管路箱周围散失热量,应包扎隔热材料。隔热层表面温度一般不应超过55℃~ 60℃。”

通过以上要求来看,在对机舱设备和管路的隔热防护时,应充分考虑设备和管路表面对接触人员的烫伤危险,其中部分行业标准和手册对于烫伤温度的界定为55~60℃,因此,设备和管路隔热防护按照60℃来划分,更多的是从实际可能接触人员的防护来考虑的,并没有明确的公约和规范要求做支撑,仅为部分行业标准和手册的要求,但对于现场实际具有一定意义。在现场执行中,所有温度超过220℃且可能因燃油系统故障而受到影响的表面均应进行隔热包裹。鉴于SOLAS公约和MLC公约对于人员避免的要求,对于空间狭窄,日常维护中人员可能触及的温度低于220℃的热表面,或着火风险较高的低于220℃的热表面,应该进行隔热包裹或者适当措施防护。对于隔热包裹后达到的效果是否应该低于60℃,可以在相关的技术协议中引用《船舶设计实用手册》或其他标准中的数据进行明确,以避免分歧。

猜你喜欢

表面温度机舱管路
船舶机舱火灾的原因分析及预防
船用柴油机的选型和动力系统机舱布置优化
船舶机舱镍铜合金海水管系的管理与维护
船舶机舱通风相关要求及常见关闭装置分析
掘进机用截止阀开度对管路流动性能的影响
瞬变流速作用下姿控发动机燃料管路的非线性振动特性分析
基于CAE仿真的制动管路设计
不同夹芯结构对铝塑复合板性能的影响
带双软保护阀的地铁车辆整车制动管路清洗试验方法优化
机翼电加热防冰加热功率分布优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