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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金融工具准则下的金融资产分类示例与列报基本模型

2020-10-21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0年10期
关键词:金融工具金融资产现金流量

丁 静

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或者“新准则”)要求企业在新准则执行日或初始确认时综合“选择指定权”、“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三个判断条件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类,被实务界称为新准则下的金融资产“三分类法”。本文在归纳金融资产三分类矩阵表的基础上,对实务中常见的金融资产形态(主要根据合同属性及风险类型)的分类流程进行归纳,结合各类金融资产在新资产负债表格式中的列报情况,构建新金融工具准则下的金融资产分类示例与列报基本模型。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下的“三分类法”简述

(一)金融资产分类矩阵表

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根据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MC)、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VPL)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VOCI—债务工具)三类。同时,新准则允许某些情形下使用分类选择权:(1)以消除会计错配为前提使用公允减值选择权(FVO),将原本按照前述标准划分为非FVPL类别的金融资产指定为FVPL类别;(2)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指定为FVOCI-权益工具。分类选择权允许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基于每项金融资产或者相关组合进行判断,在初始确认或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时决定是否指定;而且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虽然 FVOCI—债务工具和 FVOCI—权益工具被统称为“FVOCI”类别,但是它们的性质和后续计量会计处理方法截然不同的,FVOCI—债务工具持有期间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在该金融资产处置时转入当期损益,而FVOCI—权益工具持有期间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在金融资产处置时不能转入当期损益,和处置损益一并转入留存收益。

业务模式主要是指企业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分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和其他业务模式三种模式。其他业务模式取得相关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包括:(1)近期出售;(2)相关金融资产属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基于资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决策并管理资产以实现其现金流量,导致企业积极购买和出售金融资产行为。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指金融工具合同约定的、反映相关金融资产经济特征的现金流量属性。该项标准主要围绕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进行判断,即SPPI测试。

综合上述三个判断条件的联动效应结果可以得出新准则下的金融资产分类矩阵,如表1所示。

(二)金融资产分类矩阵在综合判断下的一些结论

新金融工具准则三分类法中的分类指定权存在逻辑,除了会计消除错配外,也同样扩大了公允价值基础在金融资产中的计量范围。因此,对于考虑如何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时还有一条技术路线:在对金融资产分类框架体系综合判断的基础上,在表1中只要识别出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中应分类为AMC和FVOCI的金融资产,剩余部分要划分为FVPL类别,可以大大简化金融资产的分类判断。若按照合同属性及风险类型可以把实务中出现的金融资产形态分为权益性工具投资、债务工具投资、衍生金融资产及混合金融资产四类基本形态。这四种基本形态在确认和计量的分类上会呈现以下规律:(1)由于衍生工具和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合同现金流明显无法通过SPPI测试,直接被划分为FVPL类别,无需考虑分类选择权指定,亦无需进行业务模式测试。(2)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在公允价值列报选择权指定的情况下,可被指定为FVOCI—权益工具类别,否则将被划分为FVPL。(3)若企业对债务工具投资所在的金融工具组合业务管理模式为出售收取现金流量或者基于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决策(简称“交易性”)的业务模式,可以直接划分为FVPL,无需进行SPPI测试和FVO指定。那么,同时需要经过SPPI测试和业务模式判断的只有非交易性和非初始FVO指定的债务工具投资。(4)在满足FVO指定条件且行使FVO的情况下,非交易性债务工具投资可以指定为FVPL类别,无需再进行业务模式判断和SPPI测试。

二、实务中常见的金融资产分类示例及列报基本模型

本部分结合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以下简称“新准则报表格式”)关于实施新准则企业(包括金融工具、收入准则、租赁三项新准则)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要求,将实务中常见的金融资产形态按照前文的金融资产分类矩阵及其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的相关规定进行归纳,如表2所示,可简单称为新金融工具准则下的金融资产分类示例及列报基本模型(或者基本转换工具),以供参考。

关于该模型使用的总体说明如下:

2.“——”表示“不适用”或者已无须通过该步骤。

3.本表涉及的“有无指定”选择判断时,应注意:(1)本列举只是根据实务经验所做的通常情况下的假设,并不排除企业可能做出非常规具有商业实质的另外安排;(2)当金融资产为债务工具投资且其合同现金流量无法通过SPPI测试时,直接划分为FVPL类别,无需FVO指定。

4.若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包括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需重分类至流动资产的“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列报,该模型不包括此内容。

5.表中包括两个基本的分类及列报模型,分别为模型Ⅰ:黄色底纹代表通过SPPI测试的债务工具投资的基本分类及列报子模型和模型Ⅱ:紫色底纹代表权益工具投资的基本分类及列报子模型。若表2中的其他具体金融资产形态可以套用这两个子模型,就不再赘述,直接用代表性填充底纹和“/”表示略去分析过程。

三、金融资产分类示例及列报基本模型的详细说明

(一)关于结构性存款的相关说明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商业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结构性存款是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常与利率、汇率、指数等波动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通常情况下结构性存款包括主合同和衍生工具两部分。原金融工具准则(CAS22(2006)第二十一条)规定,满足条件的情形下,结构性存款可以拆分为银行存款和衍生工具分别核算或者整体指定为FVPL。在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8)(以下简称CAS22(2018))第二十四条)规定下,结构性存款满足主合同为金融资产的混合金融合同,应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会计处理,不再拆分。根据结构性存款的定义可知,结构性存款通常情况下无法通过SPPI测试,应分类为FVPL。但是上述分析并不是绝对的,要考虑以下特殊的情形:

1.不能仅因为结构存款的合同形式规定其收益与汇率、商品价格等挂钩,就直接认定为不能SPPI测试。根据CAS22应用指南(2018),如金融资产合同中包含与基本借贷安排无关的合同现金流量风险敞口或波动性敞口等现金流量特征,仅对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构成极其微小的影响,即合同约定的几乎不可能实现的现金流量特征(如挂钩的汇率、价格变动区间几乎不可能出现),则不会影响金融资产的分类。若结构性存款的浮动利率并非嵌入衍生金融产品所致,合同条款约定的浮动利率与基准利率或通货膨胀相挂钩,也不影响其分类。诸如此类产品可能通过SPPI测试。根据上述分析,“结构性存款”合同形式上的“保本浮动收益”,按照经济实质上可以细化为“保本固定收益”和“保本浮动收益”两种具体形态,需结合合同条款的实质进行全面甄别,它们的分类流程及列报情况有所不同,如表2所示。其中,表2“保本固定收益”的分类及列报情况被本文作为通过SPPI测试的债务工具投资分类的典型子模型。

2.结构性存款通常情况下不能在银行存款项目列报,但若实务中取得关于结构性存款的银行存款回函,则该结构性存款可以作为定期银行存款列报。但不能作为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因为结构性存款在存续期内期限通常为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也有长达半年、一年以上的,不可以随意支取的;但支持转让,投资者可提前收回本金和收益。

(二)关于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说明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本文以银行理财产品为例阐述该类金融资产的具体分类及列报原理。

表1 新金融工具准则下的金融资产分类矩阵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同时对银行的每一类理财产品限定投资比例。其中,后三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分类原理比较清晰,由于它们赖以实现合同现金流的基础资产无法通过SPPI测试,而导致此三类理财产品亦不能通过SPPI测试,将被分类为FVPL。

对于第一类理财产品,《管理办法》要求投资资产较高比例定位于收益较固定的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此类合同多为合同挂钩工具(也被称为“分级型结构化主体”),其分类过程相对复杂。根据CAS22应用指南(2018),对于某一分级的金融资产持有人(例如资产支持证券且存在分级),且分级合同条款(未在穿透基础资产的情况下)产生的现金流仅为对本金和未偿付本金的利息的偿付时,当满足该分级合同的基础产品包含一个或多个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工具和该分级所承担的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等于或者小于基础资产本身的信用风险时(也就是说发行人能取得足够的现金流量),企业持有的某一分级的金融资产才能通过SPPI测试。由此可以推出结论:持有的最次级份额一定不能通过SPPI测试,持有的优先级份额也不必然能通过SPPI测试。当初始投资时,投资人不能确认基础资产的组成,CAS22应用指南(2018)规定:如果某一分级的金融资产持有人在初始确认时无法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评估,那么分级的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固定收益类”仅限于基础产品和持有分级合同都能通过SPPI测试的保本保息的狭义范围,其分类及列报原理可以参照子模型I,不再赘述;否则可以参照本第四种类型(混合类)的分类及列报情况。

表2 常见的金融资产分类示例及其列报基本模型

从业务管理模式角度看,由于资产管理产品通常是投资于动态管理的资产组合,投资者从该类资产投资中所取得的现金流包括两部分:投资资产处置损益和结构化主体投资的基础资产在投资期间产生的现金流。因此,从实务角度出发,理财产品金融资产分类和列报的判断思路为:首先从募集资金所投资的基础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进行穿透评估和判断,只有当基础资产通过SPPI测试,理财产品的现金流量特征才有可能通过SPPI测试,然后在此基础上,企业还需要结合具体投资条款、收益安排和业务管理模式等做进一步分类判断。

(三)关于应收款项的相关说明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长期应收款等。前三者由于信用期通常比较短,通常不考虑利息的影响;或者即使期限较长(如应收质保金),一般也不考虑重大融资成分。因而一般情形下,应收款项在特定日产生的现金流量满足仅为以本金和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支付,即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能通过SPPI测试。又因为该类金融资产在很少情况下符合FVO指定条件,所以对于应收款项金融资产分类的核心在于判断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类别。新准则下的业务模式与原准则的持有意图的重要区别在于:新准则是基于企业日常业务持续的管理模式和评价业务管理模式业绩的客观事实,并在资产组合的层次上确定业务模式,而不是逐笔关注金融资产的性质。新准则强调进行业务模式评估时,应在合理预期的情况下,从整体层面进行业务评估,而不是根据对个别金融工具的管理意图或者预期不会发生的情形来评估其业务模式。在对应收款项的业务模式进行判断时,还需要考虑以下情形:

1.若企业管理该类金融资产时按照信用期限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应分类为AMC,若仅会在压力情景下出售金融资产,则不会影响对业务模式的评估。通常情况下,以下金融资产的出售本身并不能决定业务模式:(1)不频繁(即使价值重大)出售;(2)单独及汇总而言价值又非常小(即使发生频繁)的出售;(3)企业在资产信用风险增加时出售金融资产(无论其频繁和价值又如何);(4)出售并非不频繁,并且此类出售的价值(单独或者汇总而言)并不是非常小时,如果出售发生在金融资产临近到期时,且出售所得接近代收取的剩余合同现金流量,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仍然可能是以收入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

2.若企业管理该类金融资产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以出售为目标,例如经常要对应收票据贴现、背书或者应收账款保理、证券化,其管理目标通过调整该类(组)金融资产持有量保证企业流动性需求,这种情形下应分类为FVOCI。这里的出售是指满足会计上的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条件。

3.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把经常要出售的该类金融资产划为单独的组别,并分类为FVPL。

4.金融资产的管理业务模式无须在报告主体层面上确定,企业可能同时采用多个业务模式。例如企业在应收款项管理时,将某一部分(客户)应收票据贴现、背书或应收账款保理、证券化以实现企业资金流动性管理需求,需将改组别划分为FVPL;剩余的部分的业务模式可能被划分为AMC或者FVOCI。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实务中可能存在少数特殊的应收账款,其结算金额与特定商品的价格挂钩,例如根据黄金或者原油等价格浮动调整应收账款的结算金额。如前文所述,新准则下,主合同为金融资产的混合合同,嵌入与商品价格挂钩条款的衍生金融工具合同不再与主合同拆分,而是作为一个整体被分类为FVPL。

(四)关于债务工具投资的相关说明

站在金融工具发行方角度,金融资产分为债务工具投资和权益工具投资。这里的债务工具投资不包含可转债复合型金融工具投资。其中,普通债券基本上能通过SPPI测试,其分类及列报可以参照表2中的子模型I;嵌入利率挂钩的混合合同,由于其合同现金流量不能通过SPPI测试,将被直接划分为FVPL类别。

(五)关于权益工具投资的相关说明

1.由于权益工具投资对被投资方产生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适用《CAS2——长期股权投资》,故表2涉及的权益工具投资是指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权益投资,也被称为“三无投资”,来源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金融工具投资以及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投资。

2.权益工具投资的合同现金流量通常包括收取被投资企业未来股利分配及清算时按比例获得剩余收益(净资产)的权利。无论收取股利还是未来获得清算时的剩余收益均无法通过SPPI测试,原则上被划为FVPL。

3.根据新准则规定,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FVOCI—权益工具。在进行指定时,必须满足非交易性条件才能进行指定。根据CAS22应用指南(2018),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企业持有该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交易性的①:1)取得相关金融资产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2)相关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属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实际存在短期获利模式;3)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属于衍生工具。但符合财务担保合同定义的衍生工具以及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除外。同时,按照CAS37第三章所述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但被划为权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包括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金融工具),由于本身并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因此从投资方的角度也就不符合指定为FVOCI-权益工具的条件。因此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才可以进行指定。

4.FVOCI——权益工具可以逐项进行指定,但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

(六)关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同确认或有对价的相关说明

根据新CAS22第十九条,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七)关于可转换债券投资的相关说明

可转换债券,全称为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照约定的条件可以转化为发行人股票的公司债券。新准则下,可转换债券若可转换成固定发行量的发行人的权益工具,其回报与发行人的权益工具价值挂钩,故不能通过SPPI测试,应被划为FVPL。如果发行人将其自身权益工具用作“货币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例如该债券可转换为可变数量的股份,且其价值等于本金及未偿付本金金额之利息的未偿付金额,则能通过SPPI测试。若转换特征包含其他特征,可能不能通过SPPI测试。即使通过测试,还要按照持有方的业务模式及是否有FVO指定进行继续分类。

(八)关于永续债(优先股)的相关说明

永续债券(perpetual bond),是没有到期日,债权人不能要求清偿,但可以按票面利息永久取得利息的债券。永续债的持有人可以参考发行方的确认情况进行分类。若发行方划分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优先股),通常认为该项不能通过SPPI测试,只能划分为FVPL;或者满足非交易性条件下可指定为FVOCI—权益工具。对发行方划分为金融负债的永续债(优先股)持有方进行分类时,需要分析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业务模式,分析过程可参照债务工具投资。优先股投资性质及分类思路和永续债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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