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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中的媒介权力:嵌入与重构

2020-10-20王国勤吴小坤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嵌入合法性社会治理

王国勤 吴小坤

[摘 要]以数字化互动技术为基础的“媒介权力”开始广泛地嵌入社会治理的权力结构,并推动一种前所未有的复杂的结构重构。媒介权力带着其特有的“二元性”特征,即以直接和间接两种权力形式嵌入社会治理场域。媒介权力的生成源于理性认同,普遍通过行动主体的编制力和切换力而生产,其中算法技术提升了这些能力。媒介权力的运行首先涉及合法性机制的作用,围绕着决策、执行和监督等环节来施加其影响力。媒介权力的嵌入推动了社会治理场域权力体系的再结构化,主要体现在媒介权力对社会权力体系的分割与重构、权力结构的不平衡性与公共性之间的张力特征及与社会的个体化特征和主体性建构等方面。

[关键词]媒介权力 ; 社会治理; 嵌入 ;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20)05-0069-09

新媒体技术的广泛使用,深刻地改造了社会治理中传播与沟通的结构、机制和过程。新媒体和社交媒体的革命,核心是对既有权力关系的破坏和重构。

技术进步本质上是权力关系的形成过程[1]。其中,以数字化互动技术为基础的“媒介权力”开始广泛地嵌入社会治理的权力结构并且推动一种前所未有的结构重构。但这种嬗变及其深远影响并没有得到大多数从事社会治理研究学者们的足够重视。媒介权力一直是传播学界关注的研究议题,虽然有些研究洞察到了媒介权力在社会治理中的核心机制作用,但对此仍然缺乏较为系统的理论归纳与阐释。鉴于国内学界对社会治理权力研究与传播学媒介权力研究二者总体上仍然处在相互“隔膜”的状况,本文尝试去整合它们的诸多洞见,初步构建一个关于社会治理中媒介权力的知识图式,即关于在新媒体时代媒介权力是如何嵌入社会治理权力结构的,以及如何实施对这种权力结构的重塑等。这些问题意识均落脚于当下中国社会治理的场域中。

一、从“权力”到“媒介权力”

社会治理可以简约地界定为由多个行动者参与的、以解决集体问题为目标的集体行动。因此,在研究社会治理时,我们可以沿着行动者、互动过程(集体行动)和共同体目标三个观察点[2]展开。其中,行动者不仅受利益驱动,还会受价值或情感支配,进而形成社会结构中的行动者网络。正是这些复杂驱动力使得行动者有自己的个体目标,但在“囚徒困境”与 “搭便车现象”作用下,个体目标往往与共同体目标发生冲突。而社会治理作为社会共同体层面的集体行动,就聚焦在如何有效地协调或解决这些冲突。这些“协调或解决”包括了一系列多元行动体之间的互动机制或过程。这些互动也可以看作行动者之间的一种多元博弈。其中,每个行动者依据自己掌握的资源而具有不同的谈判力量与行动能力[3](P54),而且要遵守特定场域中的价值与规则。因此,权力关系也必然是一种组织成员间的不平等关系。在这个脉络里,“权力”作为集体行动的核心机制作用就凸显出来。

但问题在于,社会治理不同于一般的集体行动,它有自己的内在规定性,即“共建”(多元行动体共同参与)、“共治”(协同合作的公共治理)与“共享”(行动者共享治理成果)。为了适应这种社会治理格局,传统的过多依赖政府权威的权力关系与权力结构也随之发生变迁。当前对这些状况的研究主要是运用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视角展开的,例如,提出“权力制衡”论,即为了防止基层公共权力的过度滥用,要通过释放社会权力来影响和制约国家权力[4] 。有意思的是,我们发现在实践中一些国家权力并没有真正地渗入基层社会治理中而出现“权力悬浮”国家权力“悬浮”一般指国家意志和权力不能有效到达基层并实现渗透,从而无法对基层社会进行有效治理。参见:张红阳、朱力:《“权力悬浮”背景下乡村治理无效性——基于华北D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史的分析》,《学习与实践》2017年第3期。与“权力脱嵌”“权力脱嵌”既是因为权力缺乏有效嵌入社会的机制,造成社会治理缺乏应有的社会基础,又是指治理体系内部缺乏有效整合和合理配置,造成治理过程中的无效。参见:叶敏、吕亚奇、王阳:《街面空间的权力脱嵌与治理重构——以上海市郊区F镇为例》,《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等现象。这说明用国家与社会二元的分类过于简单,而实际状况要复杂得多。有学者认为,基层政权中国家权力往往呈现出公共性国家权力与分割式的地方权威之间的张力[5](P136-137),这是使基层社会治理出现诸多问题的重要结构性因素。所以,我们一方面需要在社会治理中平衡好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而实现良性互动,另一方面需要做好具有公共性的国家权力的“下渗”例如,国家权力以项目、下派第一书记、加强农村基层党建、财政支付村干部报酬等方式全面进入乡村社会。参见:景跃进:《中国农村基层治理的逻辑转换——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再思考》,《治理研究》2018年第1期。

工作而实现旨在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权力重构[6]。

上述相关研究代表了当前国内研究社会治理中权力结构与变迁的一些主流思想,但这些研究似乎轻视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事实,就是权力结构本身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嬗变。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新媒体技术具有数字化、共享性、互动性、智能化等特征,随着它的广泛使用,人类社会进入了被某些激进学者标榜为“去中心化”的“新媒体时代”[7](P349-378)。学者也将这种构建在互联网基础上的社会命名为网络社会,其中“网络化逻辑的扩散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8](P569)。显然,新媒体技术深刻地改造了集体行动中的传播与沟通的结构、机制和过程,其中以社会化网络(或社交网络)为基础的新型媒介权力开始广泛地嵌入社会治理的权力结构中并推动一种前所未有的结构重构[9] 。

权力首先是行动者的行动能力,其次是基于不同能力而形成的“不平等”的权力关系或结构。学界对媒介权力的界定大体上也作如是观,如一个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媒介权力是一种基于所掌握的信息资源及对这些资源的编码、译码能力而形成的非强制性的权力,这些权力也受制于自身参与其中的权力关系或权力结构[10] 。该观点既阐明了媒介权力所具有的权力共性特征,也提及了媒介权力的独特属性,即非強制的“参与式权力”[11]。媒介权力也属于一个家族相似性的概念谱系,其中一个典型的概念是曼纽尔·卡斯特提出的“传播力(Communication Power)”,所表达的基本理念是“媒介即权力”[12],他认为“传播媒介对个人和社会进行影响、操纵和支配的力量,它既能建构客观世界和社会现实、改变人们对外界的感知和认识,也能作用于外部环境,使社会关系和结构发生巨大改变”[13]。

对于媒介权力所带来的社会关系和结构变化,大多学者抱着积极乐观的态度,代表性的观点是基于国家-社会关系框架的“技术赋权说”[14]。例如,有学者认为互联网既给国家赋权也给社会赋权,并且基于互联网的赋权,国家与社会在新的互动模式中相互改造。其中积极的一面体现在国家成功改变社会力量对其自身的认同,与此同时社会也在改造国家,使得国家接受社会力量[15] 。简而言之,“新媒体一方面强化了公民为代表的公共权力,但也增强了政府的控制力和市场的渗透力” [16] 。但这个图景并不全面,例如,这种权力的划分和赋予并非平等。对此,有学者认为媒介本身不能归入权力体制,真正的“传播权力”依然为专业化的媒介组织及其背后的政府权力机构所掌控[17] 。当然,我们需要承认这种状况不同程度存在,但也要意识到,对于媒介是否可以成为公共权力的一部分这个问题,是存在不同的解释语境的。值得注意的是,数字环境下的媒介及其内容,已经担负起社会公共监督的功能,并且其所涉及的领域也从新闻拓展到公共服务,在这个意义上,媒介可以视作是公共权力运行必不可少的部分。不管怎样,媒介权力带来的种种变化,对社会治理而言也会滋生出诸多的社会冲突与矛盾,一方面表现为当前我国社会治理模式中依然强势的政治与行政权力与被媒介权力所加持的社会权力之间所形成的持续的张力,另一方面媒介权力容易激发广大行动者的非理性情绪而最终导致媒介权力的滥用。

综上所述,对社会治理而言,媒介权力的嵌入和重构是一个无法阻挡的时代潮流。为了更加顺利地实现这种社会巨大转型,发挥好媒介权力的积极治理功能,我们需要对媒介权力如何嵌入社会治理场域,以及如何实现其权力体系的重构做一些知识上必要的梳理与准备。

二、社会治理场域媒介权力的嵌入

媒介权力是以直接和间接两种权力形式嵌入社会治理场域中的。其中,直接形式是指媒介权力通过某种具体媒介互动而实现的社会治理中的权力活动,而间接形式是指社会治理的诸多活动间接受媒介符号或机制(“媒介逻辑”)的影响。这体现了媒介权力的“二元性”特征。事实上,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常常交织在一起,不容易区分,因此这种区分很多时候是出于分析的需要。这种二元性特征展现在社会治理场域中媒介权力的生成机制与运行机制中。

(一)媒介权力的“二元性”特征及其限度

媒介权力的“二元性”源自媒介化本身的双重性特征。这里的“媒介化”概念描述了媒介在文化和社会中的重要性日渐增强和变化的趋势与状况,其双重性特征是指“(媒介)它在不同的制度语境下介入人际交流互动,同时将媒介建构成半自治的制度”[18](P25)。媒介权力的直接形式就体现在不同的制度语境下如何介入人际交流互动。这里涉及在集体行动中参与者们使用何种媒介及其所提供的交流方式特点,还包含了媒介的使用是如何影响到参与者们的交流和行动能力的[19]。这些情况在实践中容易观察到,但相比而言,媒介权力的间接形式要隐晦得多。有学者倾向于将其视作一项“社会制度”的形式,认为“媒介融入其他社会制度与文化领域的运作中,同时其自身也相应成为社会制度”

[18](P21)。鉴于社会互动越来越多地通过各种信息技术媒介得以实现,媒介的这种制度化功能也相应地被表述为“媒介逻辑”[20]。这一概念被界定为一种交流形式,以及媒体传递和信息传递的过程。通常情况下,媒介逻辑及其指导原则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是制度化的,并为社会互动提供了信息。其中一个基本原则是,媒体、信息技术和传播形式可以影响事件和社会活动[18](P21)。而且随着社会治理的集体行动、诸多机构、组织和行动者越来越多地依赖媒介,他们也相应地不得不去适应媒介逻辑[18](P14)。这体现在当前中国社会治理的实践中,大量的社交平台(如微博、微信和抖音等)、政务客户端(APP)和各种全媒体直播互动平台等被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所运用。这些新媒体平台聚集大量用户,实现各种形式的高效便捷的“键对键”沟通,大大提高了社会治理水平。各级领导干部不断增强同媒体打交道的能力,提高治国理政能力和水平,与此同时,提高全社会的媒介素养成为各界的共识。这说明了媒介逻辑在真真切切地发挥着作用,因为用好媒介的前提是应该很好地把握、遵循和运用好媒介自身的运行规律。

尽管如此,媒介还仅仅是个“半自治的制度”,本身是嵌入一个更为宏观的制度框架及特定的物理位置和社会语境中的,其作用的发挥受制于这些因素。因此,媒介权力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功能不应该被夸大。由此,有学者提出“将媒介归入到权力体制,这是对媒介职能的误解,在实践上也做不到”[21]。我们了解到媒介权力的二元性特征及其限度,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和分析它们是如何嵌入社会治理场域中的。

(二)社会治理场域中媒介权力的生成机制

媒介权力是人类社会中的一种新型权力类型,具有区别于一些传统权力类型的新特征。因此,讨论媒介权力的生成机制需要从它的类型学分析开始。用“从统治到互动”来概括权力观的演变史是恰如其分的,其中基本轨迹包括了“自上而下的、消极的君主统治权逐渐让位于分散于社会不同阶层的、表现为多种形式的多元互动权力; 绝对的、超越性的权力观被基于理性与权利的权力观所取代”[22] 。这些轨迹正好反映了媒介权力兴起所具有的特征。媒介使跨越距离的互动和传播成为可能,由此媒介权力是通过各类主体在特定信息交流与传播的持续互动中得以实施的。汤姆森区别了三种类型的互动:面对面互动、媒介化的类互动(大众传播的单项互动)和媒介化互动(基于信息技术的对话式互动)[18](P31)。据此观之,我们当前所讨论的媒介权力主要产生于对话式的媒介化互动中,当然这种对话不一定意味着“参与各方有着均等的表达和行动的机会”[18](P31)。

媒介化互动是通过什么机制产生权力的呢?卡斯特认为权力一直是这两种方式以不同的比例组合在一起的,一种是通过胁迫或暴力的方式,另一种是通过说服和形塑大脑的方式[9] 。在他看来,媒介权力属于第二种类型,“权力在心灵的风车中形成” [23](P118),即媒介權力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信息传播对人类的心灵产生作用”[23](P5)。可以说卡斯特揭示了媒介权力的生成路径,但一个待解的问题是,人们是通过怎样的思考与传播而产生权力或权力得以施展的呢?众所周知,暴力和理性作为权力的两大关键来源,缺一不可。但在现代社会,一个普遍的趋势就是“暴力的衰落”“暴力的衰落”主要指人类进入现代社会后,社会暴力总体的数量和程度呈大幅度下降趋势。

参见:[美]詹姆斯·希恩:《暴力的衰落》,大象出版社2011年版。,“权力的主要资源不是军事和经济,而是理性的说服力量” [24] 。与这种时代变迁相一致,媒介权力诉诸的主要是理性认同的力量。21世纪的新媒体时代,这种权力范式已经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我们洞察到了新媒体技术的广泛运用,以及无所不在的大数据对媒介权力的形塑[25] 。

过去的二十多年,社交媒体平台已经深入到日常生活,影响着人们的非正式互动及制度结构和职业惯例。社交媒体非但不是所有人的中立平台,反而改变了社交互动的条件和规则。社会媒体的内在逻辑(规范、策略、机制和经济)被用来研究社交媒体平台、大众媒体、用户和社会机构之间错综复杂的动态[26] 。这有助于传播媒体在其制度边界之外形成强大的话语权,可编程性、流行性、连接性和数据化的社交媒体原则越来越与大众媒体逻辑纠缠在一起。植根于这些基础原则和策略的社交媒体逻辑正逐渐侵入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

与卡斯特的观点一致,这种形塑主要体现为行动者对网络的编制能力和切换能力的差异。前者取决于产生、扩散和影响构成人类活动的话语能力[23](P42),后者表现为切换者“通过共享共同目标和组合资源来连接和确保不同网络的合作以及防止其他网络的竞争等能力”[23](P36)。而大数据技术使得编制能力升级,即算法的出现,算法在为客户提供更加精准个性化服务的同时,“隐藏在算法背后的权力可以通过不断调整算法的参数来执行自己的意志”[25],使算法逐渐演进为一种新的无处不在的权力形态。甚至批评者视“由数据和算法搭建的网络对用户形成类似于一种‘全景监狱的凝视” [27] 。

(三)社会治理场域中媒介权力的运行机制

媒介权力在社会治理中的运行主要体现为合法性机制在发挥作用。合法性机制在这里是指某个特定主体(政府、社会组织、意见领袖或普通公民)围绕着媒介权力而展开的、以是否能够提供信任、忠诚或服从为目标的活动。前文讨论了媒介权力多源自理性认同,为媒介权力的理性认同提供了其合法性基础,这种合法性基础使得媒介权力在行使时能够得到受众的忠诚与服从,从而使得其指令可以得到有效的维护或执行。简而言之,媒介权力依附于受传者对媒介的认同程度[28] 。 有趣的是,这里的合法性机制是多主体之间在不同层面上相互建构的。例如,不仅政府等部门在行使媒介权力时需要合法性机制提供的信任、认同和忠诚,意见领袖甚至普通公民所持有的媒介权力,尽管更多是以舆论的形式存在,但同样依赖于合法性机制的功能。关于媒介权力对社会治理的影响,学界普遍认为“新媒体可以通过增强公民话语权、塑造网络公共空间、重聚利益相关群体和创新政府公民互动沟通机制等方面推动公民参与社会治理” [29] 。 这里列举的沟通行为和机制均涉及多主体之间围绕集体目标而展开的各种互动,我们需要考察媒介的普遍嵌入而带来的媒介权力的运用,其中为了提高治理绩效,首先要构建的是其足够的合法性基础[30] ,以及在合法性基础上建构参与者的身份认同感和社群意识。

在社会治理场域中,权力在广义上可以看作是行动者的行动能力,这种行动能力来自谈判的某种或几种优势资源,据此,治理的开展也是各种资源的一种多元博弈。根据克罗齐埃等的归纳,权力至少可以有四种来源,即“可以来自专业技能,可以来自组织与环境的关系控制,可以来自交流信息的操纵,也可以来自对组织规则的利用” [3](P65-66)。由此可见,在权力分布不平等的组织中,哪怕是最弱势的个体,也会因为自己拥有了某种资源而拥有一定的权力。媒体权力的嵌入,强化了信息资源或舆论力量更加广泛地在基层民众中的分布,从而增强了“社会行动者挑战并最终改变社会中制度化的权力关系的能力”[13],相应地,“媒介管理者或拥有者控制能力下降”[10] 。媒介权力这种分化的特征,助长了社会治理中的权力博弈朝着均衡化的方向演进,因此,大家普遍认为社会对国家的权力制约机制也在这种过程中逐渐增强。但是,有学者对此抱有谨慎态度,认为媒介权力能够产生多大的积极效果是有前提条件的,“在国家权力没有得到优先控制的情况下,权力只会用强制的一种手段对付市场、社会的治理诉求”[31] ,由此,媒介权力的积极功能发挥依赖于强势的国家权力有没有被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尽管如此,媒介权力或多或少地已经围绕着权力的基本运行环节——决策、执行和监督——在施加其影响力。首先,在决策环节,媒介权力可以“作为政治决策中公众共识的协商者的角色”[18](P57),影响着社会治理中的一些重要的议程设置。其次,在执行环节,媒介权力起到了集体行动的动员作用,并且塑造了动员过程。最后,媒介权力是大众对政府和社会进行监督的工具,这种功能的实施主要借助信息公开或公共舆论的力量。

三、社会治理场域权力体系的重构

随着媒介权力嵌入社会治理场域充分展示了其二元性的特征,既直接介入行动者在集体行动中的互动,也间接地以一种结构性力量制约着治理的方方面面,而且这些特征鲜明地体现在媒介权力自身的生产机制及运行机制中。媒介权力的特征与过程同时实施着对社会治理场域权力体系的再结构化功能。这种再结构化主要体现在媒介权力对社会权力体系的分割与重构、权力结构的不平衡性与公共性之间的张力特征及与社会的个体化特征和主体性建构等方面。

(一)媒介权力对社会权力体系的分割与重构

媒介权力是在对社会力量赋权的过程中对社会治理既有的权力体系进行了重构。媒介权力主要来自人们的理性认同及所依赖的数字信息技术所具有的去中心化特征,使其并没有专属的拥有者,它激活了大量的个体和自组织群体,使得社会力量借着可资使用的媒介权力而不断扩张甚至壮大他们的社会权力[32] 。这个过程也“使得权力和垄断资源从国家行为体向非国家行为体转移” [33] 。鉴于此,有学者指出,“公众权力的提升亦是一种对原有权力结构的‘破坏,而且为应对冲击社会体系内各权力中心也作出了回应与调整,最终在这种互动中建构出新的权力结构” [16] 。例如,各级政府部门一方面越来越重视媒体应对和舆论引导的能力建设,另一方面积极主动地推进技术治理,通过建立诸多的政府媒介平台来强化互联网技术在治理中的运用。在社会层面上,随着微博、微信和抖音等自媒体社交平台广泛的运用,人际传播开始主要依托于这些平台所搭建的虚拟空间,而这些社交平台主要采取了以个体价值为中心的媒介用户技术设计,因此,这些虚拟空间中的权力结构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新特征,即“权力分层和信息传播呈现圈层化”[34] 。随着媒介权力的嵌入,首先呈现于我们眼前的景象是“在新的媒介生态下对政府、市场、公民、媒介等社会权力进行新的不同份额的分配与切割”,进而“媒介权力与行政权力、市场权力和公民权利事实上是处于一种冲突融合的关系网中” [16] 。 当然我们必须承认这种新的权力分配与切割将在很长的时期内一直是动态的博弈过程,还远没有定型,而且这是一个复杂的持续的权力重構景象,其中既有此消彼长的竞争,也有互嵌共生的合作。关于这个议题,有些学者基于新媒体时代权力结构的分散化和扁平化趋势而略显激进地认为出现了 “去权威化”现象,而这种现象在网络虚拟空间最为显著[35], 或认为社会治理权力结构正处于嵌入话语权力的“再中心化”过程之中[36] 。我们需要清醒地看到,媒介权力的嵌入所带来的权力结构的变化,仍然是很有限度的[37] ,因为在总体上它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原有的权力结构不均衡的特征。

(二)权力结构的不平衡性与公共性之间的张力

权力结构不平衡的特征首先体现“围绕国家和政治制度建立的权力网络,在权力的整个联网中发挥着根本作用”[23](P335)。

这不仅在于所有的权力关系都最终受到政治权力的协调和监管,也在于“国家暴力是权力在各个领域内得以实行的最后保障”[23](P335)。其次,遵守市场逻辑的媒介资本在社会治理的权力结构中处于优势地位,尤其是那些通过算法技术控制传播的技术公司,更是如此。他们通过更为隐蔽的方式来对受众实施“议程设置”,从而掌握著信息与传播方面的主导权[38](P330-344) 。这里提到的“政治”“资本”与“技术”的权力有可能会合作,这种合作对提高治理效能来说存在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的作用,这取决于合作的目标是否指向治理的公共性。这个问题,对于当前我国政治化和行政化程度比较高的社会治理模式而言,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现代性的重要理念,公共性作为共同体的属性,在社会治理的场域中不仅是公共部门、政府的属性,内在规定性上至少还包括了公共权威、公共身份、公共关系和公共规则等维度的多元属性[39] 。社会治理场域中权力结构的不平衡性特征容易导致资源分配的不均衡,

因此其天然地与治理的公共性目标取向之间形成了张力。首先,我们需要政府和公共部门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有效地发挥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功能,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充分的公共性物品。其次,我们需要考虑如何通过对媒介技术的严格监管,使其能够更好地服务社会实现其公共性的属性,而不是屈从于资本权力或市场权力的宰制。最后,普通民众作为社会媒介权力的众多而分散的主体,容易在社交平台上集中释放其非理性的情绪或态度,形成强大的而且难以保证是否具有正向功能的舆论能量,这也会形成一种媒介权力的滥用。当下全球范围内泛滥的网络民粹主义就是一种普通而重要的表现。因此,公共性不仅是具有权力优势的主体要实现的目标,而且对于广大的网民而言在行使媒介权力的时候也应该具有以公共性为目标的公共理性,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实现国家与社会在社会治理中的良性互动。

(三)社会的个体化特征与主体性建构

有学者作出了当代中国社会正在逐步从“总体性社会”转向“个体化社会”的论断[40]。如果把这个转向视作一个正在进行的过程,我们是可以接受的。其中,总体性社会的核心特征是由国家整合一切以及相应的社会自主性缺乏或者完全丧失[41] 。 而个体化社会形成的关键步骤是社会行为主体的自主性建构,使得他们努力去摆脱传统的结构性束缚力量。但很多相关议题的讨论并没有提及媒介权力的兴起与嵌入这种重要的因变量。需要明确的是,社会治理场域的权力体系的结构与特征最终是要落实在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具体的个人身上,而媒介权力的兴起与嵌入,通过在信息与传播等维度给普通的个人赋权,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了社会个体化特征及相应的社会主体性建构日渐成为当前中国社会的重要特征。

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得社会行为主体越来越多基于数字网络而展开交流与互动。这种变革使得个体逐渐脱离那些传统的社群,而“基于个人的兴趣、价值观和活动,形成新的社群形式”[23](P7)。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关系随之向个体化社会转移,其中社会权力的运作也越来越依赖于个体的技术能力及自主能力。由此,个性、能力、形象和表现力等个人特质深刻影响了行动者在权力结构的地位及其权力的实施状况,同时在社交媒介上可以展现个人的可见性特质的活动在社会治理中越来越多也更加重要,如演讲、对话、辩论、协商、推介等。这种个体化是人的主体性不断建构的过程,而人的主体性被视作现代社会价值规范性的基础力量。这种主体性的建构伴随着媒介权力的兴起与嵌入而得以加速,为我们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社会主体性力量与基础。因为很难想象,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可以依靠主体性羸弱的广大社会个体来完成。

四、结语与讨论

综上所述,社会治理研究应该正视这个无法阻挡的时代潮流,即以数字化互动技术为基础的新型权力——“媒介权力”开始广泛地嵌入社会治理的权力结构中,并推动一种前所未有的结构重构。首先,媒介权力带着其特有的“二元性”特征嵌入社会治理场域。媒介权力的生成源于理性认同,并且普遍地通过行动主体的编制力和切换力得以生产,其中算法技术一方面大大提升了这些能力,另一方面带来行动者的主体性削减。媒介权力的运行不仅涉及合法性机制的作用,而且围绕着决策、执行和监督等环节来施加其影响力。其次,媒介权力的嵌入推动了社会治理场域权力体系的再结构化,主要体现在媒介权力对社会权力体系的分割与重构、权力结构的不平衡性与公共性之间的张力特征及与社会的个体化特征和主体性建构等方面。

上述的讨论充分显示了媒介权力的嵌入与重构是怎样加剧了社会治理中的权力结构张力的。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是实现政府、社会与市场的良性互动,制定这个目标本身就说明一个前提性条件的存在,即政府、社会、市场三者之间及它们各自内部是有张力甚至冲突的。

媒介权力的嵌入与重构无疑加剧了这种张力或冲突,但让人乐观的是美好的治理前景也孕育其中。首先,政府过多依赖政治权力或行政权力来进行社会治理的传统做法受到了很大的挑战,陷入守旧与创新的纠葛与冲突中。一方面,由于制度空间的系统性限制及路径依赖等原因,我们习惯于过度依赖政府权力的传统的动员治理;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去构建与媒介权力的嵌入及所促使的市场与社会权力的兴起相适应的共建共治共享、新型制度化的治理模式。其次,这里把所讨论的市场范畴主要限定为一些新媒体行业的市场化的组织或公司,它们的纠结在于如何协调或整合政治逻辑、市场逻辑和媒介逻辑,尤其是那些拥有强大实力的“媒介巨头”。如何协调或整合三种逻辑取决于如何偏向或平衡哪种逻辑,这无疑是一件非常困难的工作。因为每一种逻辑都是一种结构性的力量,过度偏向其中任何一个逻辑或两个逻辑,

都可能导致违背其他逻辑而陷于治理的价值困境和实践困境。最后,对社会而言,媒介权力赋予或加持了广大公民的社会权力,大家通过从未有过的信息交流和便捷的传播技术和平台,使其在社会治理场域中的主体性和能动性日益增强。但这种赋权带来的治理行为或效果是朝着两个相反的方向行进的。一方面,广大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治理而发挥着正向的治理功能;另一方面,媒介权力容易激发他们的非理性倾向,甚至可能引发网络暴力、网络民族主义和网络民粹主义的泛滥。这些张力或冲突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进行有效化解的。

那么如何化解上述的种种张力或冲突?首先,在社会治理的目标与原则上实现公共性与主体性的齐头并进。其中,“公共性”要求政府、市场与社会在行使各自权力时都能以实现公共性为目标,这也是实现共治共建共享的价值基础。政治逻辑、市场逻辑和媒介逻辑可以在公共性目标上统一协调起来,共同致力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推进。无论是代表政府、市场还是社会的力量,最后都要落脚在众多的个体行为上。因此,“主体性”要求所有的行动者必须是

独立的价值主体,即在主流价值(如社会主义核心價值观)指引下追求自身价值的积极的个体。真正做到共治共建共享,需要这种社会层面广泛的主体性建构。其次,在社会治理的权力运行中,发挥好媒介权力在合法性机制和决策、执行及监督中的积极作用。媒介权力主要源自理性认同,这个合法性建构已经逐渐成为当前社会各权力合法性建构的主流。能否有效发挥基于理性认同的合法性机制对构建社会治理制度意义重大。是否能够发挥好媒介权力在决策、执行和监督中的积极作用,主要就看能否合理有效地运用好新媒体技术和媒介权力。最后,对社会治理的众多行动者而言,提高媒介素养是公民一项长期的基本责任。媒介素养指其科学地认知、应对和运用各类媒介与媒介信息的传播能力。传播者与受众的媒介素养直接影响媒介权力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与效果。培育全社会的媒介素养,可以为发挥好媒介权力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功能奠定坚实的社会心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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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 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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