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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有效法律帮助问题研究

2020-10-14谢颖袁玉

青年生活 2020年31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

谢颖 袁玉

摘要: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供的有效法律帮助对于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证程序选择的正确性以及确保量刑建议的公正性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国认罪认罚程序中的值班律师制度在实现有效法律帮助问题上存在值班律师权利范围仍然受限、缺乏针对值班律师怠于履职的监督和救济措施以及值班律师履职能力有限的缺陷,未来可以通过明确值班律师出庭权、建立值班律师怠于履职的监督惩戒及救济机制、完善值班律师的选任及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国值班律师制度。

关键词:认罪认罚;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

一、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必要性

1、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在刑事诉讼中,有不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法律规定了解较少,缺乏法律知识,无法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是罪或非罪,或对于自己认罪认罚的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缺乏清楚的认知,而值班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介入后,可以通过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建议等方式,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认识行为的性质,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有更清晰的认知,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理性,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保证程序选择的正确性

认罪认罚案件中,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选择不同,有三种程序可以适用。若程序选择不当,可能导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需要通过律师的介入,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之上,为被追诉人提供专业的程序选择建议,帮助其正确行使程序选择权。

3、确保量刑建议的公正性

我国刑诉法174条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而签署此文书的前提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是否一定能够正确的结合案件事实情节提出公正的量刑建议并不能够完全保证,可能存在量刑不适当的情况,而大部分被追诉人显然无法独立的正确判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否公正,此时,需要专业的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综合考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否公正,并提出自己的意见,让被追诉人可以更加理性的判断是否同意量刑建议,以确保实现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和司法公正。

二、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

1、值班律师的权利范围仍然受限

对于值班律师的权利,刑诉法和相关法律都没有规定值班律师的出庭权,由此,值班律师几乎无法参与法官对认罪自愿性的审查环节,而法官在审前也不会单独就认罪的自愿性问题向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了解情况,[1]此举是否能够有效保证被追诉人在法庭最后审判阶段的权利存疑,尤其是在速裁程序中,针对没有辩护人的被追诉人,法官仅结合相应的法律文书和通过对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的判断是否能够充分审查到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还是存在疑问,理论上应当有专业律师在场,辅助并确保法官对被追诉人真实意愿的审查。

2、缺乏针对值班律师怠于履职的监督和救济措施

对于被追诉人而言,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则应该是其享有的一项权利,且前文分析了在认罪认罚背景下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的重要意义,可以认为被追诉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的权利是不可或缺的,那么若是当此种权利没有得到保障时,被追诉人的权利是否还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在未得到有效法律帮助的背景下,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否还能得到保障?此种情况下是否应当设置必要的救济措施值得商榷。

3、值班律师履职能力有限

從应然角度来讲,若值班律师都敬职敬业的履行了帮助职责,被追诉人无疑可以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但必须考虑的是,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的前提是值班律师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业务水平。而在值班律师制度的设计中,值班律师并不具有较强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要么因为资历较浅、入行时间短而难以获得案源,要么因为能力有限而愿意通过担任值班律师而获取微薄的报酬,[2]很多专业能力较强且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并不愿意担任值班律师,在此种现实背景下,要求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正确合理的法律建议实属不易之事,提供的法律帮助难免会流于形式。

三、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的制度完善建议

1、明确值班律师出庭权

值班律师出庭,可以在法庭最后审判阶段协助法官审查核实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且可以起到见证庭审活动的作用,对于少数被告人反悔的案件,切实维护其诉讼权利,帮助其实现程序救济,[3]从而更好的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当然需要明确的是,值班律师毕竟不同于辩护人,因此,其出庭的法律地位更多的是作为见证人或监督人,只有当法庭在认定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有疑问或法官存在违法认定等侵犯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值班律师即应当表达自己的意见,以维护被追诉人的权利。

2、建立值班律师履职的监督与救济机制

认罪认罚程序中若被追诉人未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理性难以得到保证,不能排除出现违心或错误认罪认罚的情况,当出现值班律师未尽职尽责履行法律帮助义务导致被追诉人未获得有效法律帮助时,应当建立对值班律师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和对被追诉人的救济机制。对此,可以借鉴美国无效辩护制度的经验,即无效辩护一旦成立,会带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后果。[4]

3、完善值班律师的选任及激励机制

为了从源头提升法律帮助的质量和效果,重视值班律师的履职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当前值班律师专业能力较低,无法提供高质量法律帮助的问题,应当以更高标准选任值班律师。同时,应当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通过一定的考核机制,对于认真履职的值班律师,授予相应的物质及精神奖励,以提升值班律师服务的积极性,吸引更多优秀的律师加入值班律师的队伍。

参考文献:

[1]周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化的重点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8,(6).

[2]陈瑞华.刑事辩护制度四十年来的回顾与展望[J].政法论坛,2019,(6).

[3]闵春雷.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J].当代法学,2017,(4).

[4]陈瑞华.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J].苏州大学学报,2018,(5).

基金项目:

本文系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四中全会精神”专项研究课题(sculaw20190325)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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