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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以外的人尽较多扶养义务也可继承遗产

2020-10-14文>>>

银潮 2020年9期
关键词:黄某继承人福利院

文>>>

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即是让我们在赡养孝敬自己的长辈时不应忘记其他与自己没有亲缘关系的老人。尊老爱幼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同时也是优秀道德品质的外化表现。在现代社会,尊他人之老、养他人之老的行为,不仅值得赞扬,更值得法律的肯定。

黄某与陈某同为浦镇车辆公司的职工,两人年龄相差近30 岁,说是同事,在外人眼里,更像母女。陈某的父母去世多年,也没有兄弟姐妹,其本人也没有成家。黄某也未成家,也许是这样一个共同点,她俩建立了深厚的情谊。自上世纪90 年代中期开始,黄某开始像亲人一般照看陈某。虽然陈某有一定的退休金,但由于父母家人均已去世,又因为性情较为孤僻,平时与人几乎没有言语,甚是寂寞,黄某的照看和陪伴就成了她唯一的精神依靠。随着年龄的日益增长,陈某对家务日渐力不从心,幸好隔三差五有黄某的帮助以及陪伴,才不至于早早对生活失去信心。从洗衣做饭,到生活缴费,事无巨细,黄某都会替陈某办理妥当。

到了2010 年10 月,随着身体每况愈下,陈某开始担心会给黄某增加太多负担,同时,黄某也担心不能时刻陪伴在其身边,陈某会出现意外,两人决定让陈某入住福利院,由专业的养老机构随时照看。陈某与黄某在福利院签订《委托书》,载明:“本人年老独身无子女,生活不方便。随着年龄的增长,考虑今后的养老问题,特委托朋友黄某作为我的监护人负责我的生活事宜:包括安排入住养老机构、缴纳养老费用和后事安排。”这样一份委托书也可以证明两人的感情早已超越了普通同事的关系。随后陈某入住福利院,直到2012 年10 月去世。陈某在单位留有住房补贴5万余元,因陈某没有其他继承人,黄某只能将单位浦镇车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笔款项。

浦镇车辆公司认为,黄某不是陈某的合法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双方也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陈某作为公司的退休职工,有固定的收入和医疗保险,具备负担自身生活和医疗的经济基础,在福利院期间的费用也是用退休工资支付的,因此不能认为黄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主要赡养义务。故黄某无权继承案涉财产。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黄某与陈某之间系朋友关系,并非陈某的法定继承人;陈某生前未作出遗嘱或遗赠的意思表示,亦未与黄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故黄某不具有合法的继承人资格。黄某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为陈某支付了各项费用。加之陈某系浦镇车辆厂职工,其退休前和退休后都有固定的收入及医疗保险,具备负担自身生活和医疗的经济基础,无充分证据证明黄某对陈某尽到了赡养或扶养义务,故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黄某不服,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通过调查确认,陈某档案中的职工登记表记载其家庭人口状况只有父亲、母亲、堂哥、堂侄,社会关系姨侄、堂嫂,没有兄弟姊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进行了走访:福利院原护理区主任刘某回忆说,按照规定,陈某应由直系亲属送养,但由于其没有亲属,是由黄某送养的,当时陈某思维还很清楚,身体也不错,对黄某很信任,福利院入住和生活的事情都是交给黄某处理,即便陈某已经入住福利院,黄某每周都会来看望陈某两三次;陈某年纪大了,有时候耍性子,福利院请黄某过来做工作,她都是第一时间配合,黄某对陈某始终如一的态度让她印象深刻。黄某的同事和朋友都不无感慨地说,陈某入住福利院前,生活起居都是黄某去照顾,平时单位发东西都是黄某给老人送过去,陈某年纪大了,才送福利院、请护工照顾,但黄某仍然坚持经常去福利院看望陈某,有时候老人发脾气,黄某还经常安抚,黄某十几年如一日地照顾陈某,因此陈某对黄某也很信任,什么事都找黄某办,陈某还跟同事朋友说过把黄某当女儿看待,以后生老病死,都是黄某管。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陈某生前无直系亲属在旁照顾,黄某作为朋友在陈某生前对其照顾较多,不仅在生活起居上进行了照料,在精神上也对陈某进行了慰藉,在其身故后亦承担了丧葬的义务。虽然陈某有退休工资及医疗保险,其生前在福利院的费用亦大部分由自己负担,但对老年人的扶养并不仅限于财物的供养、劳务的扶助,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陪伴与抚慰,黄某作为独居老人陈某的多年朋友,对其生活起居的帮扶及精神的慰藉应视为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值得赞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案中,黄某虽不属于陈某法定继承人,但对陈某扶养较多,依法可以分给其适当的遗产。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陈某无其他继承人,其应享受的老职工住房补贴属于遗产。法院最终判决支持黄某的诉讼请求,即陈某应享受的老职工住房补贴52070 元由黄某继承。

养老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长久以来,子女更多关注老年人是否获得足够的经济供养,而常常忽略对老年人的陪伴和生活照料。“独居老人去世多日无人知晓”的新闻也屡见报端,让人遗憾惋惜的同时,也值得每个人深思。因此,像本案中黄某作为陈某的同事、朋友,多年来一直对老人照顾有加,还时常给予精神慰藉、让老人能安享晚年的行为实属难得,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尊重和学习,也应该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来鼓励和表扬这种邻里互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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