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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应原理之实施4

2020-10-12黄剑飞

摘 要:本文對道路交通安全的三对应原理实施的真法理,“提前识险”的运用进行再论述。首先归类后重申原理含义解释的补充、推论的解释,重申识别不对应危险的主体与顺序。其次是围绕不对应危险的核心内容即用路人的“反应”,继续并深入识别事故原因鉴定、立法规、供路供车供驾驶、用路用车用驾驶、执法规中将要产生的不对应危险。再次是将识别的不对应危险,再提醒有关行为人消除。

关键词:原理实施;提前识险;不对应危险

1 引言

笔者已经提出了道路交通安全的三对应原理(以下均称原理),以及原理实施的三个真法理即 “提前识险”、“三三归一”、“注意维护”;而且,笔者也已对三个真法理的运用进行了论述。由于道路交通中具体的不对应危险很多,因此笔者在以前“提前识险”运用的基础上,继续并深入识别不对应危险,并再提醒行为人消除。

2 原理及“提前识险”之回顾

1)原理的含义(含解释)、推论(含对应要求的客观性),“提前识险”的含义、原则笔者不再重复了。原理含义解释的补充、笔者归类后重申如下:①安全注意义务(以下均称注意义务)是对具体行为的要求,其包括事故原因(含当事人责任)鉴定(以下均称原因鉴定)、立法规、供路供车供驾驶、执法规上的注意义务,包括用路用车用驾驶上的反应、让行、其他通行注意义务;②当注意义务与对应要求的客观性相符合时就是对应,当行为达到了注意义务的要求时就是对应。原理推论(含对应要求的客观性)的解释、笔者归类后重申如下:①从根本上讲不对应就是用路人(用路用车用驾驶人的简称)(下同)的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受影响,注意义务就是使其不受影响(即阻止影响),这是注意义务的根本参照;②注意义务对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的影响(未阻止影响的影响)是:提供人(供路供车供驾驶人的简称)(下同)是对所有用路人的决定性影响,而用路人只是对自己及临近人车的影响,而且用路人的影响程度是反应最大、让行次大、其他通行最小;③当用路双方发生时空冲突时双方都要谦让、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大的更要谦让于小的,是用路上的让行注意义务的参照。

2)笔者以前论述,“提前识险”是以全体用路人选举出来的“用路人代表大会”(以下均称代表会)为主体,按上下交互识别、由上而下提醒的。因此笔者在此基础上,继续并深入识别不对应危险(以下均称危险或不对应)!

3 识别原因鉴定中将要产生的危险并提醒

1)笔者以前论述,原因鉴定是在代表会的提醒下,运用“三三归一”、由全体用路人选举出来的“原因鉴定委员会”(以下均称鉴定会)为主体、按由下而上鉴定的,因此笔者在此基础上再(即继续并深入)(下同)识别危险。此其一,其二,(比如)如果鉴定会对法规规定不齐全的不对应不敢如实鉴定,将会产生这种危险:(例如1)在南北路宽50米东西路宽30米的四叉路口,乙骑三轮自行车由南向西左转弯,与由北向南直行甲驾的轿车在路口西北侧相撞、造成乙受伤;鉴定会却作出“因法规规定转弯让直行,故乙未让行甲是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当事人责任”的鉴定结论。但事实是乙进入路口时甲还在路口北面很远、乙看不到的地方、叫乙怎么让行?事实是甲有更大的反应时间却没有反应、有更多的措施距离却没有让行。所以,根据前面2中的补充、解释,问题出在法规只规定转弯让直行、而缺少双方必须同时进入路口的前提;也就是说双方同时进入路口时是转弯让直行,但双方不是同时进入路口那就是先到先行、后到让行;法规没有这么规定、那就是立法规人的失职(即不对应)。于是在鉴定前代表会就要提醒鉴定会消除这个将要产生的、不正确鉴定的危险,即应当鉴定立法规人与甲为责任人。

2)代表会必须识别将要产生的、所有不正确鉴定的危险,并提醒鉴定会消除,否则危险将存在、还将继续传播。

4 识别立法规中将要产生的危险并提醒

4.1 提前识别对提供行为要求的危险

1)笔者以前论述,立法规(包括修正法规)(下同)是在代表会的提醒下,运用“注意维护”、由全体用路人选举出来的“道路交通安全立法规委员会”(以下均称立法规会)进行的,而且代表会首先要识别的危险是、提供人的提供行为对用路人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的影响,所以法律( “道路交通法”或“道路交通安全法”)(下同)中必须具有 “道路安全技术标准(包括与之配套的附属规范)”(下同)、“机动车驾驶安全技术标准”等, 因此笔者在此基础上再识别危险。此其一,其二,根据原理与前面2中的补充、解释,影响者对应被影响者才会对应、影响者不对应被影响者肯定不会对应,而对应不对应是在最后的、被影响者(即用路人)中进行检验的,因此必须是供路供车供驾驶去适应用路用车用驾驶(而不是反过来),否则就是危险。(比如)如果法律中没有“道路安全技术标准”对路面平整度的要求、对不平整路面发现与修复时间的强制要求(即供路上的注意义务),那就是危险、将会发生这种事故:(例如2)路面上的一块缺口已有一个多月、而供路部门却不知道,于是甲驾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因避让缺口而与从后面上来、同向行驶乙驾的轿车相撞,造成车损人伤;事后甲称“这块缺口现场没有警示牌、远的时候又看不清,近时看清了连忙避让、却被撞了”,乙称“我正在超他(指甲),他突然左拐、我来不及反应了”。

2)由于交通中驾驶人(用路人之一)的反应时间本来就不多,所以根据原理与前面2中的补充、解释,交通信号的设置不能增大驾驶人的无效反应时间,否则有效反应时间将减少、从而产生危险。(比如)如果法律中没有“道路安全技术标准”对交通信号数量的限制要求、禁止干扰用路人反应的强制要求(即供路上的注意义务),那就是危险、将会发生这种事故:(例如3)甲驾轿车由西向东行驶,与由北向南行驶乙驾的越野车在四叉路口相撞、造成车损人伤;事后甲称“路口有广告牌、文化教育牌、风景提示牌、交通指路牌、路口警告标志、禁止停车标志、禁止货车标志……很多,看了眼花缭乱而费时间,当反应到最后一块让行标志时连忙刹车,但车辆已进入路口、他车(即甲车)就在眼前了”,乙称“我是主要道路、他(指甲)这么穿出来,我还来得及反应?”。

4.2 提前识别对驾驶行为要求的危险

笔者以前论述,代表会其次要识别的危险是、驾驶人的驾驶行为对自己及临近人车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的影响,所以法律中必须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规则”(或“安全法实施条例的通行规定”), 因此笔者再识别危险。此其一,其二,根据前面2中的补充、解释,如果“道路交通安全规则”(以下均称“规则”)中没有对驾驶人集中反应(严禁分心驾驶)的强制要求(即驾驶上的反应注意义务);没有先到先行的强制要求(即驾驶上的让行注意义务);没有在双方同时进入路口时,交通流量小的道路上的车让行于大的、左侧车让行于右侧车(右行系统中)、转弯车让行于直行车、转弯半径大的车让行于小的之强制要求(即驾驶上的让行注意义务);没有对驾驶人反应、让行注意义务之外的其他通行注意义务的准确要求;那就是危险。如果法律中“道路安全技术标准”对交通信号的要求,没有与前面这些要求相符合、对应,那就是危险。(比如)将会发生这种危险:(例如1)的事故发生后,甲称“转弯未让直行是违法,我(指分心驾驶)没有违法”。

4.3 提前识别对骑行与步行行为要求的危险

1)笔者以前论述,代表会再次要识别的危险是非机动车骑车人(用路人之一)、行人(用路人之一)的骑行、步行行为对自己及临近人车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的影响,所以“规则”也必须包括对非机动车骑车人、行人的要求,因此笔者再识别危险。此其一,其二,根据前面2中的补充、解释,如果“规则”中没有对非机动车骑车人、行人集中反应(严禁分心骑行、步行)的强制要求(即骑行、步行上的反应注意义务),没有对其让行、其他通行注意义务的要求那就是危险。(比如)将会发生这种事故:(例如4)甲骑二轮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与行人相撞、造成行人受伤,事后甲称“行人走在非机动车道上是违法,我(指分心骑行)没有违法”。

2)根据原理与前面2中的补充、解释,一个横过道路的行人与一辆机动车相遇,机动车速度慢驾驶人的反应时间就增多,行人速度的快慢对驾驶人影响不大;但行人的快慢对相遇(即参与反应)的机动车数量有影响,如果行人横过道路的速度太慢、占道时间就增大,就使参与反应的机动车数量增多,而使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不够的驾驶人出现的可能性增大,从而产生危险。因此,“规则”中对行人横过道路必须有“垂直于道路、盡快通过”的要求,否则就是危险。(比如)将会发生这种事故:(例如5)甲步行斜着穿越道路,由于边走边看手机而速度很慢,于是到达现场的第1、2辆机动车避让后驶过了,第6、7辆也驶过了,但第13 辆由乙驾驶的轿车将甲撞倒、造成其受伤;事后乙称“当时两侧有别的车挡住视线而没有看到他(指甲),见正前方没有车就开上去,一发现他、马上刹车已来不及了”。

4.4 提前识别其他要求的危险

1)笔者以前论述,代表会还要识别的危险是、不可抗客观因素对用路人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的影响,因此笔者再识别危险。此其一,其二,根据原理与前面2中的补充、解释,如果“规则”没有把不可抗客观因素影响的所有情况、都警告用路人,那就是危险。

2)笔者以前论述,为了保证提供人、用路人肯消除不对应,法律必须对未消除者(即未履行注意义务者)有处罚规定、否则就是危险,因此笔者再识别危险。此其一,其二,根据原理与前面2中的补充、解释,如果法律、“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或“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处罚规定”)(对用路人的处罚规章、以下均称“条例”)对提供人、用路人没有处罚规定,那就是危险;如果有处罚规定、但对提供人的处罚没有比用路人更严厉,那也是危险;如果对用路人的处罚程度不是未履行反应注意义务最重、让行注意义务其次、其他通行注意义务最轻,那就是危险;如果处罚内容与法律、“标准”(即前面4.1中的标准)、“规则”中未履行注意义务的内容不对应,那也是危险。

3)笔者以前论述,法律、“标准”、“规则”、 “条例”之间还必须保持注意义务的传递不中断、否则就是危险,因此笔者再识别危险。此其一,其二,根据原理与前面2中的补充、解释,如果没有法律及其中的“标准”、“规则”、“条例”,那就是危险;如果有、却没有准确(即对应)的具体要求,那也是危险;如果有具体要求、却没有强制要求,那就是危险;如果有强制要求、却没有对未做到的处罚要求,那也是危险。(比如)将会发生(例如1)(例如2)(例如3)(例如4)(例如5)这样的事故。

4)代表会必须识别将要产生的、所有不正确立法规的危险,并提醒立法规会消除,否则危险将存在、还将继续传播。

5 识别提供与用路中将要产生的危险并提醒

1)笔者以前论述,代表会必须提前识别提供人、用路人未履行注意义务的危险、并提醒其消除,对仍不肯消除的则提醒执法规人强制消除,因此笔者再识别。此其一,其二,根据原理与前面2中的补充、解释,如果立法规人已经准确(即对应)地立了法规,但提供人、用路人不履行法规要求的注意义务,仍将会发生(例如2)(例如3)(例如1)(例如4)(例如5)这样的事故。其三,代表会必须识别提供与用路中将要产生的所有危险、并提醒消除,否则危险将存在、还将继续传播。

2)对(例如2)这种事故,也有驾驶人在乙的位置上比甲先看到路面缺口,并想到甲可能要左拐、于是停止超车而先避让,从而避免了事故的发生。于是有人大力提倡这种方法!笔者认为不可,理由是:①先看到、有难度,如距离更远、更有车辆遮挡等;②能想到的驾驶人比较少,如只有少数能力高的驾驶人能想到、绝大多数想不到(非机动车骑车人与行人就更不用说了);③如果驾驶人在乙的位置上要去想甲可能要左拐,那供路人(提供人之一)就更要去想、而且要想更多的情况,因为前面说了“必须是供路去适应用路(而不是反过来)”;④这是供路人能做到而未做到造成的危险,大力提倡就掩盖了他的责任、代替了他的义务,从而导致供路人不去消除本该由他消除的危险了。这也是笔者提升“提前识险”、提出原理的原因之一,因此正确的做法是:实施原理。此其一,其二,这与笔者以前论述的“由于非机动车骑车人与行人看不远、不知道机动车马上就会到、以为机动车马上就能停住车,所以对驾驶人必须具有强制提醒的要求”不同,因为这是非机动车骑车人与行人不能做到(即能力之外)的客观性,而前面是供路人能做到而不肯做的主观性;对非机动车骑车人与行人能做到而不肯做的行为,仍属于未履行注意义务的危险。其三,因此,必须区分清楚是供路供车供驾驶的危险,还是用路用车用驾驶的危险,否则也是危险。

6 识别执法规中将要产生的危险并提醒

1)笔者以前论述,执法规是在代表会的提醒下,运用“注意维护”、在全体用路人选举出来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委员会”(以下均称监督会)监督下进行的,因此笔者再识别危险。此其一,其二,根据原理与前面2中的补充、解释,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纠正执法规中的错误(即不对应),因此如果没有监督会的监督、那就是危险。(比如)将会发生这种危险:(例如6)某东西道路一处路段设有行人信号灯、而没有机动车信号灯,路南行人信号灯又被树丛挡住而看不清,于是由东向南左转弯甲驾的轿车,与由西向东直行乙驾的轿车相撞、造成车损人伤;事后甲称“我当时跟在一辆小货车后面看不到这么低的信号灯”,乙称“我看不清被树丛挡住的信号灯,不知道这里有信号灯”。由于有证据证明甲乙是红灯进入停止线,故执法规人对甲乙进行了处罚,而对供路人却不处罚,即对信号灯高度不够、树丛挡住信号灯这个危险的制造者不处罚,却对危险的受害者处罚;从而使未履行供路上的注意义务行为变成了“合法”,而用路上已无法履行反应注意义务的行为却变成了“非法”,从而使危险继续存在、事故继续发生。

2)代表会必须识别将要产生的、所有不正确执法规的危险,并提醒监督会消除,否则危险将存在、还将继续传播。(比如)如果执法规人没有消除供路上的危险,将会发生(例如2)(例如3)(例如6)这样的事故。此其一,其二,如果代表会发现,不正确执法规的危险不是执法规人造成、而是立法规人造成的,就要提醒监督会对立法规人进行“弹劾”、以消除危险,否则危险将传播到所有行为人。

7 结束语

笔者以前有论述、而本文没有再识别的危险,仍可按以前的方式进行识别,笔者不再重复了。笔者以前所说的“提前识险”的运用原则,已在本文中直接使用了,如識别结构的布置、识别将要产生的危险、识别后的提醒,就是“原理为引导”原则、“提前识别”原则、“提醒消除”原则的使用,笔者不再一一注明了。此其一,其二,总之,三对应原理是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原理,“提前识险”、“三三归一”、“注意维护”是原理引导出来、道路交通安全肯定的真法理,而且三者是互相协同、互相补充、互相制约的;可以说代表会、鉴定会、立法规会、执法规人、监督会,是“老虎对老虎”的制约,只有互相制约才能保证原理的正确实施。

参考文献:

[1]黄剑飞.道路交通安全的三对应原理及实施之补充[C].第15届国际汽车交通安全学术会议论文集,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