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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自媒体的功能及法律规制

2020-10-10张登福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7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

张登福

关键词律师自媒体 法律规制 庭外言论

一、律师自媒体概述

“自媒体”概念是由美国IT作家Dan Gillmor(丹·吉尔默)于2002年率先提出的,最初表述为“wemedia”,其内涵是:“基于网络新技术实现自主信息发布的个体传播主体,其主要载体包括但不限于论坛、播客、博客、微博、即时通讯等”。随着科学技术快速的发展,具有明显网络属性的新媒体从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中逐步分离和凸显,成为舆论干预和社会监督的重要平台。在当今中国的互联网生态中,以微博和微信为主要代表的自媒体异军突起,在几年内成为公众获取信息和参与互动的重要渠道。随着新闻媒体在社会中的作用越发突出,律师和媒体已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两种重要力量,在满足公众知情权,限制公权力干预私权和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律师自媒体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内容的精简化和碎片化

国内的微博多数可发布单条内容为140个字左右,在微信的朋友圈分享功能中,一般也习惯于简短的两三行表达自己的观点或主要内容(多行会仅展示部分,其他自动隐藏),自媒体所表达的内容呈现出明显的语言碎片化和简洁性的特点。这种碎片和简洁的内容传达不需要创作者有很高的文字创作技巧,优美的辞藻,也不需要深刻的思想或独特的见识。只要用户有意愿,就能在自媒体上向他人传达自己的想法。自媒体内容的碎片化使信息发布更加简单,这也有助于扩大微博和微信的用户群体。作为新兴的自媒体载体,在过去的几年中,微博和微信已经成为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媒体。

(二)发布与获取的自主化和即时性

微博和微信作为两种最近常见的自媒体形式,赋予了作者和传播者在信息交流和传递方面充分的自由,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用户可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思发布内容。在社群关系架构上,既可以自己设置群组,也可以参与到已有的群组关系;既可以简单记录心情体会和每日所见所闻,也可以发表深刻感悟或做理论探讨。在信息的获取渠道上,可选择自己喜欢的社群进行关注,以便及时获取对方的最近更新内容。

(三)传播路径的网状化和时效性

微博和微信用户可以自由地查看,评论和转发他人的内容。自媒体的转发功能可以从一个群组发散到另一个群组,群组问继续以相同的方式传播,信息在不相交的陌生用户之间传递,从而增加了关注者的数量。这种类似病毒分裂的传播属性极大地加速了信息的扩散速度和范围。从交流渠道的角度来看,微博和微信主要通过网页,即时通讯,手机上网等方式进行传递,多通道传递的叠加效应促进了相互问的影响。这种类型的网格传播通常会在短时间内将事件扩散给许多不特定的受众,且其时效性也非常显著。如常见的每日热搜词汇也跟自媒体的传播密不可分。

二、律师自媒体的社会功能

(一)满足公众知情权及普法功能

知情权是公众所享有的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或者他人要求公开信息的权利,以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获得各类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媒体的权力来自公民知情权的内在需求,这是其出发点和归宿,也是其社会责任的体现和价值追求。

法律的存在旨在为公众提供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法律能否正常运作与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而获取社会法律的运行状态是公众知情权的应有之义。媒体作为一种公共媒介,是公众了解法律运行状态的和结果重要途径。但是,在司法制度不健全的社会制度下,相关信息可能会被相关机构封锁,媒体也被禁止干涉,此时公众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在这些情况下,律师作为案件的参与人或知情者,借助于自媒體的社会属性,承担了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责任。

(二)实现法律监督及促进司法公正

舆论监督源于新闻自由,是社会公众关于社会现象、公权力的运行状态等事件形成的普遍的、共同的看法或意见。舆论监督往往需要借助媒体实现。舆论监督是受法律保护的非政府力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抗公共权利并捍卫社会公平正义。律师自媒体作为公共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大作用。

司法也被称之为法律的社会适用,是社会生活中法律实施和法律执行的重要要素,是国家专门机构的一项特殊活动。自媒体中的公众监督在保护弱势群体,促进事件的公正性,提高事件处理效率,避免滥用权力,遏制司法腐败以及确保执法效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自媒体让公众了解事件的真相,透过社会热点事件的舆论影响力和关注度,律师自媒体发挥了社会监督的功能,有力促进了司法公正。

(三)制约公权力及推动法治进步

媒体和律师作为近现代私权制约公权的重要因素,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将对法治进步、社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律师通过自媒体曝光热门案例,监督个案进展,保障公权力在公众监督下运行。权力需要监督和制约也是现代社会公认的理念,各种权力制约机制的正常运行是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手段。作为现代法治建设重要力量,律师在依法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律师针对个案发表的自媒体言论,在实现为被代理人追求个体公正的同时,也有良好的社会效应。

三、网络时代律师庭外自媒体言论的规制

缘于信息化的进程,自媒体早己融入了律师的日常工作之中,缘于身份的特殊性,律师基于自媒体发表的言论也具有鲜明特性。尺度上的把握,不仅直接影响到媒体活动的社会效果,还可能会对舆论和司法产生正面或负面的影响。

(一)律师庭外自媒体言论的立法规范

《律师法》对律师庭外自媒体言论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但在第38条和48条的内容中有间接涉及。当前对律师网络言论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刑法修正案(九)》、2016年11月实施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方面,主要规定在2017年最新修订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中。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第308条之一,规定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泄露了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公开的内容,导致被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50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放任或纵容律师网上恶意炒作案件,不得以案件研讨的名义刻意制造舆论压力,不得恶意损害司法形象和扰乱社会秩序。《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8条和第40条对律师网络言论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2017年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正案》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的第6条明确规定律师不得利用律师身份或者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炒作个案。恪守这些法律规定是律师自媒体的基本要求。

(二)新媒体环境下律师网络言论的规范治理

1.合理划定律师庭外言论的边界

律师庭外言论一般指所代理的案件,在公开场合发表针对具体案件的意见,一般内容围绕案情和法律展开。常见的表现形式是混合言论。网络化的发展和司法公开的进步,庭外言论在某整程度上成为了律师争取胜诉而制造热点的一种策略。因此,律师合理利用庭外言论,在司法监督、公众知情权、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平正义上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才能充分发挥庭外言论的积极作用。滥用媒体公开某些案件情况和不合理引导舆论方向,在各国都是被禁止的行为。

律师自媒体中常见的庭外网络言论在效果上常有两面性。大多数的律师自媒体言论积极作用显著,少数不当言论可能对公众产生误导。如果不对其认真识别,确立类型化的界限,就容易在实践中留下任意解释的空间。在美国,规范律师庭外言行的《专业行为示范规则》采用“公开例举+安全港”的规则,详细地释明了律师可以公开的范围。美国基于“实质性损害”可能界定的模糊性,以公开例举的方式明确可发表言论的范畴,并詳细设定了“安全港”规则,这种细致分类加列举模式的办法值得借鉴。在我国,部分专家学者提出律师庭外言论要有维稳的思维,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地方上如浙江、陕西、河北等出台了省级和市级的指导性意见,对庭外言论作出了某些禁止性规定和引导性规定。

2.确立律师网络言论的“底线”

在法治发达的国家,律师职业伦理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说教,而是一套制度规范和价值理念。当偏激和无序成为一些律师网络言论的明显特征,并可能会影响到正常的司法活动时,需针对这些现象标示出“底线”,以作为基本的职业伦理和道德规范。首先,律师通过自媒体发表网络言行需要以穷尽制度救济为前提,这是基本条件。对于司法机关的某些不当行为,律师首先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合理和合法的制度救济;其次,律师自媒体发表庭外言论,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再者,不得发布有误导性、炒作性、煽动性的网络言论,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和合法权益及司法权威。对于突破职业伦理底线的律师,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予以处置。如《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工作指引》中规定,律师在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过程中,不能干扰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和社会秩序,不向社会媒体提供虚假的、不利于社会稳定的素材,不得利用媒体煽动当事人闹事,未经批准并不得向境外的媒体提供信息或接受采访,应审慎紧密,不得恶意炒作等。

四、结语

律师自媒体是时代发展的必然,其出现有力的促进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的进步。律师自媒体如何规制,我国现有法律和相关规范正在逐步完善中。作为法律人,应科学看待律师自媒体的功能和作用,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前提下合理运用,为我国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的构建贡献律师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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