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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契税历史沿革

2020-10-09

公民导刊 2020年9期
关键词:暂行条例契税税率

2020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公布,自明年9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缴纳契税。这是我国税制改革、地方税改革和房地产税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项目之一。

起源于东晋时期的“估税”

我国契税起源于东晋时期的“估税”,至今已有1600多年的历史。当时规定,凡买卖田宅、奴婢、牛马,立有契据者,每一万钱交易额官府征收四百钱即税率为4%,其中卖方缴纳3%,买方缴纳1%。

据《隋书·食货志》记载,“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也就是说,当时的契税——散估,税率为4%,卖家承担3%,买家承担1%,和现在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非常接近。跟今天的契税相比,东晋“散估”征收对象有些不一样:“散估”既针对不动产,也针对大项动产,今天的契税则只针对不动产;纳税人也不一样:“散估”是买主摊一份,卖主摊三份,今天的契税则要求买主单独缴纳。除此之外,它们没有任何区别,譬如都是以财产价格作为计税依据,都是按比例税率征收。

北宋开始以保障产权为由征收

北宋开宝二年(公元969年),开始征收印契钱(性质上是税,只是名称为钱)。这时契税不再由买卖双方分摊,而是由买方缴纳了。同时,北宋规定:缴纳期限为两个月。从此开始以保障产权为由征收契稅。以后历代封建王朝对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等产权变动都征收契税,但税率和征收范围不完全相同。比如,隋唐税率是5%,宋代为4%,元明清三朝以3%为主。不过这只是大致的情况,一旦朝廷钱不够花了,就会增加税率。

以宋朝为例,北宋初年,契税是按2%征收,到了宋朝中期则翻了一番,变成4%,后来跟金国开战,增加到6%……南宋则更厉害,宋孝宗在位时,“人户合纳牙契税钱,每交易一十贯,纳正税钱一贯”。花十贯交一贯,说明税率涨到了10%。有必要说明的是,这10%还只是“正税”,如果你想在南宋合法地买一套房,要交的税费还应包括“契纸本钱、勘合钱、朱墨头子钱、用印钱……”南宋初年官员洪迈曾说:“官所取过多,并郡邑导行之费,盖百分用其十五六。”可见税款大概相当于购房款的15%。

另外,不按规定缴纳契税,是会被罚的。万历三十三年(1605年),传教士利玛窦在顺承门(今宣武门)附近买下一所大房子,修建礼拜堂,但他没有去有关部门缴纳契税。根据《大明律》:“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田宅一半价钱入官。”好在利玛窦与明朝王室成员、朝廷各级官员交情不错,最终,他利用户部官吏的关系,缴了一笔可观的滞纳金了事。

中华民国时期的契税条例

中华民国成立后,于1914年颁布契税条例。规定税率为:买契9%,典契6%。另外,还有一些免税规定:官方、自治团体和具有公益性的法人在买卖、典当土地房屋时免纳契税。1917年,北洋政府将税率改为买契6%,典契3%,各省征收附加税,但以不超过正税的1/3为限。

1927年国民政府公布验契暂行条例及章程,将契税划归地方收入。在1934年国民政府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上,通过了《契税办法四项》,要求各省整理契税,规定买契6%,典契3%为税率高限,附加税以不超过正税的一半为原则。至此,契税税率在全国统一起来。1940年,国民政府公布《契税暂行条例》,将税率改为买契5%,典契3%。1942年修改《契税暂行条例》,将税目扩大为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后又增加了分割和占有两个税目。由于契税是以保障产权的名义征收的,长期以来都是纳税人自觉向政府申报投税,请求验印或发给契证。因此,契税在群众中影响较深,素有“地凭文契官凭印”、“买地不税契,诉讼没凭据”的谚语。

“七十年磨一剑”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征收契税。1954年6月11日,财政部奉“政务院 (54) 政财习字第48号批示的(54)财农范字第58号通知”对条例进行修改。该条例适用范围是:乡村以完成土地改革地区为限,城市全国通用。条例规定的纳税人是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契约的承受人。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 及相当于县(市) 的人民政府。契税税率是: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土地禁止买卖和转让,征收土地契税也就自然停止了。到“文化大革命”后期,全国契税征收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

改革开放后,国家重新调整了土地、房屋管理方面的有关政策,房地产市场逐步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为适应形势的要求,从1990年开始,全国契税征管工作全面恢复。恢复征收后,契税收入连年大幅度增加,从1990年的1.34亿元增加到1997年的36亿元,成为地方税收中最具增长潜力的税种。但由于《契税暂行条例》立法年代久远,很多规定与当前的实际情况相脱节,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和执行。从1990年起,国家着手开始了《契税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其间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数易其稿。1997年7月7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2019年3月2日,国务院曾对该条例略作文字修改。2019年12月23日,契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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