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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时效制度

2020-09-26臧鑫邱召伟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3期
关键词:劳动关系

臧鑫 邱召伟

关键词 时效制度 劳动关系 确认之诉

作者简介:臧鑫,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邱召伟,诸城市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104

在社会各种矛盾和摩擦层出不穷的情况下,产生了大量民事纠纷。而且,群众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在劳资矛盾日益尖锐的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这其中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也是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部分。

现对确认劳动关系之诉面临的现实情况及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以期在处理确定劳动关系之诉的司法实践中,提供一些理论基础。

一、从一则案例谈处理劳动关系之诉面临的困境

以一个案例说起,王某于1980年到某工厂工作。1993年9月7日,某工厂以王某连续旷工超过90天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决定,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王某申诉至仲裁委,仲裁委裁决:撤销除名决定,王某回某工厂上班。某工厂要求王某回厂工作,但是王某一直未到厂上班。裁决作出后双方均未向法院起诉,但王某未回某工厂上班。2010年始,王某开始向某工厂主张权利,2011年8月5日王某申诉至仲裁委,要求确认自1993年9月7日至今与某工厂存在劳动关系,该委裁决双方自1993年9月7日至今存在勞动关系。某工厂不服起诉。本案王某因超出仲裁时效败诉。后王某执着上访。

劳动仲裁委1993年裁决撤消除名决定并要求某工厂给王某安排工作,某工厂并未按照裁决书的要求给王某安排工作岗位,王某亦未向某工厂主张权利和提供劳动,双方实际上形成了长期两不找关系。

在“两不找”现象中,劳动者没有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力,同时,用人单位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也没有向劳动者支付薪金。此时,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处在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长期两不找问题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亦处理不一。笔者对两不找的劳动关系的认定在本文不展开细述,只就本案起诉时效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实践中,一般都会出现劳动者仲裁-复议-起诉的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三步曲”。法院经审理后,可能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有的会以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劳动者诉求。这一判决通常会引起原告不服,上诉的几率很大。也有些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判决劳动关系存在,用人单位往往也会提起上诉。

出现这样的情况,与我国目前对劳动关系确认之诉是否适用时效制度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有关。因此,法官会运用自由裁量权,根据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对劳动关系确认之诉案件做出判决,因此,判决很难统一,甚至出现完全相反的情况。

二、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时效制度之争

本案中,王某也提出,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理由是:根据民法法理,确认之诉应不受时效限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决定》(2008)第一条的规定,请求对事实的确认不适用诉讼时效。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时效制度问题,根据法院判决有两种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确认劳动关系之诉适用时效制度

从法律规定上来看,民法基本法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确认之诉不适用时效制度。而《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有所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第2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第27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劳动关系确认争议应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范围。既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范围,那就应适用第27条有关仲裁时效的规定。那么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应将仲裁时效的起算点规定为“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期间为一年。

虽然,《劳动法》(1994)第82条也对仲裁时效有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后于《劳动法》(1994)颁布施行。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第27条的规定。

相似的案例有很多,例如:2016年王兴琼等与浙江万泰特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认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再审申请。2015年郑志宏与吉林农业大学劳动服务公司、吉林农业大学房产维修队劳动争议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时效规定驳回了其诉讼请求。2016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驳回了于威之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诉讼请求。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均有相似判决。

(二)劳动关系确认不适用时效制度

从法理的角度讲,确认劳动关系争议请求法院确认的是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理论上应属于民诉中的确认之诉。当事人适用时效制度之后获得的是抗辩权。与抗辩权相对应的是请求权。因此,在法理上,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确认之诉属于形成权而非请求权,不应适用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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