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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是魔鬼吗

2020-09-26网曰

当代工人 2020年14期
关键词:竞业补偿金大华

网曰

“乙方(劳动者)承诺,其在甲方(用人单位)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甲方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担任职务,不得在1年内自营与甲方相同或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服务。如有违约,赔偿甲方10万元……”

这份竞业保密协议,是在蒋军入职时签下的。

3年前,蒋军应聘到一家火锅店担任厨师,月薪4000元。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老板还拿出一份竞业保密协议,让他一同签署。

“在餐饮业摸爬滚打20多年,知道行规,跳槽不能带走菜谱,更不得挖人,竞业协议里‘两年内不让跳槽其他餐馆的规定,却是第一次遇到,签了不相当于‘离职即失业吗?”当初,蒋军就觉得这份协议是“霸王条款”,但不签不能入职,无奈之下,他只好硬着头皮同意了。

没想到,当初的无奈之举,为日后跳槽埋下了一枚“定时炸弹”。今年初,老乡邀他当合伙人,一起开家四川火锅店,打了半辈子工的蒋军十分高兴,立马答应并从饭店辞了职。不出所料,他前脚刚辞职,饭店后脚就将他告上了法庭。

饭店老板表示,上岗前,蒋军自愿签了竞业限制协议,他知道店里的锅底配方,会做招牌菜,还知道部分进货渠道,最重要的是,饭店距离蒋军合伙开店地只隔两个路口,存在竞争关系,所以蒋军违反了协议,应当承担违约金10万元。

“我没有抄用菜品,更没在自己的店沿用以前店里的锅底配方,所以不存在违约情况。”蒋军很是委屈,据理力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饭店不能证明蒋军能接触到商业秘密,也没有举证他参与成立新饭店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多少,最终判饭店败诉。

“我只是名普通厨师,却要在入职饭店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拿着胜诉的判决书,蒋军的脸上看不出喜悦,因为他担心未来再摊上类似事情。

蒋军的担心不无道理,生活在另一个城市的辛祥就在竞业协议上吃过亏。

2013年9月,辛祥入职大华公司销售岗位工作,当天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包括与大华公司同类产品或技术的单位、个人或研究机构;辛祥从大华公司离职日起24个月内,不得到本协议规定范围的单位、个人或研究机构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任职,公司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公司连续3个月未按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则本协议自行终止;辛祥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支付违约金20万元。

2016年2月,辛祥离职,4月注销了原工资卡账户,并前往与大华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水云公司,从事销售岗位的工作。

不久后,大华公司申请仲裁,以辛祥违反竞业限制为由,要求辛祥支付20万元违约金。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大华公司的仲裁请求。

“是公司违约在先!”辛祥坦言,离职后公司未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约定无效。不服裁决的他,决定依法起诉。“曾于4月15日向辛祥的银行卡支付补偿金,但那时银行卡已被注销,所以未能支付成功。”大華公司代表坦言。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虽公司未及时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至4月15日时尚未满3个月,所以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仍然有效,酌情确定辛祥支付违约金5万元。

“竞业协议是魔鬼。”至今辛祥都心有余悸。

(文中人物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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