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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再申请额外一个月工资吗

2020-09-26

当代工人 2020年16期
关键词:胜任合同法李某

个案急呈

申请人李某与单位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到2020年末。2020年3月,单位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李某表示同意。雙方签订了解除协议后,李某向单位提出要求单位再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理由是单位没提前一个月通知,遭到了单位的拒绝。随后,李某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请求裁决单位再补偿其一个月的额外工资。

申诉人

《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否则就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我虽然同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并不是提前一个月通知我的。

被诉人

我们与李某是协商达成一致后,才解除的劳动合同,这个结果是双方都认可的,因此无须再向他提供额外的一个月工资。

仲裁庭

李某的要求最终没有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不需要再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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