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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衣卫监察职能略论

2020-09-22张金奎

史学集刊 2020年5期
关键词:锦衣卫监察

摘 要: 以秘密侦缉为主要手段的锦衣卫监察职能从其诞生伊始就存在,但执行者仅限于行事校尉,且有相应的制度约束。锦衣监察与科道监察具有大体一致的功能,且互相制约,共同组成大明帝国的监察网络,明代的监察体系因此呈现出二元化倾向。由于独立于文官体系之外,士大夫群体始终对其怀有敌意。明中叶,锦衣卫的缉查重点逐渐转移到打击妖书妖言和“捕盗”方面,对文武官员的监察功能让渡给走到前台的东厂。“厂卫”开始合称,锦衣监察逐渐沦落为从属。随着锦衣武官群体出于多重考虑主动向士大夫靠拢, 以及士大夫子弟不断通过恩荫等途径进入锦衣卫并成为各级军官岗位的主要把持者,明中后期部分士大夫试图通过强化厂卫秘密监察手段以打击官僚贪腐的努力未能奏效。明末,东厂系统亦出现放弃监察百官,主动向锦衣卫“捕盗”靠拢的现象。厂与卫主动放弃监察职能是明帝国行将灭亡的一个反映。

关键词: 锦衣卫;东厂;行事校尉;监察;秘密侦缉

锦衣卫是明代一个有着广泛权力的特殊军事机构,它是否拥有监察职能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① 本文试就锦衣卫监察的功能、特点及其演变等问题做一粗浅分析,以就教于方家。

一、锦衣卫秘密侦缉的规模与权限

不论是否承认锦衣卫存在监察职能,都会触及锦衣卫的秘密侦缉问题。丁易在20世纪中叶提出嘉靖年间享受国家俸粮供养的十五六万锦衣卫军士都是直接间接的特务,丁易:《明代特务政治》,群众出版社2008年版,第26页。 也就是都有秘密侦缉的权力,这一观点影响广泛,但有重新推敲的必要。可以确定的是,并不是所有锦衣卫官兵都有秘密侦缉的权力,秘密侦缉权掌握在专职的行事校尉手中,卫内普通官兵如果冒充行事校尉,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参见张金奎:《锦衣卫职能略论》,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明史研究室编:《明史研究论丛》第八辑,紫禁城出版社2010年版,第174-178页。 另外,行事校尉的活动范围并不局限于京城,如天顺七年(1463)七月,“命锦衣卫执福建佥事包瑛至京鞫罪,以行事校尉廉其受财枉法也”。《明英宗实录》卷三五四,天顺七年七月癸卯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勘影印本,1962年,第7081页。 次月,“行事校尉言贵州佥事徐宗为同年主事周英造进士牌,接受指挥李信等科敛银二十五两入己,四川都指挥张英索所部指挥等官白金二百五十两及奸淫事”。《明英宗实录》卷三五五,天顺七年闰七月戊午条,第7091-7092页。 行事校尉们的活动区域如此广泛,那么,他们的队伍是不是很庞大呢?

对于行事校尉的编制,明廷有明确规定,《大明会典》记载:

凡缉访京城内外奸宄。本卫掌印官奉敕专管,领属官二员,旗校八十名。其东厂内臣奉敕缉访,别领官校,俱本卫差拨。 万历《大明会典》卷二二八《锦衣卫》,台北文海出版社1984年版,第3005页。

可见,加上三名军官,有权秘密缉事的锦衣卫成员不过83人。晚明名士王世贞的记载与《大明会典》略有差异。他在《锦衣志》中提到:

前是锦衣帅理篆者,一人所统缇骑百人,颛司察京邑不轨、亡命、盗奸机密大事。巡捕一人,统缇骑倍之,职专贼曹,号东、西司房。(明)王世贞:《锦衣志》,巴蜀书社1993年版,第287页。

王世贞这里提到的“前”指的是明孝宗即位之前,这里记载的“百人”或是虚数,并非实际数量。另外,锦衣卫还承担着“捕盗”职责。“凡缉捕京城内外盗贼,本卫指挥一员,奉敕专管,领属官五员,旗校一百名”。 万历《大明会典》卷二二八《锦衣卫》,第3004页。  明中叶,锦衣卫的侦缉和捕盗职能有混同的趋势(下文中会具体讨论),不排除王世贞混淆了二者编制额度的可能。

不论是83名,还是100余名,总之是有具体数额限制的。当然,行事校尉在工作时不可避免地要发展一些外围人员做眼线,明廷对此也持支持态度,如万历皇帝即曾明确说:“厂卫系缉事衙门,非广布耳目,何由摘发幽隐?”《明神宗实录》卷一一二,万历九年五月丙戌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勘影印本,1962年,第2146页。 即便把这些编外人员都计算在内,按平均每人有眼线10名计算,也不过千把人,远不是丁易所说的数以十万计。

上引《大明会典》资料中提到了行事校尉侦缉访查的目标是“京城内外奸宄”,这未免有些笼统,有没有更明确的范围呢?

景泰三年(1452)三月,锦衣卫指挥同知毕旺受命“采访事情”。皇帝谕示:

今后但系谋逆反叛,妖言惑众,窥伺朝廷事情,交通王府、外夷,窝藏奸盗及各仓场库务虚买实收,开单官吏受财卖法,有显迹重情,方许指实奏闻,点差御史复体得实,方许执讯。其余事情止许受害之人告发,不许挟仇受嘱,诬害良善及将实事受财卖放,法司亦不许听从胁制嘱托,致有冤枉违法重情,罪不宥。《明英宗实录》卷二一四,景泰三年三月甲辰条,第4608页。

可见,锦衣卫的缉事范围非常宽泛,既包括危害政权安全的叛乱、勾结外敌,也包括窝藏奸盗等严重刑事案件,甚至涵盖盗卖太仓粮米等腐败问题。成化年间,西厂势力恶性膨胀,招致群臣不满,大学士商辂等在集体弹劾汪直时提到“旧设行事人员,专一缉访谋反、妖言、强盗人命及盗仓库钱粮等大事”,和景帝的谕旨内容大体一致,但商辂等人的奏疏中另提到的“职官有犯,缉访得出,请旨拿送,经该衙门问招明白,有罪者奏請发落,供明者请旨还职,系是定制”,《明宪宗实录》卷一六六,成化十三年五月丙子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勘影印本,1962年,第3004-3005页。 即官员犯罪也在锦衣卫侦缉范围,这一职责并未明确出现在景帝谕旨中,这是后来增加的职责吗?

行事校尉的首要职责是防范谋反、叛乱等严重危害政权安全的现象,他们也确实履行了这一职能,比如叶宗留起义之前,校尉们已经发现了他和陈善恭等人的秘密活动,《明英宗实录》卷九九,正统七年十二月辛亥条记载:“锦衣卫校尉陈以节言:浙东丽水县贼陈善恭等僭拟名称,纠结青田县贼叶宗留等,有众二千……”(第2004页)。 促使明廷及时调兵镇压。不过,史籍中反映出来的行事校尉们的主要“功绩”却另有指向。为表述方便,这里先罗列几个例子。

①(正统三年正月丁未),中都留守司都指挥田增岁帅所部军赴京操备,役数百人入山采薪作炭,有跌伤致死者,托言病死。锦衣卫廉得以闻。上以增贪虐欺罔,姑宥其死。命以教场枷号一月,发遣戍边。《明英宗实录》卷三八,正统三年正月丁未条,第742页。

②(正统七年五月辛酉),刑部左侍郎包德怀闭其妾及义女数人于一室,累杖之。一夕,自缢死者三人。为侦事者所发……言德怀初任河南按察使时,数与周王通馈遗,诸妇时时窃议其非。德怀恐语泄,拘闭之。三人者怨忿,故缢死。于是六科十三道交劾之……充威远卫军。《明英宗实录》卷九二,正统七年五月辛酉条,第1855-1856页。

③(景泰二年二月己丑),都督同知卫颍、范广、陶瑾,都督佥事郭瑛、张义各奸宿乐妇于瑛及瑾家,并索都指挥穆晟设晏。校尉廉其实以闻。六科十三道因交章劾其罪,特命宥之。《明英宗实录》卷二○一,景泰二年二月己丑条,第4301-4302页。

④(天顺三年八月壬申),修武伯沈煜、刑科给事中王俨下锦衣卫狱。煜等奉命持节册封藩王。既行,上命锦衣卫校尉蹑其后觇之,尽得其受王馈遗状。煜等还,六科十三道劾之,遂下狱。《明英宗实录》卷三○六,天顺三年八月壬申条,第6455页。

⑤(天顺三年十月壬申),养大马千户张名数同奉御严杰、内使潘显等盗饲犬马豆及用吉种印马接送妓者。校尉廉得之,下锦衣卫……上命诛名,枭首以徇。杰等俱倍征所盗,完日释之。《明英宗实录》卷三○八,天顺三年十月壬申条,第6489页。

⑥(天顺四年七月己卯),户部主事刘永通为校尉发其索输草者赂,且同郎中张勉于五里屯携妓饮燕(宴)。锦衣卫鞫,送刑部,论永通当充军,勉当为民。上曰:勉行检不端,亦发充边卫军。《明英宗实录》卷三一七,天顺四年七月己卯条,第6609页。

⑦(天顺七年六月壬戌),锦衣卫廉得陕西佥事李观受赂,为人脱死罪。上命锦衣卫遣官往执之。《明英宗实录》卷三五三,天顺七年六月壬戌条,第7067页。

以上七个例子反映的都是行事校尉们通过秘密侦缉手段查获的官员违法犯罪问题。其中例②、④涉及交通王府,例⑤、⑥与仓场管理有关,明确属于行事校尉侦缉的范围,但例②、④只是接受藩王馈赠,尚未上升到危害皇权的地步,有小题大做之嫌。例①中的田增私役军士致死,确属严重违纪行为,考虑到锦衣卫兼有宪兵职能, 如宣德三年(1428)八月,宣宗巡边时严令诸将不得侵扰百姓,“命锦衣卫遣官巡察”。参见《明宣宗实录》卷四六,宣德三年八月丁未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勘影印本,1962年,第1137页。 行事校尉举报田增也在情理之中。例③中的范广等人聚众饮宴并奸宿乐妇牵涉官员们的居家私生活。宣德四年(1429),“以皇太子千秋节,下宽恤之令”,大批在押囚犯获减免,但“挟妓饮酒者,仍罚俸三年”。《明宣宗实录》卷五九,宣德四年十一月壬子条,第1416-1417页。 可见挟妓饮酒是明廷严格禁止的行为。另从例⑥中的张勉被从重处理来看,英宗对此类行为也非常反感,但这显然不属于行事校尉需要缉查的大奸大恶。例⑦的情形与此类似。可见,行事校尉们的秘密侦缉范围非常宽泛,包括官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甚至为此渗透到了官员的私密生活当中。从这一角度看,锦衣校尉们的秘密侦缉,实际是其行使监察职权的主要手段。

例②、③、④中都出现了科道官的身影。校尉们在侦缉期间显然不会让科道官员提前介入,从前引景帝的谕旨来看,锦衣卫在逮捕嫌犯之前,需要“御史复体得实”,然后才能执讯。这几个例子应该都是锦衣密察有了确定的结论后才通报给科道官的。御史复查的目的,显然是为了防止锦衣专擅,这是明代政权设计中强调权力制衡的一个反映。另外,锦衣卫逮捕嫌犯后,只有讯问权,没有判决权,案件审理完毕,要移交刑部或都察院依律论断,“稽察所获,必下部议,皆所以绳其专也”。(明)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一六二《兵考》,《续修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765册第229页。 两法司对锦衣卫的侦讯结果可以提出质疑,乃至彻底推翻。

明廷对这一制约机制非常重视,不时予以重申,如隆庆元年(1567),诏命“如有缉获真正奸细及妖言者,不许私自讯考,径送刑部,多方审究。果有的据,备取招由奏请。系奸细者,照例升级。系妖言者,事大量升,事小量赏。其余子杀父母之类自有亲族具告,法司受理,旗校人等不许罗织无辜,希图升赏”。 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三六《兵部一九》,第1931页。

诏旨中强调的“法司受理”涉及对锦衣卫的另一项制约政策。万历十一年(1583),兵科给事中孙玮上言时弊四事,其一为厂卫受词,“言厂卫当遵照敕书察访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其军民词讼不宜干预”。刑部答复:“厂卫之设,畀之缉访。非惟不当受词,抑亦无所用其词矣。高皇帝特设通政司以司封驳,三法司亦不敢擅受一词,况其他乎?”《明神宗实录》卷一三七,万历十一年五月甲申条,第2549-2550页。 可见,锦衣卫尚有不得接受官民诉讼的限制。

不过,由于锦衣卫是皇帝亲信,拥有一般衙门没有的政治资源,两法司轻易不敢否定锦衣卫的侦讯结论,“凡锦衣卫官校所廉得者,莫敢议”。(明)萧镃:《都察院右佥都御史陆君矩墓志铭》,(明)焦竑:《国朝献征录》卷六三,《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28册第433页。 但前引例⑥显示,至少调查后交法司定案这一程序在当时还是被尊重的。

官员的一般性违法原本不是行事校尉的侦缉范围,从上文中先后列舉的几个例子来看,至少从正统年间开始,行事校尉对外廷官员中轻度违法行为的秘密监察已经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景帝没有在谕旨中挑明,但从前引成化年间商辂等人的上奏来看,文官群体对此已经默认接受。

其实,秘密监察并不是锦衣卫的专利,文官监察系统也会采用这一方式。如明初,苏州知府魏观“以府治隘弗称,且卫治处其右,不欲为之下,即士诚废址迁之。卫帅密疏于朝。遣御史张度混迹畚锸中,廉得其实,官寘极典”。(明)王禹声辑:《续震泽纪闻·编修槎轩高公》,吴建华点校:《王鏊集》附录,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655页。  不过,秘密监察既需要充足的资源保障,又要有足够的牺牲精神,士大夫们讲究脸面,即便愿意去化妆私访,也很难做到位,所以在使用频率上,应该远低于锦衣卫。

朱元璋起事时,群雄环伺,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因而对情报工作非常重视。1356年自立江南行省时即设立了兵马指挥司,以“讥察奸伪”。 《明太祖实录》卷四,丙申年七月己卯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勘影印本,1962年,第46页。 由于叛服无常,朱元璋对手下将领也不是很信任,不仅要留家属在京,同时要派亲信予以监督。史载:“太祖于国初以所克城池专用義子作心腹,与将官同守。如得镇江用周舍,得宣州用道舍……得广信用(周)舍,即沐英也。”(明)刘辰:《国初事迹》,《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齐鲁书社1996年版,史部第46册,第11页。明朝建立后,朱元璋对臣下的不信任并没有减轻,反而有变本加厉之势,“用高见贤为检校,尝察听在京大小衙门官吏不公不法及风闻之事,无不奏闻太祖知之”。(明)刘辰:《国初事迹》,《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史部第46册,第16页。 对地方官员,也曾采取类似手段,如耿忠,“初与毛骧等参随太祖,以心腹亲信,特命浙江等处访察官吏,问民疾苦。时绍兴、金华、衢州秋旱,农民无收,有司不准告疾。回京奏,太祖怒,提问官吏”。(明)刘辰:《国初事迹》,《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史部第46册,第22页。  可见,在锦衣卫成立之前,明廷已习惯运用秘密监察手段打击不法官员。至于是派锦衣卫还是御史,要看具体案情。比如上文中提到的魏观案,由于是苏州卫军官举报,派军队系统的锦衣卫校尉去访查,不易让文官群体信服,于是派同为文官的御史私访。如果是纯粹的军内案件,则会由锦衣卫出面。如洪武二十年(1379)六月,“降广西都指挥使耿良为驯象卫指挥佥事。初,良在任多不法,军士薛原桂诉之。既而镇抚张原复言其不法二十余事。上命锦衣卫廉问得实,故贬之”。《明太祖实录》卷一八二,洪武二十年六月甲申条,第2745页。 可见,在展开监察的同时,明廷充分考虑到了文武群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这种状态在明中叶还有一定的遗存。如天顺初年,副都御史年富被大同守将石彪陷害,逮捕回京。英宗命锦衣卫镇抚司门达仔细讯问,“已而进状,果多不实”,于是派遣给事中和刑部郎中前往大同“体勘,庶不枉人”。为体现公正,英宗特意要求“再遣武职一人同往”,理由是“不然,纵得其实,彼必以为回护”。(明)李贤:《天顺日录》,王熹主编:《中华野史 明朝卷一》,泰山出版社2000年版,第190页。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六科是明代文官系统中最主要的监察和司法力量。年富是副都御史,都察院官员需要回避,派出给事中和刑部郎中,等于文官系统主要的监察部门都派了代表。石彪是石亨的侄子,不宜轻动。英宗加派一名锦衣卫武官前往,等于军队系统也出了代表,这样的实地调查队伍得出的结论,自然更有权威。英宗此举即是斟酌文武两大群体关系的需要,同时也向我们揭示出锦衣卫在秘密监察之外,还有公开的监察权。

二、锦衣卫的监察权及其与科道、法司的关系

锦衣卫具有和科道官类似的监察权,在正史中有明确的记载。如宣德三年年底,“敕行在锦衣卫指挥任启、参政叶春、监察御史赖瑛同太监刘宁往镇江、常州及苏、松、嘉、湖等府巡视军民利病,殄除凶恶,以安良善。凡……倚恃豪强,挟制官府,侵欺钱粮,包揽官物,剥削小民,或藏匿逃亡杀伤人命,或强占田产人口,或污辱人妻妾子女,或起灭词讼诬陷善良,或纠集亡赖在乡劫夺,为军民之害者,尔等即同大理卿胡概体审的实。应合擒拿者,不问军民官吏,即皆擒捕,连家属拨官军防护解京。有不服者,就本都司及所在卫所量遣官军捕之,仍具奏闻”。《明宣宗实录》卷四九,宣德三年十二月丁酉条,第1189页。

在这次出巡的队伍里,刘宁是内官,赖瑛是都察院属员,参政叶春则在此前多次参与巡视江浙地区,并在宣德二年(1427)三月奉命前往江浙催征秋粮,熟悉当地情况,大理卿胡概当时正在巡抚苏松任上。《明宣宗实录》卷二六,宣德二年三月癸巳条记载:“行在户部奏浙江等布政司、直隶苏松等府秋粮应纳淮安、徐州仓者为数甚多,恐催征稽缓,有妨攒运,请分遣廷臣督之。上命……巡抚苏松大理寺卿胡概、参政叶春分督。”(第675页) 此前明廷也曾多次派员到地方巡视,但从未有内官和锦衣卫官员随行,锦衣卫官员和内官是首次出现在巡视队伍中。内官被视为皇帝家下人,很大程度上代表皇帝。任启随行估计和巡视内容包括擒捕亡命无赖有关,毕竟缉捕盗匪是锦衣卫的拿手戏,在调动地方军队配合方面,锦衣卫也比文官有先天的优势。虽然可能有不同的工作侧重点,但皇帝的敕谕是同时面向所有人的,所以诸如侵欺钱粮等纯粹的民政事务也在任启的巡查范围内。

宣德五年(1430)十一月,锦衣卫指挥王裕又领命同都察院副都御史贾谅、参议黄翰及奉御张义、兴安前往江西,“巡视军民利病”,《明宣宗实录》卷七二,宣德五年十一月庚子条,第1677页。 巡视内容和方式大体与宣德三年任启镇江等府之行一样。连续的出行证明锦衣卫已经正式和科道官站到了同一起跑线,成为大明帝国监察系统的一部分。在此背景下,对外廷官员展开秘密监察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在祝枝山所著《野记》中有这样一句话:“洪武中,御史与校尉同居官舍,重屋,御史在上,校尉在下,欲其互察纠也。”(明)祝允明:《野记》,王熹主编:《中华野史 明朝卷一》,第432页。 《野记》内容庞杂,很多内容近似小说家语,致使该书的史料价值一直被人怀疑。这段以同居来促使监察御史和锦衣校尉互相监察的记载同样让人怀疑其是否真实存在过。不过诸多史料显示,御史和锦衣卫之间确实存在互相监督的关系。如宣德三年,工部尚书吴中被告发“私取官木等物以遗太监杨庆”,锦衣卫指挥王裕知情不举,吴中因此被剥夺少保关衔,王裕则进了监狱。《明宣宗实录》卷四四,宣德三年六月己亥条,第1084页。 吴中位列三公,参与审问的法司应该包括都察院堂上官。王裕被举报,估计也少不了科道官的功劳。

正统五年(1440),王裕再遭牢狱之灾。“时内使张能告内官僧保违法事,逮能下锦衣卫狱,死于拷掠。裕等以病死闻。上疑之,命御史徐郁验得其情……狱具,命锢禁之”。《明英宗实录》卷六五,正统五年三月己巳条,第1259页。 御史奉命查验锦衣卫监狱囚犯死因来自于明廷的“相视”制度。洪武二十五年(1384)七月,明廷立相视原告病故之法:“刑部若遇有原告病故者,监察御史同锦衣卫官相视;都察院原告病故,刑部主事同锦衣卫官相视。取获批张,附卷备照。如有欺弊,从相视官闻。”(明)佚名:《秘阁元龟政要》卷一五,洪武二十五年七月丁未条,《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史部第13册,第808页。

洪武二十年,为缓解政治领域的恐怖气氛,朱元璋下令焚毁锦衣卫刑具,“以所系囚,送刑部审理”,《明太祖实录》卷一八○,洪武二十年正月壬子条,第2722-2723页。 锦衣卫监狱因此暂时空置,所以上述法令中没有提到锦衣卫监狱。按《明会典》的记载:“凡锦衣卫囚人病故。监察御史、刑部主事,同往相视。其有奉钦依相视者,次日早,赴御前复命。” 万历《大明會典》卷二二八《锦衣卫》,第3003页。(明)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八《职掌一》记载:“刑部囚人病故,会同监察御史相视。都察院囚人病故,会同刑部主事相视,锦衣卫官不预。若锦衣卫囚人病故,则用监察御史、刑部主事同往相视。洪武间,刑部原告病故,御史同锦衣卫官相视。”(《四库全书存目丛书补编》本,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73册第224-225页) 可见,锦衣卫监狱恢复使用后,同样要接受监督,王裕就是因此再遭外廷监察官员弹劾。

在王裕之后,又先后有多位锦衣卫高官遭到科道弹劾。如正统六年(1441),“锦衣卫指挥佥事倪正居母丧娶妾。六科十三道交章劾之……上以正行止既亏,难居近侍,调边卫差操”。《明英宗实录》卷八五,正统六年十一月辛丑条,第1704页。 正统十二年(1447),锦衣卫指挥佥事陈端“违禁纵孙索债,为给事中、御史所劾”,《明英宗实录》卷一五一,正统十二年三月庚辰条,第2967页。 改调至大同威远卫操备。

科道官遭到锦衣卫检举后被处罚的例子也不少。如监察御史时纪在外出巡按回京途中,私自回家,长垣县丞萧节之为之强娶民女殷氏为妾。不料时纪的妻子妒忌,虐待殷氏,“致殷父母忿怒,扬言挟娶己女。为锦衣卫所发。刑部比强夺良家子女为妾律,坐绞。遇赦,当为民”。英宗下令严惩,将其谪戍,并为此敕谕三法司、锦衣卫:

朝廷以纪纲为首,御史职纪纲之任,不可不慎择也……自今尔等差官出外,必精选知礼义廉耻,明达大体,无贪污淫秽之行,然后遣之。仍严加戒饬,庶几纪纲以正,不辱朝廷之使命。如所遣及在任敢有不遵戒饬,违礼犯法者,尔堂上官即具实举奏,以凭降黜。若堂上官徇情党比,以致贤否混淆,旷职废事,并罪不宥。《明英宗实录》卷九八,正统七年十一月甲申条,第1981-1982页。

在敕谕中,锦衣卫和三法司一样负有正纪纲的责任,可见,锦衣卫的监察权是明确且公开的。

锦衣卫和科道官不仅互相监察,合作监察的例子也很多。如正统八年(1443),监察御史李玺及锦衣卫千户共同考究刑部积年强、窃盗案,“玺等奏案内有径释不奏请者、有沉没不追捕者、有不推窃盗三犯者、有脱真犯死立功充军者,请治其罪”,《明英宗实录》卷一一○,正统八年十一月乙丑条,第2219页。 刑部和大理寺因此遭到英宗切责。景泰五年(1454),广东巡抚揭稽和巡按御史盛不睦,互相揭发奏劾。景帝于是“诏都察院、锦衣卫各遣官覆之”。《明英宗实录》卷二四○,景泰五年四月乙酉条,第5227页。 巡按御史是都察院官员,派出都察院官到广东调查,相当于部门内查,锦衣卫则属于“体外”核查,因此景帝要求锦衣卫与都察院各自派员,分头调查,避免互相干扰。

次年十一月,揭稽“下都察院狱,以故勘死平人论,当死”。揭稽不服,多次上疏指责新任广东巡按彭信包庇盛,“而左都御史萧维祯亦右,不与理。今反移覆于有隙右都御史马昂。请调刑部同锦衣卫官辩之”。《明英宗实录》卷二六○,景泰六年十一月癸未条,第5571-5572页。 揭稽的本职是兵部右侍郎,明廷派都察院官审理他与本院御史盛的纠纷,确有不妥,揭稽请求改由刑部和锦衣卫审理,符合回避原则,同时也揭示出锦衣卫和三法司拥有同样的职权。本案中负责到广东调查的锦衣卫官的姓名、职衔及其调查结果,史籍中没有记载,景帝最终的处理方案也仅仅是“令三法司会鞫之”,《明英宗实录》卷二六○,景泰六年十一月癸未条,第5572页。 没有让锦衣卫出现,其中原因不得而知,但不影响对锦衣卫职权的判断。

天顺年间,河南按察使王概进京朝觐,“为校尉发其受磁州知州李昭金数百两,为脱其盗粮之罪。下锦衣卫鞫之,诬。既而复有发其纵子侄于所属索赂者。遣锦衣卫官同刑部郎中陈鸿渐往河南案之,亦诬”。《明英宗实录》卷三一八,天顺四年八月丙寅条,第6634页。  从这个例子中可以发现,行事校尉的侦缉结果并不能构成对被调查对象的致命打击,在制度上,明廷对行事校尉有多重制约。王概的经历表明,在锦衣卫内也有制约机制,负责审讯的镇抚司可以为其辩诬,出京调查的锦衣卫官员也能为其平反。

镇抚司对行事校尉的监督,在天顺朝体现得尤为明显。英宗通过政变的方式夺回皇位,对臣僚难免不信任,执政不久又发生“曹石之变”,戒备心更甚,对锦衣卫不免过度使用,因而产生了大量冤假错案。这期间,能对校尉们有所制约的,恰恰是镇抚司。史载:

上因说校尉行事者亦多枉人,且如行临川王与四尼姑通,及镇抚司指挥门达问之,实无此情。又闻行事者,法司依其所行不敢辨,虽知其枉,付之叹息,惟门达能辨之。贤因言往时行事者挟仇害人,涉虚者治以重罪。上曰:“若如此,又虑其不肯用心访察。今后但令镇抚辨其枉者可也。”(明)李贤:《天顺日录》,王熹主编:《中华野史 明朝卷一》,第194页。

门达向以“谙刑名”《明英宗实录》卷二四六,景泰五年十月丙午条,第5346页。 闻名,能得到英宗赏识并顶替逯杲的位置和他在镇抚司任上的突出表现有直接关系。

事实上,从英宗即位伊始,批评校尉滥用权力的声音就不绝于耳。宣德十年(1435)正月,大学士杨士奇在上疏中即指出“行事校尉多有在外假公营私、诬枉平人、挟制官府、瞒昧朝廷,宜减其数,令锦衣卫公正指挥一员提督禁约”。《明英宗实录》卷一,宣德十年正月庚子条,第33-34页。 景泰元年(1450),又有“言锦衣卫官校缉事之弊者,云多为人复私怨,指无为有,诬致人罪,且例不许辩理”。《明英宗实录》卷一八八,景泰元年闰正月丁未条,第3813页。

进言人声称校尉缉事“例不许辩理”不符合事实。按明制,行事校尉抓到嫌犯,要送到法司审理,刑部或都察院才是下最终结论的部门,即便是先送交镇抚司拷问,最后也要移交法司。敢于推翻校尉侦办结论的法司官员也不少,如正统年间的刑部四川司郎中陆矩,“时有锦衣卫官校廉得欧荣者为餍魅,连坐十数人,罪当死。矩独察其冤,直之。大理寺劾其议不当,当落职。御史陈克昌论列其事。诏群臣复案之,卒如矩议”。《明英宗实录》卷二五○,景泰六年二月壬午条,第5406页。 又如天顺年间的刑部广东司主事毛吉。史载:

故事:十三清吏司分理在京诸司刑狱,广东司当锦衣卫。卫卒伺察百官阴事,攟摭得分寸,书片楮以闻,不复核虚实,辄当以罪,公卿大臣皆惴惴奉承之惟谨。公行请托,莫敢违拒,甚至以罪被逮,法司亦不加箠。君在清吏司,有逮至者,一惩以法,略无顾忌。其人至以俚语目君,曰毛葛刺。时长卫者怙宠,大肆罗织,势焰烁人,百官遇诸途,趋避惟恐后。君遇之,独以一手举鞭。彼愕然,顾左右曰:此非刑部毛葛刺耶?益衔之。其徒百计求君短长,讫不可得。(明)邱濬:《毛宗吉传》,《琼台诗文会稿》卷二○,《海南先贤诗文丛刊》本,海南出版社2004年版,第4386页。

按《明宪宗实录》的记载,毛吉任职时锦衣卫的当权者正是怙宠多时的门达。《明宪宗实录》卷一九,成化元年(1465)七月辛亥条记载,当日,“赠广东按察司副使毛吉等官……吉字宗吉,浙江余姚县人,举进士,授刑部广东司主事。司辖锦衣卫,惮其官校有缉访之权,以罪逮至者,率不敢加箠挞。吉一惩以法,略无畏忌。时门达大肆罗织,气焰薰天,吉独不为之屈。达百计求其过,不得。会以病误朝参,下锦衣卫狱。达乃拣卒之强忍者抡巨杖搒之十又五,肉溃矣,幸而不死。众谓吉自此必改节。及复任,操法愈励。升广东按察司佥事……”(第381页)。 天顺年间是锦衣卫独立秘密缉事最“风光”乃至严重滥用的时段。此时尚且能产生毛吉这样的秉公执法者,说明制度上对锦衣卫的制约仍然是有一定效用的。只是大多负有监督、制约职责的官员出于个人利益考虑,不敢认真履行职责而已。

之所以不敢轻易推翻行事校尉的侦查结论,一方面是因为外廷官员理论上都在锦衣卫的监察之列,畏惧其密察威力,一方面也和当时的官场状态有关。请先看下面几个例子。

①(天顺二年八月己卯),神武卫百户罗瑾有衔于刑部主事邓顺,嗾校尉恐顺,以将发其鬻狱之弊。顺惧,厚赂校尉求泯之。既而有觉其事者。上怒,特谪瑾及校尉充辽东军。《明英宗实录》卷二九四,天顺二年八月己卯条,第6282页。

②初,锦衣卫鞫(宁波知府陆)阜擅造大斛,多收粮米。积出附余之数,通同吏胥侵盗卖银入己,又克落木料价银。比事露,用银一千两与首己者求释……赎罪毕,发广西南丹卫充军。《明英宗实录》卷三五五,天顺七年闰七月庚午条,第7100页。

③上复正储位,(倪谦)充讲读官。岁己卯,主考顺天府乡试。举子有不中者,掇拾谦阴事,付行事校尉,发之,谪戍开平。上即位,遇恩例放免。《明宪宗实录》卷一八八,成化十五年三月甲戌条,第3356页。

④ 御史張智,涞水人,称货于盐商某颇多,因同道御史、陕人刘峣往淮扬,嘱其支盐。刘未允,智乃与盐商谋,置酒于城外郑家花园,请峣饯别,且宿戒。伺酒酣,出妓,令二三光棍作缉事校尉缉出,挟其必从。后如某谋,逼勒要银千两,方免闻官。峣无计,智佯曰:“我与某处商人相厚,令其出银,淮扬准其支盐就了。”峣以为然,遂出银千两得释,智分其半。商人至淮倍获,且出入无忌。峣虑有碍前程,遂引刀自刎而死。科道交章劾其故,乃寘智等于法。(明)陈洪谟:《治世余闻·下篇》卷三,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4页。

以上几个例子分别发生在天顺、成化和弘治年间。进入明中叶,明代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官僚群体的腐化现象也日渐严重。例①、②中的邓顺、陆阜,如果没有“鬻狱”和贪污的劣迹,想必不会梦想花钱消灾。例③中的所谓阴事,肯定不是纯粹的个人隐私,而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否则不会受到充军的严厉惩戒。例④中的刘峣虽然是遇到了假的行事校尉,但聚众宴饮、嫖妓一直是皇帝非常反感的行为,被查到后果严重,所以才不得不借钱消灾。

刘峣的遭遇不是个例。据当时人记述,“时朝政宽大,廷臣多事游宴。京师富家、揽头诸色之人,亦伺节令,习仪于朝天宫、隆福寺诸处,辄设盛馔,托一二知己转邀,席间出教坊子弟歌唱。内不检者,私以比顽童为乐,富豪因以内交。予官刑曹,与同年陈文鸣凤梧辄不欲往,诸同寅皆笑为迂,亦不相约。既而果有郎中黄等事发。盖黄与同寅顾谧等俱在西角头张通家饮酒,与顽童相狎,被缉事衙门访出拿问,而西曹为之一玷。然若此类幸而不发者亦多矣”。(明)陈洪谟:《治世余闻·下篇》卷三,第53-54页。

腐败的官场甚至培养出一些新的“职业”群体。如在选官环节,“京师有无赖子数十辈,常在吏部前觇听选官吏、监生。或谋赂内外官求美除而贫欲借贷者,辄引至富家借金,遂为之往赂。其实或往或否,偶得美除,则掩为己功,分有其金,俗呼为撞太岁。既又执凭与所除官偕往任所,取偿数倍”。《明英宗实录》卷三四二,天顺六年七月乙卯条,第6941-6942页。 层出不穷的腐败现象无疑为真假校尉们提供了丰富的资源。

更糟糕的是,例①中的邓顺和例④中的张智、刘峣都是与锦衣卫有业务关联的法司官员,后者还是专职的监察官员。自己身不正,还怎么敢去纠正锦衣校尉?行事校尉的秘密侦缉恰恰击中了官僚群体的这个死结。邓顺等人为掩盖己过而行贿校尉,客观上助长了行事校尉的气焰,诱使其加大侦缉力度。这也从反面说明,校尉们的秘密侦缉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属于文官系统的科道监察体制的不足,发挥了一定的监察功能。从邓顺案发后,皇帝首先处罚校尉来看,英宗本人也对行事校尉们以权谋私,辜负自己的期望非常不满。

三、明中前期的文武之争与锦衣监察权的盈缩

自英宗即位,文官群体对锦衣卫的批评之声即不绝于耳。如景泰元年,宛平县丞向先上言:“宛平、大兴二县军、民、匠户有奸诈之徒滥结近侍、官豪、校尉,凡遇科差买办,凂其嘱托,务令准免。执法不从者,被其捏词,付行事校尉奏之。法司虽知其枉,又畏权势,依文加罪,是以凡遇嘱托,不敢不从,其弊不可胜言。乞敕都察院禁约。”意外的是,明廷的态度不是严旨约束校尉,而是接受刑部尚书俞士悦的建议,命“锦衣卫禁约”,《明英宗实录》卷一九七,景泰元年十月庚寅条,第4190页。 即内部处理。

类似的现象此前也曾出现过。如正统五年二月,户科给事中舒曈上言:

迩来徒流逃犯刁诈百端,或冒勋戚家人,或托内外大官亲属,或诈称事故官员,或假作行事校尉,到处州县说诱官吏,扰害良善,诓骗财物,强占田地,索娶子女,宜备榜禁约,俾所在官司,诘无文凭者,即械系问理……事下,行在都察院覆奏,以曈所陈诚有之,但欲出榜,似为繁琐,止行各该官司为便。从之。《明英宗实录》卷六四,正统五年二月戊寅条,第1216-1217页。

舒曈强调要通过盘查有无文凭来打击假冒行事校尉等恶行,说明行事校尉秘密办差时携带有身份证明,并非不受任何约束。 参见张金奎:《明代的驾帖与精微批》,《社会科学辑刊》,2017年第4期。 不过更值得重视的是和前面引用的史料中的刑部一样,本条史料中的都察院一样反对公开发榜文禁约。

正统七年(1442),行人司行人尚禠提出两项建议:

一、大臣上为朝廷付托,下为百官取法。有缺固不可轻任,有过尤不可轻辱……今文武大臣或被言官弹劾,或被旗校缉访,露顶跣足,束缚奔走若系囚。然事果实验,情犹庶几。或涉虚妄,不免复职。然今日衣冠之大臣,即昨日受辱之囚系。面僚友而统属官,能无愧于心乎?请自今文武大臣有犯未的者,命锦衣卫官召至午门,敕诸大臣以礼会问。踪迹果验,疏其轻重请裁。如其不验,即奏复职。庶大臣知重,而职业愈修。

一、旗校缉事,固不可不信,尤不可尽信。间有用心邪枉者,或为他人报雠,或以自平私怨,倒置是非,诬陷平人,其所缉事,能悉出于实乎?请自今旗校缉事,务见实证,然后坐罪。如或不实,所缉者量轻重,以其半坐之,庶不得乘隙报怨,滥及无辜。

奏下,刑部尚书魏源等集议,谓禠言可采,但命锦衣卫官召问大臣及坐旗校以折半罪,律例无成令。上从之,命自今旗校所察觉有诉冤者,三法司与之辩。其果为人报雠者,必罪如律。《明英宗实录》卷九七,正统七年十月丙申条,第1946-1947页。

刑部尚书魏源等人一方面肯定尚禠的建议可采纳,一方面又以不符祖制为理由予以否定,和事实上否决舒曈、向先的建议一样。按理,约束行事校尉对于彰显刑部和都察院的地位无疑是有帮助的,但两大法司主官先后出面反对直接打压行事校尉,是顾忌同僚的脸面,还是另有隐情呢?

翻阅《实录》可知,在英宗之前,锦衣侦缉虽然存在,但用于监察百官不法行为的事例非常少见,唯独到了英宗一朝,行事校尉们的出镜率几乎是翻了几番。《英宗实录》是由大学士李贤、陈文、彭时任总裁编纂。李贤等对行事校尉以权谋私的行为非常不满,曾多次进言劝谏,不排除編纂《实录》时有刻意突出行事校尉负面形象的可能,但大批官员的违法行为经行事校尉缉查被发现进而受到惩处的事例在《英宗实录》中非常多,可见英宗非常重视对锦衣卫的使用。对官员违法,明廷也曾下令科道加大廉察力度,如正统四年(1439),“上命行在六科十三道廉在京诸不法事”,《明英宗实录》卷五七,正统四年七月壬戌条,第1091页。 但科道举发的违纪官员数量远远少于锦衣校尉,都察院不愿出面禁约锦衣校尉,或有本部门成绩令皇帝不满意的因素,不过根源应该还在英宗身上。

在土木堡被掳后,校尉袁彬始终陪伴在英宗身边,君臣感情深厚。门达掌握锦衣卫大权后,仿效逯杲,大范围使用校尉侦缉,权倾中外,“自计得以进言别是非于御前者,惟李阁老贤与袁指挥彬二人而已,谋排去之,乃捃摭数十事”,准备害死袁彬。按理,英宗应对袁彬予以一定袒护,但事实却是“上欲法行,不以彬沮”,(明)尹直:《謇斋琐缀录》卷四,王熹主编:《中华野史 明朝卷一》,第520页。 只要求不要害了袁彬性命即可。可见,在英宗眼里,保证锦衣卫正常发挥职能才是第一要务。在皇帝坚持信任锦衣卫的前提下,外廷官员自然不敢公开支持限制锦衣卫。

要不辜负皇帝的支持,唯有多出成绩。史载:

时锦衣卫指挥同知逯杲每遣校尉廉得事情,送指挥使门达,锻炼成狱。校尉所至,总兵、镇守、巡抚、巡按、三司、有司官无不畏恐,多具酒肴,选声伎以乐之,且馈金祈免,虽亲藩亦然。久则以无所馈者塞责。达、杲又立限督并,必欲其多获罪人……以故人多假称校尉,出入乘传,纵横往来,诈取财物。良善受害,无所控诉。至是,杲等恐致激变,乃奏请出榜禁约,且捕假者。《明英宗实录》卷三一八,天顺四年八月己未条,第6631-6632页。

假校尉横行,说明锦衣卫监察的负面作用已经暴露到极致。锦衣卫主动要求出榜禁约,说明事态发展已经到了锦衣卫主官无法控制的地步。逯杲在“曹石之变”中遇害,接替者谢通“一切反杲所为,每事以忠厚为务,时论翕然归之”。(明)邱濬:《金侍郎传》,《琼台诗文会稿》卷二○,《海南先贤诗文丛刊》本,第4383-4384页。 锦衣卫的自我纠正,说明他们对本卫校尉员役的恶行非常了解。

不过这样的回缩并没有持续多久,“及通死,达专听其同官吕贵言,以右武为事,始任情张威,大兴罗织,遣官校遍行郡县,缉访事情……所至赃贿狼籍,天下骚然”。(明)邱濬:《金侍郎传》,《琼台诗文会稿》卷二○,《海南先贤诗文丛刊》本,第4383-4384页。 这段记载来自大学士邱濬为南京刑部侍郎金绅所做的传记。“以右武为事”几个字,显示在锦衣校尉横行的背后隐藏着更深层的背景。邱濬的传记后来被焦竑全文录入《国朝献征录》,但唯独删去了“以右武为事”这几个字,(明)邱濬:《南京刑部右侍郎金公绅传》,(明)焦竑:《国朝献征录》卷四九,《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史部第102册,第547页。 似乎在有意掩盖这个背景。门达着力打击文官一事,谈迁在《国榷》中的记载更为直白:

锦衣卫旗校多诈称缉事,四出胁赂。指挥佥事门达谢罪,上宥之。初,逯杲数捕告谤讪,达嫉之,时论翕然归达。及继杲镇抚,亦效杲以媚上。或语达曰:逯杲激叛武臣,不易察也。公欲行督责之术,则文臣易裁耳。于是分遣官校行缉中外,搜求豳隐,吹毛批根,及于僚庶。上以为能,至与学士李贤并委矣。(清)谈迁著,张宗祥校点:《国榷》卷三三,天顺七年六月甲申条,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2151页。

明英宗的经历世间罕有,即曾流落草原,也曾枯守南宫,复辟后又遭遇徐有贞、石亨、曹吉祥为代表的文臣、武官、宦官集团的权力较量,不得不在各方势力之间寻找平衡,一时间很难真正全面掌握政权。这样的经历使之很难信任虽经洗涤但总体仍是景泰皇帝留下来的、当年曾抛弃自己的官僚集团。天顺初,以徐有贞为代表的文官集团迅速退出权力争夺,以石亨为代表的武官集团是皇权的最大威胁,迫切需要利用锦衣卫打击武官。主持侦缉队伍的逯杲忠实地履行了皇帝亲军的职责,不仅把石亨以及曾推荐自己的曹吉祥列入侦缉目标,即便是作为本卫上级的门达也在监控范围。“初,达以都指挥掌锦衣卫诏狱。时逯杲者,专伺百官过失,每攟拾达,达惧甚,不敢恣”。(明)邱濬:《金侍郎传》,《琼台诗文会稿》卷二○,《海南先贤诗文丛刊》本,第4383-4384页。

曹吉祥集团瓦解后,需要对武官集团适当安抚,皇帝的注意力自然要有所改变。门达欲效法逯杲,吕贵提醒他转换目标,“以右武为事”,可谓抓住了时局的关键。门达采纳吕贵的意见后,得到皇帝赏识,与大学士李贤并驾齐驱,甚至能逼着英宗忍痛同意对袁彬下手,说明吕贵确实戳到了皇帝的痛处。

从宋代开始,文官与武将的地位发生了逆转,重文轻武成为社会普遍心态。明初因为特定原因一切右武,武官集团的地位远高于文官,这一格局随着国家逐渐进入和平发展状态后开始变化,“三杨”在正统初年把持朝政客观上加速了这一转变过程。土木之变,武职元勋大批遇难,致使武官群体的话语权大为缩小。虽然“夺门之变”等政治剧变一度延缓了武官集团地位沦落的步伐,但大方向已经不可逆转。英宗一朝正处在这一地位逆转的关键阶段,锦衣卫借侦缉外廷官员不法行为的机会乘机为武官张目,正是这一大背景的反映。

1464年初,英宗去世,锦衣卫失去依托,文官群体随即展开对门达等人的反击。为平息舆论,成化皇帝在即位诏书中明确宣布:“差去各处采办物件头畜及缉访事情等项内外官员旗校人等,诏书到日,即便回京。敢有延迟者,治罪不饶”,《明宪宗实录》卷一,天顺八年正月乙亥条,第18页。 随即又将门达免职调往贵州安置,锦衣卫秘密监察最风光的时代宣告结束,对锦衣秘密监察的批评之声迅速成为舆论主流。成化十六年(1480)兵科给事中孙博的上疏最为典型。他说:“东、西二厂缉事旗校多毛举细故以中伤大臣。旗校本厮役之徒,大臣则股肱之任,岂旗校可信反有过于大臣?纵使所访皆公,亦非美事。一或夫实,所损实多。乞严加禁革。”《明宪宗实录》卷一九九,成化十六年春正月戊申条,第3498页。 由“厮役之徒”来监督自己,在一定程度上掌控自己的命运,当然不能接受。在士大夫眼中,“縱使所访皆公,亦非美事”,完全陷入了党同伐异的状态。

弘治末年的张天祥案可谓士大夫群体完全碾压武官集团的一个标志。弘治十五年(1502)十二月,海西女真贡使入京朝贡,路上遭到泰宁卫蒙古部众劫杀,宁远备御都指挥张天祥等率军救援,斩敌首38级,张天祥等因此获得嘉奖。不料与张天祥的父亲张斌有仇的杨茂、杨钦父子突然跳出来,伪造了一份文书呈给辽东巡按御史王献臣,说张天祥杀死的是无辜蒙古部众,是冒功骗赏。明廷于是派大理寺左少卿吴一贯,锦衣卫都指挥佥事杨玉前往调查。吴一贯等草率调查后认定张斌、张天祥父子杀害平民冒功一事成立。张斌父子因此被逮捕,张天祥不久死于狱中。张天祥的叔父张洪不服,多次上疏称冤,孝宗于是派出东厂缉事校尉前往辽东秘密调查,由此引发了一场激烈的君臣冲突。

据时任内阁大学士的李东阳记载,弘治十七年(1504)七月十五日,孝宗问起张天祥一案。刘健等称“此事系御史奏举,法司会勘,张洪诉本又该都察院覆奏,令巡按御史审勘”,(明)李东阳:《燕对录》,王熹主编:《中华野史 明朝卷一》,第441页。 即此事法司已有定论。孝宗拿出东厂揭帖,指出“当时御史王献臣止凭一指挥告诱杀情词,吴一贯等亦不曾亲到彼处,止凭参政宁举等勘报,事多不实。今欲将一干人犯提解来京,令三法司、锦衣卫于午门前会问,方见端的”。(明)李东阳:《燕对录》,王熹主编:《中华野史 明朝卷一》,第441页。 刘健等表面接受,但回去商议后决定以都察院已有定论为理由,搁置东厂揭帖,此后又百般阻止,拒不接受东厂调查结果。十七日,孝宗质问缘由,刘健等人居然说“此事情已经法司勘问,皆公卿士大夫,言足取信”,(明)李东阳:《燕对录》,王熹主编:《中华野史 明朝卷一》,第441页。 言下之意,东厂校尉与士大夫不在一个层次,没资格质疑法司结论。李东阳进一步表示“士大夫未必可尽信,但可信者多,其负朝廷者不过十中一二耳”,(明)李东阳:《燕对录》,王熹主编:《中华野史 明朝卷一》,第441页。 把是否接受都察院的结论和是否信任士大夫群体捆绑到一起,间接给孝宗施压。此案在孝宗的坚持下,最终以吴一贯贬官,张天祥父子获平反结束。

张天祥是否冤枉不是本文的重点,关键是刘健等人的态度。孝宗重视文官,“尝曰:与我共天下者,三公九卿也”,(明)王世贞:《锦衣志》,第287页。  文官群体的地位因此迅速上升并形成对武官群体的碾压式优势,孝宗朝也因此被士大夫誉为“中兴”。士大夫自称国之股肱,对待张天祥一案本应以事实为依据,秉公处置,但刘健、谢迁等中兴名臣的态度却是一味地强调士大夫可信,认为“事当从众,若一二人言,安可信”?(清)嵇璜、曹仁虎等:《钦定续通典》卷一一九《刑·舞紊》,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本,1986年,第641册第389页。  拒不考虑东厂校尉的调查结果,甚至设置障碍,阻挠皇帝御审,直到孝宗表示“此乃大狱,虽千人亦须来。若事不明白,边将谁肯效死”,(明)李东阳:《燕对录》,《中华野史 明朝卷一》,第441页。 刘健等人才暂时退却。即便到了最后,众人还在试图以发圣旨的方式代替直接批复东厂揭帖以挽回士大夫群体的颜面。刘健、谢迁等人号称一代名臣,尚且如此执着于本集团利益,遑论他人?

在张天祥一案中,锦衣卫武官杨玉奉命与吴一贯一起前往调查,但在本案中,原本负有制约职责的杨玉几乎没有发挥什么作用。孝宗御审时,杨玉称:“臣武人,不知书,不知律,惟一贯是从。”《明孝宗实录》卷二一八,弘治十七年十一月乙未条,第4104页。 一句“惟一贯是从”,道出了此刻锦衣卫的尴尬处境。

由于文武地位的逆转,社会风气也随之变化。武官们为挽回一定的社会地位,不得不附庸风雅,向士大夫靠拢。

本朝武臣,至是一大变,而人欲务文矣。究厥所原,国初以将对敌,举动自由,以渐而制于群珰之出镇,乃设巡抚以制群珰。又以渐而制于巡抚之总督。重臣握兵权,藉巡按以为纠察。又以渐而制于巡按之翻异,随在掣肘,不得不文,以为自御之计。且文臣轻辱鄙陵,动以不识字为诮。及其荐剡,则右文而后武,又不得不文以为自立之途。于是天下靡然从之,莫知其自为武矣。(明)唐枢:《国琛集》卷下,王熹主编:《中华野史 明朝卷一》,第1113页。

在这一背景下,锦衣卫的军官们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明中叶几个比较有名的主官,无一不是以亲近士大夫著称。如朱骥,兵部尚书于谦的女婿,“虽柄陟崇要,一务长厚,不少逞。于纠缉有涉诖误者,辄纵舍”,(明)唐枢:《国琛集》卷下,王熹主编:《中华野史 明朝卷一》,第1109页。 “凡制狱下锦衣者,所司以巨梃加之,骥独否。宪宗尝命挞忤旨者,恒用小杖”。(明)陈建:《皇明通纪法传全录》卷二五,弘治四年十二月条,《续修四库全书》本,第357册第426页。 牟斌,“博学晓文义,为儒衣冠。其所理恒传经而法”。(明)王世贞:《锦衣志》,第287页。 即便是在嘉靖朝大权在握,位列三公的陆炳,也是“折节广交以笼取声誉”,“上数起大狱,炳颇保护无辜,所全活亦众”。《明世宗实录》卷四九一,嘉靖三十九年十二月壬寅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勘影印本,1962年,第8169页。 锦衣主官如此,杨玉作为僚属,一味听从吴一贯等人的意见,也是很自然的事。

但对皇帝而言,锦衣卫的这种状态无疑是不可接受的。锦衣卫作为皇帝最亲近的亲军卫,本质上是独立于外廷的“体外”力量。与外廷文武官员保持相当的距离,是其有效执行皇帝下达的各项指令的一个前提。为此,历朝皇帝都非常重视防止锦衣卫官兵与外廷交往。如宣德四年,宣宗敕谕锦衣卫官:

朝廷委尔等以心腹。凡机密事务,狱情轻重,必须谨慎严密,纤毫勿泄,乃尔等职分所当为。若泄漏机务,走透狱情而与外人交接,是不知有朝廷矣……往之愆姑置不问,自今常加警省,无负朝廷,以保禄位。如或不悛,国有常宪,朕不尔贷。《明宣宗实录》卷五七,宣德四年八月丁亥条,第1360页。

英宗也曾在天顺三年(1459)敕谕文武群臣:

朕惟正天下莫先于正朝廷……近年以来,公侯驸马伯,五府、六部、都察院等衙门大臣及近侍官员中间多有不遵礼法,私相交往,习以为常。甚至阿附势要,漏泄事情,因而结构,弊出百端……此而不禁,何以为治!今后尔文武大臣无故不许互相往来,给事中、御史亦不许私谒文武大臣之家,违者治以重罪。敢有阿附势要漏泄事情者,轻则发戍边卫,重则处死。锦衣卫指挥乃亲军近侍,关系尤重,亦不许与文武大臣交通。如违,一体治罪不宥。《明英宗实录》卷三○六,天顺三年八月己未条,第6446页。

宪宗、孝宗两朝虽然不曾发布如此严厉的敕谕,但从孝宗将杨玉连降五级,发配云南广南卫安置来看,《明孝宗实录》卷二一八,弘治十七年十一月乙未条,第4105页。 皇帝对锦衣卫军官没有独立见解,一味附和文官是非常不满意的。

四、东厂分权与明中叶锦衣卫监察重心的转移

锦衣卫监察功能弱化,除了文官地位不断上升的因素外,东厂的出现是另一重要原因。

东厂是明代宦官机构中知名度最高的一个,其权力在大部分时间里仅次于司礼监。东厂出现的时间有一定争议,明人王世贞 “以为始于永乐之十八年”。(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六《东厂》,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54页。  清人查继佐则称“永乐七年复立东厂,佐锦衣刺事,内官一人主之”。(清)查继佐:《明书(罪惟录)》卷二四《锦衣志》,齐鲁书社2014年版,第974页。 胡丹经考证认为是永乐十五年之后。 参见胡丹:《明代东厂新证三说》,《西南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胡丹:《明前期的“东厂”沿革》,《紫禁城》,2010年第7期。 不论是出现在哪一年,在永乐时已经存在是公认的。

笔者所见永乐朝存在东厂的实例出自罗玘为锦衣千户李灿之母邬氏所做墓志铭。铭文中记载李灿的父亲李宗自幼习儒业,因父亲被选入锦衣卫,乃投笔从戎,替父从军。

会文皇帝出中贵人侦天下事,名其署曰东厂,取锦衣士多智善隐者、技绝伦者、良于行者、儒而愿者。君以儒愿荐。久之,益以慎密韬戢见任使。遇有凿空飞语告变者,同事无不欣跃,掠为己功,君独愀然与之。根考蔓究,明争暗沮,苟浮有征者,尽释之。尝从容谓中贵人曰:主上以公肘腋亲臣,柄秘权以弭奸,犹栖鹰隼于密叶中,防兔狐雀鼠之虐嘉谷耳。苟嘉谷无伤,则密叶中,固畏之在。中贵人忽起谢曰:微子言,吾何聞此要妙!故今犹传永乐中无横罹于祸者。(明)罗玘:《锦衣卫千户李君妻邬氏权厝墓志铭》,《圭峰集》卷一四,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59册第183页。

东厂以秘密缉事为主要职责,“与锦衣同诇机密,然其人俱从本卫拨去,以尤儇巧者充之”,(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二一《锦衣卫镇抚司》,第533页。   “其办事东厂者,惟总旗至力士可入,而力军不得入”。(清)陈僖:《客窗偶谈·锦衣卫》,《燕山草堂集》卷四,《四库未收书辑刊》本,北京出版社1997年版,第八辑第17册,第571页。

从人员选择上看,东厂当中确实是集中了锦衣卫中的精华,堪称行事校尉群体中的王牌部队。既然是精锐,自然不能轻易动用,李宗关于东厂形如鹰隼,引而不发的观点可谓一语中的。虽然没有证据显示李宗的建言对东厂有关键影响,但东厂在永乐至宣德年间不曾有大的行动却是事实。

东厂首次在官方史籍中亮相是在景泰年间。景泰元年,陕西临洮府同知田旸奏请撤销监军内臣的兵权,皇帝回答:“朝廷委任内臣各处镇守、备御、监军、行事,皆是祖宗旧制,不可更改。”《明英宗实录》卷一八七,景泰元年正月甲辰条,第3805页。  锦衣卫的侦缉队伍称行事校尉,景泰帝口中的“行事”,估计指的就是东厂的秘密缉事。

更直接的证据来自景泰二年(1451)。当年七月,“校尉获万宁寺僧赵才兴等,言才兴自谓能通兵法及气候诸术,与广通寺僧真海、道人谭福通、内使萧保父萧亮刺血誓天,谋欲为乱……至是,真海诱集无赖数十人,聚饮朝阳门外,事始觉。法司讯问,具伏,命即诛之”。《明英宗实录》卷二○六,景泰二年七月己未条,第4427页。 数日后,因擒获反贼有功,“命内官阮伯山为左少监,锦衣卫官旗刘祥等十九人俱升一级”。《明英宗实录》卷二○六,景泰二年七月壬戌条,第4430页。  如果是锦衣卫独立侦破的赵才兴一案,宦官没有理由受奖,唯一合理的解释是这次抓捕行动是以东厂为主角。

东厂破获赵才兴谋反案,在个案资料中也可得到证实。弘治年间,罗玘曾为锦衣卫千户安顺撰写墓志铭,文中写道:

景泰初,额森(也先)未即悔祸,南土弄兵之戎,所在蠭起,一二奔命之臣乘时观望,多其身图,由是奸伏于肘腋间,莫可擿拔。景皇帝赫然震怒,恐有以戚我上皇,遂严侦探之柄,拨锦衣群校置之东厂,使之入微捣深,不以时达……扶风人赵才兴从贵将,久无功,怨望,诱妖僧,以星炁煽人,刑牲誓天朝阳门空舍中,约旦夕变。有诏觇之。同事二三不即发,君曰:厝火必焚,焚而沃之,晩也。捕之,得其事状,并党磔于市。(明)罗玘:《锦衣卫千户安君墓志铭》,《圭峰集》卷一四,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59册第192页。

可见,赵才兴一案的确是东厂所破,受奖的内官阮伯山应是东厂主官。《实录》记载,这个阮伯山曾在正统九年(1444)举报“驸马沭昕因阍者及家奴有罪,杖死之”,《明英宗实录》卷一二四,正统九年十二月乙丑条,第2485页。  沭昕因此受到切责。前面提到侦缉官员违纪是英宗执政期间锦衣卫行事校尉的一项重要职责,东厂的职能与行事校尉类似,很可能这个阮伯山在正统年间已经开始主持东厂工作。

一旦走到前台,即很难再退回幕后。英宗复辟后,大规模使用锦衣侦缉,东厂鲜有曝光机会,不过也不是毫无作为。据安顺的墓志铭记载:“皇上复辟,奉迎乘舆,多见任使。会朝廷入廷议,以君九擒剧盗,功最多,授副千户。先皇帝即位初,妖人赵春阴部署伪将、伪拟国号于沧、瀛间滦河并边,谋诱敌入……君以次擒之以献。进今官。”(明)罗玘:《锦衣卫千户安君墓志铭》,《圭峰集》卷一四,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59册第192页。

安顺晋职正千户一事在《实录》中也有记载。成化二年(1466)八月,“锦衣卫官校副千户安顺等奏:臣等从少监金鉴缉事,屡获妖贼并妖书,乞依例升用。命升顺为正千户”。《明宪宗实录》卷三三,成化二年八月丙寅条,第669页。 安顺自称“从少监金鉴缉事”,说明他一直在东厂系统。他在天顺朝“九擒剧盗”,说明东厂自景泰年间公开亮相后一直在活动,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在锦衣行事校尉之外另设职能类似的东厂的目的,史籍中说得很清楚,“初,行锦衣卫官校暗行缉访谋逆妖言、大奸大恶等事,恐外官徇情,随立东厂,令内臣提督控制之。彼此并行,内外相制”,(清)谈迁:《国榷》卷一七,永乐十八年十二月“按语”,第1176页。  即东厂与锦衣卫是互相监督的关系。

与行事校尉相同,东厂的编制也是“缇骑八十人”,“两千户属锦衣者,为理其牍”。(清)查继佐:《明书(罪惟录)》卷二四《锦衣志》,第976页。 嘉靖帝即位之初,“东厂太监鲍忠请添拨旗校二十人,如成化、弘治间数。兵部议许之”,《明世宗实录》卷四,正德十六年七月辛酉条,第179页。 可见,明中叶东厂的编制一直维持在80人,部分时段还存在缺编现象。

与锦衣卫不同,东厂的活动范围有一定限制,“东厂之设,专主缉访在京奸伪,无受理词状、远差官校拿人之例”,《明世宗实录》卷三二,嘉靖二年十月甲辰条,第836-837页。 即只能在京城及附近地区活动。不过东厂出京缉事的例子并不罕见,如正德二年(1507),“户部郎中刘绎往辽东总理粮储。东厂校尉侦其违例乘轿及滥役人夫,少给粮价,多派添头等事,械系镇抚司狱”。《明武宗实录》卷二四,正德二年三月乙丑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勘影印本,1962年,第660页。 正德四年(1509),大理寺少卿季春到福建办差,“途次纳妾,又多载私货,为东厂校尉所发,逮系锦衣狱”。《明武宗实录》卷四六,正德四年正月戊午条,第1055页。 不过此时正是刘瑾擅权时期,朝廷规制紊乱,不宜以常例论。

上文中曾提到锦衣卫作为特勤机构,权力广泛,很容易产生滥用权力,以权谋私问题,且至少从宣德年间开始,已经不断出现与外廷文武官员私下交往的现象,三法司等文职机构因为多重原因,对锦衣卫難以发挥有效制约功能,明廷确实需要在政权架构上做一些修正。宦官被皇帝视为家里人,故以内官称之,因而永乐时已存在的东厂开始承担这一职责。英宗执政期间,锦衣卫备受重视,从前引安顺的事例来看,东厂的职能还停留在侦缉大奸大恶范围。从成化朝开始,锦衣卫逐渐成为东厂的监督对象。如成化十五年(1479),“内官蒋琮管海子,尝潜留私宅者二日。东厂太监尚铭发其事,命执付镇抚司鞫问”,《明宪宗实录》卷一九六,成化十五年闰十月戊午条,第3453页。 锦衣卫指挥佥事赵璟、卫镇抚李琏没有用心研审,因而遭到尚铭弹劾。成化十九年(1483),“锦衣卫千户潘旺以勘瑞州民毛凤事被逮。东厂官校因缉其受司府赂遗,又为人请托,赃至银千五百两。坐受财枉法,论死……发充广东边卫军”。《明宪宗实录》卷二三六,成化十九年正月丁巳条,第4020页。 弘治九年(1496),掌锦衣卫事、都指挥佥事陈云受贿,欲包庇抢劫、轮奸民妇的马纪等人,“东厂缉事官校发其事”,《明孝宗实录》卷一○九,弘治九年二月甲子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勘影印本,1962年,第2001页。 陈云因此被逐回原卫带俸差操。类似事例很多,恕不一一列举。

通过翻检《实录》等官方史料可以发现,从成化年间开始,东厂的侦缉目标有了些变化。请先看几条史料:

①(成化十三年八月壬戌),东厂官校发云南百户左升私事。《明宪宗实录》卷一六九,成化十三年八月壬戌条,第3070页。

②(成化十九年四月乙巳),有(鸿胪寺)鸣赞王珫者,托疾私归原籍,为东厂缉事校尉所发。《明宪宗实录》卷二三九,成化十九年四月乙巳条,第4053页。

③(成化二十一年九月壬子),锦衣卫千户安贤公差辞朝失仪。纠仪御史俞深、刘让,序班望玘皆不举劾。东厂官校发其事,深等始请罪。《明宪宗实录》卷二七○,成化二十一年九月壬子条,第4556页。

④(成化二十二年十二月甲申),内官熊保奉命往河南,以鸿胪寺带俸右寺丞黄钺等二十人自随。道出兴济县,怒挽船夫不足,杖皂隶一人致死。又多载私盐,强抑州县发卖,所过辄求索财货……还京,为东厂缉事官校所奏,下锦衣卫狱。《明宪宗实录》卷二八五,成化二十二年十二月甲申条,第4820-4821页。

⑤(弘治十三年十二月癸卯),初,义勇中卫舍余张通内交刑部诸司官,常匿乐妓及女尼于其家,每宴集,辄出之行酒,剧饮歌呼,倡优杂处,率至夜分而罢。通因之,请求纳赂。久之,为东厂所发。《明孝宗实录》卷一六九,弘治十三年十二月癸卯条,第3068-3069页。

⑥(嘉靖四年六月辛卯),宁夏总兵官种勋遣人行贿京师,为东厂所缉。锦衣卫百户李镗、御史王官受寄财物,引领过送,并已逮问。刑科给事中解一贯等,浙江道御史张纬等并请穷治所馈遗之人。从之。《明世宗实录》卷五二,嘉靖四年六月辛卯条,第1300页。

以上都是东厂缉查官员违法的事例,被查对象既有高级军官、京官、内官,也有同样负有监察百官职责的御史和锦衣卫成员,违法行为既有打死人命、行贿索贿、聚众饮宴、嫖妓、渎职、居间经纪等严重恶行,也有装病回家等相对琐碎的违法行为,既涉及在京违法,也包括出京办差时的罪行,可以说涵盖了官员违法的方方面面。

相比之下,锦衣卫侦缉到的官员违法现象反而少了很多,整个宪宗朝,行事校尉仅出现过两次,《明孝宗实录》中则干脆不见了行事校尉的踪影,似乎锦衣卫已经把监察百官的职责完全抛给了东厂。弘治元年(1488),户部员外郎张伦上言:

窃见天下民伪日滋,狱讼蜂起,有辄登闻状奏以渎圣听。每差官校人等体勘,以致人心惊疑,地方为之摇动。有盗贼窃发,妖言为幻,每差校尉缉捕,以致妄执平人系谋升赏者往往有之。近年设立东厂,密查臣僚过失,因而黜罚,甚至恩仇分明,致陷无辜者多矣。圣慈今后在外有事,不系机密重情,免差官校,惟责巡抚、巡按等官勘报。其东厂之设,祖宗所无,并宜废罢。命所司知之。《明孝宗实录》卷九,弘治元年正月乙丑条,第201-202页。

张伦反对用东厂密查百官,甚至请求罢设之,对锦衣卫则只是批评体勘扰民,只字未提其滥用侦缉权。可见,士大夫群体对密查百官的主体发生转移也有所觉察。那么,锦衣校尉们做什么去了呢?在张伦的进言中提到了缉捕盗贼和妖言是锦衣卫官兵获得升赏的途径。“妖言惑众”“窝藏奸盗”原本就是锦衣校尉缉访的重要目标,值得特别提出吗?

所谓妖言,指妄说自己或他人祸福,预测个人未来或国家兴亡的言论。这种以神秘主义方式包装的言论或著作(即妖书——以著作形式呈现的妖言的集合体)很能蛊惑人心,直接威胁政权基础,所以打击妖书、妖言,在明初就是政府的关注点之一。如永乐元年(1403),“锦衣卫有校尉告人妖言,被告者当死”。《明太宗实录》卷八四,永乐六年十月丙子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勘影印本,1962年,第1118页。 永乐八年(1410),“升虎贲左卫千户杨瑺为府军卫指挥佥事。时指挥曹升私蓄妖书,瑺发之,故有是命”,《明太宗实录》卷一一○,永乐八年十一月辛巳条,第1411页。  等等。

不过,“妖言”的外延在正统年间发生了变化。正统十年(1445),“锦衣卫卒王永为匿名书,数太监王振罪恶,揭之通衢及振侄王山家。缉事者得之,刑部论以造妖言斩罪。诏即磔之于市,不必复奏”。《明英宗实录》卷一二五,正统十年正月丙申条,第2504页。 王永的匿名信,充其量是妄议、诽谤朝政,刑部定为妖言,背后或有王振的压力存在。天顺初,左副都御史罗绮被降职为广西右参政,“便道过家,久不赴任。会本州同知龙约还自京师,过绮饮,谈及朝政之失。其县人有侍侧者,窃听之,奏发其事。差官械绮并籍其财产、人口至京,命法司会问,拟绮唱造妖言律斩,监候处决……绮系狱者八年”,《明宪宗实录》卷一,天顺八年正月己卯条,第26页。  直到宪宗登基大赦才出狱。可见,刑部曲法判决王永,反而成了后世可以依据的判例。

在罗绮出狱的次年五月,发生了赵春、张仲威妖言案。“春,寧夏中护卫军余,游食山东及京畿间,自称宋后,与景州人张仲威等倡造妖言,众颇信之,久而事觉。至是,诛于市,枭其首示众。时方重妖言之禁,缉捕者例得官、赏。盖自是犯者多矣”。《明宪宗实录》卷一七,成化元年五月丁巳条,第361页。 赵春、张仲威的行为符合明廷对妖言的原始定性,问题是这条记载中强调“时方重妖言之禁,缉捕者例得官、赏”,显得颇为突兀。

天顺年间,“锦衣卫缉事者遍满天下……百司皆战兢度日”。《明英宗实录》卷三五五,天顺七年闰七月甲子条,第7097页。 宪宗即位后,为缓解政坛的恐怖气氛,在大学士李贤等人的主持下,采取一系列更新措施,先是贬斥了门达及其党羽,随后又召回为人厚道的袁彬。不久又拆毁了锦衣卫城西狱舍。《明宪宗实录》卷三,天顺八年三月丙寅条,第80-81页。 在政坛刮起宽厚清新之风的时候出现“重妖言之禁,缉捕者例得官、赏”,似乎在暗示二者之间有某种联系。

袁彬之后,名臣于谦的女婿朱骥成为锦衣卫掌门人,“宪庙时,握卫章十四年……时重妖言,禁逻卒多钩致徼功。有真惠,为妖书株连,百辈坐死,公奏递减戍边”。(明)唐枢:《国琛集》卷下,王熹主编:《中华野史 明朝卷一》,第1109页。 可见,缉捕妖言妖书的确已成为成化年间锦衣校尉们的主攻方向。

《明宪宗实录》中确实记载了很多校尉擒获妖言妖书的例证。上文中提到的安顺,成化二年晋升正千户即是因为多次擒获妖贼和妖书。类似的例子还有成化五年(1469),因“擒获妖贼于文演等”,“升锦衣卫百户田广、总旗胡祯等七人俱一级”;《明宪宗实录》卷六六,成化五年四月辛未条,第1332页。 成化十年(1474),赏擒获妖贼功,副千户孙贤等14人各升一级,《明宪宗实录》卷一三六,成化十年十二月丁未条,第2565页。  等等。

对于锦衣卫的成绩,文官集团似乎乐见其成。如成化七年(1471)三月,监察御史左钰上言:

近年以来,有无知小人不顾礼法,或因人礼貌疏简,或怪人请托不从,或忌人才德,或嫉人富贵,以至交接语默,少拂其意,辄造谤言及匿名帖子,或撰诗歌以污蔑善良。闻者不审,皆为所惑。妖言之渐端兆于此。乞敕所司申明旧章,及移文锦衣卫严加禁缉。《明宪宗实录》卷八九,成化七年三月乙未条,第1738页。

成化十年,左都御史李宾上疏:

锦衣卫镇抚司累问妖言罪人,所追妖书图本,举皆妄诞不经之言。小民无知,往往被其幻惑。乞备录其妖书名目,榜示天下,使愚民咸知此等书籍决无证验,传习者必有刑诛,不至再犯。奏可。《明宪宗实录》卷一三六,成化十年十二月甲午条,第2550-2552页。

都察院发榜文开列禁书书目,主观上是劝导百姓远离妖书邪说,但客观上等于给行事校尉们开了一个书单,可以对照抓人,还少了一个鉴别过程,所以此后的妖书妖言案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连锦衣卫主官朱骥也在成化十二年(1476)因为“累擒获劫盗、妖言七百余人功”,《明宪宗实录》卷一五五,成化十二年七月庚申条,第2829页。 领到一千贯宝钞。

对于锦衣校尉痴迷于缉捕妖言妖书的现象,汪红亮、陈刚俊认为英宗年间被激发出来的锦衣校尉们的嚣张气焰如同战争机器,一旦启动,很难轻易停下来,只能改变其工作重心和方向。“限制他们刺探大臣私事,给予一定的官赏引导他们去缉捕妖言,对于消除君臣疑忌、上下相倾的气氛,增强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力,形成政治清明、社会安定的局面有重要意义”。文官集团这种转移锦衣校尉视线的做法,“也得到了部分内廷宦官的首肯和支持”。 汪红亮、陈刚俊:《论明成化“妖言例”——兼论成化时期的国家控制力》,《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7期。  笔者大体同意这一看法。

锦衣卫下设三房,由高级军官分头管理,有缉事权的80余名行事校尉隶属于东司房。与之对应的西司房则主要负责巡捕盗贼,领“旗校一百名”。 万历《大明会典》卷二二八《锦衣卫》,第3004页。

朱骥在成化初“以兵部荐,升指挥佥事。捕盗有功,命掌锦衣卫印。寻奉敕兼理机密纠察之务”,(明)陈建:《皇明通纪法传全录》卷二五,弘治四年十二月条,《续修四库全书》本,第357册第426页。 可见要获得缉捕妖言妖书的权力,需要先进西司房,捕盗有功,才有机会转入东司房侦缉。巡捕盗贼也需要化妆侦查,在工作形式上,与东司房行事校尉有类似之处,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进入东司房之前的模拟历练。

捕盗是一项充满危险又费力不讨好的差事。洪武二年(1369),明廷规定:“凡常人捕获强盗一名,窃盗二名,各赏银二十两。强盗五名以上,窃盗十名以上,各与一官。名数不及,折算赏银。应捕人不在此限。” 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三六《兵部十九·巡捕》,第1925页。 宣德二年,明廷又令:“凡军官于所辖地方擒获强盗,即系应捕人员,不准升赏。若不系该管地方,及公差在外擒获者,指挥,四名以上;千户、卫镇抚,三名以上;百户、所镇抚,二名以上,照例升赏。旗校军民匠役等,不限地方。” 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三六《兵部十九·巡捕·赏罚》,第1926页。 应捕官员依旧不在奖赏之列。

捕盗官兵不仅不易获得奖赏,有时还不得休息。如宣德七年(1432),皇帝敕谕:“比来京畿屡有盗贼,锦衣卫常差官校于京城内外分派地方,令昼夜巡捕。如所分地方内被盗,不即擒获者,所差官校及该管兵马司官一体论罪。”《明宣宗实录》卷八八,宣德七年三月庚申条,第2022页。 巡捕官兵因为捕盗不力受罚的例子俯拾皆是。如成化五年二月,“时京城盗贼滋蔓,同夜强劫两家”,《明宪宗实录》卷六三,成化五年二月庚寅条,第1279页。 结果不仅直接负责的官员受处分,指挥佥事朱骥等也因连带责任被罚俸三个月。

捕盗官不予奖励的政策在正统末、景泰初开始有所变化。正统十一年(1446)五月,“时有锦衣卫卒获盗,例不当升赏”,《明英宗实录》卷一四一,正统十一年五月乙未条,第2802页。 监察御史周道误请赏赐,结果被罚下狱。景泰元年三月,“锦衣卫官校自陈擒贼于京城内外功,请如敕升赏。帝曰:锦衣卫职掌擒贼,今所擒不多,第令礼部赏之。官人绢二匹,总小旗人棉布二匹,校尉人棉布一匹。”《明英宗实录》卷一九○,景泰元年三月戊申条,第3899-3900页。 正统十四年(1449)发生土木之变,明廷遭遇百年不遇之困局,京城内外陷入一片混乱,治安状况急剧恶化,急需强力整顿。明廷改变捕盗官不升赏的政策估计与此有关,不过力度有限,赏赐并不优厚。

宪宗即位之初,治安状况依旧不乐观。为缓解治安压力,成化四年(1468),兵科给事中陈鹤言议准:“其在城地方乞敕錦衣卫多拨旗校分管各城。每城设千百户二员而总之以指挥一员,亦更相轮替,各随城方分守。该管官员往来提督,遇有强盗,捕获一次者赏劳,二次三次者升迁。疏虞一次者罪罚,二次三次者降黜。”《明宪宗实录》卷五三,成化四年四月癸丑条,第1080页。 同月,又命朱骥“提督五城兵马,缉捕盗贼”。《明宪宗实录》卷五三,成化四年四月丙辰条,第1084页。 提高奖励标准很快显示了效果。成化五年九月,“以锦衣卫官校捕盗功,升千户旗校王英等十人各一级”。《明宪宗实录》卷七一,成化五年九月己丑条,第1392页。 成化十二年(1476),“赏提督巡捕锦衣卫指挥同知朱骥钞千贯,副千户朱远等升授有差。以累擒获劫盗、妖言七百余人功也”。《明宪宗实录》卷一五五,成化十二年七月庚申条,第2829页。

看到提升奖赏力度发挥了一定效果,明廷决定进一步提高奖励标准。弘治元年十二月,兵部奏:

旧例,不系应捕而能擒盗者,冠带总旗一名以上,升署一级,余丁给赏。盗木处决者,给赏。今锦衣等卫所副千户并冠带总旗、舍人、校尉、余丁等不系应捕而所擒获盗有已处决者,有瘐死及充军者。方京师盗贼纵横,正欲激励人心。宜以为首擒捕者,升一级,或如旧例止升署一级。其官员擒盗不及数,并为从者,俱给赏。上是之。《明孝宗实录》卷二一,弘治元年十二月庚寅条,第483页。

不久,明廷出台新规定:“巡捕官军能擒白昼骑马劫财强盗,照依沿边杀贼事例,一名升署一级。”较之以前捕获强盗二次甚至三次才可能获升迁,提升力度非常大。次年,明廷又补充规定:“捕获出境妖人,构结夷人,谋为不轨者,为首升二级,为从升一级。应捕人役,若贼众势凶,登时擒获三名者,为首升一级,为从给赏。或被伤害,子孙升实授一级,世袭。” 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三六《兵部十九·巡捕·赏罚》,第1926页。

嘉靖二十七年(1548),明廷进一步将捕盗奖励时间规范化,“行令厂卫,每年终将各项获功职役姓名,劳绩缘由,首从的数,备造文册,用印钤盖,开送兵部,附簿登记。候至三年类奏,下部查对相同,仍行法司核实。应升应赏,遵照格例议拟覆奏。其提督官酌量升赏,取自上裁。間有奇功异绩,优录出一时特恩者,毋辄援引陈乞”。 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三六《兵部十九·巡捕·赏罚》,第1931页。

在捕盗奖励不断提级之时,擒获妖言妖书的奖励却开始停顿。弘治元年二月,兵部奏:

凡擒获妖言者,自成化十四年奏准以后,止给赏、不升。然例前得升者,至今世袭,则已过于冗滥;例后有功者,全不得升,又恐无以示劝,宜量为斟酌。其已升者,承袭时但有人文到部,并在优给曾经减革者,须勘当时所获,如情罪深重,已正典刑者,准承袭一辈,以后照例减革;其不曾典刑与罪不至死者,止还原旧职役,不得承袭。继今报功者,亦宜论所获情犯重轻,以为升赏。应袭者,俱照前例。上曰:擒捕妖言,本以止乱。但人利升官,多肆媒蘖,未免滥及无辜,不可不禁。承袭者,照今拟行。以后擒获妖言者,止照十四年例给赏。《明孝宗实录》卷一一,弘治元年二月己亥条,第239-240页。

从兵部的上言来看,在成化十四年(1478)时,明廷即已经取消了擒获妖书妖言晋升职级的制度,改为只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此前的成化二年,明廷曾规定“缉获妖言,提督官升一级,官校给赏”。 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三六《兵部十九·巡捕·赏罚》,第1926页。 对照上引史料可以发现,在此之前擒获妖书妖言,不仅可以晋升,还能世袭。

捕盗的奖励在不断提高,妖书妖言不再是升赏的捷径,因为士大夫集团的坚决反对和文武官社会地位的逆转,秘密监察百官的功能逐渐被宦官掌握的东厂取代,行事校尉们必须去寻找另外的升赏捷径。在此背景下,东、西司房的官旗校尉们在职能上开始出现混同合一的趋势。

弘治初,都御史马文升奏准:“请令巡城御史及兵马司、锦衣卫逐一搜访,但有扶鸾祷圣、驱雷唤雨、捉鬼耳报一切邪术人等,及无名之人,俱限一月内尽逐出京。仍有潜住者,有司执之,治以重罪。主家及四邻知而不举者连坐。”(明)余继登:《典故纪闻》卷一六,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80页。  巡城御史、五城兵马司主要负责京城治安,与锦衣卫西司房职能类似,且有密切往来。扶鸾祷圣等原属东司房校尉的侦缉范围,马文升的奏疏使西司房成员可以合法地介入其中了。

事实上,不论是谋反等大奸大恶,还是妖书妖言、强盗抢劫,要破案都离不开必要的化装侦查,区别仅在于西司房需要日常巡逻,东司房的侦缉更有目的性。由于工作方式类似,很难把二者截然分开。虽然没有明确的例证,但东司房参与捕盗肯定是客观存在的。

另据《会典》记载,嘉靖十一年(1532),明廷下令:“通州张家湾一路,锦衣卫每季择委的当谨慎官校缉捕盗贼、奸细、妖言及机密重情,不许干预词讼、嘱托公事及比较打卯、用强夺功,违者听该地方抚按、巡仓等官指实,参奏拿问。” 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三六《兵部一九》,第1922页。 通州坐季官校同时负责抓捕奸细和盗贼,说明明廷在制度上已经认可了两司房职能的混同。

对此,王圻在《续文献通考》中曾这样评述:

锦衣,天子亲军,不容不盛。只其官置废能关涉本兵,使得持衡之体,按缉捕为升授。朝廷之有亲军,稽不轨大事。今锦衣所缉,乃五城之逻职。以国初事劳甚简,天顺后门达、袁斌、朱冀等提督,尚以十数为率,奏请一次。正德间,叶广、赵鉴,东厂王岳、郑旺,一时更代,一年奏请四次升赏,后虽定岁终类一奏其劳,则琐矣。(明)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一六二《兵考》,《续修四库全书》本,第765册第230页。

原本令人敬畏的锦衣卫沦落为和五城兵马司一样的“逻职”,频繁奏请,只为升赏,一方面是因为东厂走上前台挤压了锦衣卫的活动空间,一方面也是明廷修改奖励制度使然。

五、面对秘密监察,士大夫群体的两极分化

虽然秘密监察百官的职能逐渐转移到东厂,但锦衣卫的秘密监察权并没有废止,如成化二十年(1484)六月,“试监察御史许潜巡视西城。监察御史戴仁家有乳妇,其夫数来,仁家厌之,拒不使见。夫怒号于门,有恶言。仁遣家僮讼于潜,以其人为逃民,私嘱潜,令惩之。潜逮其人,及责所主者高兴藏匿逃民罪,皆不服。因杖兴二十,遣归。归三日,死。行事校尉廉得其事以闻”。《明宪宗实录》卷二五三,成化二十年六月壬申条,第4280页。 可见,行事校尉依然在行动,只是工作重心发生了一定的偏移。由于厂、卫都具有秘密监察的权力,所以此后的秘密侦缉,大都是厂卫并称。

对于士大夫群体而言,东厂接手秘密监察等于前门拒虎,后门进狼,一样是芒刺在背。因此,批评东厂的声音逐渐多了起来,上文中提到的户部员外郎张伦建议废置东厂即是其一。不过,孝宗皇帝的态度也很明确:

朝廷政事,祖宗俱有成宪。今后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务须遵守,毋得互相嘱托,有亏公道。如内外官敢有写贴子嘱托者,内官连人送东厂,外官送锦衣卫,奏来处治。若容隐不奏者,事发,俱治以重罪。(明)余继登:《典故纪闻》卷一六,第280页。

隆庆三年(1569),鉴于腐败现象愈演愈烈,明穆宗传谕:“近来灾异频仍,多因部院政事不调,假公营私,听信力风,滥受词讼,诬害平人,致伤和气。令厂卫密访来奏。”《明穆宗实录》卷四○,隆庆三年十二月己亥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勘影印本,1962年,第985页。 刑科都给事中舒化随即上疏表示反对:

皇上以部院政事属厂卫密访,百官惴惴,莫知所措。夫祖宗设厂卫以捕贼盗、防奸细,非以察百官也。驾驭百官乃天子之权,而奏劾诸司责在台谏,厂卫不得与。是以各司其事,政无牵掣。今以暗访之权归诸厂卫,万一人非正直,事出冤枉,由此而开罗织之门神,陷穽之术网……陛下将安从乎?《明穆宗实录》卷四○,隆庆三年十二月癸卯条,第989页。

兵科给事中邵廉等也责问“台省诸臣,孰非以身备耳目者?而使缇骑貂珰窃人主权,阴制搢绅,罗织之为何?夫不镜先世汪直事乎?”(明)王弘诲:《中顺大夫成都府知府圭斋邵公墓志铭》,《天池草》卷二○,海南出版社2004年版,第435页。

不过,单纯的批评并不解决问题,科道系统的無所作为才是要害。以成化二十一年(1485)陈钺案为例。

先是,钺镇辽东,同汪太监征剿建州虏寇,因而侵盗边库银两计数十万,私匿俘虏子女多人,父子各占一姝。既罢职家居,其寡嫂孤侄苦其凌轹,潜赴京诉其事。东厂刺事太监即日以闻,遣锦衣官校驰往逮之。执其幼子,考掠具服。所侵库中玉蝴蝶诸异品,占所俘之姝,俱追解赴京,下锦衣镇抚司鞫问,人皆为之危。钺乃洋洋然对于官曰:“金银实有之,但当时分送某几千某若干,子女亦有之,但送某几人某几人,同时同事某收几人某收几人,而我所收皆众所弃遗者。”以故大臣曾有所受者,闻之皆胆颤心寒,相与极力营解,遂得无事,仍放为民。(明)尹直:《謇斋琐缀录》卷七,王熹主编:《中华野史 明朝卷一》,第530页。

陈钺自己都已经认罪,又有东厂介入,依旧有大批大臣为之开脱,使之平安过关。这些力保陈钺的大臣,在武官地位已明显下降的时代,十有八九是文臣。同属于文官的科道监察系统在此案中毫无作为,怎么能让皇帝放心使用?因此,类似舒化等人的批评言论不仅没有让皇帝收回成命,换来的反而是厂卫缉查的不断深化。如嘉靖年间,“以工部尚书李鐩营求得谥,不协公论,并赠官俱革。因诏:大臣家子弟,有托为求文,公行贿赂,营求赠谥荫官者,缉事衙门访实,奏闻处治”。(明)余继登:《典故纪闻》卷一七,第306-307页。  万历三十一年(1603),“谕内府各衙门各执事官、长随、小火者知道,迩年以来,多有不守旧规,私出禁门,交结官员军民各色人等,到处游荡赌博宴会乱谈,甚至依势怙恶随伴奸宄无籍之徒,透露机密重务,致生事端,好生玩法。除已往不究外,今后如有此等情弊,在内着司礼监严拿奏请,在外着厂卫不时密切访拿具奏”。《明神宗实录》卷三九一,万历三十一年十二月癸未条,第7371页。 万历三十六年(1608),“兵部复陕西巡按王基洪条议禁钻刺以清边备一款。上曰:将军钻刺,势必扣饷剥军粮,事如何不坏?着厂卫城捕衙门严行访拿”,《明神宗实录》卷四四三,万历三十六年二月戊寅条,第8424页。类似的诏令还见于《明神宗实录》卷三二二,万历二十六年五月辛丑条,第5987页,等等。 等等。

大致与此同时,支持皇帝利用厂卫缉查的声音也开始多了起来。如嘉靖十四年(1535),吏部尚书汪钅 宏上疏:

照得嘉靖十四年春,又当朝觐之期,例该吏部会同都察院考察天下司府州县大小官员……考之往年朝觐,虽每有禁例之行,而人心视为虚文,漫不知畏,良由本源之地未能严于检防故耳。又有监生、承差、吏典杂职人员到部听选,被人哄诈贿求美职。有考满起复官员到部,被吏胥作弊刁难,索诈财物。有光棍在外诈冒名色,打点关节,玷辱司属名节,遂使天下有司真谓美官可以贿得,黜罚可以计免,吏部表率之地,真可钻求……伏望皇上鉴纳臣言,特敕厂卫缉事衙门,多差缉事人役,于京城内外及于臣本部与臣等所居私宅之前后左右,密加体访,但遇有投递书简,馈送贿赂,私通关节及吏胥诓骗,光棍诈冒各项违犯情弊,访缉是实,即便拿送厂卫,审供明白,奏送法司。如所干之人未曾交接容纳,则不得干及。如已交接容纳,则一体参究。其所获财物,不拘多寡,悉赏拿获之人,照强盗事例升级。若有听选、考满、起复人员到部,被人吓诈财物者,缉访得获,止罪吓财之人,被吓者免究。更乞敕下都察院,严行巡抚都御史及五城兵马一体差人缉拿。仍出给榜文,于京城内外寺观与军民官宦之家,并不得容留前项私通关节之人。事发,一体治罪。其他文武各衙门,凡钱谷、兵马、荫袭、科举、册封、刑名、工作等项政务,但有私通贿赂并诈,缉事人役一体缉拿举发。(明)汪钅 宏:《奏为严检防以祛宿弊事》,(明)黄训:《名臣经济录》卷一七,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443册第323-324页。

吏部尚书公开奏请厂卫密访朝觐行贿等不法行为,说明问题已经非常严重。在厂卫之后才提到都察院,说明在汪钅 宏眼中,科道官能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会典》中记载的“凡朝觐官员到京之时,本卫选差千户一员、百户一员,带领旗校三十名,在于吏部门首,访察奸弊” 万历《大明会典》卷二二八《锦衣卫》,第3004页。 这一政令不排除就是汪钅 宏上疏后的成果。

在选官环节之外,汪钅 宏还曾建议利用厂卫打击王府不法人员。“访得各王府差来内使、仪宾、官校人等,俱是积年光棍,熟知诓骗关节。一蒙王府差遣、乞恩等项,即便设计诓受金帛数多,任意花销使用。或又收买土产,往来买卖,填实表文箱扛,分外需索人夫接运,以至累损驿传。及至到京,先投积年窝户,窥探进止,然后报名朝见。或又私自潜住京师,动经年月,往往用计营求打点……许厂卫缉事衙门及五城兵马司访拿,俱各指实参送法司,问以诓骗、打点相应罪名,仍行都察院出榜禁约,则形迹无疑,而弊源可息矣”。(明)汪钅 宏:《条陈事宜以重修省疏》,(明)黄训:《名臣经济录》卷二五,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443册第510页。

在汪钅 宏之前,和御史郗元洪一起清查马房钱粮的给事中陆粲也曾提出利用厂卫打击马房人员私相馈遗,“钱多至百数十万”,“跟随识字人役,亦各得分例钱,习以为常”的不法现象。(明)陆粲:《陈马房事宜疏》,(明)陈子龙等编:《明经世文编》卷二八九,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056页。

嘉靖十九年(1540)九月,广西道试御史舒鹏翼奏请“皇上敕令厂卫,严加缉访,果有(结党、抱怨等项)其人,明正典法,以为保全善类,优礼大臣之助”。《明世宗实录》卷二四一,嘉靖十九年九月辛丑条,第4876-4877页。 嘉靖二十四年(1545)五月,巡按福建归来的御史何维柏奏请“陛下严敕吏部申明旧法,重赃吏之诛,严行贿之禁。凡在京文武大小官员有接受赃私并在外官有差遣入京送馈行贿者,缉事衙门拿送法司问理。切责科道等官今后悉心采访,但有实迹,即时指实劾奏,毋得观听顾忌隐避”。(明)何维柏:《献愚忠陈时务以备采择以保治安疏》,《天山草堂存稿》卷一,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95-96页。

陆粲、舒鹏翼、何维柏等都是职专监察的科道官员,他们上书提请厂卫缉查,一方面是对厂卫秘密监察能力的客观认可,一方面也说明科道系统对日益腐败的官场已经无能为力,不得不求助于昔日的寇仇。

厂卫虽然独立于文官系统之外,但在大环境影响下,也难免会出现同流合污的现象。如崇祯年间,社会大壞,“东厂之设,原为访缉事件,而事件之多,无如吏、兵二部,盖文武两途,卖官鬻爵之垄断也。于是二部与东厂约,每一大选,坐银数千,谓之常例饭钱,后加至数万,而内外扶同,不相钩索矣。有败露者,乃同类中受贿不均,而自相攻讦者也。尝见一锦衣,湘人也,为一同省词林解纷一事,而得数万金,东厂不知,此诚中饱之势”。(明)史惇:《恸余杂记·东厂》,《四库禁毁书丛刊》本,北京出版社1997年版,第72册第114页。 以致时人哀叹:“厂、卫,朝廷耳目,若果得其人,实足以厘奸剔弊。但东厂既属宦官,锦衣卫堂上官率阘茸不肖,非素餐尸位,即黩货招权,称职者无一人,皆犬豕之辈也。”(明)王世德:《烈皇帝遗事上》,(清)郑达:《野史无文》卷三,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6页。

结 语

自中国古代文官制度建立以来,监察官就一直是文官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对皇帝而言,士大夫群体既是辅助自己治理天下的伙伴,也是自己“雇佣”的“相”“臣”。一旦产生龃龉,士大夫群体很容易拧成一股绳,走向自己的对立面,这在入宋以后文臣地位大幅上升后表现得尤其明显,嘉靖朝的“大礼议”即是典型表现。要有效控制士大夫,常用的办法有两个。一个是利用士大夫“文人相轻”的弱点,人为制造隔阂,皇帝居间利用,左右逢源;一个是另外组织一支力量,对士大夫群体进行体外约束和必要的打击。脱胎于唐代丽景门、宋代皇城司察事等前朝旧制的锦衣卫秘密监察就是这样一支独立于文官士大夫群体,理论上只听命于皇帝的“体外监察”力量。明代的监察体系因此呈现出二元化倾向,外廷监察官员和锦衣卫及后来的东厂秘密监察部队共同组成了大明帝国的监察网络。至于锦衣卫享有的公开巡视、调查等监察权限,一方面是制衡外廷监察部门的第三者,一方面也是淡化秘密监察不良观感的调节器。

士大夫群体向来自诩为道德的楷模,视“万般皆下品”,容易浮于上层。锦衣卫以市井间活动为主,相对而言,更接近社会中下层。宣德四年,皇帝问:“永清有蝗,未知他县何似?”文官们茫然无措,唯有锦衣卫指挥李顺徐徐回答:“今四郊禾粟皆茂,独□永清偶有蝗耳。” 《明宣宗实录》卷五四,宣德四年五月己酉条,第1289页。 可见,身负家国重任的士大夫高官对基层民情的了解往往不如锦衣卫,这也是锦衣卫更容易得到皇帝信任的一个原因。

作为独立的监察力量,要维持其高效运转,有两个要求。一是尽可能不与外廷文武官员发生私人关系,二是如东厂成员李宗描述的那样,做隐藏强大力量于枝叶当中的鹰隼,引而不发,以“势能”取胜,迫使有违法意图者收回邪念。一旦大规模公开使用,势必产生诸多不良后果。一是神秘感消失,让监察对象有了相对多的防范目标;二是会引起士大夫群体的强烈反弹;三是将强力部门容易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弊病从理论变成现实。明英宗统治时期同时出现皇帝批评锦衣卫等违规与外廷官员交往,士大夫批评锦衣卫擅权、媒孽害人,锦衣卫官兵忠实履行职责,甘做皇帝鹰犬却不断被抛弃充当替罪羊的怪现象正是英宗过度使用锦衣卫秘密监察的结果。

为了克服锦衣卫监察权力泛化使用的弊病,需要一个新的部门出面来约束它,乃至在必要时顶替它,在永乐年间已经存在,但很少公开“出镜”,由权力塔尖上的奴仆、皇帝亲信内官主持的东厂在成化年间正式走到台前,在不断检举锦衣卫官员违法行为的同时迅速接管监察百官的职能正是英宗滥用锦衣卫的必然结果。

作为“体外监察”力量,东厂的主体人员依旧来自锦衣卫,皇帝的要求也是一样的。史载:

王岳、何文鼎,弘治末年贤宦……岳清介不伍俗。正德初,刘瑾等用事,出岳居东厂,每维持士节,执法认真,诸要门各遣缉之。科道官走谒岳门,岳以正对。瑾因中伤岳,驾言岳授意九卿等官,令论列阉宦,且云请试之,谕岳欲杖朝官,观其解否。武宗如其试,岳果长跪乞宥,武宗怒甚,谪戍孝陵。行至临清,赐死于舟中。(明)唐枢:《国琛集》卷下,王熹主编:《中华野史 明朝卷一》,第1114页。

刘瑾能成功陷害王岳,利用的恰恰是皇帝严禁厂卫与外廷官员交往的禁忌。

虽然同为皇帝御用监察力量,相互间的制衡也不可缺失,即便短暂出现的西厂等也是如此。“宪宗设立西厂以宠汪直,不特刺奸之权熏灼中外,并东厂官校,亦得讥察……武宗委政群小,复设西厂,以谷大用兼领,又邱聚掌东厂。两厂对峙,用成化故事。未几,复设内行厂于荣府旧仓,刘瑾躬自领之,军国大柄,尽归其手,东厂、西厂并在讠 冏伺中”。(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六《东厂》,第154页。 正德十四年(1519),“左都督、平虏伯朱彬以提督团营总兵官兼督东厂及锦衣卫官校办事……彬兼绾三务,中外大柄悉归之矣”,(明)王世贞:《皇明异典述》卷四《武臣兼总团营厂卫》,(明)王世贞著,魏连科点校:《弇山堂别集》卷九,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66页。 这种人为取消厂、卫互相监督的做法终归是特例。

不仅厂与卫要互相监督,在明朝的制度设计上,东厂的上级一样要互相制衡,“内廷故事,监印与厂,必两人分掌。盖以东厂领敕给关防,提督官校,威焰已张,不宜更兼枢密耳”。(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六《东厂》,第154页。 天启朝,魏忠贤能祸乱朝政,和其一度以司礼监秉笔太监兼提督东厂,人为破坏了司礼监与东厂之间的制衡关系有一定关联。

由于明英宗過度使用锦衣卫,激化了士大夫群体与锦衣卫的矛盾,后继的锦衣卫主官不得不向后转,在文官地位不断上升的背景下,主动向士大夫群体靠拢成为缓解紧张关系的重要手段。成化皇帝在大学士李贤等人的促使下,也需要朝堂上有一股清新的政治空气。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锦衣行事校尉们的监察重点逐渐从打击违法的士大夫转向以平民百姓为承载主体的妖书妖言,以及便于立功受奖的捕盗捉贼。与此同时,锦衣卫扩展缉查范围的建议不断出现。如成化五年十二月,大学士彭时等汇报“旧例:抽分商货,自有定规。今闻军民买卖供给家用之物,入城者,守门官军辄便拦截抽分,下民甚为不便”,建议由“锦衣卫官校并巡街御史禁约纠察,除常例抽分外,不许妄取一毫”。《明宪宗实录》卷七四,成化五年十二月戊辰条,第1427页。 嘉靖初,顺天知府王奏准:“访得运粮入仓,多被门官、歇家、伴当、光棍人等掯留粮袋,索借前银,乞敕厂卫并西司房缉事衙门拿送法司,照依打搅仓场事例问拟,枷号,发遣充军”,(明)王:《重开通惠河疏》,(明)陈子龙等编:《明经世文编》卷一八四,第1882页。  等等。这类增加锦衣卫监察权限的建议,一方面是为了弥补文官监察力量的不足,一方面不排除有为锦衣校尉加码,消耗其精力的附加目的。至隆庆、万历时,锦衣校尉已堕落成王圻笔下的“五城逻职”,不能不说是士大夫群体长期努力的结果。

锦衣秘密监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过度磨损,也会危及士大夫群体赖以生存的大明帝国的命运,因而对于监察百官之外的功能,士大夫们也会通过建议调整奖励制度等手段尽力予以维持。不过这一办法对主持东厂的宦官作用不大,因为宦官的晋级空间有限。面对东厂接盘的秘密监察,士大夫群体同样需要应对办法。弘治十一年(1498),监察御史胡献上疏:

东厂校尉本为缉访大奸弊而设。近来校尉畏避权要,莫敢缉拿。所行之事,但为皇亲、太监报复私怨。如监察御史武衢得罪寿宁侯张鹤龄及太监杨鹏,刑部主事毛广得罪太监韦泰,皆为缉事校尉所发。推求细事,坐以罪名,举朝皆知其情,无敢言者。臣亦知今日言之,后日亦为校尉所发。然忠臣无贰心,宁言之而得罪,不敢不言以尸位也。《明孝宗实录》卷一四三,弘治十一年十一月癸卯条,第2490页。

这样的批评和当初批评锦衣卫吹毛求疵、媒孽细故几乎一般无二。可见,士大夫们把对付锦衣卫的手段移植到了东厂身上。

另外,不断上升的社会地位使士大夫们开始有意无意地利用自己的话语权。中国自古没有宗教传统,但对历史充满敬畏,青史留名是人们共同的心愿,但历史的书写权恰恰掌握在士大夫群体手中。通过手中的如椽大笔,士大夫们不断地表彰亲近文臣的儒将,制造社会舆论,从而吸引更多的武职向自己靠拢,锦衣卫中的朱骥、王佐等人都是成功的范例。这一手段对东厂宦官同样发挥了一定的效果。如成化末年的陈准,“甚简靖。令缉事官校曰:反逆妖言则缉,余有司存,非汝辈事也。坐厂数月,都城内外安之。权竖以为失职,百计媒孽。准自知不免,一夕缢死”。(明)郑晓:《今言》卷三,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38页。

如果说锦衣卫暂时放弃监察百官有调整政坛气氛的客观需要,东厂再放弃这一职责,等于彻底抛弃了“体外监察”,皇帝无论如何不能接受。陈准虽然是顶不住宦官集团的压力而自缢,但一般来说,宦官是皇帝的忠实奴仆,不大可能违背主子的意愿,陈准之死背后,未必没有皇帝的压力。

士大夫打击东厂秘密监察的努力难以取得明显效果的原因,除了皇权专制的需要外,和士大夫群体本身日益陷入腐败泥潭有密切关系。一个陈钺案就把士大夫群体自我修饰的公正无私,忠心秉政形象打得粉碎,再强调“公卿士大夫,言足取信”(明)李东阳:《燕对录》,王熹主编:《中华野史 明朝卷一》,第441页。  也是枉然。不过任由厂卫监督自己终归是背有芒刺,于是开始出现新的限制厂卫侦缉范围的努力。比如嘉靖六年(1527)兵部侍郎张璁等议准“今后凡贪官冤狱,仍责之法司,提问辨明。然有隐情曲法,听厂卫觉察上闻”。《明世宗实录》卷八○,嘉靖六年九月己丑条,第1782页。 不过这种正面限制厂卫的声音得到的响应并不是很多。一方面,朱棣在嘉靖年间晋升为成祖,与太祖朱元璋并列,使强调东厂非祖制的舆论彻底失去了法理依据;二来日益败坏的政风、士风也让这种努力显得苍白无力。

为防止本部门违法行为被厂卫举报,晚明时期的很多官员乃至部门开始主动与厂卫妥协,花钱消灾,吏部每到选官年份主动送银两万两即是明证。厂卫亦以此为发财途径。如崇祯年间的吴孟明“缓于害人,而急于得贿,其子邦辅尤甚,每缉获州县送礼单,必故泄其名,沿门索赂,赂饱乃止。东厂亦然。尝有某知县送银二十四两,求胡编修守恒撰文,时尚未受,亦索千金方已”。(明)李清:《三垣笔记·上·崇祯》,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4页。 原本是敌对的双方竟因此变成了一体贪腐的合作伙伴。

另外,明中叶开始出现的文官子弟恩荫进入锦衣卫的现象在晚明时期已经普遍化。参见秦博:《明代文官荫子武职制度探析》,《史学月刊》,2015年第11期;秦博:《南明永历朝佞幸严云从事迹考——兼论明代“文职荫武”群体的政治庇佑》,中国明史学会等编:《南明史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云南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41-242页。 大批士大夫子弟通过考选、世袭等方式成为各级管事军职,致使明初锦衣卫与外廷交往的禁令变成了废纸,“体外监察”已经不可能延续。不仅如此,文官子弟的不断渗入还逐渐改变了锦衣卫的运作方式,某种程度上使锦衣卫由皇帝的亲信变成了士大夫群体的附属品。从正面看,大批正直的士大夫因此得到了锦衣卫事实上的保护,比如天启年间的诸多东林人士;从反面来说,士大夫群体的诸多弊病也因此被带进锦衣卫。斯时有人建议“京营当用宿将,勿以世禄参之。锦衣当用士人,勿以缇骑为之”,反对者马上提出“用缇骑则武夫跋扈,犹有文臣制之。用士人则贤者少,不贤者多,非作威招权,即委辔炀灶,有不可胜言之弊”,(明)沈长卿:《沈氏日旦》卷三,《续修四库全书》本,第1131册第378页。 可见这些毛病已经是人们公认的士大夫集团无法克服的弱点。

总之,锦衣卫绝不是一个单纯的特务机构,锦衣监察包括秘密监察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胡作非为,它在人员编制、监察范围、逮捕程序乃至后期定案等方面都有着具体的制度约束。锦衣校尉滥用侦查权的时段往往也是上述制度约束被破坏的时候,比如英宗时期的无条件信任,正德、天启朝的一人独享多项大权等。文官士大夫集团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低标准履行监督制约职责也是厂卫监察权被滥用的一个重要因素。

從本质上讲,锦衣卫包括东厂都是明朝政治体制的一部分,是皇帝对外廷官僚进行监察的有力工具。“从管理学视角看,厂卫体制本质上就是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对外朝职业官僚和整个政府运行的监察和内部风险控制职能”。 陈伟:《厂卫体制:一个成功的内审制度创新》,《北大商业评论》,2015年第8期。  厂卫缉事校尉和以士大夫群体为主的外廷官僚集团明显处于不同的社会阶层,而这在很大程度上恰恰符合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要异质化这一监察体制建设的大原则。

另需注意的是,锦衣监察以及后来合一化的厂卫监察针对的对象都是官僚集团而不是平民百姓,在史籍中被广为诟病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士大夫群体把握了历史的书写权。正如孟森先生所言:

锦衣卫之制,仿古司隶校尉、执金吾等官,职掌都城内外地方各事,以辇毂之下人众稠密,不免宵小混杂,故有缉事员役以靖奸慝。近世各国都市皆有警察侦探,在清谓之步军统领衙门,古今中外大略相类,原不得为弊政……明以诏狱属锦衣卫镇抚司,遂夺法司之权,以意生杀,而法律为虚设。盖弊在诏狱,尚不在缉事也……然细按之,皆凌蔑贵显有力之家,平民非其所屑措意,即尚未至得罪百姓耳。 孟森:《明史讲义》第二编第三章第六节,时代文艺出版社2009年版,第133页。

姚雪垠先生在《明初的锦衣卫》 姚雪垠:《明初的锦衣卫》,《中国建设》,1949年第6期。 一文中也曾提出特务头子不止一次的打老虎,为民张目。可见,我们在对锦衣卫监察做评价时首先要避免陷入单纯的道德评价,更要避免不自觉地站到士大夫群体的立场上。

当然,作为直属于皇帝的体外监察机构,锦衣监察能否在合理发挥作用的同时,避免因政治资源不对等对社会秩序产生恶性冲击,这对皇帝的驾驭能力是一个严峻的考验。用好了是国之利器,用砸了也会变成挖自己的墙脚,而这恰恰是皇权专制政体无法破解的难题。锦衣监察在明中后期负面作用越来越明显,正是君主专制体制带来的必然结果。

责任编辑:孙久龙

Abstract:The supervision function of Jinyiwei(锦衣卫), which took secret detection as the main means, had existed since its birth, but its executors were limited to detective captain whose power was constrained by a series of supporting systems. The supervision of Jinyiwei and civilian officials had roughly the same function. They restricted each other and together formed the supervision network of the Ming Empire. Therefore,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the Ming government presented the duality tendency. Being independent of the civil service, Jinyiwei was always be hated by the scholar-bureaucrat group. In the middle Ming Dynasty, the focus of Jinyiweis secret supervision gradually shifted to cracking down on crime, demon books and evil words, the function of supervising civil and military officials was transferred to Dongchang(东厂). The secret supervision of Jinyiwei gradually became an attachment to Dongchang, they were collectively known as Changwei(厂卫). Jinyiwei was reduced to subordinate. A large number of military officers of Jinyiwei came close to the scholar-bureaucrat group due to multiple considerations, meanwhile, the children of the latter entered into Jinyiwei by means of grace and other ways, and became officers at all level. During the middle and later period of the Ming Dynasty, some civil officials tried to crack down on the bureaucratic corruption by strengthening the secret supervision of Dongchang and Jinyiwei, but they failed. In the late Ming Dynasty, Dongchang also gave up monitoring the officials, and took the initiative to crack down on criminal crimes as Jinyiwei did. The voluntary abandonment of the supervision function of Jinyiwei and Dongchang was a reflection of the coming demise of the Ming Empire.

Key words:Jinyiwei(锦衣卫); Dongchang(东厂); detective captain; supervision; secret detection DOI:10.19832/j.cnki.0559-8095.2020.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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