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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的监管与改革措施研究

2020-09-22郑甜

科技智囊 2020年7期
关键词:金融科技金融监管改革措施

郑甜

摘  要:金融科技公司近年来发展迅速,为社会创造了巨大利益,但是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金融科技也面临了新的、不同的风险挑战。文章主要从信息生产、限制风险蔓延、鼓励自我监管和促进国际监管合作四个角度出发,阐述了当前金融科技监管存在的不足,并给出相应的金融科技监管改革建议,以帮助监管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更好地应对金融科技产生的独特风险。

关键词:金融科技;金融监管;改革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Research on Supervision and Reform Measures of Financial Technology

Zheng Tian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usiness School,Shanghai,201620)

Abstract:Fintech companies have developed rapidly in recent years and created great benefits for the society,but compared with tradition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fintech also presents new and different risks and challenges.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deficiencies of current fintech regulation from four perspectives,the spread of information production,limit risk,encourage self-regulation and promote international regulatory cooperation,and gives corresponding advice on financial regulatory reform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o help regulators and fintech companies to better cope with the unique risk produced by fintech.

Key words:Fintech;Financial regulation;Reform measures

一、金融科技監管现状存在的不足

(一)高质量信息产生较少且行政负担较大

由于金融科技所面临的问题和传统金融单位面临的问题存在一定差异,金融机构的整体运作模式也和过往常见的公司运作模式存在着本质层面的差异,因此在监管过程中需考虑实际差距。对金融科技的监督管理,必须在促进创新与适当限制系统性风险的产生之间取得平衡,但市场监管机构现阶段面临的主要困难是难以充分掌握和全面监控金融科技所开展的各项活动。因此,金融科技监管设定的监管目标应该提供更高质量的生产信息。另外,由于金融科技公司的规模较小且金融业普遍存在相当大的进入门槛,因此当前监管系统的行政负担会对金融科技公司产生负面影响。

(二)缺乏有效的限制风险蔓延途径

高效的金融科技监管必须能够有效地限制金融科技的风险蔓延,而限制金融科技的风险蔓延的举措必然取决于金融科技活动创新的性质,这就要求金融科技监管在增加金融科技行业稳定性和促进创新之间取得平衡。因此,限制风险蔓延应该成为金融科技监管实质性的前提和基础。虽然要完全消除个别金融科技公司对经济环境的不利冲击是难以实现的,但是限制这些风险冲击扩散到其他公司是可能实现的。

(三)缺乏有效的自我监管

金融科技监管必须量身定做,以应对金融科技公司所产生的独特风险。与传统金融服务相比,金融科技会呈现不同的风险,金融科技市场通常小而分散,因此,金融科技监管工作的关键在于形成完整、真实、客观的业务信息报告,同时实施减轻企业的行政负担的监管模式。同样,金融科技监管的目标应该是将金融科技市场的风险传播机制的有效性降至最低,并降低经济风险冲击扩散到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可能性。但当前的金融科技监管方式难以有效应对金融科技面临的另一项主要问题,即识别与监管有关的市场参与者,因此监管者需基于自我监督原则开展各项工作[1]。

(四)缺乏国际合作

金融监管必须考虑到金融科技的国际层面。虽然经济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但监管草案没有做到同步的国际化。金融科技活动并不仅局限于一个司法管辖区,机器人顾问可以通过它们的在线平台向世界各地的消费者提供金融建议,众筹网站可以将全球各地寻求资金的公司与投资者联系起来,虚拟货币是由分布在许多不同国家的分散的计算机创建和维护的。金融科技公司正积极寻找友好的司法管辖区,以便在其中设立总部,从而使它们拥有独特的能力,能够承担自己的风险,并将业务开展到其他地区。

因此,一个更具国际视野的金融监管机制需要考虑到三个基本原则:第一,金融科技活动具有跨国界特征,因此容易面临较为复杂的司法情形;第二,一个国家的市场监督管理规定将对其他国家产生影响;第三,不同国家监管部门的工作内容存在差异,影响了金融科技监管的有序开展。在设计有效的金融技术监管方面,国际合作至关重要。

二、金融科技监管改革的措施

(一)生产高质量信息

鉴于金融科技关注的是颠覆和创新,金融科技的监管应加强对于金融科技各项实施活动的跟踪观察,引导金融科技公司披露业务内容,根据行业环境变化改进监管意见,形成监管指导性文件。要做到这一点,就是创建监管沙箱,这是英国和我国香港都采用的一种方法。英国政府出台多项法规条文,以监管局为市场监督管理主体,对金融科技公司进行监管,同时避免出现较大的监管壁垒,以鼓励市场活跃度提升。该模式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它可以提高行业的透明度,同时也鼓励金融创新。

另外,考慮到金融科技公司的规模较小,且考虑到行政负担可能会对金融科技公司产生不成比例的负面影响,因此,金融科技监管改革必须力求将企业的行政负担降至最低。

综上,金融科技监管的改革目标应该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生产出高质量的信息,实现生产高质量信息的方法包括:创建监管沙箱、建立集中监督管理机构、建立有针对性的金融科技监管、简化登记程序等。

(二)限制风险蔓延

一般来说,金融监管限制风险蔓延的途径有两个,包括事前监管阶段和事后监管阶段。首先,监管部门需要拥有事前监管阶段约束风险传播的权利,规避潜在的不利关联。第二,监管部门可在事后监管阶段采取有效行动以提高金融科技行业的稳定性。

对于金融科技监管而言,有效限制风险蔓延可以考虑运用多个途径:首先,监管部门可对金融科技公司之间的互联性做出限制,以提高实际限制效果。在虚拟货币领域,事前监管阶段可以提升实施结算机制的有效性,强化分布式账簿处理意识,以降低系统故障的概率,减轻市场投资者存在的羊群心理。其次,事后监管阶段的工作可有效避免风险蔓延,使得机构流动性得以增强,并且可以提高对市场交易对手的保证程度,同时保证单个机构出现损失并不会直接影响其余相关机构。但是,这种做法的问题在于,由于监管机构拥有为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纾困的权力,这可能会促使金融科技公司在金融活动中过度冒险。《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对此作出的解释是,相比大型公司而言,金融科技公司虽然经常倒闭,但是其对金融体系形成的影响非常小,对产业建设的干扰也比较轻。因此在事后监管阶段,需重点关注的应该是如何避免多米诺骨牌效应。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准许一家金融科技公司申请倒闭以减轻金融科技行业整体的道德风险压力。

(三)鼓励金融科技公司实现自我监管

接受监管的市场参与者通常比监管者自身更为清楚所参与的业务,在这种情况下,监管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与金融机构存在直接关联,但这也容易造成监管部门以制定法规政策的方式为自身攫取利益[2]。对此,人们普遍认为,2008年金融危机的产生与蔓延,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从事高风险行为视而不见所导致的。因此,尽管自我监管或许存在不完善等问题,但是金融科技的任何有效监管机制都需要大量的自我监管。

金融科技进行自我监管有利于金融科技公司更加有效地管控风险。金融科技公司具有市场投资者较难获知的内部信息,机器人顾问能够获取相对客观的业务信息,众筹网站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对自身模式存在的问题更为了解,虚拟货币平台比外人更加清楚货币运作方式。与监管机构相比,所有这些金融科技活动的参与者都能够更好地识别所在行业的重大风险。整体而言,被监管者自身可以比市场监管部门更容易获悉其所面临的风险,并有效识别其行为中的缺陷。同时,金融科技公司在经营发展中为了有效应对市场环境变化,优化自身业务结构,也会非常关注业内竞争对手的情况,这将会促使金融科技公司主动去了解其他同类公司的运作。从上述两个角度出发,笔者认为鼓励金融科技公司实现自我监管在金融科技领域更为有效[3]。

(四)促进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金融监管部门需要结合我国国情特征,借鉴西方国家金融科技领域监管成熟经验,正视监管竞争的存在,努力实现和加强金融监管国际间的合作。金融危机始于美国,但能够迅速蔓延到其他国家,造成的破坏性影响比在美国本土的还要严重。因此,各国政府进行监管合作将会有效防止金融科技领域出现系统性风险。

但是监管合作并不意味着金融科技监管必须统一,在金融科技发展的这个阶段,一致性既不太可能实现,也不受欢迎。国家监管机构也必须根据本国发展的特点和特色,自由地试验符合自身特色的金融科技监管类型。各国政府已经在金融科技领域采用了大量不同的方法。无论监管机构作出的各种监管试验的结果如何,监管机构都将从实验过程本身中有所收获。重要的是,监管机构之间需要做到分享试验的经验教训。因此,笔者建议各个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对话机制,定期进行正式或非正式的信息交流,该对话机制的建立可能会在改善和修订金融监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精心设计的高效的金融科技监管必须具有国际性。这就需要监管机构不仅要考虑监管政策对国内的影响,还要考虑监管政策对国外的影响。此外,国际化的金融科技监管也要求监管机构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建立联系,以便共享信息并防止有害冲突。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要在所有司法管辖区建立一个单一的监管框架,而是要确保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和各个监管机构的试验经验能够为政府带来具有参考性的信息。

三、结论

金融科技公司近年来发展迅速,为市场提供了创新金融服务,业务覆盖面不断扩大,且有效降低了融资成本,拓宽了融资渠道,从而为社会创造了巨大利益。但是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金融科技也面临着新的、不同的风险挑战。同时,小型的、分散的参与者会形成相应的系统性风险,这也是现阶段金融市场的主要令人担忧之处。笔者主要从信息生产、限制风险蔓延、鼓励自我监管和促进国际监管合作四个角度出发,阐述了当前金融科技监管存在的不足,并给出相应的金融科技监管改革建议,以帮助监管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更好地应对金融科技产生的独特风险。

参考文献:

[1]Bebchuk L A,Ferrell B A . A New Approach to Takeover Law and Regulatory Competition[J]. Virginia Law Review,2001(01):111-164.

[2]Schwarcz S L. Controlling Financial Chaos:The Power and Limits of Law[J].Wisconsin Law    Review,2012(815):827-829.

[3]Jackson H E. Variation in the Intensity of Financial Regulation:Preliminary Evidence and Potential  Implications[J].Social 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2007(2):25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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