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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消费欺诈”维权 缘何鲜获法律支持

2020-09-21昭黎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0年8期
关键词:经营者销售消费者

昭黎

【案例】贾某在超市购买某品牌矿泉水一瓶,瓶体上标注有“天天饮用,健康永久”以及“PH值为7.25~7.8,富含对人体有益的硒、锶等20多种常量和微量元素”字样,但并未标注具体含量。贾某认为,矿泉水标签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因此请求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令超市退还货款5元,并给予500元的经济赔偿。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涉案矿泉水瓶体标注有“天天饮用,健康永久”等字样,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以及一般公众对该商品的认知能力来分析,此字样并不足以引起人们的误解,故涉案商品的描述没有误导消费者,不构成欺诈,遂判决被告超市退还贾某购买矿泉水款5元;原告贾某向超市退还其所购买的矿泉水一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近年来,在审判机关受理的消费争议案件中,有半数以上的消费者不论纠纷具体情况,动辄就提起“欺诈”诉讼,进而要求三倍、十倍赔偿,但超过七成以上的诉求并未获得法院支持,还要白白搭上诉讼费等金钱支出。究其原因,不少消费者存在以下三个误区:

首先,对何为消费欺诈存在错误认识。消费者热衷以“欺诈”为由起诉商家,多是出于追逐个人私利的目的,因为一旦被告行为构成欺诈,原告即可得到其消费额的全额返还和多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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