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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信息共享与著作权保护的边界与平衡机制探析

2020-09-10金瑞聪

看世界·学术下半月 2020年1期
关键词:信息共享

金瑞聪

摘要:网络技术的发展给社会带来了巨大改变和深远影响,网络流通虽然促进了信息与文化的传播共享,但同时也增加了著作权保护的难度,致使著作权纠纷层出不穷。在网络时代如何界定信息共享与著作权保护的边界,健全平衡机制,是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著作权保护;网络著作权;信息共享

一、网络时代信息共享与著作权的冲突

网络著作权,指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信息共享”被认为是一种与著作权相对的、信息自由分享的权利,即公民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获取、使用、加工、传播信息的权利。

著作权实质是作者或相关权利人的私权,而信息共享是宪法赋予广大公民的基本人权,二者是著作权法调整的一对基本矛盾,在网络环境中其冲突表现得更为显著。一方面,信息的复制转载不再需要纸质材料等实物载体,共享更加便捷,但与此同时也会带来对信息原创者的权利限制和创新积极性的打击;另一方面,著作权的提出本就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智力成果,这必然也会限制信息共享。当两种权利交叉时便存在利益的纠纷,因此,应在法律框架下厘清二者的边界所在,在考虑各方利益诉求的前提下寻求平衡点,通过制度设计等措施实现二者的平衡稳定状态。

二、信息共享与著作权冲突的原因

(一)网络技术进步的作用使著作权保护难上加难

数字网络技术的进步使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发生了极大变化,以往信息共享与著作权保护的平衡岌岌可危。

首先,著作权主体更复杂。在网络时代,作者有署名或匿名、署真名或署笔名的选择自由,且存在同名或替名问题,较难确定著作权主体的归属。

其次,著作权客体形态更丰富。传统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客体,也就是作品的规定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而在网络时代,作品已不完全是有形物质,更多是以数字信号的形式在网络载体中传播,表现形式的丰富增大了侵权行为的判定难度。

最后,著作权侵权方式更多元。网络运行开放性的特征为不法用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一般侵权行为演化为更高级的侵权行为,手段更加隐蔽,更难以判断侵权行为方式。

(二)公权与私权之争使二者冲突日趋激烈

网络技术进步导致的著作权变化是二者冲突的背景原因,而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公权与私权的对立,其本质是社会公众利益与著作权人个人利益的不均衡。

社会公众期望以低成本获取更多信息产品和智力成果,满足自身求知需要。信息共享是社会公众的正当需求,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大众的公共利益,本质上是一项“公权”。而著作权具有专有属性,是对著作权人自身权利的捍卫,著作权人希望自己智力劳动的成果得到应有的报酬与版权保护。可见,著作权保护同样是著作权人的正当需求,体现对其个人利益的保护,本质上是一项“私权”。

在网络不发达时期,信息的传播共享相对封闭,著作权法的约束性尚可。但網络时代打破了这种平衡,信息共享可以打破时空限制,任何人都能轻易获取丰富的信息,也刺激了人们对信息的渴求,这种“公权”的强调便会与著作权人的“私权”造成对冲。具体体现在,公众一方要求信息的自由共享,而创作者一方又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专有和独占自己的成果,天平两端难以平衡,信息共享与著作权保护的冲突愈发激烈。

三、网络时代信息共享与著作权保护的平衡机制

网络时代信息共享与著作权保护处于冲突和失衡状态,过于强调一方的利益,必然会损害到另一方的利益,因此本文对解决路径提出以下思考:

(一)与时俱进,重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律的适用性

法律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的,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也是这样。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自1990年制定,2001年、2010年经过两次修订。2020年4月26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表明《著作权法》正迎来其面世以来的第三次修正。此次修订草案对短视频的著作权、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额等条目都做了修正,具有进步意义。

在制度修订时还要注意一些问题:首先,著作权法应当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最大限度促进信息自由共享;其次,必须充分考虑网络环境中作品使用行为和信息共享行为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进行顶层制度设计;再次,要注意与相关国际条约精神的衔接,与其他国家进行制度交流,吸取优秀成果为我所用。

(二)强化公众法律意识培养,协力抵制侵权资源传播

目前许多用户并不关心平台如何设置著作权保护规定,即便知晓规则,也不一定会严格遵守。这是法律意识淡薄的普遍现象,与国内的网络著作权保护环境有关。用户不停上传、下载甚至二次传播可能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资源,在这个过程中并未受到任何约束或行为规范指导,长此以往便认为“存在即合理”,继而形成使用习惯。因此需要通过宣传等方式增强公众对他人著作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将依法传播和获取正版资源的正确观念植入公众心中,共同营造公平和谐的信息共享环境。

(三)打击著作权滥用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与其他权利一样,著作权若使用不当也会存在权利滥用的问题。著作权滥用具体指著作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和正当的界限,这种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与民法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相悖的。如果不合理约束,不仅会违背著作权法自身追求的价值目标,而且会阻碍信息资源的流通,造成知识垄断,结果是公权被私权所遮蔽,最终损害的将是全体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要想维护著作权与信息资源共享之间的和谐关系,就必须控制著作权滥用行为。

目前我国现有法律中纳入了著作权滥用相关规制的只有《反垄断法》,也仅仅是作为附则的引导性规定,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因此我国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增加《反垄断法》中的具体规定,明确著作权滥用行为的界限以及具体规制方法。另外还应尽早出台相关配套措施,使条例更具有操作性,以有力打击滥用著作权的行为,促进正当的信息共享传播。

(四)鼓励技术创新,促进技术手段在著作权保护中的应用

对网络作品来说,其版权保护源于技术,发展于技术,也受制于技术。在网络时代,技术保护手段将是著作权保护的重要一环,起到重要的屏障作用。

首先要支持技术创新,实现技术保护手段在著作权保护领域的普及,从而加大侵权的技术难度和成本投入,从源头上防范侵权行为。此外,强化区块链等新技术在著作权保护领域的应用,提高挖掘、甄别、收集网络侵权线索的能力,可以为著作权人举证提供便利,降低其被侵权的风险和维权成本。

四、结语

网络时代信息共享与著作权保护的边界模糊,二者发生冲突不可避免。我们在承认冲突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探讨如何化解矛盾,寻求利益平衡。这就需要公共政策、法律制度、权利多方主体的共同作用,积极构建信息共享与著作权保护的平衡机制,构建清朗的信息传播环境。

参考文献:

[1]牛巍.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与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研究[D].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3.

[2]胡志高.互联网时代著作权利益平衡机制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5.

[3]孙左侠.论我国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与信息共享之利益平衡[D].辽宁师范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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