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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养结合”模式下长三角地区组合养老金融产品开展探讨

2020-09-10刘聃轲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0年10期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医养结合

摘要:目前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峻,“老有所养”成为全社会共同目标。“医养结合”的模式是集医疗和养老为一体、协调利用公共医疗资源、金融机构和政府政策支持合作的新型养老模式。面对新形势下的养老问题,养老金融产品层出不穷,但资金筹集困难、养老服务提供有限等问题依然突显。针对长三角地区影响经济增速的老龄化问题,本文在“医养结合”模式下对组合养老金融产品进行探讨,即开展“个税递延+长期护理”组合保险产品,使保险产品同时具备提取养老金和享受长期护理服务的性质,从资金源头采用税收递延政策,部分资金划拨为长期护理保费,探究养老金金融与养老服务金融有效结合的优势和瓶颈,为“医养结合”背景下组合养老金融产品的发展提供更多思路。

关键词:医养结合;个税递延养老保险;长期护理保险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截止2017年底,我国65岁以上的人口占比达到11.4%,而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的老龄化率全部高过平均水平。根据各省市统计局的数据显示,在内地31个省市中,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的老龄化率全部跻身前十,若以14%作為深度老龄化社会的标准,上海和江苏均已步入深度老龄化社会,浙江、安徽离深度老龄化也只有一步之遥。

“未富先老”是老龄化社会普遍面临的问题,许多发达国家在上个世纪已经在老龄化的趋势中不断尝试改革,较晚步入老龄化社会的我国可以在借鉴优秀案例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优化,逐渐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发达国家率先实践总结出来的养老金融产品中,长期护理保险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较为成功的保险产品,得到了大众的广泛认可和支持,我国也正处于试点推行这两种保险产品的进程中。如果能将两种产品的优势相结合,在“医养结合”的背景下发展具有个税递延性质的长期护理保险,即“个税递延+长期护理” 保险,我国的养老金融势必会为完善我国现有的“三支柱”养老体系做出贡献。

1.文献综述

本文相关研究主要围绕着“医养结合”及“医养结合”模式下养老金融产品的发展方向。所谓的“医养结合”是指,将医疗资源与养老护理资源结合,形成医疗、看护、康复、养老一体的新型养老模式。这一政策既能有效解决医院床位紧张的问题,又能激励养老服务相关机构的发展,最重要的是,能为失能老人或者有相关需求的空巢老人的生活提供保障,减小失能风险,一定程度上减轻子女的负担。但由于我国起步迟,养老和医疗的并轨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李红梅等(2018)[1]针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问题做了很多相关总结,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筹资环节的政策设计并建议长期护理保险在适当的时候与基本医疗保险脱钩。要成为具有筹资来源的独立险种,长期护理保险初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张盈华(2018)[2]提出作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险体系第三支柱的个人长期护理保险与市场上已有的商业长护险最大的区别在于政策扶持,因此要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第三支柱,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是关键。

孙洁(2019)[3]也认为目前以医保基金结余划转或称“平移”为主的筹资方式是不稳定、不可持续的,因此建议在不增加现有企业缴费负担的前提下以及适当增加个人缴费的条件下,划转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缴费1%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邹宏(2012)[4]通过对OECD国家参与个人养老计划情况的分析,得出优惠的税收政策和宽松的投资监管制度是推动养老金融发展的主要力量,发达的个人养老市场依托于强烈的市场需求和制度支持,金融产品要服务于大众。并且我国属于高储蓄率国家,赵光毅(2018)[5]认为高储蓄条件下发展税延养老保险,风险效率(兼顾效率和保障)具有比平滑消费更高的社会价值。秉持风险效率理念,我国正以递延税收为激励,鼓励民众进入有保障的效率模式。锁凌燕(2018)[6]针对我国国情分析认为个税递延政策的“靶点”正是为居民提供恰当的行为激励,以鼓励提早开始专项养老积累和年金化领取,对于优化储蓄结构、缓解老龄化压力具有积极意义。

综上所述,长期护理保险要从筹资环节做到根本改变,而税优政策也需要在养老保险和长期护理的结合中起到关键作用。从长远来看,长期护理保险通过加入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可以打开更广阔的天地。

2.长三角地区组合养老金融产品设计思路——个税递延+长期护理

2.1参与主体

“个税递延+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与主体可分为投保人、保险公司、医疗护理机构以及中介机构四种。投保人也是合同的被保险人,参保条件参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政策。由已具备经营税延养老保险的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医疗护理机构指的是能够为老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机构,包括医院及养老院等具备专业资格的机构。中介机构包括咨询机构、评估机构、鉴定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责任人。

2.2运行机制

“个税递延+长期护理”组合养老金融产品设计的基本思路是:在个人缴费阶段采用税收递延政策,按照工资额乘以6%和1000元孰低的原则税前列支保费,退休后可对账户资金进行部分支取,并享受所需的长期护理服务。在积累阶段,个人账户中的投资红利免税增长;在领取阶段,每年测评健康等级标准,由此规定当年账户中可自由支取部分比例,最高不超过95%,领取时按照“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原则补缴税费。剩下不可自由支取部分作为长期护理保费,个人无需另外缴费,享受政策认定的医疗、护理等项目的报销比例。

在养老金领取阶段,自由支取比例按照当年认定的健康等级决定,以是否造成失能、已经造成的失能级别作为判定等级的标准,失能程度或风险越大,相应可自由支取部分就越少。关于护理形式,以“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合作模式作为主要的机构,以社区作为基本的管理单位,同时以上门护理、居家服务等形式作为辅助。护理形式不同报销比例也有所不同,可根据周边试点城市的政策制定。

3.长三角地区组合养老金融产品开展的福利分析

因为考虑到全国不同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年龄结构不同,不能按统一的政策进行税收优惠,在相对经济水平发展水平较高且贫富差距相对较小的地区作为新产品探讨更具有现实意义,本文认为长三角地区是最适合作为该款保险产品首发试点的地区。

3.1引入税收优惠的福利测算

3.1.1税收递延的可行性——财政成本的测算

为了显示长三角地区经济水平的平均情况,以下数据选取在长三角地区中GDP处于中位的徐州市1,计算长三角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财政成本。按照税前扣除率为20%的标准,纳税率为10%的标准,在历年数据的基础上计算税收优惠额及其所占当年税收收入的比例为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税收优惠额占的比例较小,在相对应的费率政策下不超过当年税收总收入的1.5%,不会造成政府过重的财政负担。

3.1.2税收递延的福利效应——个人福利方案模拟

假设上海市王先生月收入为15000元,扣除包括“五险一金”的税前扣除项目2100元,按照个税起征点5000元的标准,王先生购买该组合养老保险前应交个人所得税额为(15000-5000-2100)×0.1-210=580元,如果购买该组合养老保险,按照工资额乘以6%和1000元孰低的原则税前列支保费900元,应交个人所得税为(15000-5000-2100-900)×0.1-210=490元,就支付阶段来看,一年可以节约1080元。再来看领取阶段,假设每月领取600元,剩余300元用作长期护理保险费用不可支取,按领取时“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原则,退休后王先生每月需缴个税:600×75%×10% =45元。总的来算,王先生每一年能因这款组合养老保险的税收递延节省540元,15年可节省8100元,且在退休时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政策。

再假设上海市的李先生月收入为30000元,税前扣除项目费用为6500元,按照同样的算法,李先生每月缴纳(30000-5000-6500)×20%-1410=2290元个人所得税,如果参与该款保险,则可以通过每月缴纳1000元的保费,每年获得2400元的税收优惠。假设退休后每月领取800元,剩下200元作为护理费用,每月补缴800×75%×10% =60元个人所得税,总的来算,李先生每一年就能节约1680元,15年就能节约25200元,同时享受长期护理服务。

通过模拟了两个不同工资水平市民购买和享受保险产品的情况,可以直观地看出税收递延带来的优惠,经年累积能为老年生活节约一笔费用,且不支付额外的费用就能享受长期护理服务。但同时,可以明显地看到两个不同的人群享受到的优惠差异明显,收入水平越高的人享受的税收优惠越多,而收入水平低于个税起征点的群体并不能享受到税收递延带来的优惠。

3.2附加长期护理保险的福利增加优势

秉承“医养结合”的原则,长期护理保险主要是为被保险人在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年老患病或身故时,侧重提供护理保障和经济补偿的保险制度。我国也在近年来推出长期护理保险在15个城市的试点运行,长三角地区的试点城市有上海、南通、安庆、宁波、苏州三座城市,通过从资金筹集、待遇支付两大方面针对试点城市进行比较,发现各地实施的政策具有一定差异性,但总体差别不大。在资金筹集方面,医疗统筹资金划拨是主要来源,个人支付部分和其他部分所占比例很小,如安庆市采用的固定数额筹资,每人每年只需支付10元。除此之外,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定位尚不明确,在15个试点城市的落地实施过程中也未进行统一认定,大部分地区是采用的依附型模式,即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扩大补充,但依附性质不是长久之策,长此以往很有可能拖垮基本医疗保险。

如此一来,长期护理保险能独立出来成为兼具医疗保险扩大补充和商业保险的性质,从根本上减轻了医保统筹资金的压力,减少了政府对部分失能人群的补贴费用,参保人能将晚年的失能风险分散到贯穿从支付阶段、投资阶段到领取阶段的环节中。其次,能最大程度地鼓励人群参保,结合个税递延政策,最大程度地节约出保费,减少老年人群的经济负担。最后,这样一款保险产品也能反过来鼓励我国护理行业的发展,加快养老护理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

4.“医养结合”模式下长三角地区组合养老金融产品开展瓶颈

4.1税延政策覆盖面有限,低收入群体保障难问题依然显著

在上文的计算中也有提到,收入水平的高低正向决定着税延优惠的多少,那么低收入群体和无固定收入群体面临着无法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并且随着我国个税起征点的提高,更多人群不属于缴纳个人所得税范围,税收优惠对他们也缺乏意义。因此,如果资金筹集环节仅采取个税递延政策,只能对个税起征点以上的工薪阶层起到激励作用,且收入越高的群体激励效果越明显。

4.2我国护理相关产业供给小于需求,健康和失能等级判定标准待完善

我国长期护理产业发展尚不健全,全国缺乏专业的护理团队和相应认定标准,要得到老年人的普遍认同,还需护理产业不断吸纳人才,提高专业水平。

就目前试点的情况来看,全国没有构建起统一的健康和失能等级判定标准。健康和失能等级的评定标准直接决定了福利返还和享有,因此等级评定的标准化、合理化和人性化对于参保人员的满意程度起着决定性作用,也对整个福利体系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4.3我国居民缺乏保险保障意识,养老观念转变需要时间

对比我国,其他国家大多具有高度自由化的保险市场,居民的自主投保意识很强,所以在向发达国家学习养老经验时,难免有不适用于我国国情的问题存在。我国居民普遍缺乏自我保障意识,还未从传统的“养儿防老”思维中走出来,甚至有很多老年人对养老机构极度反感,不愿意接受外人的护理和照顾。

5.政策建议

5.1完善現有税延政策,实现差异化福利政策

在税延模式方面,EET模式2在国内外都得到广泛发展和推广,我国在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中也选择的是EET模式,在本文探究的组合型养老保险产品中仍沿用此种模式。与ETT、ETE等模式相较,尾端征税对个人激励效用更显著,更加有利于全社会的公平。同时,政府采取EET模式账户设计更为简便,管理压力更小。针对不能通过个税递延享受优惠的群体,需要通过政府补贴来激励他们参保,降低保费,领取阶段适当降低对应税率。

在税延额度方面,由于我国的地区性差异,在产品和政策设计时应该考虑适用性制定差异化措施。首先,根据不同地区收入水平差距设置优惠额度,要按照当地经济产值、人口年龄结构、收入水平等因素划分城市级别,如长三角地区的上海、南京等一级城市可为工薪阶层的中青年人群体提供更多参保的福利政策,鼓励人群扩大产品优惠年限,而相对低级别城市要重点关注纳税起征点以下、无固定工作等情况的低收入群体,将政策倾向低收入人群,扩大参保人员覆盖范围。其次,根据不同年龄设置优惠额度,设置动态调整机制,不同年份对于优惠额度的上限进行调整。

在领取和享受护理服务阶段,要实现严格按照等级评定标准,建议针对农村和城镇制定不同的医疗、护理服务的报销比例,最大化地覆盖当前老龄化问题最严峻的农村地区。

5.2促进医养结合模式推进,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除了资金上对于医养结合模式的支持以外,有关护理服务的硬件设施、管理团队都应得到相应的发展。我国就目前缺乏专业护理团队的情况应给予重视,长三角地区应发挥良好的教育优势,鼓励更多高校开设护理专业,提高相关培训人员的专业素养,促进国内外交流学习,提高在职员工的工资福利。

此外,重点发挥医养结合模式下医疗机构的作用,医院参与医养结合的动力越大,合作成本越低,医院参与医养结合的动力越大。目前我国开展医养结合是以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合作作为主要形式的,政府应承诺给予适当的运营补贴,降低双方机构合作成本。

5.3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增强风险保险意识

我国的民众普遍缺乏基本的保险常识,没有树立起保险保障意识,传统的“养儿防老”已经不具备现实意义了,要从根本上提高自己晚年生活的幸福度和安全感,要依靠全社会的保障体系。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起步晚,同时社会在面临越来越大的养老压力,在当下人们过度依赖政府养老、缺乏个人主动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意识的情况下,政府应当发挥好引领作用,以社区和企业为单位普及相关政策知识,增强民众的个人养老意识和养老责任。

综上,政策目标的优化结合可以综合各项产品优势,在长三角地区发展组合型养老保险产品,从资金到服务提供全面的保障,不让老龄化问题拖慢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增速。中国的新型养老社会已经发展起来了,老龄化问题推动着时代不断前进发展。金融事业的力量正在不断壮大,利用好这源头活水,必定在日后的发展中为全社会、全人类的进步开辟新天地。

参考文献:

[1]李红梅,孙颖.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现状、瓶颈与建议[J].中国保险,2018(12):17-21.

[2]张盈华.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险体系与商业保险的作用[J].保险理论与实践,2018(05):75-87.

[3]孙洁.构建稳定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机制[N]. 中国经济时报,2019-03-12(005).

[4]邹宏.个人养老金融产品探析[J].银行家,2012(12):

72-75.

[5]赵光毅.税延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价值[J].中国金融,2018(22):74-76.

[6]锁凌燕.个税递延养老保险发展思考[J].中国金融,2018(22):78-79.

[7]杜梦真,杨健.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运行研究[J].社会福利(理论版),2019(11):21-25+51.

[8]尹音頻,胡上晴.基于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下的税收优惠政策探讨——上海市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方案的测算[J].光华财税年刊,2013(00):1-7.

[9]段丁强,潘雨晴,吴蔚.新个税对税延型养老保险的影响研究[J].金融经济,2020(09):86-90.

[10]范堃,竺琦,钱林义,张楠.基于目标替代率的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限额优化研究[J].保险研究,2020(02):70-81.

注释:

1.数据来源:徐州市统计局(http://tj.xz.gov.cn/TJJ/)

2.即尾端征税模式。

本文系安徽财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编号:202010378069)。

作者简介:刘聃轲(1999-)女,汉族,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金融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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