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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的监察权理论

2020-09-10马岭

清风 2020年3期
关键词:君主孙中山行政

马岭

孙中山将西方的政治制度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创造了自己的思想体系,其中的五权宪法即用宪法构建出国家机构的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分别行使国家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

监察权的中国特色

1906年年底,孙中山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上提出“五权宪法”的设计——“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作‘五权分立’。”之后又对五权做了进一步的阐释:“我所说的五权,也非我杜撰的,就是将三权再分出弹劾及考试两权。所谓三权者,就是将君权之行政、立法、裁判,独立起来。但中国自唐、宋以来,便有脱出君权而独立之两权,即弹劾、考试是也。现在我们主张五权,本来即是现时所说的三权,不过三权是把考试权附在行政部分、弹劾权附在立法部分。我们现将外国的规制和中国本有的规制融和起来,较为周备。”这个思想后来写进了《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其第19条规定:“在宪政开始时期,中央政府当完成设立五院,以试行五权之治。其序列如下:曰行政院;曰立法院;曰司法院;曰考试院;曰监察院。”五权宪法的设计一方面继承了西方三权分立的框架,另一方面又借鉴了中国古代的考试、监察制度,试图把西方模式和中国传统相结合,创造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权组织形式。

孙中山认为考试权、监察权是五权宪法中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是中国固有的东西。中国古时举行考试和监察的独立制度,也有很好的成绩。像满清的御史,唐朝的谏议大夫,都是很好的监察制度。举行这种制度的大权,就是监察权。监察权就是弹劾权。外国现在也有这种权,不过把它放在立法机关之中,不能夠独立成一种治权罢了。”孙中山在实践中反对盲目照搬国外体制,强调要结合中国国情,既反对全盘西化,也反对全盘俄化,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外国近来实行这种三权分立,还是不大完全。中国从前实行那种三权分立,更是有很大的流弊,我们现在要集合中外的精华,防止一切的流弊,便要采用外国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加入中国的考试权和监察权,连成一个很好的完璧,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政府。像这样的政府,才是世界上最完全、最良善的政府。”

中国的监察制度有悠久的历史,其中不乏可借鉴的内容;但它们与三权为什么是并列而非从属的关系,孙中山并没有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他批评西方把“纠察权归议会掌管……产生出无数弊端”,“比方美国纠察权归议院掌握,往往擅用此权,挟制行政机关,使他不得不俯首总命(俯首听命于议院),因此常常成为议院专制;除非有雄才大略的大总统,如林肯、麦坚尼、罗斯威等,才能达行政独立之目的。况且照正理上说,裁判人民的机关已经独立,裁判官吏的机关却仍在别的机关之下,这也是论理上说不去的,故此这机关也要独立。”笔者认为,不论一个国家把监察权划归议会还是政府,或者独立而设,往往都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而定的,美国的模式虽然可能挟制行政机关,导致议院专制,但大体上是符合美国国情的。更重要的是,在当时的中华民国初期,最大的弊端可能是行政专制而不是议会专制,在议会没有完全树立权威时大谈议会专制的危害,未免不合适宜。

监察权是否具有独立性

孙中山认为,中国古代的监察权独立于皇权,“就中国政府权的情形讲,只有司法、立法、行政三个权是由皇帝拿在掌握之中,其余监察权和考试权还是独立的。就是中国的专制政府,从前也可以说是三权分立的,和外国从前的专制政府便大不相同。……中国在专制政府的时候,关于考试权和监察权,皇帝还没有垄断。”“中国何尝没有宪法:一是君权,一是考试权,一是弹劾权。而君权则兼有立法、行政、司法之权。”“说到弹劾,有专管弹劾底官,如台谏、御史之类,虽君主有过,亦可冒死直谏,风骨凜然。”应当指出的是,冒死直谏并不可能“弹劾”君主,只是“批评”君主而已,这与现代的弹劾权、罢免权有本质的不同。中国古代监察权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君权而不是制约君权,因此它主要是对下而非对上,是纵向监督,而非横向制约,是专门机关监督而非平行机构之间的相互掣肘,因此中国古代的监察权最终还是受皇权掌控的,认为古代“中国也是三权分立”,且已有“几千年”的历史,恐怕难以成立。

监察权在传统权力体制中的地位

孙中山在论述五权宪法时,重点阐述了考试权和监察权,这或许是因为国外关于三权的论述已经极多,他没有更多的补充和说明。但笔者认为,这无意中也显示了孙中山对中国传统权力体制真谛的精准把握,考试权和监察权正是中国帝制的重心所在——用人制度,皇权统治的关键点是如何选拔人和监督人,确切地说是如何选拔官员和监督官员。“君主即在吃饭睡觉的时候,亦心念着全国的人才,谁是人才,好叫谁去做官”。

“君主以用人为专责,他就很可以搜罗天下的人才。”“君主以用人为专责”真是画龙点睛之句,古代君王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孙中山最关心的问题,这是中国传统社会人治思维的反映——下面要跟对人,上面要用对人,治理国家的关键在人,选人用人的问题解决好了,国家就有希望。关于选人用人也并非没有规章制度可循,但所有制度都是从上而下的,对皇帝这样高高在上的人不可能没有制度约束。皇帝治官,官治百姓,百姓逼急了就揭竿而起,这样单向而非双向的制度循环并不能杜绝事实上存在的双向牵制,只是将其隐蔽化了,导致其不规范、不健康。如官也能治皇帝,但往往是“挟天子以令诸侯”,甚至外戚、太监都能架空皇帝,致使政权秩序混乱不堪。

总之,不论是“洋为中用”还是“古为今用”,要用得恰到好处都不容易。孙中山五权宪法的设计吸取了中国古代“贤人政治”“权力监督”等思想和制度因素,官场腐败现象在孙中山去世近百年后仍屡见不鲜,足见他当年的思考不是没有道理的。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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