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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中利他主义的新认知

2020-09-10王涛 冯东明

看世界·学术下半月 2020年6期
关键词:利他主义社会价值社会工作

王涛 冯东明

摘要:社会工作以利他主义为指导的,帮助有困难的人,这是我们普遍的认知。许多人认为社会工作的利他主义就是无偿的,无私的帮助他人。这对社会工作专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社会工作者对此也产生了误解,使得许多人放弃了这种职业。我们所说的利他主义并不是让我们放弃自己的劳动报酬。而是一种职业要求。我们在奉献自己时,也可以追求自己社会价值。

关键词: 社会工作;利他主义;社会价值

社会工作专业在中国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日渐成熟。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社会工作人才不断流失,工作报酬低,社会工作本专业不愿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等问题,经过笔者亲身实践,发现一些学生和工作人员对社会工作利他主义的价值观有新的看法和不同的见解。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社会工作的利他主义进行重新的讨论。

一、社会工作中的利他主义

根据王思斌的定义,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助人服务活动。[1]这就将利他主义的价值观与社会工作专业想联系起来,理论上我们需要专业价值的指导,实践中我也需要调和各种价值利益之间的冲突,这也就加剧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矛盾。因此学术界对社会工作专业中的利他主义提出了不同的观点,王思斌认为社会工作最深刻的本质特征是利他主义的社会互动。[2]郭景萍认为现代社会工作的基本特征是一種制度化利他主义。[3]杰罗姆·韦克菲尔德认为利他及人性是社会工作基础理论。[4]可见他们都将利他主义视为社会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在实践中这种价值指导往往使社会工作者陷入自我生存的困境中,使机构陷入服务困境。社会工机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购买,而开展一项社会服务的周期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政府要看到的服务成效往往是短时间的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许多社会机构的服务是不能达到这种效果。这往往使机构与利他主义的价值观产生矛盾。

二、理论假设

(一)利他行为

人们生活在相互联系的社会中,大家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一个人在做出一个行动时,往往会对他人产生有利的影响或不利的影响,其中有利的行动我们称之为利他行为。行动又往往具有目的性。按目的划分,我们假设商业的利他是为利己才利他,社会工作专业是为了利他才利己。商业性质的利他可视为有条件的利他主义,这是在一种经济理性支配下的行为。[5]因为生产者为了获得利益,不断地提高自己产品质量,为顾客提供更好的产品,从而获得更多地利益。从主观目的上讲,生产者要想使自己获得更有利于自己物质生活,必须在产品上有利于顾客。这也就是我们认为商业是利己才利他。社会工作的利他是在社会工作者工作中,社会工作的目的是帮助困难群体摆脱困境,在完成这一系列活动中当服务对象解决了自己的困难后。社会工作者会因为自己帮助了他人而内心感到快乐。这是一种职业上的利他。

(二)利他主义

我们假设利他主义是人类本性,这时我们就会看到的,利他主义在人群中会有不同的变化,在不同人的身上也会表现出不同的强度。有的人缺少明显的利他动机。在社会工作中同样也是,虽然把利他主义作为其本质要求,每个人也有不同的表现。而对于专业要求来说,有较高的利他主义从理论上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社会工作的对象是处于困境中的弱势群体,对他们的帮助不仅需要专业和技术的介入,而且更需要情感的介入。[6]这种情感包含在利他的本性中。

由于每个人表现不同,我们假设环境对其影响更大,利他主义是人的条件反射。当我们面临不同的环境,会依据环境考虑各种因素做出有利于他人的行为。这个环境包括人所处的情景和各种利益关系。我们会对面临的情况作出有利于自己和他人选择。这种利他是在我们综合考虑下作出的,更多的是相互作用下利他和利己。但绝不是纯粹的利己。利己者是完全考虑自己,为自己的利益而不考虑他人的利益,但作出的行动也是符合法律规范的。而我们所说的利他主义是相互作用的利他。

(三)实践矛盾

社会工作者除专业价值外,还有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专业要求其有利他主义的价值观去真诚的和不计个人得失的去帮助每一位案主。在实际中我们除了去实现其专业追求的需要外,还需要满足自己的基本需要。正如马斯洛的需求理论里所说的我们只有满足自己的基本需求之后才会去追求更高的需求——专业价值的需求。[7]现实的复杂性,使得不是每一个人只追求自己的专业需求,而是更多社会工作者第一追求是使自己先满足生存需要。他们也需要更多地物质奖励来激发自己对社会工作专业的兴趣。低薪酬也不应该成为社会工作利他主义价值观的标签。

所以,社会工作在服务社会、服务案主不必刻意强调利他主义的价值观,因为社会工作的过程就是一个利他的,在这个利他的过程中,社会工作是从社会(政府)那里获得报酬。而不是从服务对象那里直接取得报酬。我们在案主那里强调利他主义反而容易使案主误认为我们免费提供服务,是一种志愿者性质的服务。所以我们应该淡化这种意识不必过度强调这种意识。社会工作者在提供服务时,只需按照职业要求去完成自己的工作。机构在对完成服务的就应该提供奖励。

(四) 价值观对机构生存的影响

每次提到社会工作,我们都想到利他主义、助人自助这些思想。这些价值也在一定程度上使我们对社会工作机构产生了误解。有些人就会产生社会工作是组织志愿者进行的免费的无偿的服务。这样的观点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机构自身对社会工作的看法,政府在购买服务时,认为机构属于公益性的不需要提供太多资金。这在一定程度使得机构处于艰难发展之中。这种利他主义思想严重的阻碍了机构的发展。但我们不是要摈弃这种价值,也不是我们应该将社会工作与利他主义这种价值观别划等号。而是一种包含的关系。我们在追求利他主义的同时,也应关注机构的其他利益。利他主义只是我们追求的一种职业精神。社会,工作机构在进行社会服务时,需要价值观的指导,这种价值观可以成为机构的精神文化。但是机构也需要运行下去。

(五)对社会工作者个人的影响

利他主义作为一种职业价值已经深深地融入每一位社会工作者的血液中。社会工作在服务案主时,他的每一个行动都在践行着利他主义的价值观。社会工作本身就是一种服务他人的职业,但是当我们在享受这种社会福利时,把自己所谓的利他主义口头的强加于服务提供者,让社会工作者按自己想法为自己提供服务。这是一种道德的绑架。这往往会使社会工作者产生职业的疲劳。社会工作机构给社会工作者很少的薪水往往使刚踏入这个职业的新人望而却步。对一些选择这个专业大学生,他们希望自己能干好这份工作,在这个职业上发挥自己的才能。但是这个专业要求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使得每一个刚接触这个职业的实习生感觉这个专业没有什么前途。自己干了很多活,却拿不到应有报酬。机构还不断地强调这种利他主义思想。这就加剧了社会工作者的内心的理想和现实的落差。

过度的强调这种价值观不利于社会工作机构招聘到更多的社会工作者,每个专业能成为一种职业,不光是这种职业发展的程度。1917年,马芮理士满发表了《社会诊断》一書标志着社会工作成为一个专业。但是这个专业发展成一个职业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如果这个专业的薪酬不足以养活这个职业,我们也不能称之为一个职业。因为他还不够成熟,所以我们更不能用这种职业价值来强行规范它。

(六)与服务成效的矛盾

社会工作在评估服务成效时,往往从结果评估和过程评估两个方面进行的。这两个方面都是评价社会工作者参与的效果。从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利他主义的职业道德。但是这种价值与机构追求的服务成效既对立又统一,利他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社会工作职业的规范。但是它又会制约社会工作机构对服务成效的追求。一些服务对象听到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宗旨的,就想当然认为是志愿者,和志愿者工作一样。从而降低社会工作者的服务成效。当机构不能提供良好的成效时,政府往往会减少这方面的开支。

(七)建议

利他主义作为社会工作的价值观,我们并不是把它抛弃,而是作为一种职业道德指引我们继续工作。社会工作在工作时不必将其放在口头上向每一位服务对象在开始服务到终止服务中都提到它,正如为人们服务是每个政府的宗旨,但我们不因此要求每个公务员放弃自己的劳动报酬去无私的奉献自己。公务员也需要养活自己,只要他们在自己的岗位尽职尽力,他们就应该获得自己的那一份劳动报酬。社会工作者也是,只要他们认真服务每一位案主,他就应该获得自己那一份劳动报酬。我们不应该将利他主义这种价值观固化,认为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就不应该获得报酬或获得极少的劳动报酬。以此,这种利他主义的思想不管是制度上的利他还是指导思想上利他,我们都应该重新思考。

总结

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这里利他主义更多是一种职业规范,并不是说它是一种无偿的、不计报酬的社会服务。所以我们不能将利他主义等同于不计报酬或报酬很低的职业。也不能过度强调利他主义,而忽视其专业价值去迎合社会大众。社会工作是一种职业,从事这个职业的人能在其中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所从事的活动有利弥补社会的裂缝。他也是社会福利的执行者。在整个活动中我们可以看到利他的行为。我们不能就此认为它天然就是薪酬比较低的职业。社会工作者在提供社会服务时,可以追求自己合理合法的报酬。只要社会工作机构能提供优质的服务就可以追求更多的劳动报酬。我们不能用利他主义的价值观去指责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也不必认为自己的专业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就不能求追求更多的报酬。我们在工作中要弱化利他主义的口头表达,因为我们本身的工作就是利他。

参考文献:

[1] 王思斌. 社会工作概论[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 王思斌:《社会工作:利他主义的社会互动》,《中国社会工作》,1998(4)。

[3] 郭景萍:《现代社会工作的基本特征:制度化利他主义》,《社会科学研究》,2005(4)。

[4] 杰罗姆·韦克菲尔德,吴同.利他及人性:社会工作基础理论的建构[J].江海学刊,2012(04):118-124

[5] 梁昆.现代社会工作的利他行为:一个福利分析[J].社会工作下半月(理论),2009(01):13-15.

[6] 郭景萍.同情:社会工作的基本道德情怀〔J〕.社会工作, 2004(5): 18.

[7] 亚伯拉罕·马斯洛著. 许金声译.动机与人格[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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