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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2020-09-10曹艳敏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7期
关键词:我国法律保护浅谈

曹艳敏

摘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彰显。众多商家通过各种渠道,不断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加工、整理,以获得对自已有用的信息,并以此推销自己的产品。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各种垃圾信息、推销电话甚至诈骗电话纷至沓来,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在各地司法实践中,侵害个人信息的案件屡见不鲜。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借以提出完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浅谈;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一、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目前已有40部法律、30余部法规以及近200部规章涉及个人信息的保护①。在我国法律体制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在法律法規、部门规章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若干条款,对公民的个人信息给予散状保护。如我国《居民身份证法》中规定了公安机关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以及泄漏个人信息的惩罚行为。《护照法》中规定了护照签发部门对公民个人信息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及泄漏公民个人信息时应承担的责任。《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新增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对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上升到刑罚的高度予以保护。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首次在民法层面就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作出明确、直接的立法规定。另外,一些司法解释、法规、规章也直接提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紧急通知》、《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以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均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进行了直接规定。

二是通过一些间接性的法律规定,从其他权利被侵犯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方面,保护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害。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等可理解为宪法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性规定。另外,在一些部门法、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文件中,也有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规定。如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妇女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执业医师法》中关于“医生不得披露治疗中获得的健康信息”等等。

二、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上述法律文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和救济,但我国在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具体体现在:

(一)亟待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目前,世界上已有 50 多个国家或地区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我国尚未制定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然《民法典》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开出私法“处方”,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外延和内涵,明确了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等,在私法领域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框架式的规定。但《民法典》毕竟不是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对不当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如何进行责任追究等重要问题仍缺乏具体、详细的法律规定。

(二)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后的救济途径不足。公民的个人信息在被侵犯时,最佳途径是通过诉讼方式维权。但在案件立案、审理过程中,被侵权人需要大量搜集证据,且诉讼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大多数公民往往选择隐忍不诉的方式对待侵权行为,从而使最为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流于形式,极不利于打击侵权人,更不利于救济被侵权者。

(三)现行法律规定难以满足现实需求。随着电子设备、网络的广泛普及,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手段愈发隐蔽,公民信息被非法披露、肆意滥用的问题日益加剧。在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安全威胁或非法侵害时,现有法律规定无法做出及时有效的应对,不足以有效打击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侵权或违法犯罪行为。

三、完善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尽快制定我国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鉴于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现状及现行法律法规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现状和不足,制定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并建立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主、其他法律法规为辅的立法体系迫在眉睫。

(二)增加个人信息保护的救济途径。在完善个人信息法律规定立法基础上,还应向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和个人宣战,不断完善保护公民权利的救济途径、制度。法国谚语称:“无救济,无权利”。除民事责任外,侵犯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还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应负的民事责任上,笔者认为,不法侵害者除依照民事方面相关法律规定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相应民事责任外,对于该类侵权行为造成公民财产损失的,不法侵害人还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物质损失,如果给公民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应赔偿精神损失,可用精神抚慰金的方式体现。如果不法侵害行为触犯了行政法律方面的规定,不法侵权人要承担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方面的行政责任。如果不法侵害行为触犯了刑事法律方面的规定,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提高公民个人信息方面的保护意识。在信息化时代,网络服务商拥有大量网络用户个人信息,当其不遵守相应规则时,为了私利而泄露、倒卖个人信息,个人的权利就受到很大的威胁。②在目前的信息使用制度中,信息所有者处于弱势地位。个人都很难了解到自己的信息到底是被谁侵害,唯一能够做的就是提高自己的保护意识。③比如:在浏览网页时,要及时利用各类杀毒软件进行充分过滤,防止黑客和木马病毒非法入侵电;不断规范上网行为,在加强自我保护的同时,不去侵犯他人的个人信息;网络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清除上网痕迹,时刻保有个人信息防范意识,从而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侵犯。

参考文献:

[1]伍艳:《论网络信息时代的 “被遗忘权”--以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改革为视角》,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3 年第11期。

[2]齐爱民:《拯救信息社会中的人格》,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24页。

[3]李朝晖:《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保护的核心--从隐私权到对本人信息的控制权》,南方论坛,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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